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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辉:社区矫正述评之斯堪的纳维亚国家

王辉 司法兰亭会 2022-10-02
      (感谢中国硬笔书法家协会副主席、北京律师书画院院长刁品纯律师题字)


《刑事法学研究》第四卷征稿启事



编 者 按

【版权说明】原文发表于《刑事法学研究》(辑刊),由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主办、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发行、吴宏耀教授担任主编,由泰和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崇杰律师资助出版。


于2020年创刊,每年出版2辑,目前已经出版2辑。2022年6月、12月将陆续出版第3-4辑。欢迎投稿。

斯堪的纳维亚国家社区矫正述评


王辉 | 北京工业大学文法学部讲师

摘要:斯堪的纳维亚地区的刑罚文明享誉世界,突出表现为监禁率低、刑罚轻缓和刑罚人道,这与斯堪的纳维亚地区社区制裁措施的广泛运用是分不开的。斯堪的纳维亚社区制裁措施包括附条件缓刑、附条件假释、社区服务、治疗、电子监控、附条件赦免等种类。通过数据分析斯堪的纳维亚社区制裁措施的适用情况,可以更为全面和细致地了解该地区社区矫正的全貌,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提供借鉴。
关键词:斯堪的纳维亚 社区矫正 社区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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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斯堪的纳维亚刑罚制度简介


(一)斯堪的纳维亚概述

斯堪的纳维亚是由丹麦、挪威和瑞典组成的文化地理区域。这三个国家有着共同的文化遗产和相通的语言,因此被称为斯堪的纳维亚国家。与斯堪的纳维亚国家相关的另一个地理名词是北欧国家,它除了包含上述三个国家外,还包括芬兰和冰岛。但芬兰和冰岛在语言方面与其他三个国家并不相通,因此没有被纳入斯堪的纳维亚国家之内。北欧国家也是一个使用率较高的地理名词,在使用英语的国家和地区,往往对斯堪的纳维亚与北欧国家不进行严格区分。本文主要介绍三个斯堪的纳维亚国家的社区矫正制度。

(二)斯堪的纳维亚刑罚制度的主要特征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特别是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斯堪的纳维亚的刑罚实践发生了重要的变化,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1944年,美国犯罪学家内格·缇特斯发表名为《世界刑事制度》的研究报告,声称在斯堪的纳维亚半岛发现了“欧洲最开明的刑罚哲学之一”。斯堪的纳维亚国家因其监禁率低、刑罚轻缓、刑罚人道等特征,在世界范围内广受赞誉。

1.监禁率低

斯堪的纳维亚国家的监禁率一直保持较低水平,这为社区矫正的广泛适用创造了条件。根据联合国最新公布的第11版《监狱人口清单》(World Prison Population List, 11 edition),截止到2015年10月,全球超过1035万的罪犯在监狱中关押,世界平均监禁率为144/100000。而斯堪的纳维亚三个国家的监禁率分别为:丹麦61/100000,挪威71/100000,瑞典55/100000,远低于世界监狱人口平均监禁率。监禁率最高的排前三个国家分别是塞舌尔(Seychelles)799/100000,美国698/100000,加勒比的圣基茨和尼维斯(St. Kitts & Nevis)607/100000。中国大陆地区监禁率为119/100000,中国台湾地区为监禁率272/100000,中国香港地区为114/100000。[2]从2000-2015年的统计数据来看,斯堪的纳维亚国家的监禁率一直维持较低水平,排名比较靠前。

2. 刑罚轻缓

斯堪的纳维亚刑罚制度的另一个特征是用刑轻缓。三个斯堪的纳维亚国家均已废除死刑,挪威还废除终身监禁,规定最重刑罚为监禁刑,且监禁刑最高不超过20年,特别情况下不超过21年。例如,2011年7月22日挪威人安德斯·贝林·布雷威克(Anders Behring Breivik)制造的爆炸枪击案共造成77人死亡,300多人受伤,最终法院仅判处其有期徒刑21年。[2]瑞典虽然仍保留终身监禁,但适用率很低,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最高为14年。丹麦也很少适用终身监禁,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最高为20年。在这三个国家,罚金刑是适用率最高的刑种,主要针对较轻的犯罪;其次是社区刑罚,主要适用于中等严重程度(middle-rank)的犯罪;监禁刑一般仅适用于非常严重的犯罪。

