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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2000年第8期文 | 陈文海:运用多媒体出庭公诉的准备和方案设计

陈文海 司法兰亭会 2022-10-02

(感谢陈文海主任题字)


陈文海 |  北京鑫兴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鑫兴(天津)律师事务所主任,天津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陈文海主任推荐了一篇他2000年任检察官时发表于《人民检察》的神奇论文,在那时,他就对检察官运用多媒体示证的积极功效、证据组合方式、示证目标,进行了讨论。

现在看,仍很有启发意义,也符合司法兰亭会“促进法律人的新知新方法”的宗旨。这里刊出,以供交流。感谢陈主任的授权。

而且,和本号之前推送过的施长征检察官2016年5月30日发表于《检察日报》的文章“出庭公诉应善用多媒体等技术手段,对照阅读,效果更佳(点击蓝色题目可读)。



运用多媒体系统做好出庭支持公诉工作,有效地运用现代高科技手段指控犯罪和证实犯罪,关键是做好庭前的有关准备和方案拟制。


一、适应多媒体出庭公诉的需要,多形式、全方位地收集证据

同旧的举证模式相比,运用多媒体系统履行公诉职能,指控犯罪,一个最明显的变化,就是把过去庭审过程中主要由公诉人读取证据、其他人听取证据,这种以听觉感官传播诉讼信息的方式,变为大屏幕动态配合,同步展示证据内容。有视有听,视听感官一体传递诉讼信息的方式。从而使审判人员、被告人、辩护人及旁听人员,能够同时耳闻目睹证据信息。提高了诉讼信息的传播效率,强化了人们对案件事实的认知程度。

要适应这一公诉手段的变革,力求更好的公诉效果,审查起诉部门首先要转变观念,在出庭准备工作中,注意多形式、全方位的收集证据,为运用多媒体手段支持公诉创造必要的证据条件。

第一,尽可能提前介入案件的侦查工作。围绕运用多媒体收集有关证据和资料,在坚持大要案提前介入制度的同时,要尽可能地介入其他相关的普通案件,指导侦查部门在保证证据质量的前提下,注重依靠科技手段,特别是录音机、照相机、摄像机、电子设备等新的技术含量高的办案器材取证,包括收集电子证据。收集可视性强,便于多媒体系统展示的证据和资料。

同时,带动侦查部门加大侦查工作的科技含量,丰富取证手段,规范取证过程,提高取证能力,为利用多媒体系统出庭公诉打牢证据基础。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中这方面的工作,更应该依靠自身优势,把取证工作做得更扎实、更细致,以便于多媒体系统的举证应用。

第二,从审查逮捕开始,就要跟踪指导有关证据和资料的收集。在审查逮捕工作中,检察人员除必须掌握案件基本事实和证据外,还要始终注意引导侦查部门,在侦查工作的每一个细节上,都能顾及到多媒体出庭的证据要求,把证据搞得扎实、多样、充分,达到多媒体出庭公诉所要求的,既有听读证据又有可视证据,既有文图证据又有音像证据,既有静态证据又有动态证据。

第三,通过审查起诉,补充完善所需要的证据和资料。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案件时,多数案件的主要证据和关键证据已经基本定型,尤其是一些时效性强的证据,收集时间稍纵即逝。如果再由审查起诉人员收集,机会早已错过。因此,检察机关要特别注意从多媒体出庭的客观效果出发,对已有证据做好进一步的补充和完善。

应该看到,当前办案工作中证据质量不高的问题,在一些案件中还程度不同地存在。主要表现为有的言词证据不规范,甚至违法;有的证据手续不完备,来源不明;有的同一证据,前后矛盾,等等。

这些证据上的缺陷,在运用多媒体系统举证时,将会一览无遗地暴露出来。难免会让被告人、辩护人所利用,进而给公诉人的公诉活动造成被动局面。

这些都有赖于在审查起诉中予以克服和解决,做到对文字证据中的一个签名,一个手印,一个标点符号,前后相关的每一个案件细节,都要规范、准确,尽可能地把证据不规范之处,消除在录入多媒体系统之前。

对一些以视听资料形式出现的、更能强化公诉效果的笔录或其他文字性证据资料,要在审查起诉中尽可能地制作相应的视听资料。以运用多媒体技术来充分发挥证据的价值。

所以,不要小看一幅画面、一张图片,当他们作为证据使用,投放到大屏幕上时,能形象地反映出案件的某一过程和环节,增强公诉效果。

另外,公诉人要对证据进行大胆地取舍。有的案件,各种证据交融混杂。有时一个犯罪情节有多个证据,有的证据前后矛盾。这就要求公诉人在受案之初,就着眼于运用多媒体举证需要,把那些程序合法,表达确切,内容真实,能够证明主要犯罪事实和关键犯罪情节的证据录入系统。

