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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到手机不还,还敢坏胡乱盗刷——你犯罪了!

吉安中院 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3-31


随着网络支付的发展

手机就有了另一种功能

电子钱包

可以说

出门能不带钱包

但一定要带手机

那万一,手机丢了

你的钱还安全吗?

因为一部手机

起了贪念



傅奶奶捡到一部手机

交给孙子小黄使用

小黄拿到手机

便起了歪心思

当天便拿着手机查看

并用手机解锁等技术

破解手机并操作

更改手机内支付宝密码

及其绑定的手机号

小黄更改密码后

通过扫码支付等方式

共计盗刷钱款四千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更改他人支付宝账号绑定手机号码,盗得他人支付宝内的钱财价值人民币4530.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念其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法院最终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意外丢手机

 总是第一时间期望

有个好心人捡到你的手机

并把它归还给你


但是

很多人觉得这是“意外之财”

可以据为己有

没有义务归还


可这不仅是道德问题

如果拒不归还、甚至动起歪念

很可能会涉嫌违法

法条链接捡到就是自己的?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条: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别人手机里的钱

想花就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近年来

 类似捡到失物拒不归还

 勒索敲诈的事件频繁上演

 除了激起民愤之外

 也着实让我们的传统美德蒙羞

 

在此

也警告那些有歪念的人

 不属于自己的物品千万别占为己有

 切勿因一时的贪念

而惹来牢狱之灾


综合:新干县人民法院 邓文琦 陈言根

编辑:吉安中院新媒体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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