3. 刑罚人道

斯堪的纳维亚刑罚制度的另一个特征是刑罚人道。斯堪的纳维亚人性化的刑罚制度受到国际媒体近乎一致的褒扬,被认为是国际社会行刑的楷模。丹麦、挪威和瑞典这三个斯堪的纳维亚国家都实行平等的福利政策,拥有较低的贫困率,施行人道的社会政策和刑罚政策,推进以人权为中心的议程。普拉特(Pratt)和埃里克森(Eriksson)认为,鉴于当代刑罚民粹主义的滥觞,斯堪的纳维亚监狱被视为人权保护的标杆,世界上其他国家应向其学习。丹麦不把罪犯当成罪犯来对待,这对任何人都是好的。拉森(Larson)认为,斯堪的纳维亚监狱是出众的,开放监狱允许被监禁者像普通市民一样居住,这对美国而言应当是一个榜样。[3]斯堪的纳维亚在刑罚人道化方面一直走在世界前列,这与其福利国家的社会政策是一脉相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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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斯堪的纳维亚社区刑罚的

运行情况


(一)社区矫正的名称

在斯堪的纳维亚国家,一般使用社区制裁(community sanctions)、社区刑罚(community sentences)等术语。在中国,一般使用社区矫正一词。社区制裁、社区刑罚与社区矫正在含义上可能有细微的区别,但总体而言,这几个术语的含义是基本相同的。

(二)社区矫正的管理部门

在丹麦和瑞典,社区矫正由司法部管辖。丹麦社区刑罚主管部门是司法部下设的监狱和缓刑管理局(Danish Prison and Probation Service),在瑞典是由司法部下设的监狱和缓刑管理局(Prison and Probation Service)具体负责社区矫正工作。在挪威,司法和公共安全部(Ministry of Justice and Public Security)下设的矫正局(Correctional Service)负责社区矫正的管理工作。

(三)社区刑罚的种类

在斯堪的纳维亚地区,社区刑罚主要包括附条件缓刑(conditional probation),附条件假释(conditional parole)、附条件赦免(condition pardon or conditional discharge)等种类。

1.附条件缓刑

附条件缓刑(conditional probation)是指在犯罪人判刑之初即不执行监禁刑,只要犯罪人没有违反附加的条件,则监禁刑自始至终不用执行。附条件假释是指在犯罪人判刑之初先执行部分监禁刑,之后附加一定条件让罪犯到社区服刑的刑罚制度。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在刑罚开始时执行一部分监禁刑。

附条件缓刑是斯堪的纳维亚地区最主要的社区刑罚措施。根据附加条件的不同,缓刑大体上可以分为附一般条件的缓刑和附加特殊条件的缓刑。附加的一般条件主要是指重新犯罪、居住区域、工作教育、人际交往等方面,而附件的特殊条件一般指附加社区服务、电子监控、家庭拘禁、戒毒治疗等方面。对于一般条件和特殊条件的区分,不同国家的标准有些不同。丹麦刑法典规定,作为缓刑条件,法院可以规定犯罪人应当遵守的其他要求包括:(1)遵守有关住址、工作、教育、业务时间利用或者与特殊人群交往之规定;(2)在适当之处所或者机构居住,判决应当确定此种限制居住时间之一定长度,一般情况下限制居住时间不超过一年;(3)戒除滥用酒精、麻醉品或者类似药物;(4)若有必要,在医院或者特殊机构接受有效戒除酒瘾、麻醉品或者类似药物依赖习惯;(5)服从至少一年期限之彻底性、控制性酒瘾戒除治疗;(6)若有必要,在医院接受精神疾病治疗;(7)在控制收入与资金以及履行经济义务方面,接受缓刑管理机构有关限制性指导;(8)赔偿由其犯罪造成之损失;(9)根据市政当局之决定,服从按照《社会服务法》第四十条做出之可能具有特殊性处理措施,遵守市政当局提出之指导意见。上述规定中,第(1)项和第(2)项属于附加一般条件缓刑,主要是关于居住、交往等方面的限制性规定。第(3)至第(9)项则属于附加特殊条件缓刑,主要是附加治疗、社区服务、损害赔偿等一些特殊条件。

(1)附加一般条件缓刑

① 全部刑期缓刑

全部刑期缓刑(fully suspended custodial sentence with probation)是指对已判处监禁刑的罪犯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暂停执行的刑罚种类。法官在判决监禁刑的同时,可以在给定的时间内附加条款来缓期执行或不执行该判决,被判处缓刑的人仍有义务遵守所附加的条件,否则可以恢复监禁刑的执行。在实践中,丹麦、挪威都有一定比例的罪犯适用这种刑罚措施,在瑞典则没有适用。

