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媒体时代的新闻通报写作技巧
本文对新闻通报的概念进行界定,总结出合格的新闻通报的特点。同时介绍在媒体融合时代,应如何高质量地发布新闻通报,并对新闻通报的写作策略进行探讨。
随着媒体融合的深入与社交媒体使用的日益广泛,新闻通报从过去的主要由大众媒体转发,转变为现在的由发布者直接在官网、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平台上发布,同时再被大众媒体及各类平台转发。
我们常看到有的新闻通报发出后舆论哗然,有时引起了更大的质疑,甚至引发舆论事件;有的新闻通报发出后,很好地解答公众的疑问,平息了舆论风波。什么样的新闻通报是合格的新闻通报?在媒体融合时代,应如何高质量地发布新闻通报?新闻通报的写作策略是什么?
新闻通报的概念目前在学术上没有严谨的界定。在2012年中办、国办印发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公文种类里有“通报”的条目,“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1]由此,可将新闻通报作以下狭义定义,新闻通报是针对某一新闻事件,党政机关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的公文体裁。
在实践操作中,新闻通报并不总是由党政机关发出,其内容也不局限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形式也不一定就是公文体裁。因此,笔者试图给新闻通报下一个广义的定义,即新闻通报指某一具体新闻事件的直接相关者,针对此事件面向媒体和公众进行的事实说明、内容传达、疑问解释或情况分析等内容的正式的新闻传播活动。新闻通报的发布主体可以为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团体甚至是个人,但都必须是新闻直接相关者,同时应该是正式发布,而不是非正式的传播。
按照广义的新闻通报概念,可以看到新闻通报有如下特征:
新闻通报的发布主体应该和新闻直接相关,可以是新闻的当事人,可以是新闻的利益关联者,也可以是新闻的调查者……其共同特征是他们都应是新闻某一方面的权威知情人,而不是普通的新闻消息来源。
如2021年7月5日,@平安北京朝阳官方微博就“航天投资董事长殴打两人事件”发布新闻通报,称打人者张陶已被刑拘。这则通报的发布主体就是新闻调查者——北京朝阳警方。而在前一天7月4日,微博@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发布“关于张陶同志酒后打人事件的通报”,称打人者张陶暂停履职、配合调查。这则通报的发布主体是新闻当事人任职的机构,属于新闻的利益关联者,具备直接的相关性。
新闻通报发布的内容往往针对某一新闻事件,将重要事实告知媒体和公众,在传达事实的同时,可以表达对事件的态度、立场,但新闻通报的核心内容应该是事实。
如@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发布“关于张陶同志酒后打人事件的通报”,全文如下:
“航天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张陶同志酒后打人事件发生以来,中国航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党组高度重视,作出对张陶同志即日起暂停履职、配合调查的决定。
集团公司已派出调查组对事发当日下午至夜晚的整个事件过程进行全面调查,后续将根据调查结果进一步严肃处理。感谢广大网民的关注与监督。”
这个通报除了表达态度和立场外,最重要的是告知了几个事实:张陶的身份信息、对张陶目前的处理情况、该公司已经做的和准备做的事情等。
无论哪种发布主体,新闻通报的发布形式应该是正式的。这意味着它的发布要合乎一般公认的标准、合乎一定手续。
这表现在发布前应有一定的流程对发布内容进行审核。如果发布主体为组织,一般来说会有相应的组织规章,确定该组织的信息沟通渠道和程序,一经发布就意味着代表着发布主体的立场;发布的渠道应该是发布主体经过官方认证的平台,即使发布主体是个人,也应是个人实名认证的平台;发布的形式应该具有正统性、合规性和稳定性等特点,包括措辞用语符合标准,使用正式的书面语等。
