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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通:监察体制改革对证据规则运用的影响 | 年会发言纪实

(感谢清华大学法学院张建伟教授题字)


编者按


2022年12月31日,天津市法学会诉讼法学分会2022年年会在线上成功举办。

年会以“中国式现代化下的诉讼法与证据法研讨会”为主题。年会在天津市法学会指导下,由天津市法学会诉讼法学分会主办,南开大学法学院和上海靖予霖(天津)律师事务所承办。

会议采线上方式进行,并通过上海靖予霖(天津)律师事务所和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视频号全程直播,在线实时收看达3200余人次。

本文为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高通在年会上的发言,整理后由高教授修改审定,现予推出,以飨大家!



高通

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导

为什么要做这个研究?因为我们包括律师也好,包括学者也好,其实对监察制度改革,他是有很多争议的地方,那么这种争议呢,包括我们说认为他可能有些人权的问题,可能有些程序上的问题,但其实因为这些东西最终可能会反映到证据运用上,那么我就想试着去从证据的角度,来探讨一下,这种监察体制改革对整个证据的运用会产生什么影响。

比如我们之前说的,监察体制改革,可能会涉及到我们要更有利于打击犯罪,更有利于实现反腐败,那么从证据角度是不是实现了这个目的。再比如我们学术上争议的,可能对于这种正当程序的减损,我们想从辩护的意见,包括监察的情况去分析一下,监察体制制度是否真的是减损了正当程序要求,还包括证明的形式化的问题。我们说监察制度因为带来一个监察机关地位的政治化,那么法院在这里面就可能不太愿意去改变他们意见,那么这种是不是会影响诉讼制度的改革,是不是真的会影响到,这个是我想研究这个话题三个基本的出发点。

基于这个出发点呢,其实我做了一些实证分析,那么主要是以受贿罪为例来进行分析,数据我就不一一去读了,因为这个数据现在还没做完,我还正在分析。这个数据我简单提炼了几个观点,第一个就是在整个证据分布情况下 ,我们说监察制度改革之后,监察机关证据的收集能力,的确是增强了,那么监察机关的证据收集的意识,对证据的固定意识比以前强很多,其实这个我们之前做了分析,对于整个案件中证据的数量,包括最后的整个定罪量刑情况上是偏重的,比以前重了好多,那么这种情况,整个案件中证据的意识是强了,在整个监察阶段,我通过证据的分类,我已经把有些案件过滤掉了,当然这里边还有其他原因,这是第一个发现。第二个就说我们在整个案件过程中,口供为核心的证明体系是没有实质变化的,其实在整个反腐案件过程中,口供都是非常核心的作用,包括我们发现一个案件中可能受贿的口供,加上书证、物证,再加上一部分证人证言,可能这案件就定了,那么整个是没有实质变化,但是相对口供的作用实际上被强化了,在整个案件这种证明体系过程中,包括我们说证人证言,甚至包括其他的书证的内容,相对少了很多。

第二块,是关于这个辩护权的保障问题。因为实际上我们说,对正当程序的影响实现,那么第一个就是整个案件中被告人的比例是大幅的上升了。比如说从以前的70%多上到现在90%多,那么这就带来一个问题,就是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提出辩护意见的意愿,实际上是大幅下滑的。那么很多时候我就不再去提出辩解意见了,我只是认罪认罚,这是第一个;第二就是被告人在这过程中聘请律师的比例大幅上升,那这个律师当然主要是委托辩护的情况,因为实际上指定辩护情况是比较少见的,主要还是委托辩护比例是大幅上升的,但是律师辩护的空间受到很大挤压,我们说因为数据还在分析,就是辩护律师意见的采纳率,包括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的数额,前后的这种指控数额、法院认定数额,他们这种差异性其实是很小的。就是绝大多数案件中,就是在监察体制改革之后,那么法院的认定的受贿的数额,跟检察院指控的数额是完全一致的。但是在18年之前呢,这里边还是有一定的差距的;第三个是辩护律师提出证据的情况,是没有显著改变的,一个辩护律师他可以提出证据,但是总体上在这种案件中前后变化不大,都是百分之一点多,2%多吧,而且提出证据的情况主要是关于平常表现比较好的这种证据提出来。当然实践中可能有其他的争议,包括我们说如何去定罪的问题,当然我们定罪可能主要还依赖于控方证据体系本身那种问题,来去产生争议,这个实际上也为后来的一些问题,控方取证能力,包括监察案件中控方的介入,都产生一个很大的影响。