对于存在缺陷或与案件事实关系不大、不影响案件事实和性质认定的证据,要果断舍弃。以免给被告人无理狡辩,偷换概念、转移论题以可乘之机。


二、多媒体示证的组合方式

运用多媒体系统出庭公诉,怎样举证示证?没有统一的固定的模式。但应针对不同案件特点,着眼于运用多媒体系统举证示证的需要,在遵循法定诉讼程序和有力揭露犯罪的前提下,力求最好的举证效果。因此,对证据进行优化组合,是运用多媒体举证示证非常关键的一环。

从公诉实践看,运用多媒体系统出庭公诉,通常有以下证据组合方式:

一是按证据种类组合。比如将一名被告人的多次询问笔录,只取一个文件名,制作成JPG文件,依次排列;将需要出示的多份视听资料制作成MPG文件,依次排列,出庭时顺序向下播放等等。这种组合方式的优点是制作简单,出示方便,没有特殊的技术要求。适合案情简单,证据种类齐全,且每种类型的证据数量相对较少的案件。

不足之处是,一些相关证据因种类不同而前后分离,案件情节不能及时得到其他类型证据的印证。容易造成人们对案件事实、情节认识上的困难。

二是按照案件发生的过程组合。这种方式,可按案件发生的时间,将有关证据资料顺序排列,平铺直叙地展示证据。或将某一案件的全部过程,分成若干阶段。通过多媒体系统,逐阶段展示证据。这种证据组合方式,能够引导人们按照案件的发展过程,逐步认清全貌,符合人们思维和认知习惯,能够把每一个犯罪过程一证到底。使人们对案件的具体过程一目了然。

不足之处是,有时同一证据材料需要在多个过程展示,整个举证过程比较平淡,使人印象不深。在制作多媒体时还要反复编辑。同时,对公诉人如何节录证据也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三是先总后分式组合。这种组合方式,是先出示一组证明案件发生简要过程的证据,然后围绕案件的关键情节,分组出示相应的关键证据。运用这种组合方式,公诉人首先将案件简要过程展现在大屏幕上,使人们对案件的轮廓有一个初步认识。然后充分利用多媒体系统形象直观的特点,集中展示案件关键情节的证据。如作案手段和工具、犯罪中心现场、犯罪危害结果等,使人们对整个案件的认知进一步深化。

这种方式的不足之处是,有时隔断证据之间的关联。有时候为了说明某一个问题,还要出示其他备用证据。

四是按犯罪要件组合。这种组合方式,能够从关键环节上把握犯罪构成,有力地论证犯罪。适用于以某一特殊要求为犯罪必备条件的案件。比如,贪污案中主体的资格问题、抢劫案中的暴力胁迫问题、强奸罪中的违背妇女意志问题等。这些情节,都是事关案件定罪定性的决定性条件。举证时,公诉人应首先利用多媒体技术,展示案件中这方面的证据资料,对这些问题作出明确交待,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缠。

这种方式的不足之处是,对于一些证据资料,要认真进行认真节录和筛选。否则,会出现证据的重复交叉使用现象。

五是按罪名组合。这种组合方式,主要适用于一案多罪的犯罪案件。通过围绕被告人所触犯的不同罪名,对不同类型的证据进行编组,集中证明其中某一犯罪行为,直到将全案证明清楚。

其不足之处是,在举证过程中还要针对每罪的具体构成情况,对证据做出更加细致的划分,分组层次较多。

六是针对同案中的不同被告人组合证据。这种组合方式,主要是针对犯罪成员较多的共同犯罪案件。其优点是,能够使人清楚每个成员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分清主犯、从犯。

不足之处是单纯强调按人举证,容易忽视共同作案中的某些犯罪行为的整体特征,切断案件事实上的关联,造成案件的个别事实情节不清,影响证明效果。

七是按犯罪事实组合。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多次实施同一或不同性质的犯罪行为,同一被告人有多个犯罪事实的案件。如贪污案件中连续多次贪污、盗窃犯罪中的流窜作案等。其优点是证明事实清楚,有利于庭审中迅速查明案情,提高庭审效率。

不足之处是,个别证据需要重复使用,揭露证据和录用多媒体时,承办人员的工作负担加重。

多媒体系统在公诉领域中的应用,为公诉人展示工作技能,增强公诉效果,提供了新的武器和舞台。以上这些证据组合方式、仅是个人的初步体会。案件特点各不相同,证据形式也千差万别。如何组合证据能够取得更好的市政效果是一个永远发展,需要不断研究探讨的课题。

实践中,每一种证据组合方式之间都是互相关联、互相交融的。要使举证示证质证求得最佳效果。除针对案件特点,选择适当的证据组合方式来,还应当把握以下两个问题:

一是尽可能进行分组举证。一起案件,即使案情再简单,也有一个发生、发展、结束的过程。事实再清楚,证据再单一,也可以从不同侧面对案件进行分析和认识。案件的这种客观情况,为把证据合理分组,让每一组证据证明案件的某一方面提供了可能。运用多媒体系统出庭,一个最主要最直接的目的就是用最简单的方式,用最短的时间使人们认清案情。

对证据进行合理分组,正是实现这一目的的有效办法。这种办法特别适合有两个以上的犯罪过程,犯罪现场的案件。通过分组举证,把不同类别、不同属性的证据合为一组,将一个事实,一个情节,一气呵成地证明清楚,避免不必要的回头举证,收到常规举证方式所不能达到的效果。

