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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述|中国家事判决在国外承认与执行研讨会暨第31期家事与财富传承沙龙

承信全球 涉外家事与财富传承
2024-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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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时间2022年8月27日上午,中国家事判决在国外承认与执行研讨会暨第31期家事与财富传承沙龙通过线上形式圆满举办。

      本期沙龙的主办方为中国国际私法学会涉外家事法律专题研究委员会,承办方为承信全球家族办公室。

      本次会议由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袁发强教授主持。

      本期沙龙致辞嘉宾为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教授郭玉军教授。

      本期沙龙主讲嘉宾为澳大利亚汇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CIETAC)仲裁员刘志军律师,中国、蒙古国律师、蒙古国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塔娜律师,承信全球家族办公室首席律师、北京市十佳婚姻家庭法律师孙长刚律师。

      与谈嘉宾有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国际经济法所长何其生教授,澳门许凤娟律师事务所创办人、香港注册国际律师许凤娟大律师,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樊丽君教授。

      相关高校、律师事务所、信托机构、保险公司、家族办公室等100多位关注财富传承、家族信托领域专家学者及专业人士通过线上方式参加了本期沙龙。







主持人:袁发强教授



      讲座伊始,主持人袁发强教授对各位嘉宾和在线参会人员表示欢迎,并介绍了本期活动的致辞嘉宾、主讲嘉宾、与谈嘉宾情况。

      袁教授讲到,将中国家事判决在国外的承认与执行作为研讨会主题,视角新颖。通过今天邀请到的与会嘉宾,谈一谈中国婚姻家事判决在外国的承认和执行,对于我们从事理论研究或者法律实务界来说的话,都是很有意义的。感谢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对我们这个专题委员会的大力支持,今天我们很荣幸的邀请到了中国国际私法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郭玉军教授。她也是我们研究涉外家事法律问题的先驱,曾经受外交部的委派在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上参与相关的国际立法活动,感谢郭老师支持我们这个专题委工作!

致辞嘉宾:郭玉军教授




      郭玉军教授首先代表中国国际私法学会祝贺中国国际私法学会涉外家事法律专题研究委员会主办的“中国家事判决在国外承认与执行研讨会暨第31期家事与财富传承沙龙”在线上顺利举办。感谢孙长刚律师,感谢会议及沙龙承办方承信全球家族办公室精心组织和安排。她讲到今天会议有两个明显的特点:一是会议选取的主题非常好,视角独特,探讨的是中国婚姻家事判决/调解书在外国的承认与执行;相信外国的经验对我国法院承认与执行外国家事判决也有借鉴意义。二是主讲嘉宾、与谈嘉宾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理论涵养,两组专家可以实现实践与理论的良好互动,他们的演讲非常令人期待。此外,特别值得肯定的是,中国国际私法学会涉外家事法律专题委员会自成立以来,每年坚持开展学术活动,取得良好的效果。希望委员会一如既往,坚守学术理想与信念,进一步积极推动中国涉外家事立法、实践、理论研究的发展,推动我国涉外法治体系建设不断进步。最后祝今天的会议暨沙龙活动取得圆满成功!