第三个方面关于定罪量刑问题,在整个案件中证据应用里边,其实最终是要反映到定罪量刑上去的,首先第一个情况就是定罪量刑本身是没有明显变化的,当然我们这边要排除掉定罪免刑的情况,也就是说除了定罪免刑情况之外,那么其他案件整体定罪量刑的情况,差不多都是大概是三十六七个月,有大概一年多的这种情况,但是对于这个定罪免刑的比例,在监察体制改革之后是大幅下降,像这个跟刚才我们讲第一个问题,监察机关证实能力是有一些关联性的。那除了这个关联性之外,我觉得像还有一个就是对于监察机关,他这种所谓的四种形态,那么跟检察机关实际上没有这个处理方式,这个体制上有很大的关系。这个再就带来问题就是审判的形式化,这个风险是蛮大的,刚才说的这种辩护律师的意见采纳率,前后上情况是差别比较大的。

就这样考虑,简单提几个小的建议,第一个就是我们在监察体制改革,还是要推进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为核心,就是我们监察制度改革无论怎么改,那么你的证据怎么去使用,最终还是要围绕审判中心,那么证据要到审判过程中来,达到以证据裁判为基本要求,达到我们的证据证明标准,在此基础上,来去实施监察制度怎么再去完善的情况。

第二是在监察程序过程中增加公开性、透明性,刚才说就是在律师介入的时候,介入的非常少,其实很大一个原因就是律师是介入不进去的,我们律师真正介入进去的时候,已经到了审查起诉阶段了,那么这个时候可能整个口供体系已经固定下来了,事实上是我们需要在监察调查过程中,要增加公开性和透明性的问题。

第三个是关于职务犯罪案件中,证据的多元化我们要兼顾起来,当然这个虽然总体来说在反腐败案件中,口供的作用是非常核心的,但其实除了这个作用之外,我们也要适当的用一些,比如说书面证据、证人证言,包括其他一些间接证据的情况,因为现在实际上过度依赖口供了。

第四个就是我们要建立一种留置和逮捕的审查机制,现在法律规定的是人只要留置了,到诉讼中来首先要给他先拘留,拘留之后我再去判断要不要逮捕,但其实从实践来看,这个人只要被留置了,就是绝大多数情况之下,能够在统计数据百分之九十几的案件全是被逮捕的,那么真正的案件被释放的非常非常少。这个时候就反映一个问题,就是我们对这些情况到底该怎么去判断。我们刑诉法上有单独的关于逮捕审查的要件,那么现在是没有去实质性审查,我说我们还是要去强化这种审查机制。

之上就是对这个监察制度体制改革之后,它对我们的证据运用规则(的影响),当然里边可能有些不光限于证据运用,因为这只是我研究的一个初步性想法,所以内容可能有点庞杂,里边有不对的地方也请诸位批评指正。

扫以下二维码可看直播回放:

(视频号“靖予霖天津律师事务所”直播回放)


议程

开幕式
8:30—8:50
主持人:阮大强(诉讼法学分会副会长、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每人5分钟
1.杨文革:诉讼法学分会会长、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
2.宋华琳:南开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导
3.徐宗新: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主任
4.于浩明:天津市法学会党组书记、专职副会长
主题报告
8:50—9:10
主持人:朱桐辉(副会长、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2分钟)
杨文革(会长、教授)、刘佳敏(南开博士生):党的二十大报告视角下刑事诉讼法的发展与完善(18分钟)

第一单元:刑事合规的新进展新思考
9:10—10:25
主持人:张烜墚(上海靖予霖天津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每人15分钟
1.朱明勇(北京京门律师事务所主任):刑事合规与罪刑法定——刑法形式与实质
2.李崇杰(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高级合伙人):刑事合规的三“像”透视:应然与实然
3.李齐广(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刑辩研修院院长、刑委会副秘书长):企业合规如何成为有效辩护的新途径?
4.田永伟(内蒙古律师协会副会长、内蒙古蒙益律师事务所主任):刑事合规的切入路径
5.丁宇魁(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讲师、诉讼法博士):刑事合规中的行刑交叉问题及处理思路

