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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直管公房承租人变更申请不予办理的答复不服,怎么办?

2017-02-17 专业规则创新价值 张涛律师

 

供稿│易居房产律师团队研究部


来源│易居房产律师团队案例研究库(2017-019)


对直管公房承租人变更申请不予办理的答复不服,怎么办?

---侯某与某区人民政府公房管理纠纷案法律评析

 

【关键词】


重复处理行为  承租人  直管公房  租赁合同  申诉

 

【要点提示】


法院对行政诉讼中重复处理行为,无法贸然使之进入行政诉讼程序。否则,会出现混乱,让行政行为之确定力,公定力和执行力同样出现不稳定

 

【当事人信息】


原告:侯某


被告:某区人民政府

 

【案情简介】


侯某之父侯某1与被告所属单位某区房屋经营管理中心签订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承租某处一套房屋,该房屋系被告直管公房。侯某1938年生于涉案房屋所在城市,1976年因工作原因将户口迁至外省。1990年因侯某配偶有病提前退休,退休后经常居住在涉案房屋。侯某1有子女五人,只有侯某与其共同居住在该涉案房屋时间较长。侯某父母于2004和2005年相继去世。


2006年后,由侯某向被告所属的区房屋经营管理中心交纳租金。2014年,侯某向某区房屋经营管理中心提出申请,要求将涉案房屋承租人变更为侯某,并提交身份证、户口登记卡、父母死亡证明书、某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复印件等证明材料。某区房屋经营管理中心于2014年对原告的申请作出答复,主要内容为:“因户口不在涉案房屋所在城市,我中心无法为您办理更名手续”。


侯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撤销某区人民政府2014年作出的不予为侯某变更涉案房屋公房承租人的答复,责任某区人民政府限期对侯某申请办理所住涉案公房承租人变更手续事宜重新予以答复。

 

【法院裁决】


驳回侯某的起诉

 

【案件评析】


一、对答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为何被驳回起诉?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应当裁定不予立案,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本案中,涉案房屋系直管公房,侯某户籍所在地并非涉案房屋所在地,侯某多次向某区房屋经营管理中心及其分中心申请承租涉案房屋,均答复其非本地户籍,不符合承租条件,被诉答复系驳回对侯某申请事项不予办理答复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因此,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二、目前我国对于行政重复处理行为,裁判规则是什么?


行政重复处理行为系指行政机关对先前行政行为已确定的行政法律关系状态予以再确定,并未产生新的法律效果之行为。对于不服复议决定的后果又可分为两种情形,终局的复议决定非终局的复议决定,对于终局的复议决定可以提起复议性申诉但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对于非终局的复议决定行政相对人当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因不享有诉权而无法提起行政诉讼,只能提起复议性申诉


对于无法实现目的的申诉当事人会寻求其他的救济方式,比如起诉,这就相当于是行政诉讼中对再审无法实现而进入后再审阶段,后再审阶段目前是不存在的规定不受理“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在于已经出现了前述情形而对此情形没有相应的制度予以解决,贸然使之进入行政诉讼程序会出现混乱,让行政行为之确定力,公定力和执行力同样出现不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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