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述|中国家事判决在国外承认与执行研讨会暨第31期家事与财富传承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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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时间2022年8月27日上午,中国家事判决在国外承认与执行研讨会暨第31期家事与财富传承沙龙通过线上形式圆满举办。
本期沙龙的主办方为中国国际私法学会涉外家事法律专题研究委员会,承办方为承信全球家族办公室。
本次会议由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袁发强教授主持。
本期沙龙致辞嘉宾为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教授郭玉军教授。
本期沙龙主讲嘉宾为澳大利亚汇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CIETAC)仲裁员刘志军律师,中国、蒙古国律师、蒙古国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塔娜律师,承信全球家族办公室首席律师、北京市十佳婚姻家庭法律师孙长刚律师。
与谈嘉宾有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国际经济法所长何其生教授,澳门许凤娟律师事务所创办人、香港注册国际律师许凤娟大律师,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樊丽君教授。
相关高校、律师事务所、信托机构、保险公司、家族办公室等100多位关注财富传承、家族信托领域专家学者及专业人士通过线上方式参加了本期沙龙。
主持人:袁发强教授
讲座伊始,主持人袁发强教授对各位嘉宾和在线参会人员表示欢迎,并介绍了本期活动的致辞嘉宾、主讲嘉宾、与谈嘉宾情况。
袁教授讲到,将中国家事判决在国外的承认与执行作为研讨会主题,视角新颖。通过今天邀请到的与会嘉宾,谈一谈中国婚姻家事判决在外国的承认和执行,对于我们从事理论研究或者法律实务界来说的话,都是很有意义的。感谢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对我们这个专题委员会的大力支持,今天我们很荣幸的邀请到了中国国际私法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郭玉军教授。她也是我们研究涉外家事法律问题的先驱,曾经受外交部的委派在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上参与相关的国际立法活动,感谢郭老师支持我们这个专题委工作!
致辞嘉宾:郭玉军教授
主讲嘉宾
刘志军律师
本次会议的第一位主讲嘉宾是澳大利亚Juris Bridge Legal(汇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志军律师。刘律师是具有中国、澳洲和新西兰三国执业律师资格和执业经验的跨境事务律师,同时也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CIETAC)和上海国际仲裁中心(SHIAC)等多家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刘律师的发言主题是中澳跨境(家事)争议解决之跨境执行实务问题。 刘律师首先阐述了向外国(比如澳洲)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国内法院的司法裁决的相关问题产生的原因,并辅之以汇桥律师事务所刘律师团队近期胜诉并创制了新的案例法的成功案例,介绍了中国法院民事调解书在澳洲法院被获准执行的情况,阐述了这一案例法的创立在澳洲国际私法领域的学术意义和此判例在司法实践律师实务双方面的重要现实意义。 关于在澳洲法院申请执行中国法院民事司法裁决的法律依据,由于中澳两国之间没有互相承认和执行对方法院民事裁决的双边条约,因此申请澳洲法院执行中国法院裁决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普通法(Common Law即判例法),也就是遵循先例。具体来说目前这一领域主要依据的案例是Bao v Qu一案(涉及国内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在澳洲法院获得备案和执行)以及刘律师团队最近的案例Bank of China v Chen一案(涉及国内法院的民事调解书在澳洲法院获得备案和执行)。 根据以上判例确立的法律原则,可运用普通法程序向澳洲法院申请执行的中国民事判决需具备四要件:原审法院的司法管辖权;该判决是最终的和结论性的;诉讼主体资格/身份一致;诉讼请求涉及固定金额的给付。 关于在澳洲家庭法院注册中国法院做出的涉及孩子的判决的问题,刘律师从以下两个主要方面进行了阐述介绍:一是在澳洲家庭法院申请注册中国法院(涉及儿童)判决的法律依据;二是在澳洲家庭法院获得注册的中国法院(涉及儿童)判决的效力和作用效果。 关于已注册的中国法院(涉及儿童)判决 vs就同一儿童同一事由的澳洲家庭法院自己的裁决,澳大利亚家庭法院会支持哪个判决的问题,刘律师根据澳洲家庭法案(Family Law Act 1975)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了分析阐释,说明了澳洲家庭法院主要会从有争议的父母或监护人双方合意;孩子的福祉所要求;哪个判决会对孩子福祉产生不利影响;以及中国判决作出后至今孩子的情形是否发生改变等方面来考量,强调澳洲家庭法院会遵循孩子的利益和根本福祉至上的基本家庭法原则来判断和作出取舍。同时,她还提到,在实践中,已有中国法院的判决书的一方当事人是否应选择在澳洲家庭法院注册中国法院(涉及儿童的)家事判决,还是选择向澳洲家庭法院另行起诉,最终取决于具体案情和总体诉讼策略的考量。
塔娜律师
本次会议的第二位主讲嘉宾是中国律师、蒙古国律师、蒙古国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塔娜律师。塔娜律师的发言主题是中国家事判决在蒙古国承认执行及实务案例,她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阐释了此问题:
