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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昊教授 :有效地解决买卖妇女顽疾的出路在何方?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寰宇深观察 Author 李昊

  (感谢张法官题字)

李昊 | 四川大学教授,研究生导师,国家高端智库研究员,美国天普大学访问研究学者。
主要从事宪法、反歧视法、国际种族问题、智库决策咨询研究。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多项,发表论文数十篇,撰写多本专著、教材。
曾参与就业歧视、性别歧视、年龄歧视、乙肝与残障歧视、户籍歧视的反歧视公益诉讼与案例研究工作。担任《环球时报》、《FT中文网》、《澎湃新闻》、《红星新闻》特约评论员与撰稿人。


“铁链女”事件引发了社会公众与专业人士的共同关注,最终,公众的情绪与学界的理性似乎殊路同归,不约而同的将解决问题的焦点,聚焦在了是否应该“买卖同罪”,是否应该修改立法。差别主要是“重典打拐”的逻辑是否严谨,技术是否可行。毫无疑问,这些讨论都是坦诚和真挚的,对于多年无人问津的杨某侠们,绝对算得上是宝贵的福音。
但是,围绕着立法技术问题的辩论,对于盲山深处的孤女们似乎太过遥远。当我们为遥远的立法问题引经据典时,杨某侠们的处境反而因失焦变得模糊。更遗憾的是,通过严刑峻法干净利落地根除买卖妇女现象,效果可能并不如大家期待的那么显著。为此,也许我们需要思考一下,法律和社会究竟能够且应该为望眼欲穿的杨某侠们做些什么?


一、应该如何认识拐卖妇女现象?是犯罪行为还是社会顽疾
买卖妇女是孤立的犯罪行为,还是一种复杂的社会顽疾?这是有效消除拐卖妇女现象的起点。
相对于拐卖妇女的复杂社会成因,相对于反拐依托的社会政策体系,社会更习惯于将反拐简化为打拐,习惯于将拐卖现象视为孤立的犯罪行为。
从犯罪学的角度而言,刑法主要关注犯罪行为本身,多将此类犯罪现象视为理性选择行为。也就是说,罪犯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是一个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理性选择者。是否实施犯罪行为,主要取决于犯罪带来的收益和可能遭受的处罚,如果收益很诱人而处罚风险小,往往就会去干。反之,如果收益很小而风险极大,则会放弃实施犯罪。这样一来,所谓犯罪控制问题,就被简化为国家和社会愿意花多大的成本去打击犯罪。理论上,如果严刑峻法,法网密织,所有的犯罪行为都会消失。实际上,当前围绕杨某侠事件的主要观点,如买卖同罪,提高刑罚,基本上都是遵循着这种逻辑。
但遗憾的是,虽然这种假设在理论上简洁,在逻辑上优美,在经验上顺手,但在实践中却很骨感。暂且不论理性选择的犯罪控制假设自身的局限性,以及国家有无足够的资源做到逢案必破。更重要的是,买卖妇女作为古老的社会现象,本质上并不只是某个恶男的一次冲动,是诸多社会因素相互咬合而成的罪恶链条。在杨某侠案件中,虽然人们都在愤怒地谴责涉嫌犯罪的恶男,但遗憾的是,性别暴力和个体行为并不能完全解释此类社会现象。
百年前,毛泽东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指出:“束缚中国人民特别是农民的四条极大的绳索”,提出了分析压迫现象的社会分析方法。时至今日,中国社会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取得了根本性的进步,但上述分析方法并没有过时。
就域外情况而言,社会心理学家安东诺维斯基也提出,侵害弱势群体的现象往往具有社会结构性和文化心理性的成因。
实际上,大规模的犯罪经济现象常常是一种社会性共谋,拴住孤女的绝非只有恶男董某手中那一条铁链。在每一个杨某侠背后,都有一张由经济的、阶层的、城乡的、文化的、性别的、乃至吏治组成的大网,人口贩子和买妻恶男只是买妻过程中最显眼的一环。
世界范围内,大规模的买妻现象总是与城乡失衡、区域发展失衡、低收入人口性别比例失衡,存在着密切的关系。巨大的失衡不仅具有经济意义,也在塑造着社会结构和思想观念。在城市和发达地区,买卖妇女既不合理,也不道德,更不安全。但在个别落后乡村,却成为了一种见怪不怪的捷径,一种竞相模仿的陋习。从被拐妇女的角度而言,虽然研究生被拐案例和国际“暗网”传说不绝于耳,但现实中被拐妇女的主流始终都是偏远、贫困地区的弱势女性。她们生而面对严酷的命运,看不到自己人生的未来。唯有怀揣着渺茫的希望和巨大的无助,蹒跚地踏上未知的旅程。但是,一个一无所有的弱女子想要跨越命运的天堑,想要翻过社会结构的壁垒,将会多么的艰难。在举目无亲的漂泊之路上,又有多少饿狼正在张网以待。幸运者也许通过一份工作改变了命运,大多数是通过婚姻移民在异乡生根发芽,不幸者则沦为人口贩卖的受害者,沉入深深的“盲山”。
反观一座座“盲山”,如同现代的孤岛。严重的性别比例失衡,发展前景困顿,法治观念淡漠,习俗观念落后,基层治理薄弱,共同构成了“盲山”里的社会生态。而社会生态越是恶劣,生存法则越是残酷的地方,夫权、父权、族权、编织起的大网越是严密,男丁与生育的重要性也就不言而喻。严重的性别失衡与畸形的买妻需求,即是恶劣社会生态的后果,也构成了社会生态的的坚核。
只要这几股洪流依然汹涌,罪恶的人贩子和可恶的买妻者就很难根除。从这个角度而言,消除买卖妇女现象,不完全是一个法律技术问题,或者更准确的说,刑事法律并不是解决根本问题的途径。拐卖取决于更隐秘的社会结构因素,反拐需要更广泛的社会政策支撑,需要更广泛的社会参与网络,并调动所有法律、行政与社会资源。