② 部分刑期缓刑

部分刑期缓刑(partially suspended custodial sentence with probation)是指在法院判决之初,即确定犯罪人执行一定期限的监禁刑,剩余的刑期适用附条件缓刑。实践中这类缓刑措施主要在丹麦实行。例如,丹麦《刑事执行法》第十条规定,司法部长或者被授权之人,在符合以下条件情况下,可以决定监禁刑或监禁刑之一部分缓期执行:(1)考虑被定罪人之工作、教育、家庭或者健康状况,认为有缓期执行必要;(2)对被定罪人缓期执行与正当执行法律不会发生冲突。

(2)附加特殊条件缓刑

① 社区服务

社区服务(community service)是一种在斯堪的纳维亚国家使用率较高的社区刑罚措施。这种制裁措施要求犯罪人到社区进行无偿劳动,社区服务是缓刑的特殊附加条件。例如,丹麦刑法典第63条规定,作为监禁刑缓期执行的条件,法院应当要求犯罪人从事30-240小时的无偿社会服务。挪威刑法第28条规定,被判处一年以下监禁刑的罪犯,可以判处不超过360小时的社区服务。在特殊条件下,可以延长社区服务至6个月。瑞典刑法典第28章2a条规定,经被告人同意,可以适用40-240小时的无偿社区服务作为缓刑的条件。实践证明,斯堪的纳维亚的社区服务适用效果很好。

② 治疗

治疗(treatment)是指要求犯罪人接受一定的治疗措施作为缓刑附加条件的惩罚措施。一般情况下,实施治疗措施的对象包括毒品依赖罪犯、酒精依赖罪犯、精神障碍罪犯以及性罪犯等。在适用缓刑时附加治疗措施,体现了斯堪的纳维亚的矫正哲学以及对罪犯回归社会的重视。

③ 电子监控

电子监控(electronic monitoring)是指利用现代电子技术监控犯罪人的刑罚执行措施。对犯罪人既可以单独适用电子监控,也可以作为适用缓刑或提前释放的附件条件。三个斯堪的纳维亚国家都广泛采用了电子监控的手段。从行刑的趋势来看,今后电子监控的适用率还将进一步扩大。

④ 家庭拘禁或宵禁令

家庭拘禁(home arrest)或宵禁令 (curfew orders)是将罪犯囚禁在家庭中或限制犯罪人在一定时间段外出的制裁措施。家庭拘禁和宵禁令在丹麦和瑞典适用率较高,但在挪威适用率较低。

2. 附条件赦免

附条件赦免(condition pardon or conditional discharge)是指犯罪人如在规定时间内满足了附加条件,则可以赦免犯罪人的罪行并不再执行监禁刑的制度。在实践中仅有丹麦采取这种措施,且适用数量较少。

3. 附条件假释

附条件假释(conditional release or conditional parole)是指罪犯在监狱服刑一定期限后,根据罪犯的现实表现和其他条件,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允许罪犯不在监狱中服刑的刑罚措施。例如,丹麦刑法典第38条规定,当监禁刑已服三分之二时,司法部长或者司法部长授权之人应当决定囚犯是否被假释。但是,犯罪人在监所服刑不得少于两个月。第5款规定,假释应当视以下情况而定:根据囚犯之个人情况,释放不是不明智的;被定罪人有适当住所、工作或者其他形式之有效支持,以及能够服从本法第39条第2款规定之假释须遵守条件。

与欧洲其他国家和地区相比,斯堪的纳维亚国家社区刑罚适用种类呈现出以下两个特点。第一,不适用审前社区制裁措施。三个斯堪的纳维亚国家均只适用审后缓刑或监督形式(forms of probation/supervision after the sentence),没有审前的缓刑或监督形式(forms of probation/supervision before the sentence),而很多欧洲国家大量适用审前缓刑或监督形式。第二,在审后适用的社区制裁措施中不包括准自由刑(semi-liberty)和混合令(mix order)。准自由刑在意大利和西班牙等国家使用率较高,而混合令在英国、罗马尼亚等国得到广泛适用。

