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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工头拖欠农民工工资,总包单位及分包单位要不要承担责任?法院判了!

山东高法 2024-01-08

▶每周三、周六,速览全省法院资讯

封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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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3】675

■莒南法院包工头拖欠农民工工资,总包单位及分包单位要不要承担责任?法院判了!

2020年4月2日,甲公司承包一处住宅楼建设工程,2020年7月7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将案涉工程中的外墙保温工程发包给乙公司,同年8月26日,乙公司与李某签订施工合同,将案涉工程以包清工的方式发包给李某。原告王某等5人受李某雇佣,为李某从事劳务活动,2021年2月22日,被告李某向王某等5人出具欠条1份,载明所欠工资的数额。后王某等5人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支付拖欠的工资,并要求甲公司与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五原告为被告李某从事劳务工作,李某向五原告出具欠条,载明拖欠劳务费的数额,五原告与李某之间成立劳务合同关系,应由李某承担支付拖欠工资的责任。乙公司将承包的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质的李某,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故应由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第四款规定:工程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甲公司对欠付的工资承担先行清偿责任。遂判决:一、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某11750元、安某11750元、刘某10080元、宋某10080元、杜某11980元;二、被告乙公司对第一项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甲公司对第一项给付内容承担先行清偿责任;四、驳回五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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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经验

■莘县法院打造“法护菜乡”诉服品牌积极融入基层社会治理

莘县位于冀鲁豫三省交界处,是全国闻名的农业生产大县,有耕地140万余亩,有着“中国香瓜之乡”的称号。燕店人民法庭坐落在有着“中国香瓜第一镇”美称的燕店镇,辖区范围包括五个乡镇,常驻人口22.76万。法庭辖区是莘县瓜菜集中种植区,有着莘县最大的瓜菜交易市场。近年来,法庭立足辖区瓜菜种植交易产业发展,汲取“枫桥经验”的思想精髓,聚焦品牌创建,为瓜菜产业注入司法动能,积极创建“法护菜乡”特色解纷品牌,设立了“法护菜乡”工作室。同时,成立了“涉瓜菜纠纷专业审判团队”,专门审理涉及土地、瓜菜种植、购销等案件,实现“专业案件专业审理”。搭建与人民群众“零距离”沟通平台,燕店法庭在辖区较大的蔬菜市场、集中种植区、有集市的村庄以及成规模的社区等地方,挂牌设立了“法官工作站”,站牌上印有联络法官的姓名、电话及微信二维码,为群众联系法官提供便利。法官定期到站工作,进行诉调对接、法治宣传、接受咨询、送达调解、巡回庭审等活动,打通联系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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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事法院:刚修好的外轮,怎料在船厂内再遭碰撞...且看法官公平保护,抚平双方心中“风浪”

2019年5月18日,“水上旅行者”轮抵达山东某船厂进行例行检修,计划在5月26日修理完成后离泊,晚上风急浪高,瞬时涌浪达到4.5米以上,破坏力极大,船舶在风浪作用下反复相互冲击碰撞,造成“水上旅行者”轮严重损害。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都满腹怨言,争执不下,都认为对方要为这次船舶碰撞承担责任。在审理这起案件时,青岛海事法院法官李军发现,面对极端的风浪天气,其实双方都已经做了相应的准备工作,那想要案件能圆满解决,其实最重要的是抚平双方心中的“风浪”。李军向双方释法明理,表示双方均已对防风防触碰采取了必要的合理的预防措施,在大风来临后,又能努力合作进行抢救,其实原被告双方主观上对于事故的发生和损害的结果都没有过错。综合考虑双方的合同约定具体条款以及案件的实际情况,最终判定双方分担损失,由船厂按照最终修理发票的10%分担责任。双方都欣然接受,最终握手言和,被告随后主动履行了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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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光法院:常态化开展集中执行行动

凌晨5点半,寿光法院审判大楼前警灯闪烁,29名执行干警斗志昂扬,整装待发。9辆警车警笛拉响,借着黎明前夕的微光,按照预定方案奔赴执行现场。

2022年6月6日至7月19日,马某受寿光某农业公司邀请,赴新疆喀什蔬菜种植基地从事技术指导,双方约定日工资400元,公司报销来往路费,于技术指导工作结束后一并支付。后马某工作结束回到寿光,多次向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韩某催要工资和路费,韩某以马某技术指导不到位,导致种植效果欠佳为由拒绝支付工资报酬等,马某向寿光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干警多次联系韩某并赴韩某住处寻找,近日,马某在寿光发现韩某行踪,此次集中执行行动,执行干警成功将韩某拘传至寿光法院,韩某仍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执行干警启动司法强制程序,在录入韩某个人信息准备将其司法拘留时,韩某“最后一秒”同意履行,并现场代表公司支付马某工资、来往路费和迟延履行利息等全部款项。

本次执行行动共拘传21人,拘留8人,执行完毕案件6件,达成和解案件8件,执行到位金额124万余元,达成和解金额78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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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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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3】676

■周村法院特殊意义的转账能否被视为表达情谊的无条件赠与行为

原告刘某和被告张某系朋友关系,2020年至2022年张某以养兔子缺钱等理由,多次向刘某借款。刘某通过微信、红包转款给张某11974.27元、支付宝转款给张某20000.00元。后张某通过微信转账、红包还款9850.00元,剩余22124.27元,刘某多次催要未果,为此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偿还借款及利息。

周村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刘某主张被告张某向其借款20000.00元、11974.27元,有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电话录音及本人陈述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以支持。原告自认被告已偿还借款9850.00元,本院不持异议,但原告微信转款中2021年3月14日的13.14元及2021年2月13日的66.66元应视为赠与行为,应从借款本金中扣除。被告逾期未按时还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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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3】677

■枣庄中院毒针杀狗贩卖“毒狗肉”?判刑!

2022年4月26日至5月8日,被告人孟某某以谋利为目的,采用弩发射飞镖针筒的方式毒杀土狗,后将毒杀的八只狗以不低于700元的价格卖给高某某。经鉴定,飞镖针筒内液体检出琥珀胆碱成分。被告人高某某明知孟某某出售的八只狗系被毒死的情况下,仍然予以收购并剥皮处理后对外销售。早在2018年,被告人孟某某为毒杀狗的需要,在网上购买了含有氰化钠成分的白色块状物品,并在明知该物品有毒的情况下仍储存在家中。经勘验,该白色块状物重1.77千克;经鉴定,该白色块状物质内检出氰化钠成分。

法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违反法律规定,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购买毒害性物质并予以储存,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高某某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在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因被告人孟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协助公安机关抓获高某某,系立功;足额赔付被害人损失,涉案毒狗未流入市场,未造成严重社会后果;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被告人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本案涉及的土狗没有流向市场,没有给社会造成危害;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孟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犯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被告人高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禁止被告人高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依法没收二被告人违法所得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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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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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马聪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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