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支持你恋爱,但对象不能是我儿子”丨谈谈心理咨询中的多重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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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菲是一名拥有成功事业的37岁离婚女子,因为爱情对未来彷徨失措。
在心理医生丽莎的帮助之下,拉菲终于打开心门,开始与23岁的天才画家达夫恋爱,眼看拉菲和达夫的爱情越来越顺利,丽莎却意外发现原来拉菲的交往对象就是自己的儿子。
这是电影《春心荡漾》中的情节,简直是惊掉看官们的下巴。
在影片中,丽莎与拉菲的咨访关系在前,拉菲和丽莎的儿子确立恋爱关系在后,互相并不知情,直到偶然发现了彼此之间这一相继存在的双重关系。
作为拉菲的心理医生,对于拉菲开展新恋情,丽莎一直持赞成与支持的态度;
可当她意识到拉菲的恋爱对象是自己儿子的时候,她慌了神,佯装镇定得匆忙将拉菲送出了咨询室。
一关上门,她的焦虑和紧张便爆发出来,不断重复地说“shit”,大口深呼吸。
因为作为一位母亲,丽莎考虑到年龄、文化、宗教等因素,她反对自己的儿子与拉菲交往,此时的她,内心充满了矛盾与冲突。
影片中的咨询师丽莎得知这一双重关系后非常痛苦,甚至想过利用自己在咨询关系中的优势地位劝说拉菲与达夫分手,但她最终还是选择遵从职业伦理,与拉菲“摊牌”,结束了咨访关系。
由此可见,双重/多重关系的发生,不仅使咨询师感到痛苦,更会因此损害当事人的利益,违背咨询的助人原则。
因此,今天我们就来谈谈这一重要的伦理议题——多重关系。
01
什么是多重关系?
在《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工作伦理守则(第二版)》中,将多重关系(multiple relationship)定义为:心理师与寻求专业服务者之间除心理咨询或治疗关系外,还存在其他社会关系。
除专业关系外,还有一种社会关系为双重关系(dual relationships),除专业关系外还有两种以上社会关系为多重关系。
例如,与当事人发展家庭、社交、经济、商业或其他密切的个人关系。
咨访关系是一种专业关系。
为了保证咨询师的客观公正,体现咨询的专业性和职业性以及保护咨询师的个人健康不受影响,咨访关系需要有界限。
什么是界限?
简单来说,就是咨询师和当事人的专业工作和私人生活两者之间应该分开,而多重关系是一种越界的表现。
02
与多重关系相关的伦理规范
2018年7月1日,《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工作伦理守则(第二版)》正式实施。
伦理守则中对多重关系主要做了以下4个方面的规定,主要聚焦于多重关系的识别、影响、防范与应对。
03
多重关系是绝对禁止发生的吗?
在伦理守则中规定,咨询师应该尽可能避免与寻求专业服务者发生多重关系,但这也意味着,在有些情况下,发生多重关系是难以避免的。
尤其是在中国文化下,经常会发生边界不清的情况。
因此,该如何判断发生的多重关系是否是符合伦理的呢?
在2020年6月份湖北督导点举办的伦理培训中,北京师范大学侯志瑾教授介绍了Gottlieb(1993)提到的三个判断标准:
(1)权力的不平衡性
(2)关系持续的时间
(3)终止关系的清晰度
面对多重关系,咨询师需遵从的基本原则为:权利的不平衡性越大,关系持续的时间越长,终止关系的清晰度越低,就越应该避免多重关系。
同时,Younggren & Gottlieb在2004年提出除了需要考量这三个判断标准之外,咨询师还需要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04
多重关系的潜在风险和不利影响
参照伦理守则,多重关系的出现会给咨询关系带来潜在风险和不利影响,咨询师需要谨慎对待多重关系。
从性质上看,多重关系可以分为两种:互补型和冲突型。
互补型多重关系不仅于当事人无害,还能够对咨询起到促进作用,使当事人从多重关系中获益。
例如,咨询师与当事人先是师生关系,后发展为咨询关系。
那么,通过课堂和校内活动,咨询师能够更加了解当事人,当事人能够更加信任咨询师,发展良好的师生关系,从而促进咨询关系的建立,有助于咨询进程的发展。
虽然互补型的多重关系能使当事人获益,但是冲突型的多重关系是有潜在风险和危害的。具体来讲,表现如下。
❶ 多重关系侵蚀职业界限,破坏信任关系
多重角色可能会带来互动规则模糊。
例如:咨询师和当事人互相添加了私人微信好友,如果当事人给咨询师发消息,咨询师不回复会使当事人感到疏离与拒绝;