(四)社区刑罚适用数据分析

通过数据分析斯堪的纳维亚社区制裁措施的适用情况,可以更为全面和细致地了解该地区社区矫正的全貌,分析该地区社区刑罚的结构、效果和发展趋势,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提供借鉴。根据欧洲理事会年度刑罚统计报告等资料中的数据,[4]本文对斯堪的纳维亚社区刑罚适用情况进行了分析。

1.社区刑罚总人数分析

表1:斯堪的纳维亚国家社区刑罚人数统计表(2015)
通过上述统计数据可以发现,在三个斯堪的纳维亚国家中,丹麦和瑞典的社区矫正人口远远大于监禁人口,其中丹麦社区矫正人口(9495)将近是监禁人口(3203)的三倍,瑞典社区刑罚人口(11609)将近是监禁人口(5770)的两倍。但挪威的监禁人口大于社区刑罚人口(3364:2253)。这可能与挪威对外国籍人特别是难民施行较为严格的监禁政策有关。在三个国家中,适用率均较高的社区刑罚措施是社区服务、附条件假释和电子监控;适用率较低的是部分刑期缓刑和附条件赦免。

与英法两国相比,在适用社区刑罚措施方面,斯堪的纳维亚国家没有混合令(mixed orders)这种形式;从社区刑罚人口与监禁人口的对比来看,斯堪的纳维亚与英法两国比较接近。

2.社区刑罚静态适用率分析

表2:斯堪的纳维亚国家社区刑罚静态适用率分析(2015)
社区刑罚静态适用率是指每10万人中适用缓刑监督或看护的人数。这是一种仅有开始时间没有结束时间的统计方法。从表2中静态统计数据可以看出,斯堪的纳维亚国家每10万人口中适用社区刑罚的人数,丹麦接近欧洲平均值(167.3),而挪威(43.2)和瑞典(117.8)也低于欧洲平均值,特别是挪威适用率较低。这表明斯堪的纳维亚国家社区矫正人口比例少于欧洲国家。从监禁率看,斯堪的纳维亚国家的监禁率大约是欧洲监平均值的一半,表明监禁人口相对较少。如果将斯堪的纳维亚国家社区刑罚适用率和监禁率综合起来分析,表明斯堪的纳维亚国家处于刑罚之下的人口总体较少(不包含罚金刑的情况下)。

3. 社区刑罚动态适用率分析

表3:斯堪的纳维亚国家社区刑罚动态适用率分析(2015)
社区刑罚动态适用率是指在某一时间段内(一般是一年)统计得出的每10万人中适用社区刑罚的人数。同样,动态监禁率是指在一年内每10万人中被监禁刑过的人数。动态刑罚人口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更真实地反映一个国家或地区使用刑罚的频率。从表5的数据中可以看出,在社区刑罚适用方面,斯堪的纳维亚静态适用率和动态适用率差别不大。但是,在监禁率方面,静态监禁率和动态监禁率差别非常之大,其中丹麦动态监禁率是静态监禁率的134%,瑞典动态监禁率是静态监禁率的近3倍,而挪威动态监禁率是静态监禁率的4倍多!这表明斯堪的纳维亚监禁适用率很高,超过欧洲平均水平,只不过监禁时间相对较短。

4. 社区刑罚停止执行原因分析
表4:斯堪的纳维亚国家停止执行社区刑罚人数(2015年)
斯堪的纳维亚国家关于社区刑罚停止执行人数的数据并不充分,丹麦没有提交数据,瑞典仅提供一个总数,但挪威提供了较为全面的数据:2015年停止执行社区刑罚的人数共有6624人,其中正常服完刑期的有6085人,撤销缓刑的有610人,死亡的有29人。

5.社区刑罚管理人员雇佣率分析

表5:斯堪的纳维亚国家缓刑工作人员雇佣率
缓刑工作人员雇佣率是指每10万人中雇佣各类缓刑工作人员的人数。瑞典提供了相关的数据资料。该数据显示,瑞典每10万人中雇佣工作人员的数量是12.1人,比欧洲的均值(5.6)高出一倍。在瑞典雇佣最多的类型是经培训的缓刑官,这与欧洲国家雇佣最多的类型是一致的。

6.不同犯罪类型适用缓刑期限分析

表6:斯堪的纳维亚国家不同类型犯罪适用缓刑期限统计(2015)
不同类型犯罪适用缓刑期限的统计是以月为单位的。在不同犯罪类型适用缓刑期限的统计方面,斯堪的纳维亚上报情况也不理想,仅有瑞典提供了相应数据。从瑞典的数据来看,瑞典针对不同犯罪适用缓刑的期限普遍比欧洲时间短,体现出瑞典适用刑罚的宽缓。

