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发 |陈文海:黑社会案件辩护要义
2018年到2020年,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一场声势浩大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在三年专项斗争取得决定性胜利之后,自2021年起,全国的扫黑除恶斗争开始步入常态化发展阶段。
扫黑除恶斗争中,广大刑事辩护律师作为依法办案的一支重要力量,积极主动作为,精心组织辩护,忠实履行辩护职能,对保证斗争健康发展,依法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本文试图就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特别是重特大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辩护工作谈一些肤浅的看法。
一、强化风险防范意识,坚持依法行使辩护权利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辩护人作为替“坏人”说话的一方,其风险性一定存在。虽然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等相关的法律明确规定了“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在司法实践中,以往发生的公安机关跨省抓捕依法办案律师、检察机关对律师的依法辩护行为提出抗议甚至司法建议、法官当庭驱除发言“过头”律师,等等危及律师执业安全的事件仍然时有发生。
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战略部署开展的重大政治行动,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事关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因此 ,案件的政治性、政策性都很强,对公检法机关的办案人员和辩护律师,也提出了更高的政治和组织纪律要求。责任愈大,风险愈高,这就决定了律师作为辩护人在办理该类案件当中,同样具有更高的风险。
根据法律规定,辩护人的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履行好这一职责,辩护律师首先自身必须安全。没有自身的安全,根本谈不上为涉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履行好辩护职责。
因此,在代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辩护工作中,辩护律师必须强化自身风险防范意识。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律师法关于律师执业办案中的强制性法律规定,特别是其中的不得私下接受委托和收受钱物,不得恶意串通损坏委托人利益,不得采取非正当手段和办案人员交往,不得提供或引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不得违反利益冲突规定进行违规代理等规定。
如何有效抵御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代理风险,保障辩护安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就律师如何代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辩护工作,作出了明确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律师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的指导监督,指导律师事务所建立健全律师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请示报告、集体研究和检查督导制度。办案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律师各项诉讼权利代理职责提供便利,防止因妨碍辩护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对案件办理带来影响。对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开庭审理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对辩护律师所属事务所具有监督管理权限的司法行政机关派员旁听”。
实践当中,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都结合本地代理上述案件的实际,研究制定了落实上述规定的具体制度和细则。这些规定制度,是开展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刑事辩护,保障自身安全,正确履行职责的“法宝”,代理律师一定要从讲政治的高度严格遵守。
不仅如此,在具体代理案件过程中,作为辩护律师,还应当身体力行,严格遵循下列规定:严禁违反法律政策规定进行会见;严禁以串联组团,联署签名,发表公开信,组织网上聚集、声援等方式向办案机关施加压力;严禁借个案研讨之名制造舆论压力,攻击诋毁司法机关和司法制度,干扰正常诉讼活动;严禁煽动、教唆和组织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员到司法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静坐、举牌、拉横幅、喊口号,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严禁违反规定披露、散布不公开审理案件的信息、材料,或者在办案中获得的重要案件信息、证据材料。
只有强化自身安全意识,严格遵守上述法律制度规定,才能实施有效辩护和代理,实现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之初衷。
二、忠实于案件事实真相,坚持按证据标准辩护
对刑事案件而言,定罪与否,罪行轻重,其最终结果都植根于案件本身的事实和证据。一切脱离案件事实证据的审判和辩护,都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是空中楼阁,都经不起时间和历史的考验。
扫黑险恶斗争是一场政治性很强的专项斗争。以往经验和现实的实践都表明,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过程中,不能排除有的单位的个别办案人员,为了突出政治成效,彰显办案成果,提高办案效率,或急于求成,或拔高凑数,或强拉硬拽,拼凑案件数量和指标,从而人为地降低了定罪量刑的事实和证据标准。
有的把一般的团伙犯罪、多次实施的普通刑事犯罪,上升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有的把一般性的恶势力犯罪,拔高为黑社会犯罪;有的把简单的普通刑事犯罪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在确定犯罪成员身份地位时,片面追求从严从重,把积极参与者划入首犯主犯或组织者,把一般参与者归类为积极参与者,还有的把仅参与一般性违法行为的人员认定为参与黑社会性质犯罪,甚至定为积极参与者;更有甚者,有的把不同时期涉案人员的犯下的普通个罪,简单相加,不顾案件之间事实和成员之间的法定内在联系,简单归入黑社会犯罪,等等,不一而论,从而扩大了打击面,人为增加了黑社会犯罪的人员和数量。
这些现象虽然个别存在,但影响极坏,也背离了依法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办案初衷。其根本原因在于没能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确定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法律原则开展办案工作。
因此,开展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辩护工作,一定要严格遵循刑事诉讼法确定的证据原则,遵循事实证据。
