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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静坤、王进喜译,苏珊·哈克证据法经典——《证据原理:司法证明科学》

刘静坤 司法兰亭会 2022-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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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领域的真相究竟是指纯粹的真相,还是指其他特殊的事物?


审判是为了查明真相吗?


对抗式程序和证据排除规则究竟是利于还是妨碍准确认定事实问题?


证明标准能否等同于数学概率?


统计学证据应当扮演何种适当的角色?


法庭如何才能更好地处理案件中的科学证言?


法庭如何区分可靠的科学证言与不可靠的胡言乱语?


本书收录的十二篇跨领域的专业论文,对法律领域的科学、证明和真相等相关问题进行了系统探究。


在这些论文中,苏珊·哈克教授一如既往地使用清晰和灵动的笔触,针对现实生活的法律问题,从知识理论和科学哲学等角度作出原创性和别致性的分析。


她在书中详细地分析了大量案件和相关的科学著作,探讨了科学领域同行复核制度扮演的多重角色,以及相关法律领域的晚近发展。



[英]苏珊·哈克 著  刘静坤 王进喜 译‍


苏珊·哈克,毕业于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曾担任剑桥大学纽霍学院(New Hall College)的院士(Fellow)和华威大学哲学教授,目前担任迈阿密大学人文学科杰出教授,艺术和科学学科库柏高级学者,哲学教授和法学教授。


除本书外,哈克教授出版的著作包括《逻辑哲学》《变异逻辑、模糊逻辑:超越形式主义》《一位热情的稳健派的宣言:不时髦的论文集》《理性地捍卫科学——在科学主义与犬儒主义之间》《让哲学发挥作用:探究及其在文化中的位置》和《科学主义及其不满》等。她在诸多专业领域发表了250余篇论文;她的著述以18种语言,在36个国家出版。


2011年,被佩特里·安德雷斯大学授予荣誉博士学位; 2016年,获得都柏林大学尤利西斯勋章(最高奖项);2020年,获得格罗纳大学国际法律文化奖。


是彼得·金所著的《100名哲学家:世界最伟大的思想家的生平与著述》收录的在世的著名哲学家之一。她还被《周日独立报》评为有史以来最重要的10名女性哲学家之一。


刘静坤,法学博士,博士后,剑桥大学法学硕士。曾任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法官、曾挂职云南省公安厅厅长助理,现为中国政法大学全面依法治国研究院教授。参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改革、量刑规范化改革等中央司法改革项目,参与起草多项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参与多项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等课题研究。


出版有《The Exclusionary Rule of I llegal Evidence in China》《刑事诉讼法注释书》《刑事程序的权利逻辑:国际法和国内法比较考察》《证据审查规则与分析方法:原理·规范·实例》《中国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原理·案例·适用》《公正何以难行》《犯罪心理学》《犯罪重建》《司法错误论》等著作、译著10余部,在《法学研究》《政法论坛》《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等发表文章百余篇。


王进喜,法学博士,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律师学研究中心主任,兼任《证据科学》杂志副主编、司法部律师惩戒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2008年度教育部新世纪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2010年教育部长江学者和创新团队发展计划“证据科学研究与应用”创新团队负责人;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2009-2012年度客座研究人员,2002-2003年度美国西北大学法学院美国富布莱特项目研修学者,2010年9月-2011年6月美国加州大学戴维斯分校法学院高级访问学者。


主要著作有:《法律职业行为法》《刑事证人证言论》《美国律师职业行为规则理论与实践》等。主要译作有:《苏格兰诉辩律师协会诉辩律师职业行为指引和惩戒规则》《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1998年法律职业法》《律师事务所的有效知识管理》《现代律师事务所管理:新的挑战,新的视角》《加拿大律师协会联合会职业行为示范守则》《面向新世纪的律师规制》《论律师的流动管理》等。



“Evidence Matters!”苏珊·哈克教授通过这一标题,连同副标题“Science,Proof,and Truth in the Law”,一语双关地揭示了法律领域证据问题的重要性。


与传统研究相比,哈克教授对证据原理的探究,始终注重跨学科的研究方法,整合认识论、科学哲学(以及逻辑哲学与语言哲学、形而上学)等领域的思考,从霍姆斯、皮尔士、詹姆斯和杜威等人的经典著作中吸取灵感。


