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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爱文、何宝明 | 立法之过不应由执法者背,建议提高刑罚、否定民事资格,以根本抑制“八孩女”式悲剧再发生

周泰律所 司法兰亭会 2022-10-02

(感谢南开大学法学院校友安尧题字)


本文中,我们的关注点不在于“八孩女”事件如何追责及平息风波,而在于理性寻找这类犯罪和事件频现的症结,以及如何完善刑事立法、民事立法、基层治理体系,以有效抑制其再发生。

一、已成重大法治事件,最需反思的是刑事立法、民事立法“八孩女”事件之所以能在春节期间引发网民、媒体乃至学术界关注,与其暴露的重大问题密切相关。当前,我国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断提升,但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被锁铁链并生育八孩的“杨某侠”的悲惨遭遇才让人更加触目惊心。由“小花梅”(抑或李莹)变成“八孩女”,到底经历了什么样的人生?事件的疑点还没有完全调查、公布清楚;另外,八个孩子如何得到妥善的救助,也是讨论中的重点和难点。这也让拐卖和收买被拐妇女的反人类陋习及犯罪再一次暴露在公众面前。此种侵犯妇女权益的野蛮恶行,直接伤害了文明社会的核心价值,是对人之为人的基本权利的公然践踏。广大网民在同情“杨某侠”(小花梅抑或李莹)悲惨遭遇的同时,也不禁会对当地政府工作提出质疑:从领证结婚到生育八孩长达20多年的时间里,“小花梅”(抑或李莹)被侵害情况竟然一直未被发觉,当地政府尤其是公安、民政、计生委、妇联等部门竟然一直不干预?这一质疑重在针对政府职能的缺位,一定程度上,确也值得高度重视。在法治社会中,人们的行为时刻受到民商法、行政法、刑法等的规范、引导和评价,上述部门法由受宪法的指导和约束。“八孩女”事件的发生让人第一时间想到的其中可能存在刑事犯罪问题。众多学者、律师从专业角度提出见解,并很快上升到是否应从立法层面提高收买被拐妇女犯罪的法定刑层面。与此同时,当地公安机关业已根据案件调查进展,对涉案人员启动了刑事程序。可以说,“八孩女”事件已成为当前的重大法治事件,涉及执法、司法和立法等多个层面,但我们认为更重要的是借此改进打击、预防拐卖犯罪的刑事立法、民事立法及社会治理政策。
二、法律人推动调查和公布层层推进,但不能强求调查一步到位
网络舆论汹涌,案件调查处置备受关注。从1月28日至2月10日,当地政府先后发布四次通报:1、相关爆料视频于1月28日引发关注时,当地县级政府立即开展初步调查,并于晚6时以县委宣传部名义迅速发布第一份通报,称杨某侠与董某民不存在拐卖行为。2、1月30日晚11时以丰县联合调查组名义发布第二份通报,认为未发现有拐卖行为,表示继续开展调查。3、2月7日晚上11时,市级政府发布第三份通报,初步确认“杨某侠”真实身份是小花梅。4、2月10日晚上11时,市级政府发布了第四份通报,公布了最新的DNA检验结果,以最终确定“杨某侠”的真实身份是被拐卖的小花梅,并通报董某民等三人因涉嫌犯罪已被采取刑事措施。可以说,在舆论的推动下,政府部门在十几天的时间里已在竭力调查二十多年的事实,不断提高重视程度,也勇于不断否定自己。可以看出,在这14天里,当地政府能够直面问题,针对网络质疑,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和作风,逐步推进案件调查工作。尤其是第三、四次通报,能够勇于全部推翻前两次的调查内容,及时回应春节期间积累的诸多争议和情绪,并根据调查进展及时发布最新消息。这在一定程度上充分体现了当地政府的担当。诚然,目前仍存在很多问题有待查明,但我们也应看到,在这起事件中,政府部门开始越来越积极地回应舆论要求。针对拐卖和收买被拐妇女等行为,网络上形成了空前规模的法律大讨论,大批学术专家及实务人士撰写文章,从立法设置、实务案例、司法大数据等层面展开了客观分析和理性讨论,逻辑严谨,思维清晰,饱含良知和责任,值得我们尊敬和学习。同时,我们不能强求政府官员在突然爆出的网络事件前,第一时间就具有超强的法律意识和理性逻辑,得出准确的结论。当然,这次事件的进展表明,用法律思维和法治理念的确能更好地应对舆论,并在更大程度上推动调查走向水落石出,后续处置走向合理公平。我们有理由相信,在法律界的持续关注下,在侦查机关的辛勤工作下,真相终将查明,我们期待更多事实的及时披露,期待着水落石出的早日到来。
三、用更好的刑法、民法及善治更好地守护“小花梅”们
小花梅(抑或李莹),一个普通的名字,代表着社会底层的妇女群体。因此,我们自然会问,是否还有类似的买卖和强迫恶行,隐秘在文明的某些角落。在现代社会,更好地保护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也是在保护人类自身的文明。因此,需要彻底摧毁拐卖犯罪之源,解救其他的“八孩女”们,更需要用良法善治守护“小花梅”们(李莹们)不被罪恶之手沾染。

