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网购实物不符,买家怒告商家却败诉,这故事有点尴尬......

长江公益律师团 2017-05-03


小编教你如何找律师:律师团推出一款“神器”,法律咨询有它就够了!


我是尔康

最近,紫薇和我冷战了

原因是这样的


她叫我在网上买窗帘

网购图是这样的:



够大气奢华上档次吧

我开开心心等货送回来

实体却是这样的:



我拼命向她证明网购的窗帘

完全能够遮住咱家的落地窗

紫薇,你听我解释….



 

尔康

店家送了个什么玩意???还好法院判商家退钱赔款,不然宝宝要发怒了。

26分钟前

永琪、小燕子、皇阿玛

容嬷嬷:呵!呵!



那么,是不是跟尔康类似的情况都能退货赔款呢?

且听坤宁宫的容嬷嬷怎么说


2016年5月22日,容嬷嬷在京东商城网上下单购便携无损音乐播放器hifi音质(以下简称播放器)四台,播放器单价为1298元、四台共计5192元。商品宣传显示播放器屏幕为2.0寸

 

皇后不在

一个人在坤宁宫

放着四个播放器

将音乐开到最大

我就是这个世界的 dancing queen

 


But

2016年5月23日

容嬷嬷收到的却是:

 

说好的2.0寸

实际为1.6寸的播放器

  

容嬷嬷表示:嗨呀,好气啊

生气的她遂将武汉京东某公司告上法庭


 

一审结果



京东辩称,公司在宣传页面上,标示了1.2至3.5英寸并且在规格参数中详细标注了产品的长、宽、高,涉案产品的寸或英寸是一个行业惯例,一般都是按照英寸来做计量单位的,所以并不会引起容嬷嬷的误解,不会对其产生误导。

 

河南省郑州某法院审理后认为,即使京东所述“涉案产品的寸或英寸是一个行业惯例,一般都是按照英寸来做计量单位的”属实,也属于易引人误解为“寸”的虚假宣传,故对该项辩称不予采信。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合格、计量正确的公平交易条件。经营者广告宣传,广告语应当真实、准确、客观,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河南省郑州某法院一审判决


 

京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已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故应退还容嬷嬷全部购物款,并增加赔偿该购物款3倍的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武汉京东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容嬷嬷退还购物款5192元,赔偿15576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19元。


 

武汉京东某公司不服

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武汉京东某公司上诉请求:

 

1、根据行业习惯,该类产品一般以英寸作为计量单位。该产品采用了毫米制对产品长、宽、高做了标注,与容嬷嬷收到的产品相符,不存在故意隐瞒商品尺寸的欺诈问题

 

2、容嬷嬷在法院有大量同类型诉讼案件,主观上对“寸”与“英寸”已经有了正确认识,我司的宣传并未对其产生误导,容嬷嬷的购买行为亦并非基于其错误的意思标示并不构成欺诈。

 

最终,事情出现了反转

 ↓ ↓ ↓


郑州中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容嬷嬷多次购买同类产品宣传上的标示瑕疵商品,以图通过诉讼谋取利益,其行为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范的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这里是重点】

 

鉴于容嬷嬷作为一名专业知识丰富的购买人,在实施购买行为时对该商品宣传上的标示瑕疵有足够的了解,该商品标示瑕疵亦不足以引起普通消费者的误解,且容嬷嬷未举证该商品有其他质量问题,故容嬷嬷称构成欺诈的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二审法院认为容嬷嬷的行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精神不符,其要求京东退还购物款及增加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应予改判,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某人民法院对该案的民事判决;

 

二、驳回容嬷嬷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31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19元,均由容嬷嬷负担。

 


今年3月15日

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网购诚信与消费者认知调查报告》

↓↓


我们可以看见,网购存在的问题花样百出,消费者购物时一定要保持清醒,多加比对,必要时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身利益。小编下面来谈谈,网购维权需要掌握的知识。

↓↓↓

如何判断商家是否存在欺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这里我们可以看见,判断商家存在欺诈行为有三个要件:


1、从主观看,经营者在主观上是否有诱使消费者产生错误意思表示的目的;

2、从客观行为看,是否采取了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等欺骗手段;

3、从结果看,是否有诱使消费者产生误解,作出违背自己意愿的意思表示,从而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事实发生。


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方可认定为经营者实施了欺诈性经营行为。


什么情况下消费者可获得损害赔偿?



一、如果消费者主张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构成欺诈,可要求经营者承担相应惩罚性赔偿责任。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如果消费者主张其购买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可以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可要求食品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相应惩罚性赔偿责任。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96条第2款的规定: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三、2016年11月,国务院法制办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但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牟利为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不适用本条例”。


这里我们要注意的是,如果有的消费者知假买假,以牟利为目的而购买瑕疵商品后,要求惩罚性赔偿,以案例中的容嬷嬷为例,该类诉讼不被法院支持。

 



网购被坑了怎么办?找他们就对了!



(1)消费者投诉举报专线:12315(异地投诉需加拨区号)


(2)中国电子商务投诉与维权公共服务平台 www.100ec.cn/zt/315


(3)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微信公众账号:DSWQ315(网购投诉平台)


【小编提醒】

消费者网购商品时应保留购物凭证,留存好订货单、发货凭证、银行流水等信息,以便维权时提供有效证据,同时,对于快递送货单等信息也要保存,以防和商家商议退货赔偿时对方耍赖。



叫你亲的不一定亲

把你捧成上帝也能将你打落凡间

大家网购时定要多加小心

坏心眼不能有

但心眼不能少

更多精彩:


女子被流浪狗咬伤,竟起诉邻居,这个细节你怕是想不到!


 女工哺乳期被辞退,打官司竟然败了!就因为这个错误行为...


 武汉律师“朗读者”首期上线,女律师为何泪洒现场??


 不得了!13家律所同时进校园,这事在湖北还是头一遭!


离个婚,夫妻俩竟然相互挖坑!法院判决很实在~


—End—


来源 | 中国裁判文书网

编辑 | 朱丽兰  实习生廖旭芳

投稿邮箱 | cjrblawyer@163.com


cjrblawyer

长江日报公益律师团

 

4006075180


本公众号免费提供法律援助,法律咨询

敬请关注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