如果回复,就打破了原本的咨询设置,转变成了一般的社交关系。
当互动规则模糊了之后,当事人可能会对咨询师产生更高的期待,或者知道了咨询师更多的个人隐私,包括咨询师的缺点,这些会使得当事人对咨询师的信任降低。
而一旦界限被侵蚀,谈话的开始和结束时间、地点就都会变得模糊。
长此以往,可能会造成当事人对咨询师的依赖,咨询师对当事人产生厌恶,最终会对当事人造成伤害。
❷ 多重关系影响咨询师的专业判断
咨询师的立场可能因此难以保持中立、客观和独立,外部信息和利益关系会对专业判断造成干扰,损害咨询师的客观性、胜任力和干预效果。
例如,一名咨询师在自己妻子的引荐之下,为妻子老板的儿子——一位正在遭受惊恐障碍困扰的16岁孩子提供心理咨询服务。
而在咨询过程中,咨询师很难把这名16岁当事人的利益放在其母亲的期望之上,出于对妻子事业的关注而对当事人的评估失真,经常给当事人的母亲报告咨询内容、收取应有的治疗费用,除此之外还收取了其他的私利,比如妻子的事业发展。
在这个案例中,咨询师的配偶与当事人的母亲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双方存在利益冲突,对咨询师的专业判断造成了干扰,并违反了伦理规则。
❸ 咨访双方权力不平衡,损害当事人的利益
在咨询关系中,咨询师作为“专家”,使得当事人相信咨询师会使用他的专业知识、经验等来满足自己的成长需求;
当事人会在咨询室中自我暴露,是因为在信任关系的背景下,当事人能够分享内心深处的秘密、恐惧、幻想和冲突。
而一旦出现了越界,当事人可能会屈从于咨询师的权力,或者咨询之外的接触导致保密性陷入危险。
例如咨询师在得知了当事人是从事金融行业的工作后,利用在咨询过程中获取的当事人的信任,使当事人在现实关系中屈从于咨询师,要求当事人告知其股市内幕消息,因此获得了巨大收益。
在这个案例中,咨询师通过当事人获得了超出契约的利益,是对当事人的剥削和利用,并且如果股市波动造成咨询师的亏损,极容易导致咨访关系彻底破裂,使得当事人受到更深的伤害。
05
咨询师该如何应对?
“道理我都懂,可我就是做不到”,多重关系的种种相信你已经了解了,但如果真正遇到了多重关系,你该如何做呢?
❶ 熟悉伦理守则中对多重关系的规定,尽可能避免多重关系
咨询师应当清楚了解多重关系对专业判断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及损害寻求专业服务者福祉的潜在危险,尽可能避免与寻求专业服务者发生多重关系;
当多重关系不可避免时,应采取专业措施预防可能的不利影响。
例如签署知情同意书、告知当事人多重关系可能的风险、寻求专业督导等。
❷ 咨询师需要保持自我觉察,及时寻求督导或转介
咨询师应当保持自我觉察能力,审视保持多重关系的动机,是否满足了咨询师的某些需求以及背后是否有个人议题需要解决;
一旦多重关系有损当事人利益,损害咨询效果,应立即寻求专业督导或同行建议,终止专业关系或寻求转介。
❸ 当多重关系不可避免时,咨询师需采取的防范措施
然而在很多情况下,有些专业人员所扮演的角色原本就属于多重性的角色。
例如在高校中心理咨询师同时担任任课教师。
多重关系并不必然是违反伦理的,但也必须警觉与确保剥削的情况不会在专业关系中发生。
因此,咨询师可采取以下措施尽量减少多重关系中所存在的风险:
很多时候伦理问题没有绝对的正确答案和处理标准,往往需要结合实际情况与文化背景,正因如此,伦理守则也不断的修订。
06
测测你的多重关系敏感性
大家看完这篇文章后,对多重关系的伦理议题是否有些自己的思考?
下面就来出个思考题考考大家,欢迎大家在评论区说出自己的看法,与同行交流,碰撞思想的火花!
下列行为是否属于发生了双重/多重关系?如果是的话,是可以接受的还是不可以接受的?为什么?
本篇文章中讲到,并不是所有的多重关系都是被禁止的,有些多重关系能够使当事人获益,而有些多重关系能够通过采取一些措施来降低可能带来的风险。
但是,在多重关系中有一个禁忌,是绝对禁止发生的——咨询师与当事人发生性或亲密关系。
在下一篇文章中,我们将深入讨论与性有关的多重关系伦理议题。
❖ 参考文献 ❖
杰拉尔德·柯瑞,玛丽安·施纳德·柯瑞,帕特里克·卡拉南(2013).专业助人工作伦理(修慧兰,林蔚芳,洪莉竹 译).台湾:新加坡商圣智学习亚洲私人有限公司
心理咨询与治疗伦理专题培训(初阶)培训内容
伊丽莎白·雷诺兹·维尔福(2010).心理咨询与治疗伦理(侯志瑾等 译).北京:世界图书出版公司
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工作伦理守则(第二版)
文|倪慕媛 美编|吕满 审核|杨微 编辑|张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