(一)收买的法定刑过轻,影响了侦查和执法机关重视,影响了对伴随的强奸、非法拘禁、故意伤害、虐待的数罪并罚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对拐卖妇女儿童罪设置了三档量刑,起刑点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最高还可判处死刑,量刑与主观恶性以及危害后果相适应,比较适当。但其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对收买的法定刑,仅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且有出罪条款,与侵害法益相比,确属畸轻。这不仅导致收买与出卖妇女儿童这组对向行为在法评价层面产生强烈反差,而且,与我国买卖动植物、枪支等对向行为的同罪同罚形成鲜明对比。“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更与国外严惩收买妇女儿童的刑事立法存在较大差距。三年以下徒刑的轻罪名,既难以让收买者认识到行为的恶劣程度,敬畏刑罚,也容易释放错误的信号,让基层执法者忽视收买的社会危害性,一定程度上放纵其发生。实证分析和诸多案例证实,正是由于量刑畸轻,出罪条款较多,此类案件很难进入公安侦查视线,不能及时立案解救,也不能引起更多职能部门的足够重视,及时采取措施。更重要的是,目前可搜索到的上百份收买被拐卖妇女案件判决书已揭示,相当多收买行为还会伴随强奸、非法拘禁、故意伤害、虐待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但法律明文规定的数罪并罚却因为被损害和被侮辱的妇女进入婚姻状态而被隐藏、被裹挟和被“保护“起来。随着时间的推进,对之前的严重后果也很难取证,很难再进行数罪并罚。最终,这就导致收买妇女这一反人类犯罪及其伴随那些严重犯罪,即使侵犯法益严重,社会危害严重,也无法追责或者追责不力。因此,必须从立法层面予以充分回应,将其法定刑提高到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严格限制出罪,方能从根本上扭转目前这种不正确的价值导向,实现对人的自由和尊严的维护,对严重犯罪的打击和遏制。在此次应否提高收买妇女罪法定刑的争辩中,不赞同学者的更多纠结,其实是对重刑之下的执法困境的担忧,但这种纠结更应从社会治理体系完善的角度解决,不能因噎废食,放弃走向良法善治的修正。(二)民事立法同步跟进,从婚姻、家庭、继承等方面对收买进行否定评价在系统性解决拐卖和收买被拐妇女现象时,民事立法应积极参与,对收买者通过收买妇女及后续行为获取的婚姻关系、财产权、监护权、继承权等民事权利实行“一票否决”,彻底阻断收买群体意图买妻生子持家的利益链。实践案例揭示,不少收买者是基于传承血脉、延续家族兴旺、维持家庭发展而抛弃良知而施以恶行的。如果民事立法能有针对性地做出回应,从法律层面对收买行为取得的民事权利做出否定性评价,将对收买现象形成有力打击,切实保护被害方利益,将负面影响降到最低。例如,判定婚姻无效,撤销同居关系,分割财产时对受害妇女做出大幅度倾向性保护,撤销收买人对子女的监护权,子女无需承担赡养义务,剥夺收买人对被收买人及子女的法定继承权等,尤其要阻断父亲因被追究收买妇女刑事责任而对儿女职业的影响。

