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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桐辉:司法信息化与法治的均等化、可及化的解读与建议

(题字:北京市书法家协会理事,北京市丰台区书法家协会主席团成员、副秘书长,民盟中央教育委员会委员韩国强)



朱桐辉 | 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北京云证国际数据司法鉴定中心学术部主任,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学术顾问


本文为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樊崇义法治基金会及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举办的“阐释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研究’开题论证研讨会”的单元发言。

一、“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的两个解题方案及重点
这个会议同时是一个开题的论证研讨会,因此我就讲一下我对这个题目的理解。题目是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它的解题有两个方案,首先,它是健全社会公平正义的法治保障制度研究,而不是其他保障制度的研究,例如道德保障制度或者说教育保障制度,这实际上强调了需要用法治来保障。如果从这个角度理解,我们课题对整体相关法律制度的研究是没有问题的,包括对立法体制、司法组成、司法机制、司法运作的研究,等等。
另外一种解题方案是,把公平正义法治作为一个同义词,都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但我们重点研究的是保障制度。如果用这个方案,实际上是在讲配套制度、讲周边制度,其中最典型的代表就是法律援助制度,以及上一个单元发言人涉及的律师供给制度。
如果用第二个方案,就会产生一个问题,可能有很多内容都无法进行深入交流,比如只局限于法律援助制度或者说律师制度的话,这个课题怎么展开?我想这是不得不面临的一个问题并予以妥善解决。
但无论怎么解析这个题目,保障制度和法律援助制度肯定是重点。所以要做最集中和深入的研究。
而且,我认为,如果把这两个保障作为重点予以丰富化的话,其中一个重要内容就是——法律援助的信息化、智慧化。正如上午发言人所言,这是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国家治理方式的转型及治理现代化的一个重要内容。而治理现代化除了程序正义等理念的现代化,也包括科技上的现代化,所以,它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这是第一方面的解题。

二、“人工智能与法治均等化、可及化研究的解读及补充建议
下来,是对这一单元题目“人工智能与法治均等化、可及化研究”的解读。这肯定是课题组精心挑选后的一个题目,我的总体想法是,人工智能是司法信息化的一个最典型代表,或者说最集中的体现,但它现在的含义及发展前景还有待研究和突破。例如,我们现在至多能做到“智能人工”,而没有做到人工智能。
那么是不是可以退回来,像前面几位老师讲的,这个题目是否可以改为司法信息化与法治的均等化、可及化研究等,或者是智慧司法研究等等。当然,这里的智慧司法要把“智慧检务”包括进来,或者说智慧司法包括了智慧检务等这些含义。
总之,是司法信息化、司法智慧化与法治的均等化与可及化研究。而这些与法治保障制度的改进,是密切联系的。比如说,我们怎么做好司法信息化、智慧化的2.0版、3.0版,使得社会的公平正义法治能够实现均等化、可及化。这是第一个我觉得需要改进的地方。
效率化的增加
关于“法治的均等化、可及化”的提法,基本是没有问题的。但是我觉得就像“小包公”创始人——王燕玲老师所说,我们很多现代化的科技手段,其实是一种效率工具。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提高了我们的司法效率,所以,是不是应该加上“效率化”?这种效率化能够解决很多问题和困境,例如员额制的困境,而这些困境实际上带来了法治的危险。而如果用信息化效率手段,就让我们有时能做到大量案件的快速审判,例如,在裁判文书制作上,我们就可以做到类案裁判文书的自动化生成。“小包公”王燕玲就曾给我们几个演示过,一些案件判决书初稿是如何自动生成的。所以,司法效率化是实现法治均等化、可及化的重要手段,所以在这里是不是应该加上司法效率化的维度。
司法信息系统的权利保护维度
再一个,人工智能还要解决一个司法的权利化问题。我们的人工智能产品和应用,不能出现剥夺权利的程序,这也是我们在进行产品开发和学术研究的时候要注意的。去年,我受吴宏耀老师的委托,带队去做调研的时候,发现某线上系统是司法信息化、法律援助信息化的,但它的系统中却忘记了一些主体和权利项目,导致使用者无法录入,那么,这种司法信息化就是延误权利行使或者剥夺权利的典型体现。
司法信息系统的权力监督维度
司法信息化以及法治的均等化、可及化,还需要注意对权力的监督。我们的司法信息程序,包括人工智能、智慧司法的程序,还要起到一个监督权力的作用,不能说只便利于司法的横向快速流转,让电子卷宗更便利于程序的推进和流转,以及庭长、审判长、院长的审批和对案件的管理。
质言之,不仅要便于权利的快速行使,还要便利于权利的伸张,以及对权力的制约。要注意避免其成为流程管理、一体化管理,以及权力扩张和行使的简单工具。不仅要关注横向的司法的效率化,还要让纵向的司法管理也走向权利保护化、科学化及人性化。这些都可以重大课题的研究内容。
司法信息化对法治均等化、可及化的助益
司法的均等化也有大量工作需要做。小包公的司法智能系统就在做量刑精准预测和类案类判,这些都有利于司法的均等化。另外,类案的证据指引制度,比如上海政法机关的“206系统”,就有难度较大的证据指引版块。证据指引是指类案证据审查分析判断的指南,它不仅能通过互联网和人工智能系统实现办案时间和成本的节约,而且有助于法律均等化、类案类判的实现。
还有一个重要的、呼应我们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的研究宗旨和内容,法律援助的目的是促进平等与公正。那么,法律援助的信息化就更能促进这一平等公正手段的效率化,助益于法治的均等化。
周强院长讲到司法信息化和司法改革是我们司法发展的“鸟之两翼、车之两轮”。当然,我认为,需要注意的是,这两者之间其实又是有因果关系的,或者说是互相助益的:司法改革其实很多情况下是靠司法信息化实现的,或者说正是司法的信息化推动了传统司法方式的改革。但总之可以看出,我们司法部门已经看到了,要想弯道超车,要想解决司法的很多困境,一个重要的方法就是司法的信息化和智慧化。

