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丨压实责任、合力监管 共同守护海洋生态
■中国经济时报记者 童彤
近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并于6月28日至7月27日在中国人大网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次审议稿”)公开征求意见。
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的专家认为,推动海洋环境保护相关法治建设紧随新形势发展要求,势必为守护好海洋生态提供坚不可摧的法律后盾,形成更为友好的海洋保护、开发并蓄环境,从而有利于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加快建设海洋强国。
法治趋严唤起新时代海洋生态觉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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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积累了大量成效显著的制度建设经验。其中,对于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的构建和执行,坊间普遍认为,唯有制度成为刚性约束和不可触碰的“高压线”,才能真正把生态领域的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这一点对于海洋环境保护而言同样适用。“环境保护的管理目标应当是创造包括企业、个人在内的全社会共同守法、自觉保护环境和治理污染的社会氛围,以尽可能小的资源环境代价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周宏春对中国经济时报记者表示,其中,确保法治建设从内容到落实紧跟生态保护和治理新形势、新特点,是确保共同守法的重要前提。
随着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加快推进,加大保护力度确保海洋生态环境可持续成为必然要求。中国海洋大学海洋发展研究院副院长韩立民对中国经济时报记者表示,要尽快堵住人类无序、过度开发海洋资源的路径。必须从法治化建设优先着手,加强必要监管,从法治建设到制度构建,促成监督保护与利用并行的监管制度与规划落实。
2022年12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就曾对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初审稿在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意见后,回收的意见显示,社会公众主要就海洋生态系统、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加强排污口监测、强化公众参与等提出意见建议,二次审议稿中并将部分意见经研究予以采纳。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臧铁伟就此表示,草案二次审议稿注重完善立法目的和原则,将维护国家海洋权益、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写入立法目的,在海洋环境保护的原则中增加“预防为主”;压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责任,增加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约谈制度;加强陆海统筹的海洋环境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健全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制度;加强海洋生态保护,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加强海洋环境污染防治,完善排污口监管措施,推进海洋垃圾监测等。
力促海洋环境监管公开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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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生态环境保护而言,确保环境守法至关重要。周宏春强调,环境保护目标一旦确定,就应当发挥“指挥棒”作用。而环境质量改善与否,是检验环保工作绩效的“尺子”。“对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考核,除考核环境质量外,还应将突发事件等作为评价指标。通过目标导向和评价考核,引导地方政府和企业自觉保护环境和治理污染。”他强调,如此才能确保“事半功倍”。
二次审议稿明确,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管理海域的海洋环境质量负责。国家实行海洋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海洋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考核评价的内容。
对于环境守法而言,守法动力决定着相关守法主体能否主动按照法律法规约束行事。周宏春认为,主动吸收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一并加入环境管理中来,由此推动环境守法,这还须从法律中对环境信息充分公开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二次审议稿一方面引入考核评价要求,另一方面也强调了约谈手段的作用,并在信息公开上作出规定。
值得关注的是,近年来陆源污染防治成为海洋环境保护中的关键一环,也让加强陆海统筹的海洋环境监督管理制度建设成为必然。二次审议稿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陆海统筹的原则,加强规划、标准、监测等监督管理制度的衔接协调。”
韩立民表示,海洋经济发展的重要性早已成为新时代的全球共识,这也让海洋生态保护面临更大压力。因此,一方面要鼓励海洋产业共同向更加清洁、绿色、高效的产业技术应用转型升级,另一方面也要强调陆海统筹,避免陆上污染向海洋排放等。
坚持陆海生态保护“一盘棋”,韩立民进一步强调,“各地须共同肩负起与海洋开发带给地方经济利益同等的保护责任,共同确保海洋开发与生态的长久可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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