所以,要打破证据形式的界限,把能够证明案件同一情节的物证、书证、证言、视听资料等,通过多媒体技术合理的进行组合,形成立体举证模式,力求最好的举证示证效果。这种举证组织方式形成的多媒体示证,还可以有效地打消被告人在庭上狡猾抵赖的心态,进一步强化公诉质证效果。

二是备用证据要准备充分。目前这种诉讼方式,控辩双方在举证阶段就开始了围绕事实和证据的较量。这就要求公诉人对案件某一情节的证明,除了关键证据外,还必须从辩护人的角度,预测这一情节在整个案件中的作用。

对公诉人出示的关键证据,被告人、辩护人可能会提出疑问,可能还会举出新的证据等等。公诉人要充分预测法庭上可能出现的变化。并将相应的备用证据和资料,录入多媒体系统,视情予以出示,以增强法庭举证质证的力度。


三、适时做好其他相关证据资料的展示

法庭辩论是检察机关进一步阐述,证实犯罪事实,揭示犯罪后果,履行公诉职能的一个重要阶段。一般情况下,到了这一阶段,公诉人不再举证,只需发表公诉意见,只就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述辩护观点展开辩论。

而多媒体出庭公诉系统的应用,使公诉人的指控活动在单纯举证、质证的基础上,在法庭辩护阶段又有了新的延伸。运用多媒体这种崭新的公诉手段,在深入阐述犯罪事实,论证犯罪构成,阐明犯罪后果,剖析犯罪根源,总结犯罪教训,进一步强化出庭公诉效果等方面,为公诉人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

一是围绕论证犯罪构成,出示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文件资料。每一种犯罪都有不同的构成标准和法律规定,而法律规定的具体内容并不一定为庭审现场人员,特别是旁听人员所知晓。过去,在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的同时,旁听人员多数是跟着感觉走。因为他们不清楚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犯罪构成要件。

运用多媒体出庭,在公诉人进行发言论证的同时,以多媒体系统配合展示相应的法律规定和犯罪构成要件。现场人员特别是旁听人员就能够及时按照法律规定,把被告人的行为对号入座,甚至在心中形成他们自己对被告的“审判结果”,收到实实在在的公诉效果。

二是围绕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出示相关的证据资料。所有的犯罪案件,都会直接或间接地造成危害后果。有些犯罪案件还需以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造成严重后果,作为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这样的案件在发表公诉意见,论证犯罪结构的同时,辅之以多媒体系统配合,展示表明犯罪后果的录像、照片等视听资料,可以进一步有力地证明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并进而赢得人们对公诉意见的认同。

特别是通过播放展示犯罪后果极其严重危害的视听资料,配以相应字幕,烘托出情景交融的控诉氛围,更能够引发人们的共鸣,加深对犯罪结果和危害的认识,从而对公诉效果起到更好地强化作用。

三是围绕剖析犯罪原因教训,出示相关的证据资料。犯罪的本质特征是他的社会危害性。出庭支持公诉,要及时抓住公诉意见这一有利时机,开展法制教育,深挖犯罪根源,阐述犯罪危害,引导人们从中吸取教训。因此,公诉人在制作出庭方案时。要跳出过去发表公诉意见时照本宣科的单一方式,充分发挥多媒体系统的辅助作用。

适时地展示表明被告人思想演变过程的证据和相关资料。如办案中查收的书信、日记、照片、录像、报刊及档案资料等。通过这些辅助材料的烘托作用,使公诉意见厚重实在,确实起到扣人心弦、催人反思的公诉效果。

四是围绕辩护人可能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出示相关证据资料予以反驳。公诉人要认真研究案件存在的薄弱环节,准确预测辩护人可能切入的辩护点。在查清事实、补足证据的基础上,认真研习相关法律规定,理清答辩思路,备好答辩要点,准备充分的答辩材料,并录入多媒体系统,要让多媒体系统在法庭答辩中说话,通过多媒体展示答辩观点,出示法律规定,展示证据材料,及时有力地对辩护人予以回应。

五是围绕可能出现的恢复法庭调查情形出示相关证据资料。当前。我国的法制建设日臻完善,执法者的素质、执法环境都有了很大变化,被告人规避刑罚惩处的意识也越来越强。一些案件的证据,特别是经济类犯罪、职务犯罪案件的证据情况,难免在庭审时发生变化,被告人当庭翻供的现象也在所难免。所以,恢复法庭调查,甚至休庭的情况,今后可能会更多地出现。

应对好这些变化,要求公诉人在运用多媒体系统进行正常的法庭调查的同时,还要有更深远的举证准备,即在法庭辩论阶段,被告人及辩护人一方出现新的证据时,法庭出现新的举证质证情况时,公诉人能够及时应用多媒体系统进行应对。比如,及时出示早已经录入的相关证据资料,展示相应的法律规定或者阐明新的正确观点,等等。否则,公诉过程中就可能出现束手无策的现象。

(陈文海,2000年4月20日成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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