三、司法和法律援助信息化的实现途径
上午有老师说,因为十九届四中全会里面没有提人工智能、司法信息化等等内容,建议我们这个课题不做研究。我倒觉得不应该局限于此。因为我发现很多中央文件和讲话里均提到了区块链、大数据,还有云计算,能讲这么专业的词汇,实际上在指引产业发展方向。最近他又在讲数据中心,我们很多地方也都在建数据中心。我想,我们的司法发展是不是也要靠向这方面,我们的重大课题不能忽视这方面内容。
第一,司法本体的信息化诸如电子卷宗系统、互联网法院、云法院,北京法院的睿智云系统等,都是有利于司法的可接近化、均等化的实现的,也能提高司法的便利化和法律援助的快速发展,例如能让会见、阅卷更加方便。
第二,法律援助的信息化我带队在山西调研法律援助的时候,就发现,山西地大物博、地形复杂,但律师们往往会通过远端为当地老百姓提供及时的法律服务,我想,这也是我们要重点研究的。
第三,律师供给的信息化。法律援助的信息化还包括律师供给也要实现信息化。这是法律援助信息化的重要内容。
第四,司法信息化研究的侧重及实现。既然是研究性探讨课题,我们就要研究它还有哪些问题,需要改革什么?哪些是不能线上的,必须线上的。
当然,司法的可及化部分也会涉及到司法程序、法律援助程序的设计应当便民友好,便于老百姓的掌握。法律培训的信息化也是重要侧重和手段。其实,法律知识的培训、普法、律所管理都可以借助信息化实现。例如疫情期间,很多知名律所举办的云课堂,其实也是有利于我们法律援助以及老百姓法律知识的提高。
第五司法信息化实证调研建议实践中很多的司法信息化和司法智慧化的代表,值得去实地调研和研究。其一,小包公智能系统就值得重点研究。它是专门做司法的精准化和均衡化研究。其二,据报道,现实中有很多法院也在这方面很突出,例如,昆山法院下面有个千灯法庭,大家可以看一下,他们做的司法信息化、电子监督系统以及其他智慧系统可以说最先进、最智能的,包括案例推送、辅助量刑、精确化预测,还把执行程序也连接了进来。我想这个也可以称为我们研究的重点样本。
另外,河南某基层法院、成都的武侯法院、徐州法院的智慧司法和智慧检察也做得很好。但这些,我们是通过报道和文献查到的,还需要实地了解一下他们是怎样做到的。咱们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的孙道萃老师,虽然是刑法老师,但也写了很多关于网络、计算机犯罪的文章,这方面的调研和研究也是他的专攻和擅长。再一个,我和我的研究生也有一些关于司法信息化的文章,还在成都做了一些调研,我们所获得的数据和分析也可以贡献课题组。
我自己最近在学习电子数据法的过程中,也结识了不少电子数据取证和鉴定方面的专家,例如,北京云证国际数据安全司法鉴定中心的高显嵩、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电子数据鉴定人的鉴定人许晓东、山东警察学院的张璇老师等。他们知道很多司法信息化的实际情况,理解也很深刻。我们是不是也可以吸收这方面的专家参与研究。
总之,我觉得这方面研究可以称为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体系课题的重要内容。课题要有亮点和出彩的地方,也许这部分恰恰能成为最出彩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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