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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宇、张文、陈兴良、梁根林、黎宏、刘仁文、付立庆、江溯、王兆峰:共品《类型思维与刑法方法》 | 周泰·书声


周泰·书声 第十四期

《类型思维与刑法方法》  

杜宇 著


近年来,刑法学研究取得了较为迅速的发展。从注释刑法学到刑法哲学的转向,从刑法哲学到刑法教义学的回归,每一步的进展,都与方法论的更新与拓展不可分离。

在今天的中国刑法学界,并不乏对类型思维的具体运用。然而,这种运用往往缺乏对类型思维积极的、有意识的反思,更缺乏整体性的、体系性的思考。

而《类型思维与刑法方法》将类型思维的考察,与构成要件理论的成长、刑事立法中的规范形成、体系构建、技术选择及刑事司法中的法律解释、类推适用等问题连接起来,形成了全面系统的分析展开。是国内第一本以类型思维为主题的法学方法论著作。

至此,“周泰·书声”第十四期邀请了学界及实务界专家人士,共同品读杜宇教授的《类型思维与刑法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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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出时间:11月8日(周二)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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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简介

本书以“规范—类型”为线索,将类型化的思考贯穿到刑法的整个体系之中。作者沿着“规范观的确立—规范的形成—规范的适用”这条理论脉络,非常自然地将类型思维的考察,与构成要件理论的成长、刑事立法中的规范形成、体系构建、技术选择及刑事司法中的法律解释、类推适用等问题连接起来,形成了全面系统的分析展开。

本书的主要特色与价值体现在:首先,对类型思维之基本特质的揭示。以往,法学界特别是刑法学界最为热衷的仍是概念式思维。这可从三段论的涵摄逻辑中窥得一斑。


本研究较为系统、充分地揭示了类型思维之于概念思维的补充价值。其次,对类型思维在刑事立法论上的功能予以开拓性讨论。以往,法学方法论(刑法学方法论)最为注重的,乃是法的适用及其解释。然而,刑法学绝非仅是司法裁判之学,立法方法论的缺席,使其理论构成呈现出“跛足”的状态。


作者认为,不仅要关注既存规范的意义阐释,也要关注刑法规范的形成过程。特别是,这一过程蕴含的经验、技巧与规律,完全可能成为推进方法论思考的重要契机。


最后,对类型思维在刑法适用上的价值予以了探索。这主要表现为类型思维与刑法解释、类推及概括条款、不确定概念的适用之间的贯穿性思考。

作者:杜宇

现任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副院长。兼任全国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常务理事、上海市法治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市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案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复旦大学法学分学位委员会副主席、法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

主要研究领域包括刑法方法论、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互动等。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与一般项目、上海市科技创新重大项目等国家级、省部级项目10项;在北京大学出版社、法律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等出版学术专著4本;在《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等期刊发表论文近70篇。作品获上海市法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2018)、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二等奖(2014)等学术奖励6项。相关资政成果获中央主要领导正面批示。

入选上海市优秀中青年法学家(2016)、中美富布莱特访问学者计划(斯坦福大学法学院,2014-2015)、上海市曙光学者(2013)、中国法学创新网“新秀100”(2009)、上海市晨光学者(2007)。

张文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此作品二十年磨一剑,是我国刑法学方法论研究的力作 。阐释了类型思维不仅是司法解释方法的必要补充,而且是立法论的重要方法。作者从2001年读博一年级时,敏锐地扑捉到“类型思维”问题后,“咬定青山不放松”、“任尔东西南北风”,不放弃、不动摇、不跟风、不怕险,艰难地在主流话语边缘地带探索,取得优异成绩。这种韧性治学精神值得称赞!




陈兴良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类型思维是刑法教义学中的一种重要思维方法,同时也是存在较大争议的一种思维方法。杜宇的《类型思维与刑法方法》一书对类型思维方法在刑法理论、刑法立法与刑法司法中的运用做了全面而深入的研究,提出了具有独特性与创新性的见解,值得我们重视。


 

梁根林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杜宇教授二十年磨一剑、集类型思维研究成果之大成的《类型思维与刑法方法》一书,论证了类型思维作为刑事立法论基础性思维与刑法教义学补充性思维的方法论地位,构建了类型思维的理论模型,展开了类型思维的适用法则,探讨了类型思维的限制原理,促进了我国刑法学研究的类型思维理论自觉,对于完善我国刑法学方法论研究,是一个重大的学术贡献。




黎宏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类型思维与刑法方法》的问世则有可能改变我国目前刑法解释欣欣向荣,而解释方法的研究则冷冷清清的现实局面。本书从类型思维即从刑法规范的立场出发,对评价对象的主导类型进行建构,以有弹性的要素组合对现存的事实现象进行“或多或少”的呈现,从而对长期盘踞刑法学中的概念思维即依赖于概念要素的提炼与阐释,依据对象是否具备全部要素而做出“非此即批”的判断的思维方法提出挑战。类型思维之下,传统的概念思维要被替换,主流刑法学所提倡的禁止类推也要被重新考虑。在法律用语只能是一种可能意义的集合,一定要以所谓精确概念来涵摄现实生活中的现象,绝无可能的情况下,以较为抽象的类型思维替代精准的概念思维,不失为一种新的值得尝试的刑法研究方法。




刘仁文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当下中国的刑法学在犯罪论体系、分则罪名解释等方面的研究已形成相当规模,但对于方法论的反思与改进却相对不足,而“学科的方法并不是外在的形式,而是内容(观点、体系等)的灵魂”,从这个意义上而言,本书不仅具有知识上的价值,更具有方法论的贡献。也因此,它带给我们丰富的想象空间,为未来中国刑法学研究增添底色和路径提供了美好的图景。




付立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刑法上的立法、理论与司法都需要类型化分析。而掌握类型化思维并非易事,既不能不足,也不能过度。类型思维是一种重要的刑法方法,而能否掌握这种方法,则需要智慧和艺术。我本人,或者各位朋友对于类型思维所可能抱有的疑问,在杜宇教授的这本专著中都有不同程度的涉及和这样那样的精彩回答。拥有了这本书,也就为掌握类型思维的刑法方法提供了更进一步的可能。




江溯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

周泰研究院联合院长

本书清晰地描述了类型思维的特征,重新界定了类型思维与概念思维方式关系,深入探索了类型思维在刑事立法和刑法解释中的角色,正面回应了类型思维与类推及明确性原则的关系。本书延续和发展了由德国学者开创的类型思维的研究传统,对于我们刑法知识转型具有重要的指引作用。




王兆峰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主任

类型化作为“日用而不知”的方法,深刻地影响着立法、司法乃至整个法律活动。《类型思维与刑法方法》一书系统梳理和论述了类型化观念流变、与刑法具体化的密切关系等,将类型化提升到“道”的高度,是一本关于法学方法论的好书。

媒体支持

圣大燕园、燕大元照、法律大讲堂

北大法宝、刑事法评论、刑事法判解

司法兰亭会、中国法律评论、法律部落学院
刑法界、青苗法鸣、法学学术前沿、刑法学加
转型中的刑法思潮、社科大刑事法判解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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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阳山磊,山西农业大学内审部办公室副主任,南开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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