二、应该以何种立场解决当前的买卖妇女问题?执法优先还是立法优先
俗话说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但在拐卖和收买妇女问题上,顺序应该颠倒过来:先治病救人,再说惩前毖后。当前,最紧迫的问题还不是如何修改刑法,而是如何寻找、识别、解救、保护苦苦挣扎的杨某侠们,是如何妥善安置、治疗康复、回归社会、重建亲缘、保护隐私、社会救助的问题。为此,法律界必须先解决一个基本立场问题:到底是实施法律优先,还是修改法律优先?
在国家反拐体体系,刑法担负的功能比较狭窄,主要是打拐。那么现行的刑法到底能不能有效打击犯罪、保护妇女?如果能够,为什么没有发挥作用?如果不能,才涉及未来如何修法?在打拐领域,是否只有等到“买卖同罪”那一天,法律才能有效的解救杨某侠,才能严厉的惩处买卖者,才能充分的威慑买妻男?
首先,从立法的角度而言,我国《刑法》规定了三个独立罪名,分别是第240条的“拐卖妇女儿童罪”、第241条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以及第242条的“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覆盖了主要参与者。其中,刑法第240条对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处罚极为严厉。量刑均在五年以上,并处罚金。关键是,该法为拐卖妇女设定了八种加重情节,有这些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目前,争论主要在于刑法第241条“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量刑,比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罪要轻。该条文第一款规定的处罚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此外,该条文还规定了从轻减轻情节:“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很多人认为这是对收买者网开一面,法律对女性的保护过于敷衍。相应的,要求买卖同罪、买卖同罚的呼声再起。
其实,这种担忧属于多虑了。因为,刑法第241条并非孤立的罪名,而是由转化犯制度和数罪并罚制度加以保障的。该法第二、第三、第四款分别规定了收买妇女之后又发生强奸、剥夺限制人身自由、故意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凡有上述情形的将转化出强奸罪、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且与收买被拐卖妇女罪数罪并罚。而第五款则规定了收买妇女儿童后又出卖的,直接转化为第240条拐卖妇女罪。事实证明,在社会舆论的监督下,现行法律能够有效惩处丰县董姓恶男,等待他的也绝不仅仅是241条第一款规定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应当是沉重的数罪并罚。
可见,目前问题的关键并不是无法可依,而是能不能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问题。即便是买卖不同罪的刑罚第241条,只要肯认真用起来,一样让买家鸡飞蛋打、入狱破产、贼心全无。这样看来,如果现行法律得到充分的尊重和有效的实施,弱势妇女能够得到认真、及时、有效的保护,将来是否买卖同罪,其实并不重要。反之,如果现行有效的法律都未得到充分实施,收买妇女蔚然成风却长期得不到有效的处罚,那制定吓人的法律也没有意义。因此,与其畅想着有朝一日用严刑峻法去吓阻潜在的罪犯,不如认真用好现有的法律去制止正在发生的罪恶。这正是当前的法律讨论让人们着急的地方。
实际上,从立法的角度而言,目前最紧迫的并不是修改反拐末端的刑法,而是要制定反拐前段的行政法。在刑事法律领域,最紧迫的问题是法律的实施问题,而非法律的修改问题。为什么大家不愿意谈论更紧迫的法律实施问题,而更关注未来的立法问题呢?也许因为,相对于法律的执行问题,立法问题总是比较超然,相对于行政立法,刑事立法更解气。
在人的基本尊严的问题上,不能单纯强调发展,而应当在保障基本权利的底线基础上,统筹社会发展问题。在保护弱者的问题上,解决发展失衡应当与解决权利匮乏同步推进。为此,不仅需要用好当前加快均衡发展和共同富裕的时代红利,在宏观上打破城乡、区域、性别、阶层间的壁垒,更重要的是保障每一个弱者最底线的权利。
最后,社会是一个整体,人类的人格相同,你我的情感相通。没有人希望生活在冷酷无情的世界,世间最冷的冷酷莫过于不把人当人,所有人都希望生活在更加文明的社会,文明的本质无怪乎最卑微者也能得到善待。在这个春寒料峭的时节,愿社会为弱者基本尊严发出的呐喊,照亮铁链女们的回家之路。愿我们坚信,人们的悲欢可以在人性深处相通。愿我们坚信,所有人真正的体面来自于弱者被善待的尊严。

