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高频答疑第七期】为员工支付的人身意外保险,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何优惠政策?

天津税务 2023-05-08


大家好,为保证税费宣传的及时性,增加宣传形式的多样性,天津市税务局开辟“高频问题汇总答疑”板块,定期汇总各区税务局收集整理的高频咨询问题,统一答疑讲解。本期内容:“我单位为员工支付的人身意外保险,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等7个问答下面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01

我单位为员工支付的人身意外保险,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一条的规定,关于企业差旅费中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02

企业发生资产损失是否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才能够税前扣除?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一、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二、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三、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有关资产损失证据资料、会计核算资料、纳税资料等相关资料报送的内容同时废止。





03

企业发生的差旅费支出如何税前扣除?




答:一是纳税人可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本企业的差旅费报销制度,其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相关的、合理的差旅费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

二是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有效凭证和相关证明材料,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工作任务、支付凭证等。




04

企业发生的劳务派遣用工支出能否作为工资薪金支出?能否作为三项经费的计提基数? 




答:劳务派遣用工,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1.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

2.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05

企业租用的办公楼,产生的电费,应以什么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九条规定,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06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何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第三条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四条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07

企业购进的办公楼,能否一次性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五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学习使用


往 期 回 顾


【高频答疑第一期】企业社保客户端申报流程是什么样的?


【高频答疑第二期】专用发票丢失如何抵扣?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保费看这里!


【高频答疑第三期】个人所得税代征手续费返还指什么?企业使用员工私车,税费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高频答疑第四期】灵活就业人员如何补缴以前年度社保费?信息变更如何办理?


【高频答疑第五期】纳税信用评价的适用范围包括哪些?管理措施有哪些新变化?


【高频答疑第六期】如何办理个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针对远洋船员有何个税优惠政策?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北辰区税务局编发:天津税务


精彩内容别错过


天津税务可以微信预约办税啦!快快收藏


开讲啦!天津税务开展“微信学堂”,线上线下学“税”真便捷!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