7.社区刑罚适用的减少

表7:挪威社区刑罚适用人数统计表(2003-2015)
资料显示,近年来,斯堪的纳维亚国家特别是挪威,社区刑罚适用率有所降低。2009年以来,挪威社区刑罚人数开始持续下降,从2009年的2912人下降到2015年的1972人,降幅高达32%。社区刑罚人数的下降为更大范围内适用电子监禁创造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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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比较与借鉴             


(一)斯堪的纳维亚刑罚制度有其独特的社会背景

丹麦、挪威和瑞典都是高度发达的福利国家,这三个斯堪的纳维亚国家社会发展程度都比较高,都实行平等的福利政策,拥有较低的贫困率和失业率,这为实施人道的刑罚政策创造了良好条件。斯堪的纳维亚国家社会政治制度比较健全,政府层面积极推进司法改革,民众对司法机关信任度非常高,这为司法机关推进刑罚改革奠定了基础。斯堪的纳维亚半岛国家国土面积普遍较小,人口数量也相对较少,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刑罚改革的难度。正是由于斯堪的纳维亚独特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和地理环境等,造就了以低监禁率、刑罚人道和刑罚宽缓等为特征的刑罚制度。斯堪的纳维亚的刑罚制度有时被称为“刑罚例外主义”(Penal Exceptionalism),这也充分表明了斯堪的纳维亚国家刑罚的特别之处。

(二)斯堪的纳维亚社区制裁也受到一定程度的质疑

对斯堪的纳维亚刑罚模式及其社区矫正制度也并非全是赞美之声,一些学者也提出了质疑。例如,挪威犯罪学家托马斯·马蒂斯(Thomas Mathiesen)在其《受审判的监狱》(Prison on Trail)一书中就提出,“监狱行刑替代方法并没有真正地替代监狱,反而变成了该系统的附加办法。如此不但没有缩减整体的正式控制系统,反而使其扩展,并且让监狱系统持续不变。……到目前为止,如果有关监狱行刑替代办法的实验实际上存在的话,这些实验绝对没有在监狱趋势倒转方面作出任何重大的贡献。”

近期丹麦和挪威政府对移民问题的反应,是对当前斯堪的纳维亚刑罚理念特别是人性化和平等主义理念的挑战。例如,丹麦近期的一项新法案要求警方没收新难民的珠宝和贵重物品,以作为这些难民在丹麦享受人道主义滞留待遇的代价。这引起了国际媒体的普遍关注和强烈质疑。英国报纸甚至称丹麦首相为纳粹领导人,美国媒体也批评其实施的是纳粹政策。同样,挪威实施的难民条例是欧洲最为严格的。这种对内宽缓、对外严苛的双重标准受到了很大质疑。

(三)斯堪的纳维亚社区矫正制度仍处于领先水平

虽然受到一定质疑,但不可否认,当前斯堪的纳维亚社区矫正制度仍处于世界领先水平。重新犯罪率低、措施丰富多样、刑罚人道化、用刑轻缓等从不同侧面彰显出其制度先进性的一面。除了专家学者的褒扬之外,西方一些国家司法主管部门也先后向斯堪的纳维亚取经,在司法实践中学习和模仿斯堪的纳维亚的社区矫正制度,例如英国和美国。在当前监禁刑矫正效果受到广泛质疑的背景下,学习斯堪的纳维亚社区矫正的成功做法不无裨益。

(四)中国应适当借鉴斯堪的纳维亚社区矫正的一些成熟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立法》已于2019年12月28日由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2020年7月1日正式实施,我国社区矫正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我国社区矫正工作有自身的特色,取得了长足发展,在这一点上不能妄自菲薄。但同时也应看到,与斯堪的纳维亚国家的社区矫正相关,我们国家的社区矫正工作还有一些差距。我国社区矫正的种类偏少,而斯堪的纳维亚国家在司法实践中运行的社区矫正种类繁多且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组合使用,这值得学习。

斯堪的纳维亚国家在社区矫正范围、后期监督、适用比率、常态化原则等方面值得借鉴。在借鉴时应考虑到我国是超级大国这一基本国情,不能简单照搬照抄斯堪的纳维亚的社区矫正制度,而应结合中国实际学习借鉴国外经验,找到适合我国社区矫正发展的正确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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