所谓遵循法定证据原则,严格证据标准,具体工作中就是要在认定事实和审查判断证据时,看证据收集和来源是否合法,看证据内容是能够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看证据事实是否与案件事实有着本质意义上的关联。要坚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对于收集程序和内容违法的证据,敢于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尽全力保证非法证据不为定案所用。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对刑事案件定罪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是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是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是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对于这些辩护工作的事实和证据标准,作为刑事辩护律师,代理辩护工作,特别是代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一定要坚持到底,绝不让步,绝不能因为案件发生在特殊时期,是特殊背景,而忽视或放弃辩护工作的法定原则。要做遵循事实和证据规则的“坚定派”,不做随风摇摆的“骑墙派”。
三、切实把握案件特点,确保辩护工作富有成效
刑事辩护的根本目的在于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实践中,每一起案件,都有各自的不同情况和特点。具体到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则又与其他普通刑事案件有着许多不同。一方面,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是有组织犯罪,而且是有组织犯罪中最明显的一种犯罪。另一方面,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成立,立足于不同的具体个罪行为,是独立和抽象于每个具体个罪之上的一种犯罪行为和犯罪形态。
这一特征,使该类犯罪案件成为一种归纳型、综合性犯罪形态。与此相适应,相关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辩护工作必须着眼于上述案件特征,实施有针对性的辩护。
要切实明确案件的本质特征。根据刑事诉讼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一种犯罪形态,能够称之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其必须具有如下特征,一是组织特征,即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二是经济特征,即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三是行为特征,即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四是危害性特征,即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着眼于这些法定特征,要实现辩护目的,辩护律师一定要结合具体案件,认真审查判断,拿出切实可行的辩护意见。
特别需要明确的是,作为有组织犯罪中的一种,组织特征,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最为本质的一个特征。面对具体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组织特征一个最明显的特征就是涉案其中的个罪,必须以组织名义实施,或者为组织成员,特别是组织中的组织者、领导者所知情,缺少这一环节,全案的组织特征即不具备,对该个罪行为即不能以涉黑犯罪中的个罪来定案。如果每一具体个罪都不为组织成员中的组织者、领导者所熟知,或者是以组织名义实施,那么全案就不应该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实践中,有的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关联着十几或者几十起单独个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恰恰是利用这些个罪的组合,硬性关联,而作出了有组织犯罪的公诉结论,有的为此形成了所谓的特大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对此,辩护工作中,辩护人一定要从每一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况出发,细致阅卷,严格审查,对不构成犯罪的,一定要及时在审查起诉阶段提出法律意见。
要知道,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认定的基础,在于个罪,特别是不同个罪之间的组织关联。通过我们的辩护工作,去掉一个个罪,就是抽掉了一处不同个罪之间的关联,动摇的是整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组织基础。去掉的个罪越多,形成黑罪组织特征的证据链就可能愈加断裂,甚至直接否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这一整体犯罪的可能就会增加,整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辩护工作就越可能富有成效。做到这一点,辩护工作就有可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四、明确辩护工作政治内涵,做到讲政治和讲法律的辩证统一
开展扫黑险恶专项斗争,是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搞好这一斗争,不仅事关党的执政基础,还事关基层政权的巩固和稳定。因此,作为党统一领导的广大律师成员,一定要牢记使命,牢记案件代理工作的政治责任和政治要求,理直气壮地把维护大局和政治稳定放在首位,从讲政治的高度,百倍认真地做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各项代理工作。同时还应当看到,我们国家是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在国家政治结构中,党领导人民制定了法律,党还同样领导人民遵守和执行法律。
因此,开展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代理工作,依法代理、依法辩护,本身就是在政治上、法律上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是讲政治和讲法律的统一。从这个意义上说,辩护律师要讲政治,首要一条就是要严格依法办案,依政策履职,这本身就是讲政治和讲法律的辨证统一。
实践中,任何人任何时候,都不要把讲政治和讲法律割裂,甚至对立起来。既不能因为讲政治而不顾法律原则去办案,更不能单纯强调法律原则而忽视办案工作的政治属性。
在代理工作中,辩护律师要像其他政法机关工作人员一样,严格遵照和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一系列决策部署,明确政策法律界限,统一执法思想,加强协调配合,做到既坚持严厉打击各种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又坚持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案质量和办案效果的统一,确保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要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及其“保护伞”要贯彻依法从严惩处的精神,对犯罪情节较轻的其他参加人员要坚决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要主动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切实把好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严禁刑讯逼供,防止冤假错案,确保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铁案。切实通过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体现出讲政治和讲法律的辩护统一,努力使辩护工作取得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