三、解决买卖妇女问题难在哪里?法律是不是万能的
大家在批评现行的“收买被拐卖妇女罪时”,最常用的一个例子是刑法对买妇女的处罚比买鹦鹉还要轻,似乎妇女还不如一只鹦鹉重要。这确实反映了我国刑法分则体系中的问题。但严格来说,这个类比其实不恰当。因为,法律是生成的,而非创制的,特定的法条都有其产生的社会历史条件。就收买被拐妇女罪的立法背景来看,主要面临以下几个难题。
第一,由于复杂的历史原因,婚姻移民与婚姻买卖相互混杂,不违背妇女意愿的和违背妇女意愿的情况交织。不违反妇女意愿的单纯收买行为量刑较轻,主要是出于这种考虑。相比之下,买珍稀鹦鹉往往是个例,但买妇女可能不计其数,这里面有大量的情况实际上属于婚姻移民,也就是女性通过结婚找出路、讨活路,比如电影牧马人里面丛珊饰演的女主角。实际上,数十年来,因为灾难、贫困、家庭、精神等各种原因,有大量的妇女流落他乡婚配,最终组成家庭,共同生活下去,这里面常涉及或多或少的金钱交易,都是介于罪与非罪之间。这里可以大胆做一个假设,如果在电影《牧马人》里面,老村长把丛珊介绍给朱时茂时,收了朱时茂的钱。买卖同罪的情况下,即使丛珊本人愿意继续生活,老村长和朱时茂要不要坐牢呢,这个家庭如何维系?

第二,完美的婚姻应当是浓情蜜意、你情我愿。但现实中,婚姻中的利益交易成分越来越强,婚姻中的人口买卖色彩依然存在。近年来,在一些农村地区尤为明显。男多女少且人口净流出的农村地区,结婚彩礼和费用动则十几万、几十万,或者是姊妹给兄弟换亲也屡见不鲜。2月13日,《环球时报》报道了银川警方通报50万彩礼纠纷一案,涉嫌不给彩礼就拆散。无论此案具体情况如何,反映的问题并不鲜见。一些婚姻虽然形式上合法,但具有婚姻人口交易的色彩。实际上,如果不加甄别地阻断婚姻移民的道路,非法的人口买卖只会转变为合法的婚姻交易。

第三,执法成本、司法导向、女性风险都是难以回避的问题。面对历史久远,数量庞大,情况复杂,移民和买卖混杂的情况,如果不加区分的同罪重罚,要抓多少人,判多少人,杀多少人?更严重的是,如果突然面临无期甚至死刑,又有多少未被发现的铁链女可能面临被害的风险。买妻案件减少后,暴力强奸案件会不会增加。

