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事诉讼“司法确认”程序的十问十答
2020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下发《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与《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在20个城市的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和部分专门人民法院开展民事诉讼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杭州地区也列于其中。
改革试点工作主要围绕“优化司法确认程序”、“完善小额诉讼程序”、“完善简易程序规则”、“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健全电子诉讼规则”五大主题版块展开,以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
前两期,我们通过十问十答的方式,了解了“小额诉讼”和“简易程序”的那些事儿(点击划线部分可快速阅览)
本期,我们同样通过问答的方式,带您详细了解民事诉讼中的“司法确认”程序。
01
司法确认程序是什么,
它与诉讼程序有何不同?
司法确认程序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的一种。它是依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对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之外达成的民事调解协议进行自愿性、合法性的审查,并赋予其强制执行力的非讼程序。司法确认程序实行一审终审,且一般会在立案之日起30天之内审查完毕,除非有特殊情况的延长。同时,申请司法确认的案件,法院不收取任何费用。因此,相比于诉讼程序,司法确认程序具有更为高效、便捷、低成本的特点。
法条援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四)行政赔偿案件。
02
经过司法确认程序出具的法律文书,是否具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可以反悔吗?
人民法院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后作出确认调解协议有效的民事裁定书,与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一样,都具有强制执行力。一方当事人如果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当然,我们更希望达成调解协议的双方能够诚信履约,自动履行,毕竟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就违背了双方当事人调解的初衷,也无利于矛盾的真正化解。
法条援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二条第一款:发生法律效力的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由作出裁定、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或者与其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
03
是不是我们双方当事人自己达成了调解协议就可以申请司法确认?
不是的。可以申请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必须是经过人民调解委员会、法院特邀调解组织或特邀调解员组织调解达成的协议。具体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的名单以法院公示的特邀调解名册为准。人民法院将严格筛选聘任入册的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并加强培训指导,以确保其具有良好的调解能力和职业信誉。
如杭州法院推出的律师调解制度经过多年运行,比较成熟有效,经特邀调解名册中的律师事务所调解工作室或律师调解员调解的案件,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法条援引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调解达成民事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04
离婚等涉身份关系的协议是否可以申请司法确认?
并非所有的调解协议都能够申请司法确认。法律规定有几类纠纷不能申请司法确认,如申请确认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身份关系无效、有效或者解除的,再如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知识产权确权的等等。像离婚协议中涉及婚姻关系的解除,或者可能涉及到物权的确权,这些都不能进行司法确认。
法条援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七条: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一)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二)不属于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三)申请确认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身份关系无效、有效或者解除的;(四)涉及适用其他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审理的;(五)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知识产权确权的。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发现有上述不予受理情形的,应当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05
经过前述调解组织或调解员达成的调解协议,应该向哪个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呢?
司法确认案件的管辖法院,要看案件的来源是法院诉前委派调解的案件还是当事人自行申请调解的案件。
如果案件是当事人起诉至法院后,由法院诉前委派给调解组织和调解员调解的,由作出委派的人民法院管辖。
实践中也鼓励当事人自己合意选择先由人民调解委员会、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调解以解决纠纷,不一定要首先选择诉至法院。如果是经调解组织调解的,可以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是由特邀调解员调解的,则由调解协议签订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案件符合级别管辖或者专门管辖标准的,则由对应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
法条援引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四条:司法确认案件按照以下规定依次确定管辖:(一)委派调解的,由作出委派的人民法院管辖;(二)当事人选择由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特邀调解组织调解的,由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选择由特邀调解员调解的,由调解协议签订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案件符合级别管辖或者专门管辖标准的,由对应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
06
如果达成调解协议后想申请司法确认,需要什么手续和材料?
双方当事人需要及时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如果是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并应载明有代为办理司法确认申请的特别授权。提交的申请材料主要包括司法确认申请书、由调解组织或调解员确认的调解协议以及主要证据材料和当事人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如未及时提交上述材料的,法院会要求当事人限期补交。如果没有及时补交的,法院可能会按自动撤回申请处理。
法条援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六条: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调解协议、调解组织主持调解的证明,以及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财产权利证明等材料,并提供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住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当事人未提交上述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当事人限期补交。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调解达成民事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07
法院司法确认程序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主要审查什么?
人民法院主要审查的是调解协议本身的自愿性、合法性和可执行性。所以,法院会重点关注协议是否违反自愿、合法原则,是否有明确的可执行内容。如果调解协议存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公序良俗以及违反自愿原则和内容不明确等情形,都将得不到法院支持。
特别提醒的是,如果发现当事人有虚假调解和虚假诉讼的,法院还将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民事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法条援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条:经审查,调解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申请:(一)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三)违背公序良俗的;(四)违反自愿原则的;(五)内容不明确的;(六)其他不能进行司法确认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08
法院受理了司法确认申请后,当事人又不想进行司法确认了,能反悔吗?
在确认调解协议的裁定作出前,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撤回司法确认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
但是,如果经法院审查,当事人有滥用权利、违反诚信原则、故意阻碍调解等导致其他当事人诉讼成本增加的行为,法院可以酌情增加其诉讼费用的负担部分。无过错一方当事人提出赔偿诉前调解额外支出请求的,法院可以酌情支持。因此,对于恶意毁约的一方当事人,法院将酌情采取惩戒措施。
法条援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九条:确认调解协议的裁定作出前,当事人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在限期内补充陈述、补充证明材料或者拒不接受询问的,人民法院可以按撤回申请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委派调解机制的指导意见》第十二条:惩戒机制。对当事人滥用诉权、违反诚信原则、故意阻碍调解等导致其他当事人诉讼成本增加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增加其诉讼费用的负担部分。无过错一方当事人提出赔偿诉前调解额外支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支持。
09
如果司法确认裁定有错,损害了我的利益,我有救济途径吗?
人民法院就确认调解协议案件所作民事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司法确认裁定有错误的,可以及时向作出该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将依法审查,如确有错误的,将裁定撤销或改变原裁定;如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法条援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适用特别程序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作出该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的,作出新的判决、裁定撤销或者改变原判决、裁定;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确认调解协议、准许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10
我最近人在外地,不方便到法院来进行司法确认,有什么解决的途径吗?
当事人可以通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浙江ODR)、移动微法院等信息化平台,申请在线调解和在线司法确认,人民法院也可以通过信息化平台对司法确认申请进行在线审查,以方便当事人解决纠纷和节约诉讼成本。
法条援引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可以通过信息化诉讼平台在线开展诉讼活动。诉讼主体的在线诉讼活动,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效力。人民法院根据技术条件、案件情况和当事人意愿等因素,决定是否采取在线方式完成相关诉讼环节。
此次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将优化司法确认程序作为重要内容之一,拓宽了司法确认的适用范围,提高了司法确认的适用层级,坚决贯彻“坚持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指示精神,为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因此,我们建议当事人在发生纠纷后,可以优先选择包括人民调解委员会、法院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等多元解纷主体进行调解,以更加快速、便捷的化解纠纷。如需要司法保障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司法确认程序依法对调解协议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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