主讲嘉宾




刘志军律师


      本次会议的第一位主讲嘉宾是澳大利亚Juris Bridge Legal(汇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志军律师。刘律师是具有中国、澳洲和新西兰三国执业律师资格和执业经验的跨境事务律师,同时也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CIETAC)和上海国际仲裁中心(SHIAC)等多家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刘律师的发言主题是中澳跨境(家事)争议解决之跨境执行实务问题。      刘律师首先阐述了向外国(比如澳洲)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国内法院的司法裁决的相关问题产生的原因,并辅之以汇桥律师事务所刘律师团队近期胜诉并创制了新的案例法的成功案例,介绍了中国法院民事调解书在澳洲法院被获准执行的情况,阐述了这一案例法的创立在澳洲国际私法领域的学术意义和此判例在司法实践律师实务双方面的重要现实意义。       关于在澳洲法院申请执行中国法院民事司法裁决的法律依据,由于中澳两国之间没有互相承认和执行对方法院民事裁决的双边条约,因此申请澳洲法院执行中国法院裁决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普通法(Common Law判例法),也就是遵循先例具体来说目前这一领域主要依据的案例是Bao v Qu一案(涉及国内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在澳洲法院获得备案和执行)以及刘律师团队最近的案例Bank of China v Chen一案(涉及国内法院的民事调解书在澳洲法院获得备案和执行)。       根据以上判例确立的法律原则,可运用普通法程序向澳洲法院申请执行的中国民事判决需具备四要件:原审法院的司法管辖权;该判决是最终的和结论性的;诉讼主体资格/身份一致;诉讼请求涉及固定金额的给付。       关于在澳洲家庭法院注册中国法院做出的涉及孩子的判决的问题,刘律师从以下两个主要方面进行了阐述介绍:一是在澳洲家庭法院申请注册中国法院(涉及儿童)判决的法律依据二是在澳洲家庭法院获得注册的中国法院(涉及儿童)判决的效力和作用效果。       关于已注册的中国法院(涉及儿童)判决 vs就同一儿童同一事由的澳洲家庭法院自己的裁决,澳大利亚家庭法院会支持哪个判决的问题,刘律师根据澳洲家庭法案(Family Law Act 1975)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了分析阐释,说明了澳洲家庭法院主要会从有争议的父母或监护人双方合意;孩子的福祉所要求;哪个判决会对孩子福祉产生不利影响;以及中国判决作出后至今孩子的情形是否发生改变等方面来考量,强调澳洲家庭法院会遵循孩子的利益和根本福祉至上的基本家庭法原则来判断和作出取舍。同时,她还提到,在实践中,已有中国法院的判决书的一方当事人是否应选择在澳洲家庭法院注册中国法院(涉及儿童的)家事判决,还是选择向澳洲家庭法院另行起诉,最终取决于具体案情和总体诉讼策略的考量。




塔娜律师


       本次会议的第二位主讲嘉宾是中国律师、蒙古国律师、蒙古国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塔娜律师。塔娜律师的发言主题是中国家事判决在蒙古国承认执行及实务案例,她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阐释了此问题:

       第一、在蒙古国执行外国司法机构判决程序分为执行法院判决和执行仲裁院裁决2个种类,其适用法律来源为: 国际协议、公约(例如民事诉讼程序公约 - 1954年海牙公约,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1958年纽约 ,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间投资争议公约 - 1965年华盛顿,关于取消外国公共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 1961 海牙等),蒙古国法律法规(蒙古国民事诉讼法、蒙古国仲裁法、蒙古国法院判决执行法)。

       第二、在蒙古国法院判决的执行程序为:满足外国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证据要求并向蒙古国民事初级法院提交注册确认申请,确认后向蒙古国执行总局提交申请并启动程序,同时还具体介绍了法院判决执行程序步骤。

       第三、在蒙古国强制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申请注意事项:保证外国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有效,需要提供原件,蒙古国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未满(裁决生效后3年内),外国法院和仲裁院裁决不与蒙古国法律规定的无效条件冲突以及申请外国法院和仲裁院裁决执行时,应随附其他证据材料原件或双认证材料。




孙长刚律师


       本次会议的第三位主讲嘉宾是承信全球家族办公室首席律师、北京市十佳婚姻家庭法律师孙长刚。孙律师的发言主题是美国密苏里州法院承认执行北京市朝阳区法院继承判决案与思考,他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做了阐释:      第一,介绍了国际条约与中美法律规定,包括《承认与执行外国民事和商事判决的公约》、司法协助(见中外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表)、相关国内法律依据,以及美国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相关法律。      第二,对美国法院首例承认与执行中国法院民事判决案件做了介绍。2009年孙长刚律师代理的国内继承案件,由北京市朝阳区法院2009年3月作出生效判决,后申请美国法院承认执行,此继承判决应该是首例获美国法院承认执行的中国民事判决。孙律师还回顾了美国法院承认与执行的其他四例中国法院民事判决。      第三,孙律师接着分享了中国朝阳区人民法院继承案例—即2009年12月15日,美国密苏里州法院承认与执行的中国朝阳区法院(2009)朝民初字第5818号判决。      第四、孙律师还简短陈述了美国法院承认执行中国法院继承判决过程。      第五,最后,孙律师提出了法律思考:美国认可5例中国法院民事判决是否意味给与中国互惠?如中国为此给予美国某个州法院互惠,承认执行该州判决,考虑到美国各州立法不一,其他州此后拒绝承认执行中国法院判决怎么应对?