第一、在蒙古国执行外国司法机构判决程序分为执行法院判决和执行仲裁院裁决2个种类,其适用法律来源为: 国际协议、公约(例如民事诉讼程序公约 - 1954年海牙公约,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1958年纽约 ,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间投资争议公约 - 1965年华盛顿,关于取消外国公共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 1961 海牙等),蒙古国法律法规(蒙古国民事诉讼法、蒙古国仲裁法、蒙古国法院判决执行法)。
第二、在蒙古国法院判决的执行程序为:满足外国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证据要求并向蒙古国民事初级法院提交注册确认申请,确认后向蒙古国执行总局提交申请并启动程序,同时还具体介绍了法院判决执行程序步骤。
第三、在蒙古国强制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申请注意事项:保证外国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有效,需要提供原件,蒙古国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未满(裁决生效后3年内),外国法院和仲裁院裁决不与蒙古国法律规定的无效条件冲突以及申请外国法院和仲裁院裁决执行时,应随附其他证据材料原件或双认证材料。
孙长刚律师
主题发言结束后,与谈人先后做了与谈发言
与谈嘉宾
何其生教授
第一位与谈嘉宾是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国际经济法所长何其生教授,何教授主要谈了以下三个问题:
第一,就婚姻承认与执行领域的一些特殊问题,如刘志军律师提到的注册制等,和一般的商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还是有一定差异的。2019年《海牙判决公约》没有将家事包括婚姻财产排除在公约的适用范围之外。《海牙判决公约》第2条第1款排除自然人的身份、家事、抚养等事项的主要原因在于,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一系列专门性公约已有相关规定,如承认离婚、承认婚姻效力、承认抚养等方面的公约。在此情况下,为了避免公约之间的交叉重叠甚至冲突,就决定将这一部分内容排除在海牙判决公约的适用范围之外。
第二,就孙长刚律师所提出的,比如美国各个州法院对于判决的承认和执行的不一致,导致产生误会的问题,在2021年的《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中的很大一部分关于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内容中有所涉及。其中有一些新的规定,比如对于外国判决是否是终局判决的认定就非常的灵活。以互惠为例,根据《纪要》第44条第1款,根据该法院所在国的法律,人民法院作出的民商事判决,可以在得到该国法院的承认和执行,就可以认为是构成互惠的基本的条件。这种宽松的条件就为未来中外之间判决的流通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循环。涉外审判纪要对于中国法院处理涉外案件具有指导性的意义,这样的一种表态将在未来的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领域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
第三,在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领域,合作的重要性将愈发凸显。当代国际社会,人员、财产、物品、商品在不停流动的过程之中,如果在一国法院作出的判决,不能够得到另一国法院的承认和执行,将毫无疑问浪费大量的时间与精力,同时,从商业的角度而言也可能会对当事人造成毁灭性的打击。在这种情况下,国际间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合作对商业实体与商事活动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和意义,这一价值和意义在2019年《海牙判决公约》中得到了非常好的体现。如果国际社会在判决承认与执行领域有着良好的合作,这将对于目前正在谈判的海牙管辖权公约也会起到很大的积极作用。
管辖权的问题更加复杂,更加涉及各国主权的核心利益,因此各国都更不愿意让步。管辖权的谈判还涉及到复杂的英美法系在法律传统上的差异性问题,尤其以美国为例,其联邦法律体系中就没有关于管辖权的规则。因此,如果国际社会在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领域能够有良好的合作,管辖权领域就减少了很多谈判的压力。目前管辖权公约的谈判依然是在工作组的层面开展,可能在明年或后年纳入特委会层面的正式谈判。如果相关的公约都能达成并获得各国的认可,跨国司法的合作将会被大幅度推进。近日,欧盟已经批准了《海牙判决公约》,这对于判决公约未来的发展有很好的价值和意义。从中国的角度,我们一直呼吁中国尽早的批准2005年的《协议选择法院公约》,签署甚至批准2019年的《海牙判决公约》。我们相信,中国判决的“走出去”与更好的国际司法交流,会使国际社会对于中国的法律制度、司法制度更加认可。
许凤娟大律师
樊丽君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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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期回顾
Review of previous periods
●综述与视频回放|第三十期(香港)承信家事与财富管理、传承沙龙
●综述及视频回放|第二十九期“承信家事与财富管理、传承沙龙”
●第二十八期“承信家事与财富管理、传承沙龙”综述暨视频回放●2022跨境遗嘱与继承公证实务研讨暨第26期家事与财富传承沙龙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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