在传统媒体时代,新闻通报需要传统媒体的“把关”,才能进入受众视野。传统媒体的“把关”是一种组织行为,“新闻选择过程中的把关人并不是只有一个,记者是把关人,决定着哪些素材应该写成新闻稿;编辑是把关人,决定着哪些新闻稿应该刊播;编审和总编是把关人,决定着哪些内容应该成为重要新闻等等。把关虽然也与记者、编辑个人的价值判断密切相关,但这些判断只有在与传媒组织的报道方针不相冲突的前提下,才能发生实质性影响,这也说明了把关活动的组织性。”[2]在这个过程中,新闻通报会被媒体过滤、修改、强调放大或者弱化,因此新闻通报的“翻车”事件比较少见。
媒体融合背景下,新闻通报的发布过程不再通过传统媒体进行二次中转,而是直接以发布主体的官方发布新媒体平台为核心,大众媒体在自己新媒体平台和传统媒体平台的转发为扩展,直接与受众见面。
新媒体的不受限制性使得新闻通报的传播责任落在发布主体身上,这样全新的把关系统需要通报发布者有较高的新闻素质。
当新闻通报进入公共舆论空间后,面临的是多元的受众。当来自网民的意见、思想与诉求打破了新闻通报希望主导的舆论状态时,这些不同的声音很容易得到认同,并获得极大的传播空间,甚至会形成在主流媒体舆论场之外的网络“民间舆论场”。
如果在新闻通报中报喜不报忧、报领导重视多、事实真相少的话,将会使得受众更有逆反心理,更愿意支持异见网民的声音,“在暗示、感染等机制的作用下,放大为整个社会的集体情绪”[3]。如2021年5月9日成都49中发生一起学生坠楼事件,5月10日发布的第一次官方新闻通报就遇到这种情况。该通报不被网友认可,非但没有起到盖棺定论的作用,反而引发更多的猜测与质疑,引发第二轮舆情。
近年来,很多影响一时的舆论热点都与当前社会转型期的诸多矛盾相关。如上述成都49中学生坠楼事件,因涉及未成年人保护、校园霸凌、青少年压力等社会问题引发关注。这种以情感介入的方式能吸引公众眼球,并通过社交媒体的转发,形成病毒式传播的力量,以接力讨论的形式,使得新媒体舆论场与新闻通报希望引发的舆论效果产生偏移,官方舆论场和民间舆论场不一致甚至尖锐对立,掀起舆论高潮。
前例所述的成都49中学生坠楼事件,5月11日的连续两个新闻通报,一次比一次有所改进,尤其是第二个警方的通报指出,“经现场勘查、走访调查、调阅监控、电子数据勘验,提取书证、尸体检验”,排除刑事案件,家属无异议。此时,公众情绪才略有平息。
媒体融合时代,新媒体的介入,尤其是微博和微信的运用,使得舆情酝酿和发酵的时间越来越短。与此同时,由于网上信息资源丰富,新的热点层出不穷,受众的注意力容易被分散,舆情会迅速消退,形成舆情更迭速度快、持续周期缩短的特点。
舆论是社会和时势的晴雨表,它是某种共同性的社会心理和社会思潮的公开表露,也是实现社会控制的制约力量。要正确有效地引导舆论,就必须准确把握舆情。
如在成都49中学生坠楼事件发生后,因为对学校处置工作的不满,死者的母亲5月10日上午发布微博,迅速引发舆论关注,舆论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为什么救护车晚到?为什么两小时后才通知家长? 为什么学校不让看监控?为什么学校让相关同学、老师三缄其口?
而5月10日14点30分,离舆论发酵已过了好几个小时,成都第49中才第一次发布新闻通报:
“5月9日18时40分左右,我校一名学生从知行楼高空坠落。学校立即拨打120并报警,经120现场诊断,该同学已无生命体征。目前,公安机关正开展调查。学校对该同学的离世深表痛心,已成立工作组,全面配合调查工作,并全力做好善后事宜。”
这份简单的通报,对于网上讨论的问题避而不谈,导致许多无端猜想、谣言等不断被转发,事件进一步发酵。
事实上,这则新闻通报完全可以这样写:“5月9日18时40分左右,我校一名学生从知行楼高空坠落。学校立即拨打120并报警,(应该写几点120到达。如果迟了,可以写明原因,如果没有迟,正好打脸120迟到的说法)经120现场诊断,该同学已无生命体征。(这里可以写为什么2小时后才通知家长,是因为遗体头部损伤严重,判断不出学生身份,需要对在校学生进行清点,多次核对后才确认了学生身份。)目前,公安机关正开展调查。(这里写应警方要求,已经封存了全部监控视频,回应为什么家属看不到监控视频,后续将由警方完成调查。)学校对该同学的离世深表痛心,已成立工作组,全面配合调查工作,并全力做好善后事宜。(这里可以写一笔因为调查还在继续,原因尚未查明,学校师生无法言说相关信息,以回应舆论提出的问题。)”