 主题发言结束后,与谈人先后做了与谈发言

与谈嘉宾




何其生教授


       第一位与谈嘉宾是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国际经济法所长何其生教授,何教授主要谈了以下三个问题:

       第一,就婚姻承认与执行领域的一些特殊问题,如刘志军律师提到的注册制等,和一般的商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还是有一定差异的。2019年《海牙判决公约》没有将家事包括婚姻财产排除在公约的适用范围之外。《海牙判决公约》第2条第1款排除自然人的身份、家事、抚养等事项的主要原因在于,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一系列专门性公约已有相关规定,如承认离婚、承认婚姻效力、承认抚养等方面的公约。在此情况下,为了避免公约之间的交叉重叠甚至冲突,就决定将这一部分内容排除在海牙判决公约的适用范围之外。

       第二,就孙长刚律师所提出的,比如美国各个州法院对于判决的承认和执行的不一致,导致产生误会的问题,在2021年的《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中的很大一部分关于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内容中有所涉及。其中有一些新的规定,比如对于外国判决是否是终局判决的认定就非常的灵活。以互惠为例,根据《纪要》第44条第1款,根据该法院所在国的法律,人民法院作出的民商事判决,可以在得到该国法院的承认和执行,就可以认为是构成互惠的基本的条件。这种宽松的条件就为未来中外之间判决的流通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循环。涉外审判纪要对于中国法院处理涉外案件具有指导性的意义,这样的一种表态将在未来的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领域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

       第三,在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领域,合作的重要性将愈发凸显。当代国际社会,人员、财产、物品、商品在不停流动的过程之中,如果在一国法院作出的判决,不能够得到另一国法院的承认和执行,将毫无疑问浪费大量的时间与精力,同时,从商业的角度而言也可能会对当事人造成毁灭性的打击。在这种情况下,国际间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合作对商业实体与商事活动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和意义,这一价值和意义在2019年《海牙判决公约》中得到了非常好的体现。如果国际社会在判决承认与执行领域有着良好的合作,这将对于目前正在谈判的海牙管辖权公约也会起到很大的积极作用。

       管辖权的问题更加复杂,更加涉及各国主权的核心利益,因此各国都更不愿意让步。管辖权的谈判还涉及到复杂的英美法系在法律传统上的差异性问题,尤其以美国为例,其联邦法律体系中就没有关于管辖权的规则。因此,如果国际社会在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领域能够有良好的合作,管辖权领域就减少了很多谈判的压力。目前管辖权公约的谈判依然是在工作组的层面开展,可能在明年或后年纳入特委会层面的正式谈判。如果相关的公约都能达成并获得各国的认可,跨国司法的合作将会被大幅度推进。近日,欧盟已经批准了《海牙判决公约》,这对于判决公约未来的发展有很好的价值和意义。从中国的角度,我们一直呼吁中国尽早的批准2005年的《协议选择法院公约》,签署甚至批准2019年的《海牙判决公约》。我们相信,中国判决的“走出去”与更好的国际司法交流,会使国际社会对于中国的法律制度、司法制度更加认可。