第二单元:少捕慎诉慎押政策的落实与反思
10:25—11:25
主持人:吴常青(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教授);每人15分钟
1.毛立新(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羁押听证中的律师作用
2.阚吉峰(山东求新律师事务所主任):少捕慎诉慎押实践中的问题及应对方案
3.李红霞(天津市检察院第三部检察官):少捕慎诉慎押政策的适用困境及优化建议
4.李红震(北京百伦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经济类定罪争议案件中的羁押慎用原则

第三单元:认罪认罚从宽的实践与理论探讨
11:25—12:40
主持人:于增尊(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每人15分钟
1.侯爱文(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业务管理中心副主任、权益合伙人):如何把握认罪认罚具结时机实现罪轻及无罪效果?
2.常 铮(北京衡宁律师所创始合伙人):认罪认罚从宽中律师的作用
3.周 娜(上海靖予霖天津律师事务所主任):职务犯罪认罪认罚从宽的困境及解决
4.张新若(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认罪认罚从宽辩护人的量刑协商
5.王小雪(上海靖予霖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认罪认罚从宽的辩护方案

第四单元:民事诉讼和社会治理现代化(一)
下午13:00—14:00
主持人:郭小冬(副会长、天津大学法学院教授);每人15分钟
1.李 杰(天津铁路运输法院院长):制约审判效率的因素和应对
2.刘鹏飞(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民事诉讼证人出庭制度再审视
3.古灯晖(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商事仲裁的优势和救济
4.娄 超:(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讲师、诉讼法博士):新民诉法实施后的审判权优化

第五单元:民事诉讼和社会治理现代化(二)
下午14:00—15:00
主持人:曹云吉(天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每人15分钟
1.肖敬仁(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民事强制执行的救济和监督
2.梁姝仪(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研究生):民事执行债务人异议之诉探讨—兼评《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相关条款
3.刘 欣(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司法的“私域化”与媒体的“社会化”的对立统一
4.迟雨涵(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研究生):民诉视角下网络舆情与司法的对立统一

第六单元:大数据证据、电子数据和证明
15:00—16:15
主持人:宋飞杨(上海靖予霖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每人15分钟
1.王 燃(天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大数据证据应用的理论评析
2.刘禹隆(北京恒都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大数据证据质证的理论之思
3.高显嵩(北京云证国际数据司法鉴定中心主任):电子数据鉴定常用标准评析
4.张洪铭(北京汇祥律师事务所律师):电子数据鉴定意见有效质证的三大关键
5.李雪平(河北大学法学院讲师、诉讼法博士):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证明标准之我见

第七单元:刑事辩护专业问题探讨
16:15—17:15
主持人:李凯(上海靖予霖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每人15分钟
1.高文龙(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刑事诉讼法解释在刑事辩护中的应用
2.陈文海(天津市律师协会刑委会副主任、北京鑫兴天津律师事务所主任):对“捕诉一体”刑事政策的几点认识
3.刘国平(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教师、上海靖予霖天津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涉案财物处置的概念厘清与司法检视
4.娄 爽(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一起过失致人死亡无罪案看刑事控告的正面应对及有效辩护

第八单元:其他前沿热点
17:15—18:30
主持人:刘鹏飞(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每人15分钟
1.高 通(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导):监察体制改革对证据运用的影响
2.王 可(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委会委员):我对刑讯逼供规制和救济的几点建议
3.唐烈文(北京兰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审限问题规制及监督
4.杨 鹏(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治安系教师):治安处理中正当防卫启用困难原因分析
5.殷卓然(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研究生):我国律师互联网业务推广及规制建议

闭幕式
18:30—18:35
主持人:周娜(上海靖予霖天津律师事务所主任);5分钟
发言人:郭小冬(副会长、天津大学法学院教授)



以下点击可读:

朱明勇:刑事合规是个伪命题——从罪刑法定和刑法的形式与实质切入

李崇杰:刑事合规的三“像”透视—应然与实然 | 年会发言纪实

田永伟:刑事合规的切入路径 | 年会发言实录

李齐广:企业合规如何成为有效辩护的新途径?| 年会发言实录

丁宇魁 :刑事合规中的行刑交叉问题及处理

阚吉峰:少捕慎诉慎押政策存在的问题及应对 | 年会发言纪实

于浩明、宋华琳、杨文革、徐宗新:天津市法学会诉讼法学分会2022年年会开幕式主题发言

杨文革、刘佳敏:二十大报告视角下刑事诉讼法的发展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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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品新 | 数字检察:全面依法治国的“阿基米德支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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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朱桐辉: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北京云证国际司法鉴定中心学术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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