这样处理后,可以让人看到事实的来龙去脉,以及对舆论所关切内容进行的回应,至少可以让人感觉没有藏着掖着,已经将可以公开的事实完全公开。再配合后续进一步情况的新闻通报,公众的知情权得到保障,负面舆论自然也就没有发酵的土壤。
在媒体融合背景下,新闻事件发生后其舆论发展非常快,为适应这样的变化,新闻通报的写作应该加强时效性,以动态的方式发布,即有进展即可发布新进展,而不一定要等事情全部调查完毕或事件完全结束再整体发布,建立重大突发事件官方新闻通报信息传播新模式。
如2014年12月31日23时35分许,上海市外滩陈毅广场发生群众拥挤踩踏事件。在该事件的舆情发展中,上海市官方信息的传播比较及时。如在2015年1月1日零时31分,上海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发文:“小编刚才在市公安局指挥中心看到,有游客摔倒后,执勤民警立即赶到围成环岛,引导客流绕行”;2015年1月1日凌晨4时,上海市政府新闻办发布消息:踩踏事件致35人死亡,43人受伤;2015年1月1日晚,上海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对所谓“撒钱”导致踩踏事件作了澄清,称根据视频监控显示,抛撒“美金”一事在拥挤踩踏事件之后……”上海外滩踩踏事件中,官方新闻通报使用自媒体平台不间断动态发布的模式,由于政府发布信息及时,政府主管下的主流媒体担负着正面引导舆论的重任,而公众在政府和媒体信息的有意无意牵引下,虽然也介入传播活动,但并没有“跑偏”,更多的是对事件的理性思考。
很多新闻通报之所以不被受众接受,是因为只呈现了结论,而没有提供结论得出的过程。其实,虽然结论已经得出,基本相当于“定性”了,那么关于现有结论的得出过程,应该给予重点说明,以事实为准绳,还原过程,才能让受众接受相关结论,否则很难服众。
如2021年2月6日长沙女孩货拉拉跳车事件的警方新闻通报,就是一个典型案例,其中有大量的细节属于对得出结论过程的还原。
如为了说明双方没有拉扯打斗,这样写道:“受害人死亡后经法医学检验,衣裤未发现撕扯破解开线痕迹,体表未发现搏斗抵抗伤,衣裤、指甲均未检验出周某春基因型。受害人符合头部与地面碰撞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4]
又如为了说明女孩是自行跳车,这样写道:“驾驶室内空高136厘米,副驾驶室地板距车窗框最下沿72厘米,副驾驶室车窗上宽35厘米、下宽64厘米、高度45厘米。”“专案组以与受害人车某某个体特征相近人员为实验对象,从同型号面包车副驾驶室进行模拟坠车实验得出:若实验对象起身将上半身探出车窗外,可以导致从车窗坠落的结果。”[5]
这些对结论得出过程的还原,非常有说服力,因此该通报一经发布,几乎所有的质疑都烟消云散,起到了非常好的传播效果。
对于公众而言,他们都可以理解调查需要时间。因此,在新闻通报写作时可以向公众说明这一点,以获得公众的理解。
但另一方面,争取时间并不意味着只字不提,在说明事件需要周密调查甚至是刑侦手段的同时,应该在早期的通报中发布事件发生后基本事实的时间线。可以让公众明确已经发生的事实,及事实的进展情况,并能看到相关事件的调查进度、处理进度等,也满足了公众对信息的需求。
应该说公众对新闻通报的期待是实事求是,如果原因还在调查,就直接说明原因还在调查中,不必匆忙给出一个结论,除非可以提供结论得出的过程。
公众也会习惯性地去找“疑点”,也就是“矛盾点”,新闻通报就是为了解决这些矛盾点而发布的,因此,不应回避冲突和矛盾,对当前的冲突应给予解释。
如在之前家属的微博中还在说“不认同调查结论”,之后发布的新闻通报却称“家属对调查结论无异议”,这就会引起很大的舆论风波,应解释为什么说家属接受了调查结论,有什么证据,这样新闻通报才不会制造更多悬疑。
读特客户端《新传播》专题二维码:
xcb0755@126.com
0755-835188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