查看原文
其他

朱桐辉:即使逼供所得物证能与其他证据相印证、形成证据链条,也有铸成冤假错案的风险

倡导对法律人的人文关怀,促进法律人的新知新方法。

(感谢中国硬笔书法家协会副主席、北京律师书画院院长刁品纯题字)


这位徐律师的第一条“也”是错的!即使刑讯逼供得来的物证能和其他证据“相认证”(印证)形成证据链条,该链条也可能有虚假环节。这样的物证也可能是指供式逼供得到的虚假的、不关联的物证,此时就不能被采信。实践中,逼供往往是和指供、诱供相互混合、交替并用的。

所谓“印证”和“证据链闭合”,是我多次讲过的“魔鬼中的天使、天使中的魔鬼”。必须以排除指供、串供、诱供,排除循证问供再得证,排除虚假印证与虚假补强为前提。

尤其在先有现场、物证后抓获嫌疑人的案件中,尤其在有“命案必破”或“限期破案”要求时,需特别注意这一点。

否则,检察官、法官等司法决策主体极有可能掉进侦查人员及串供的嫌疑人挖的“坑”里、陷阱里。那可是真的“坑人”啊!

同理,所谓“证据链闭合”的标准也可能出错。经我多年学习的体会,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还是要回到“排除合理怀疑”,并以其为最后标准。即综合全案证据,与定罪及重刑有关的事实,用证据证明到了“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而且注意,是证明到了“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而不仅仅是“排他”的程度。仔细体会,你会发现,“排他性”仍属“数据颗粒太粗”,是在苛求辩方或自己讲出、想出另外一个可能性及重建故事,也是对“排除合理怀疑”的错误把握。


以下点击可读:

朱桐辉:天使中的魔鬼、魔鬼中的天使——从“双层血”案看印证的优势及陷阱

照片与讲座 | 朱桐辉:一个完美比喻看网络在线提取、远程勘验、技术侦查与大数据侦查的异同及法律控制

朱桐辉:电子证据取证审查六大案例分析

朱桐辉、王玉晴:电子数据取证的正当程序规制——《公安电子数据取证规则》评析

朱桐辉、张旭华:再论远程勘验中取证要受搜查、扣押的程序规制

法学作业集(20200509)

新媒体首发 | 谢登科:刑事电子数据取证的基本权利干预 ——基于六个典型案例的分析

黄嫱: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主播的钱可要回吗?——基于12份相近案件判决书的分析

陈文海:辩护中如何实现与办案人员的有效沟通? | 南开法律硕士《法律谈判课》第二季第二讲

前沿力作 | 宋志军:刑事证据契约的理论模型与实践样态


编辑 | 南开大学法学院研究生  王鑫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