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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宪丨钟律与琴律(四)

崔宪 中国昆剧古琴研究会 2022-12-20

编者按:

曾侯乙编钟是用于“宴饮之乐”的大型乐器,其钟铭“”“曾”表示某音上方或下方纯律大三度音。将古琴正调定弦法上各徽律高与曾侯乙钟铭结合,可以清晰地看出一个律位可能兼含二至三个律高,这是琴律的物理特性,也是琴律之所以被称作复合律制的原因。


钟律与琴律
 

三、琴律各律与钟铭的关系

曾侯钟铭的铭文中,文献失载的有“”“曾”,均为表示某音上大三度的后缀词。在已有的研究成果中,对“”字的上方纯律大三度含义几乎没有分歧,而“曾”字,裘锡圭、李家浩先生释“增”,是发音体长度的增加还是音程或频率的增加有不同的解释。[1]本文取“弦长增加”说,“曾”即某音下方纯律大三度音。

弦上的各徽,其按音与散音的关系为:

散音为“宫”时,七徽为高八度“宫”,十一徽为“宫”,九徽为“徵”,八徽为“羽”,十二徽为“徵曾”,十徽为“羽曾”。即:1、空弦与十一徽互为、曾关系。[2]这种不假计算的便利与结果的准确性,恰是中国古代以简驭繁的思维特征。去掉重复的音,单纯的、曾关系(不包括全部“异列同位”的同名音)如下[3]:􀀁􀀁

这里产生的,正好包括编钟铭文上全部基本的十二律律高:四基——宫、徵、商、羽,四——宫、徵、商、羽,四曾——宫曾、徵曾、商曾、羽曾(九徽上的各“基”音,到十二徽上的各“曾”音,是由九徽的弦长2/3,增为十二徽的弦长5/6,得到基音下方大三度音)。用音系网表示如下:

需要说明的是,“羽”有二个律高:“基列”的A和“一次低列”的A。前者为三分律大六度,906音分;后者为纯律大六度,884音分。“羽曾”也有两个律高“基列”的F和“一次低列”的F。前者为纯四度,498音分,另有钟铭“和”,是琴律与三分律的重要不同点;后者为宽四度,520音分,是琴律与三分律的重要相似点。这一相似点,使所谓“纯律”和三分律,在一定条件下各自以自身的律学逻辑出发,最后可以取得“殊途同归”的结果。也是历史上曾可以三分律的方法,达到琴律所用律高并替代琴律的可能。[4]

以上是琴律的正调定弦法各徽所产生的律高,及钟铭、曾关系的基本来源。琴的“徽分”,朱长文称之为“节”:“徽有疏密者,取其声之所发,自然之节也。”[5]沈括对“节”的表述说得更明白:“所谓正声者,如弦之有十三泛韵,此十二律自然之节也。盈丈之弦,其节亦为十三,盈尺之弦,其节亦为十三;故琴以为十三徽。不独弦如此,金石亦然。……石无大小,有韵处亦不过十三,犹弦之有十三泛声也。”[6]这所谓“十三泛声处”的“徽分”所在,即弦的“节点”。在节点位置上,以按音得出的、曾音程,也是“均钟”只需五弦,“多一弦则不必,少一弦则不足”的理由所在。

据此,正调的两种定弦法各徽上所得律高,如图所示:

图中的全部22个律高,同属十二个“律位”。即一个律位可能兼含二至三个律高,在不同“列”而同律名的律高上,列与列之间存在22音分的音差(普通音差),如前述两个“羽”和两个“羽曾”,及上图“一次低列”的♯C“羽”,和“二次低列”的♯C“羽”;“一次低列”的♯F“商”,和“二次低列”的♯F“商”等等,这是琴律的物理特性必然产生的结果,也即“复合律制”的命名原因。

曾侯乙编钟是用于“宴饮之乐”的大型乐器,其钟铭所包含的,应是先秦乐律的基本内容。从“琴五调”的定律与钟铭的关系及测音研究作综合考察,对铭文进行律学分析及校释,则可进一步论证钟律与琴律的同构关系。



[1]裘锡圭、李家浩:《曾侯乙墓钟磬铭文释文说明》,《音乐研究》1981年第1期,第38、63页;李纯一:《曾侯乙墓编钟的编钟和乐悬》,《音乐研究》1985年第2期,第68—69页。
[2]黄翔鹏:《均钟考》,《黄钟》1989年第2期。
[3]黄翔鹏:《中国人的思路、风格和气派》, 根据1991年2月文稿所写的节略本,发表于1992年8月在北京大学召开的“音乐物理与音乐心理研讨会”,见《炎黄文化与民族精神》,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
[4]参拙文《先秦乐律的历史流变》(上)中“变律理论与京房60律”一节,载《黄钟》1994年第1期。
[5][宋]朱长文:《琴史·莹律》,《四库艺术丛书》,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年,第839—861页。
[6]胡道静校证:《<梦溪笔谈>校证》,533条,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第915页。
原文发表于《中央音乐学院学报》,1995年第1期。


往期回顾:

崔宪丨钟律与琴律(一)

崔宪丨钟律与琴律(二)

崔宪丨钟律与琴律(三)

黄翔鹏丨“琴律”研究
杨荫浏:蝶梦游 ——从这一乐曲来看一般乐曲的史料、标题和艺术形象等问题
张振涛:古琴至上

编辑:西西
审校:安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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