同时,哈克教授关注现实生活中的法律问题,包括法律规则或诉讼程序面临的争议。其深厚的哲学、法学和科学涵养,极其广泛的学术涉猎,使她的著述别具一格,真正体现了法学与哲学、科学与法律、理论与实践、经典与现代等领域的有机融合。



文如其人!真正理解一本著作,首先要了解作者本人。哈克教授1945年出生于英国白金汉郡,她以一等荣誉文学学士学位毕业于牛津大学PPE(Philosophy, Politics and Economics,即哲学、政治学和经济学)专业,并在该校获得哲学学士(B.Phil. (with distinction), in Philosophy)学位,随后获得剑桥大学哲学博士学位(Ph.D. in Philosophy)。


哈克教授的学术研究具有内在的逻辑主线,因此,只有系统研读她的著述,才能更好地理解证据理论的价值和魅力。对于不熟悉逻辑学知识的读者来说,初读《逻辑哲学》,难免对专门术语和抽象理论望而生畏;接着阅读《理性地捍卫科学》,开始对科学证据等主题感到些许熟悉;随后研析《证据与探究》,对基础融贯论等创见的理解渐入佳境;再来品鉴《证据原理》,就会觉得先前的困惑豁然开朗。




哈克教授在《逻辑哲学》一书中,对“论证”(argument)的有效性进行了系统分析。逻辑的一个中心问题是分清有效的论证和无效的论证。关于有效论证的研究,无疑与法律领域的证明紧密相关。对论证的评价,可以分为以下类型:


逻辑性论证: 前提和结论之间是否存在一种适当的关联?

实质性论证: 前提和结论都是真的吗?

修辞性论证: 论证能说服、吸引听众并使他们感兴趣吗?


如果熟悉司法实践,就会发现,上述几类论证在司法程序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同时也会认识到:


如果人们都是理智的,他们应该只被那些具有真前提的有效论证所说服,但事实上,人们经常被那些非有效论证,或者那些具有假前提的论证所说服,而不是被可靠的论证所说服。反思冤假错案,似是而非的虚假论证,往往是导致司法错误的重要原因之一。


在《逻辑哲学》中,哈克教授主要关注评价的逻辑层面。有人提出两种论证:


  • 一是演绎的论证;

  • 二是归纳的论证。


但在哈克教授看来,这种区别只不过是混淆了问题所在,因为实际上并非存在两种论证,而是论证可以采用两种不同的标准,即演绎的标准和归纳的标准来进行逻辑性评价,即论证可以是演绎地有效的,归纳地有力量的,或者两者皆非。


论证的有效性,与逻辑形式紧密相关。在一个形式逻辑系统中,有效性可以从语形上和语义上来定义,即根据系统的公理或规则来定义和通过系统的解释来定义。


一个论证具有真前提和假结论,就表明它是非有效的;但是,如果它有真前提和假结论、假前提和真结论、或者假前提和假结论,并不表明它是有效的。进一步讲,只有当一个论证不仅没有真前提和假结论,而且不能有真前提和假结论时,才是有效的。


除了系统内部形式论证的有效性外,对于非形式论证,其结论得自它的前提,即它不可能是前提为真而结论为假。


换言之,除了具有有效性外,如果一个论证还有真的前提,它就被认为是可靠的。借鉴形式逻辑系统,可以将非形式论证形式化,用精确、严格和可概括的名称予以表述。这种分析框架,对于实质性论证和修辞性论证的评价,同样具有参考价值。特别是对于注重规则和程序的司法证明,需要审慎评估论证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与演绎有效性相对应的,是归纳强度的概念。如果一个论证在归纳上是强有力的,就意味着,它的前提赋予结论某种程度的支持,即便这种支持不是决定性的。换言之,该论证前提为真而结论为假是不大可能的。据此,演绎上的有效论证,也可被视为归纳上强有力的,甚至可被视为归纳强度的一种极限,即其前提真而结论假的概率等于零。



逻辑哲学的研究,当然离不开真理理论。在《逻辑哲学》中,哈克教授介绍了几种主要的真理理论,包括:


  • (1)符合论,认为真理在于信念集合中的融贯关系;

  • (2)融贯论,认为一个命题的真不在于它与其他命题的关系,而在于它与世界的关系,即它与事实的符合关系;

  • (3)实用主义理论,认为一个信念的真来自它与实在的符合,同时,真理是由信念经受经验检验后继续存在以及与其他理念的融贯来予以揭示;

  • (4)语义学理论,认为基于亚里士多德的真理概念,真理是由语义学的满足关系加以定义;

  • (5)冗余理论,认为“真”是多余的,因为说p是真的,就等于说p。


关于真理的这些理论,无疑各有千秋,但哈克教授显然并不满足于简单的理论评述,而是着眼于如何调和各种理论的困境,进而为那些茫然不知所从的读者,寻求可行的路径。对此,在《证据与探究》一书中,哈克教授提出了她所青睐的理论方案。




在爱因斯坦看来,选择科学概念和理论的自由,与创作小说的自由不同,而是类似解开一个精密设计的字谜游戏;尽管你可以随意提出任何一个词作为可能的答案,但实际上,只有唯一正确的答案才能真正圆满地解开字谜。哈克教授对字谜游戏的隐喻情有独钟,经常将之作为类比框架。在《理性地捍卫科学》一书中,哈克教授尝试解开科学证据的司法谜题。


在证明领域,科学证据究竟如何“确证”(warrant)科学主张?与经验证据类似,科学证据通常包括经验证据(experiential evidence)和理性(reasons),也包括肯定性和否定性证据。这种复杂的分散化结构,更加类似字谜游戏,而非数学证明。科学主张和理论的确证,通常依赖于个体的经验和推理,因此,确证理论首先是个体性的(personal),然后才是社会性的(social)。


首先,作为个体感知的确证。一个人在特定时间对某个主张的确证程度,取决于他当时拥有的证据的质量。这里的证据,既包括个体的经验证据,如他的所见所闻,也包括他的理性,如特定的信念。如果将确证过程比作字谜游戏,理性就如同字谜的条目,而经验证据就类似字谜的线索。


就经验证据而言,其虽与确证存在相关性,但自身并不能达至充分的确证。具体言之,我们与世界的感官互动,因涉及语词和世界的关联,能够对特定主张提供某种程度的确证。


例如,我们提到“这是一杯水”。同时,我们看到桌子上有一杯水。通常情况下,这一观察结论能够部分地(实际上只能部分地)确证,这里有一杯水,尽管这一结论仍有出错的可能。可见,经验证据涉及的不是命题,而是感官互动;经验证据对确证的影响,并不是命题之间的逻辑关联,而是语词和世界之间的关联。


皮尔士和波普尔等哲学家认为,信念(belief)在科学领域没有容身之地。但是,哈克教授主张,相信某事,就是接受某事为真;对特定主张或理论的确信,通常会有程度之分。因此,不能简单地将理性等同于具有信念,而是需要注意到,各种信念存在程度上的差异。


与经验证据不同,人的理性是命题性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对理性的讨论只能限定于逻辑范畴。理性具有散在性(ramify),类似字谜游戏的条目,而非数学证明的步骤。一个字谜条目的可信度,不仅取决于其是否与线索和其他交叉的条目相契合,还取决于其他条目的可信度,以及已经完成的条目数量。


类似地,针对特定的主张,一个人拥有的证据的质量,不仅取决于其理性对该主张的支持度,还取决于其理性的确证程度,以及已有证据所涉的相关证据的数量。证据质量涉及诸多维度的影响因素,这些因素之间还互相作用,共同决定个体的确证程度。


其次,作为社会感知的确证。与个体感知的确证相比,群体对特定主张的确证,与科学共同体密切相关,尽管科学共同体的边界比较模糊。皮尔士指出,如果只有个体的经验,这种经验毫无用处。但是,对于群体而言,针对特定主张很容易产生分歧,证据共享也面临诸多难题。


科学共同体中的不同个体,不仅可能对特定主张的确信程度不同,各自的背景信念也可能存在差异。为了在科学共同体中形成合理的相互确信,需要充分地共享证据,从而通过“共同的”(joint)证据确证特定的主张。


