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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报访谈丨张连起:数据资产“入表”倒计时 重要的三步要走稳走好

赵姗 中国经济时报 2024-03-17




——访全国政协常委、中国企业财务管理协会会长 张连起


■中国经济时报记者 赵姗



  按照财政部《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从2024年1月1日起,数据资源将被视为一种资产纳入财务报表。这意味着,数据资产“入表”已进入倒计时,备受关注的数据要素市场有望被真正激活。


  为什么说从数据资源到数据资产,再到“入表”的数据资产,是个“艰难的一跃”?在数据资产界定及要素市场流通等方面,还需要突破哪些障碍与局限?近日,中国经济时报记者就相关问题专访了全国政协常委、中国企业财务管理协会会长张连起。


  中国经济时报:数据资产“入表”,是推动数据资产化的第一步,也是数据要素市场发展的关键一步,将对已有会计准则、法律法规制度建设,以及企业技术、实操、管理等层面带来哪些新的挑战?


  张连起:数字经济未来将呈现十大趋势,主要表现为:从公共领域到私人领域的转变、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从消费端到供应端的转变、数据要素化、数据资产化、数据交易化、数据证券化、全领域数据化、数据驱动决策、数据驱动创新。需要坚持“数据化—资产化—证券化三步走”,实现数据要素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三权分置”。


  就市场主体而言,数据要素市场的发掘是个潜力巨大的新赛道。数据资产“入表”后,除了对企业规模提升带来最直观的变化外,对企业信用评级、融资能力等也将起到正向促进作用,企业也会更有动力去探索和创新数据应用场景,深度开发数据资产的潜力,企业由此获得更多商业机会和竞争优势。


图片来源/摄图网授权


  从数据资源到数据资产,再到“入表”的数据资产,是个需要一系列完善顶层设计做支撑的过程,特别是在数据资产界定及要素市场流通等方面,仍需要突破不少障碍与限制。从市场主体的角度看,如何推动数据资产“入表”落地涉及两方面问题,一是意愿,二是顾虑。从意愿来说,数据资产“入表”有利于客观评价数据价值,对企业资产、投融资、业绩报等方面存在有利因素;顾虑方面,需要解决伴随“入表”带来的敏感信息披露、商业机密泄露等风险。


  中国经济时报:在数据资产界定及要素市场流通等方面,还需要突破哪些障碍与局限?


  张连起:数据资产具有场景依附性,意味着数据资产的价值因场景不同而不同。对不同场景下的数据资产进行归类、管理并统一评估便成为一项重要问题。可以说,数据资产在概念、特点和分类上有别于传统会计资产,意味着传统的价值分配与计量方法不再适用,数据资产价值评估面临重重挑战。


  第一,数据资源的确权问题。“企业拥有或控制”是资产定义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然而和现有资产截然不同的是,数据资源的确权问题尚未得到妥善解决。


  具体来说,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三权分置,如何框定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数据资源范围、如何在不同参与方之间分配数据资源的相关权利等是数据资源“入表”前必须解答的问题。


  第二,数据资源成本的可靠计量。《暂行规定》中要求数据资源的成本或价值能够可靠计量,而这一要求正是数据资产确认的最大难点。


  比如,企业在生产运营中产生了大量数据,并在进一步加工后成为可以带来经济利益的数据资产,由于前期数据收集和后期数据加工均产生了数据资产相关的成本,两者间需要进行成本的合理分摊。


  第三,数据资产在会计处理中的难点。“企业使用的数据资源”和“企业日常活动中持有、最终目的用于出售的数据资源”分别适用“无形资产”和“存货”准则的会计处理,但不同于其他资产,数据资产的相关会计处理中仍有不少难点。


  第四,如何鼓励企业自愿披露。《暂行规定》创新地采取“强制披露加自愿披露”方式,不管是强制披露还是自愿披露,两者均要求企业做好相关的数据披露准备。


  中国经济时报:数据资源的特性,决定了资产化之路并不平坦。这条机遇和挑战并存之路,如何走稳走好?


  张连起:第一,在数据资产确认环节,明确数据资产的“身份”与边界。数据资产确认是数据资产“入表”的关键前提。


  一是加快建立数据确权和数据资产登记管理制度,确保数据资产来源和权属明晰。二是厘清数据资产确认的条件和方式,划定数据资产边界,明确数据资产的会计核算范围。2022年12月9日,财政部公开发布的《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为现阶段明确数据资产入表范围指明了方向。


  第二,在数据资产评估环节,明确数据资产质量评估、安全合规评估、价值评估的方式方法。


  一是通过在数据项的定义、口径、格式、单位等方面发布标准化的数据规范,建立统一的数据标准,提升数据资产质量和可用性。出台数据质量评估规范,把好数据资产“质量关”。


  二是在数据安全性评估方面,明确提出数据安全管理和隐私保护要求,按照“不安全不核算”的原则开展安全评估,严守数据安全底线;在数据合规性评估方面,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数据资产核算全过程审查和审计,保障数据资产的合规性。制定出台数据安全合规评估指南,把好数据资产“安全关”。


  三是综合运用成本法、收益法、市场法评估数据资产的货币价值以及其对企业整体价值的贡献度,并在三种方法的基础上,兼顾严谨性和实用性,推动价值评估方法延展创新,以符合数据要素特征。制定数据资产价值评估指南,把好数据资产“价值关”。


  第三,在数据资产计量和披露环节,明确数据资产的成本与价值。


  一是明确数据资产初始计量、后续计量和处置的方式方法。《暂行规定》明确了入无形资产和入存货两类数据资源在初始计量、后续计量、收入确认等环节应当遵循的具体准则,同时,对实务反映的一些重点问题,结合数据资源业务模式等实际情况予以了细化,为现阶段数据资产会计核算提供了具有参考价值、具备可操作性的依据。


  二是明确数据资产的披露方式和内容。在披露方式方面,对于确认为无形资产或存货的数据资产,需在资产负债表和财务报告附注中的适当位置进行信息披露;对于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数据资源,通过管理报告、咨询报告、第三方评估报告等形式,可自愿进行表外披露。在披露内容方面,可重点披露企业数据资源规模情况、数据资源应用情况、数据资产管理情况、技术人才支持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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