(三)面对收买进行否定评价在执法层面进行体系化治理

在打击、预防拐卖和收买过程中,政府部门应从户籍管理、婚姻登记、计划生育、义务教育、妇联工作等多方面进行改进,建立和落实反拐卖的预防、识别、预警、处置机制,完善执法体系,拓宽维权渠道。同时,还要落实各级政府部门的主体责任,严格执法监督,提高各级领导的责任意识和履职态度,将反拐卖妇女工作纳入考核体系,对重点地区可上升到“一票否决”的重视程度。完善计划生育和人口管理部门的执法权限,提高对农村等基层人口的排查力度,让收买行为无处可藏。具体而言,政府部门要落实《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从各个职能环节制定行之有效的机制,提高综合治理能力,堵住犯罪分子收买被拐妇女后的“洗白”途径。

(四)强化基层法治意识、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在完善社会治理体系的过程中,基层政府的法治意识亟待加强。不少案例显示,基层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在工作中往往漠视被侵害妇女的权益,在户籍管理、婚姻登记等方面纵容、包庇甚至帮助收买,客观上助推了当地的恶劣习气。而这些最基层的治理活动,是构成整个社会治理体系的基石,是保护妇女权益、打击拐卖和收买的最前线。因此,政府部门尤其是基层行政机构应首先破除愚昧和落后的价值观,提高法治意识,依法履职。分析相关案例还发现,拐卖和收买被拐妇女犯罪大都发生在偏僻、闭塞的乡村地区。一方面,传统的重男轻女的封建思想导致这些地区男女比例严重失衡,大龄男青年的婚姻问题难以解决,为罪恶的滋生提供了土壤;另一方面,这些地区交通相对封闭,与外界交往较少,犯罪隐蔽性非常强,并且有宗族势力“统筹互助”,被侵害妇女自救难度非常大。
因此,应高度重视这些问题,实施系统性的对症治疗:第一,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打通城乡壁垒;第二,完善农村基层治理机制,强化基层管理的深度和力度;第三,重视乡村精神文明建设,倡导妇女权益保护,破除愚昧、封建思想,打破宗族文化中的落后观念;第四,合理、合法解决男女比例失衡和大龄男青年婚姻问题。总之,乡村的全面振兴是消解拐卖和收买被拐妇女犯罪的源动力的根本途径之一。也只有用更好的刑法、更好的民法及更好的法治,才能守护芸芸众生中的“小花梅”们安康成长、一起走向未来。
 

侯爱文


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业务管理中心副主任

邮箱:zt@zhoutailaw.com


曾于检察系统工作,有十年以上公诉工作经验。全面掌握司法机关各类案件办理思维及审查重点,擅长刑事合规与刑事辩护。多次担任厅局级干部、大型国有企业负责人、私营企业经营者案件辩护人,实现有效辩护;为多家企业进行刑事合规建设,有效提供系统事前防范方案,取得突出效果。

 

何宝明


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

顾问

邮箱:zt@zhoutailaw.com


曾在北京市某区法院任职八年多,员额法官,一直从事一线刑事审判。累计办理八百余件各类型刑事案件,审判经验丰富,业务能力突出,尤其对于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网络犯罪等案件有着专业思考和研究。曾长期作为金融犯罪审判团队的办案骨干,办理非法集资等金融案件近二百件,拥有极其丰富的相关司法经验。先后多次被法院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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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阳山磊:山西农业大学审计处干事,南开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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