随着证据的数量和质量发生变化,确证程度随之发生动态变化。由于确证存在程度之分,与最终的证实与否密切相关,需要将之纳入规范的分析框架,这是证据规则和证明标准的逻辑起点。


由于确证存在个体确证和群体确证两个维度,在司法程序中,需要关注个体决策和组织决策的内在差异。需要指出的是,谈及确信度问题,传统的概率演算尽管可以解决数学上的随机性问题,但却并不适用于确证程度的评估。


此外,基于确证程度的考量,实践中要避免过分确信或者过分保守等问题。在刑事程序领域,这些注意事项对于准确理解证明标准和合理怀疑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作为两种主流的真理理论,基础论和融贯论面临着各自的难题。


就像塞拉斯的比喻所显示的那样,对于基础论而言,就像一头大象站在乌龟背上,谁来支撑乌龟呢?

对于融贯论而言,就像一条首尾相连的黑格尔式的知识之蛇,究竟是从哪里开始呢?


为了解决这种理论困境,哈克教授提出了基础融贯论(foundheretism)的真理理论。基础融贯论的提出,旨在解决认识论领域的证实面临的困境,即建立经验与经验性证实之间的关联,同时允许信念之间的互相支持。


探讨真理理论,最终要解决的是确信的正当性问题。一个人对其相信的主张或者理论,究竟应当拥有何种正当程度的确信?这不仅取决于其所相信的主张或者理论,还取决于其为何形成确信。


关于个体为何形成确信,涉及他的信念状态(state of belief)和经验,即,据以形成信念的基础。例如,两个人都相信被告人是无辜者,其中一人之所以形成确信,是由于其在案发时段看到被告人身处外地,根本不具备作案时间;而另一个人之所以形成确信,是因为他认为被告人长着一副无辜者的脸庞。毫无疑问,前者的确信更加具有正当性。


在哈克教授看来,假定某人相信某事,这种确信的正当性在某种程度上取决于,究竟是哪些因素导致他具有这种信念状态。对于该问题的分析,可分为三个步骤:


第一,区分信念状态的触发致因(initiating causes)和形成确信当时的决定致因(causes operative at the time in question)。这两者可能相同,也可能存在差异;当两者存在差异时,后者才是确信的基础。例如,某人最初之所以认为被告人无罪,是因为他认为被告人长着一副无辜者的脸庞;随后他了解到,被告人在案发时身处外地,根本不具备作案时间,此时他的确信无疑更加具有正当性。


第二,导致某人在特定时间相信某事的致因,通常是对诸多因素的均衡考量。只有当支持某事的致因,在力度上大于反对某事的致因时,才会形成确信。因此,在分析确信的致因时,需要区分肯定性和否定性致因;同时,这两类因素对于确信程度的评估都具有相关性。如果仅仅考虑其中某类因素,这种确信就不具有内在的正当性。


第三,对于肯定性或否定性致因,需要区分哪些致因影响确信,而哪些致因并未影响确信。只要那些实际影响某人信念状态的致因,才能作为认定确信的证据。在评估信念状态时,需要准确识别实际的影响致因,从而对相关证据进行审查判断。


由于人的确信取决于信念状态和经验,而信念状态取决于诸多致因,这些致因又取决于潜在的因素,这意味着,确信(或者证实)的标准,既不单纯是原子论的,也不绝对是整体论的:这一标准关注的是某人在特定时间的所有状态的影响因素,这些因素与该人在确信时的信念状态存在肯定性或者否定性的因果关联。


显而易见,某人相信某事,这种确信的正当性,取决于证据的质量。为了评估某人相信某事的证据,需要区分影响信念的证据性因素和非证据性因素。信念状态、感知状态、内省状态、记忆脉络属于证据性因素;其他状态,例如人的意图和担心,受酒精或恐惧的影响等,则属于非证据性因素。只有那些实际影响某人信念的状态,才对其所相信的事物的真实性具有影响。


需要指出的是,基于《理性地捍卫科学》一书中对经验证据和理性的区分,作为理性状态的证据,本身就是一种信念状态,因此需要进一步提供证据予以证实。相比之下,作为经验状态的证据,并不涉及信念状态,所以不需要进一步提供证据。据此,经验性的状态证据,自身可以支持或者否定信念状态,反之则不然。进一步讲,经验性的状态证据可被视为最终的状态证据。