第四,有限的法律资源难以保证常态化打拐。从刑事政策角度看,大家呼唤的“打拐用重典”已经实施了二十余年了。早在2008年,全国法院当年共判决拐卖、收买妇女的犯罪分子2161人,同比增长11.05%,其中,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至死刑的1319人,同比增长10.1%,重刑率为61.04%,高出同期全部刑事案件重刑率45.27个百分点。此后,打拐专项行动也已经开展了多轮。客观而言,专项行动确实改善了反拐态势,加上贫困问题的整体性缓解,近年来,拐卖妇女总的趋势是在减少。但也应看到,专项行动具有运动式执法的特点,往往是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采取运动式、应急式而非常态化执法,主要因为是执法机关面对社会问题时孤掌难鸣,执法资源有限。这也说明,反拐是社会综合治理工作,打拐只是反拐中的一个环节。


(上图引自:王启梁教授《迈向深嵌在社会与文化中的法律》,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

四、有效地解决买卖妇女顽疾的出路在何方?
在任何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中,社会政策而非单纯的严刑峻法才是解决社会顽疾的良药,法律也只有在社会政策的支撑下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事实上,我国也是准备采取这样的思路。2021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中国反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确立了综合治理、预防为主、打防结合的工作方针,提出了法治反拐、协同反拐、科技反拐、全民反拐的工作模式。客观来说,这是符合反拐规律和国际潮流的。但是,本次铁链女事件也暴露出来了诸多问题,指明了未来努力的方向。
第一,当前最紧迫的问题是解救历史欠账。虽然近年新增被拐妇女已经大幅减少,但历史上积累的被拐妇女尚未彻底清理。铁链女近二十年的悲惨处境,暴露出目前形势的严峻性。为此,急需加快全国范围内的普查、甄别工作,尤其是通过违法手段获取合法形式的情况,清理历史遗留问题,照亮被遗忘的角落。
第二,当前最重要的手段是落实已有法律。应当坚持实施法律优先,适当兼顾法律修改完善,把“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作为当前反拐的法治思路。董某等三人落网,说明刑法本身是有威力的。但与此同时,根据已经生效的裁判文书,收买妇女罪的审判中依然存在轻刑、缓刑比例高,数罪并罚比例低的情况。为此,首要的关切应当是为什么现行有效的法律未得到充分落实,以及如何加强刑法240条、241条、242条的实效。
第三,履行职责是关键,综合治理是保障。国家反拐行动计划的顺序是法治反拐、协同反拐、科技反拐、全民反拐。基层行政执法是反拐链条上的首道防线、关键力量,基层部门“有法必依”,积极履行法定责任,国家反拐行动计划和社会综合治理体系才能发挥作用,否则,庞大的社会政策体系就如同沙滩上的城堡,全民反拐需求倒推基层部门履职的困局也将无解。
第四,拐卖的链条有多长,反拐的防线就要建多长。立法当然有助于完善反拐防线,在立法防线上,最薄弱的环节并不是救济链条末端的刑法,而是反拐链条前端的行政立法。毕竟,刑事审判已经是事后救济环节,再精妙的审理,再审慎的判决,再充分的赔偿也无法挽回逝去的青春、健康的身心、幸福的笑脸和完整的人生。个案的审理很难以从根本上堵住法律体系上的漏洞。在立法领域,首先,实现行政立法、刑事立法、民事立法同步推进。避免陷入单靠刑法打拐的低效处境。其次,当前最紧迫的立法问题是考虑制定《反拐卖人口防治法》,建立起前端执法防线,明确基层部门的法定职责和行政不作为的法律责任。在此基础上,再考虑是否用“买卖同罚”加强末端防线。再者,以最大限度保护被拐卖妇女的安全,尊重被拐卖妇女的意愿为导向,避免在准备工作不足的情况下,贸然出台“买卖同罪”立法,导致危害尚未发现的被拐妇女遭受意想不到的伤害。
最后,需要在基本尊严和权利的基础上,统筹社会发展问题。解决发展失衡应当与解决权利匮乏同步推进。为此,需要用好当前加快均衡发展和共同富裕的时代红利,打破城乡、区域、性别、阶层间的壁垒。
没有人希望生活在冷酷无情的世界,世间最冷的冷酷莫过于对弱者生命和尊严的冷漠,所有人都希望生活在更加文明的社会,文明的本质无怪乎对生命和尊严的尊重与同情。社会是一个整体,人类的人格相同,你我的情感相通。在这个春寒料峭的时节,愿社会在弱者的人格与尊严上形成的共识,照亮铁链女们的回家之路。愿我们坚信,强者真正的体面来自于弱者被善待的尊严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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