许凤娟大律师


       许凤娟大律师是第二位与谈嘉宾,是澳门许凤娟律师事务所创办人、香港注册国际律师、首届粤港澳大湾区律师、珠海国际仲裁院首届仲裁员、调解员、海南凤凰跨境跨域家事法律服务协作中心首批成员。她首先简述了《澳门法院确认内地法院离婚判决的程序》。她介绍到澳门是海牙公约生效地区,就澳门法院确认内地法院离婚判决程序的法律依据,首先,法律要求离婚判决必须是生效判决。许凤娟大律师主要从以下六个方面阐释:       第一,澳门以《民事诉讼法典》第1199条至第1205条为法律依据,澳门法律体系以《民事诉讼法典》第五卷第十四编架构了澳门法院对澳门以外地方法院或仲裁员所作裁判之审查。         第二,许律师提到,澳门签署《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内澳判决安排》),双方约定自2006年4月1日生效。《内澳判决安排》旨在建立内地与澳门之间相互认可、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双向机制,对于民商事案件的范围、判决的含义、管辖权、财产的查封扣押及冻结等事项做了具体规定,共计24条。       第三,她还对比了《内澳判决安排》和澳门《民事诉讼法典》。她介绍到,基于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基本法律理念,《内澳判决安排》作为“私法协助领域之协议或特别法”,《内澳判决安排》应当在澳门法院审查、确认内地法院判决的司法实践中得到优先顺序适用。      第四,许律师提到,若澳门或内地居民在内地法院进行离婚诉讼及得到离婚判决后,可以向澳门特别行政区中级法院透过提起确认《澳门以外地方法院或仲裁员所作裁判审查及确认的程序》。但上述诉讼程序是必须委托律师,由律师撰写及向中级法院提交起诉状,期间介绍了澳门法律援助制定。      第五,她还介绍了离婚证和离婚判决的不同。离婚证是在夫妻双方就离婚及相关的财产分割、未成年子女抚养等达成协议的前提下,亲身到内地民政部门或行政机关办理的,离婚证是行政确认,由行政机关所发出。离婚判决是在夫妻双方未能就离婚达成全部或部分协议时,诉诸法院,寻求法院帮助调解及作出的离婚判决,由司法机关所作出。由此可得知澳门普遍法院司法见解是接受内地离婚证作为澳门以外地方法院或仲裁员所作裁判审查及确认的程序标的。      第六,许律师总结到,透过《内澳判决安排》,可以看出,对于一方法院所作诉讼离婚判决,另一方法院只需依法审查是否存在不允许确认的情况,即违反法律的情况,而并不需要再次审查案件实体问题,这大大加快及方便了两地区的居民变更婚姻状况,同时亦大量减少两地法院处理诉讼离婚案件的工作量,符合诉讼经济原则,进一步巩固了澳门国际都会的形象。


樊丽君教授


       第三位与谈嘉宾是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樊丽君教授。       樊教授表示很高兴能有机会参加这样一个跨越家事法和国际私法的跨界交流会议。她主要讲以下几点:       第一,对这次会议的总体评价。她个人认为,今天的会议有两新:首先是角度新:角度新体现在学术界关于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的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在研究外国的判决在中国的承认和执行,和海牙公约的研究这两个领域。中国的判决在外国的承认和执行研究成果非常少。内容新表现在各主讲嘉宾的发言在中国知网上都没有相同或者相近的国别研究。而且对所涉国家的相关制度及其实践的介绍内容很详尽,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第二,是谈一点感悟。来自澳大利亚的刘志军律师谈到中国的家事判决在澳洲实行的注册制,非常具有借鉴意义。中国对外国法院家事判决的承认和执行主要集中在对离婚判决的承认,但对离婚后果的法律文书(包括离婚后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是拒绝承认和执行的。目前在国内没有一例这样的案件。在外国的遗产继承的判决在中国的承认和执行的案件也没有搜到一例。对于这一做法,建议借鉴澳大利亚的做法,就是关于离婚后果的判决和遗产继承的判决,虽然不能承认和执行,但对之予以注册,在符合特定的条件下,当事人可以对外国判决所涉事项在中国再次起诉。       第三,在国外,如在德国波恩大学,家庭法研究所的全名是德国、欧洲、国际家庭法研究所。也就是说,家庭法研究所的包括对实体家庭法、区际法律冲突、国际法律冲突的研究。德国的家庭法研究所的所长,不仅是家庭法的专家,同时也是涉及家事法方面的区际和国际相关的法律冲突、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这方面的专家。考虑到学科的交叉与融合,在课程的设置上也应做到交叉与融合,比如说家庭法,讲完家庭实体法以后,也要把相应的涉及到的国际私法方面的内容,外国的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问题,在家庭法里面讲一下。与谈结束后,上海普陀公证处李辰阳公证员、暨南大学法学院戴霞教授等嘉宾也做了交流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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