为了对信念内容的真实性进行评估,我们需要区分信念状态(state of belief)和信念内容(content of belief),前者是指某人对某事的确信,后者是指确信的内容。


基于这一区分,关于信念状态的证据,仅仅涉及确信的状态;具体到证据评估环节,则需要考察关于信念内容的证据,因为只有语句或者命题,而非个体的状态,才能彼此形成支持或者反对的关系,才能彼此形成一致或者不一致的关系,才能形成容于或者不容于某个解释性假说的关系。


鉴于确信存在程度之分,无法参考数学证明的方法,可行的方案是参考字谜游戏,评估确信的合理性。具体言之,字谜游戏的线索可被视为经验证据,而已经填写的条目可被视为理性。线索不依赖于条目;不过,条目之间在一定程度上互相依赖。基于字谜游戏的隐喻,个体确信的合理性,主要取决于以下因素:


  • 第一,有关线索以及已经填写的条目,对当前条目有多大的支持度;

  • 第二,独立于当前的条目,对其他已经填写的条目的准确性,相应的确信具有多大程度的合理性;

  • 第三,有多少交叉条目已经填写完毕。


沿着这一分析思路,针对某人对特定事物的信念内容,相关证据的质量取决于以下因素:

•直接与信念内容相关的证据,对特定事物有多大的支持度;

•独立于信念内容,直接与信念内容相关的证据具有多大的可靠性;

•与信念内容相关的证据具有多大的包容性。


哈克教授对上述因素进行逐一解读,她同时指出,尽管这种分析框架比较复杂,但远未达到完善的程度;其中的一些核心概念,也有进一步解析的空间。


不过,在她看来,基础融贯论有助于克服基础论和融贯论的不足。由于探究的目标是查明真相,因此,对信念的确信,需要关注证据的质量,以及信念的真实性。相应地,作为衡量确信正当性的基础融贯论,核心的价值在于,将原本隐含在实践中的评估证据质量的方法和标准,通过一种明示的理论予以阐释,从而为证明和探究活动提供遵循。




实际上,无论是逻辑哲学范畴中的论证理论,还是科学哲学视野下的确证理论,抑或科学探究背景下的基础融贯论,都只不过是从哈克教授的知识体系中捡拾的几个“美丽的贝壳”而已。


作为彼得·金所著的《100名哲学家: 世界最伟大的思想家的生平与著述》中收录的在世的著名哲学家之一,以及《周日独立报》评选的有史以来最重要的10名女性哲学家之一,哈克教授在哲学和法学等领域的丰硕成果,值得系统研究。


笔者在读博士期间,翻译了哈克教授的《逻辑与法律》《真相与正义,探究与辩护,科学与法律》《科学与法律领域的真相》等文章,对其独特的研究视角和研究方法产生了浓厚兴趣。


同时,笔者注意到,王进喜教授也陆续翻译了哈克教授的一些论文。当《证据原理》这本书2014年在剑桥大学出版社出版后,笔者随即联系哈克教授取得她的授权,并邀请王进喜教授一起进行本书的翻译工作。


《证据原理》一书横跨诸多学科,是哈克教授多年来研究证据理论的集成之作。在这本书中,哈克教授探讨了法律领域的科学、证明与真相等问题,既涉及法定证明标准,以及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处理证据问题的各自优势等一般性问题,也涉及科学证言在司法程序中扮演的角色等专门性问题


有关认识论的文章主线是,基于字谜游戏的隐喻来理解证据的结构;沿着这一脉络,你会发现这些文章的观点之间主题多元,既相互联系又前后呼应:


  • 前三篇文章主要探讨证据、证明程序、证明与概率等问题;紧接着的五篇文章则主要分析科学证言扮演的角色以及司法领域归化科学证言的努力;

  • 之后三篇文章侧重解读有毒物质侵权诉讼中的因果关系证据问题;

  • 最后一篇文章主要探讨了法律领域的真相及其与科学领域的真相之间的关联。



加利福尼亚大学河滨分校杰出教授卡尔科·拉诺指出:

这是一本富有洞见的论文集。


伊利诺伊大学芝加哥-肯特法学院杰出教授理查德·怀特指出:

针对法律和科学领域的诸多争议问题,哈克教授提出了法律和哲学领域的深刻见解,希望这部著作能够摆在美国最高法院每位大法官的案头。


这些同行评价,真切地反映了本书的重要价值。


本书除导论外,一共包括十二篇文章。翻译分工如下:

  • 刘静坤教授负责导论和第四、八、九篇文章的翻译;

  • 王进喜教授负责第一、二、三、五、六、七、十、十一、十二篇文章的翻译。

其中刘孟尧博士参与第十二篇文章初稿的翻译。全书由刘静坤教授统稿。


感谢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对本书的资助,感谢法律出版社编辑李群、陈昱希认真负责的审编工作。因这本著作涉及诸多学科领域,翻译和统稿难度较大,如有不当之处,还请读者批评指正。



(目录是一本书的精华)



导论 法律领域的科学、证明与真相——从实用主义视角分析


第一篇 认识论与证据法:问题与课题

一、识别法律领域的认识论问题

二、法律认识论的特点

三、阐明与法律相关的认识论理念

四、将这些认识论理念应用于证明问题

五、展望新的主题


第二篇 认识论的法律化:真相、正义和美国模式

一、真相与正义

二、证据与探究

三、对对抗制诉讼的认识论批判

四、对证据排除规则的认识论批判


第三篇 法律概率主义:一个认识论异议

一、证明标准最好被理解为确证程度

二、确证程度不是数学概率

三、萨科和范泽提案件:基础融贯主义优于主观贝叶斯论

四、科林斯案件:基础融贯主义再次优于主观贝叶斯论


第四篇 无法调和的分歧?科学与法律的不幸联姻

一、导言

二、科学证人

三、科学的性质与法律的文化

四、这些“不可调和的分歧”的现实体现

五、这个婚姻能否挽救?


第五篇 不断摸索:道伯特标准的两个混淆

一、道伯特案件的混淆:波普尔和亨佩尔

二、道伯特案件的混淆:“科学性”和“可靠性”

三、道伯特案件的法律影响

四、从这里我们去向何方?


第六篇 联邦的科学哲学:解构与重构

一、一个纠结的故事

二、这是真正的波普尔哲学吗?

三、道伯特案件对波普尔的理解为何如此错误?

四、联邦法院的可证伪性

五、故事中的刺痛


第七篇 同行复核与出版:对法律人的启迪

一、出版前的同行复核:历史渊源及其当前角色

二、出版前的同行复核:理论基础及其固有的局限性

三、出版前的同行复核:最近的压力、缺陷与失效

四、对法律人的启迪

五、循环无端?盐酸双环胺文献中的“同行复核与出版”


第八篇 诉讼主导型科学面临的困境

一、法律的荆棘:道伯特案件和布拉姆案件的复杂叙事

二、认识论困境:“诉讼主导型科学”和“证据可靠性”的泥沼

三、柳暗花明又一村?非也!


第九篇 因果关系的证明:组合性证据的证明力

一、问题的提出

二、提出认识论主张

三、某些争议问题的解决方案

四、证据领域的原子论模式


第十篇 关联与因果:流行病学、法律和认识论视野下的“布拉德福特·希尔标准”

一、慎之又慎

二、流行病学背景下的“布拉德福特·希尔标准”

三、法律背景下的“布拉德福特·希尔标准”

四、认识论背景下的“布拉德福特·希尔标准”

五、结束语:证据原子论的问题


第十一篇 危险行业:具体因果关系的统计证明

一、一个实用主义的前言:法律概念是如何演化的

二、法律史:倍增风险证据如何成为具体因果关系的标准

三、认识论分析:对于证明具体因果关系,为什么倍增风险证据既不必要也不充分

四、实践后记:为什么更好的认识论也将是更好的政策


第十二篇 大道至简:关于法律领域真理的简约真相

一、真理和真相

二、真理的含义

三、法律真相和事实真相

四、法律真相的司法解释

五、规范、法律和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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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南开大学法学院研究生,李一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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