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行业补税再引热议,16%税率恐远远不够!税收风暴下一步剑指何方?
作者:马军生博士 @财税闲谈
2018年以来,影视行业面临愈来愈严厉的税务监管:
3月初,新疆喀什和霍尔果斯的税务大检查,大批影视公司赫然在列;
5月底,小崔和范冰冰的“阴阳合同”事件发酵,国家税务总局和主管税务机关迅速跟进;
6月底,五部委联合发文要整治影视行业天价片酬、“阴阳合同”、偷逃税等问题。
7月中旬,国税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进一步加强影视行业税收征管,规范税收秩序。
8月,税总函[2018]381号文:取消影视工作室核定征收。
10月3日,国税总局公布范冰冰案调查结果,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和罚款共计8.84亿元,并对无锡税务局局长等5名相关人员进行问责。范冰冰微博发布道歉,并表示“将按照税务部门的最终处罚决定,尽全力克服一切困难,筹措资金,补缴税款,缴纳罚款”
10月8日,国税总局公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有关工作的通知》 (税总发〔2018〕153号),通知明确:从2018年10月10日起,各地税务机关通知本地区影视制作公司、经纪公司、演艺公司、明星工作室等影视行业企业和高收入影视从业人员,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对2016年以来的申报纳税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对在2018年12月底前认真自查自纠、主动补缴税款的,免予行政处罚,不予罚款。
11月28日,一份《横店工作室会议内容》文件被影视圈从业人员纷纷转发。该文件称,税务总局下达浙江税务局,要求影视工作室展开税务自查自纠,影视圈的补税工作正式实施。文中称,此次自查自纠规定,“工作室需要按照2016年至2018年三年总收入的70%(最少)按个人劳务计算税款,需补缴费用和滞纳金”。
11月29日下午,中国电视剧编剧委员会会长刘和平公开表示:“今天上午跟国家税务总局领导沟通交流得很好,国家对影视行业的扶持政策不变,只会更好,关于这三年补缴应纳未纳税款对编剧行业已明确答复,按2002年国税字52号文件缴纳16%税款,未足16%补足即可。接下来还会继续沟通。”
不少人认为影视行业都按16%税率来补税,那就大错特错!注意,刘和平说的对编剧行业明确答复按16%税率补税。
影视行业涉及的从业人员,编剧只是很小的一个群体,对于导演、演员、制片人、投资人等来说,税法是如何规定的?到底会面临多高的税率?如严格按照税法来征,高收入的影视明星、导演群体,16%个人所得税税率是远远不够的。
详细税法条文及分析见附在后面,这里做个简单归纳。
可见,如果按照现行税法,对于片酬动辄上百万、千万元的影视明星来说,个税税率基本是超过30%(行业里常见的是,或者是劳务报酬所得,则最高税率达到32%;或者是影视工作室,通常注册为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或合伙企业,最高税率达到35%)。
对于劳务报酬、经营所得,还涉及到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增值税,个人3%、小规模纳税人3%、一般纳税人6%),税负更高
为了避税,通过在税收优惠地,注册工作室的方式,按照10%行业利润所得率,再乘以35%税率,即相当于执行3.5%的个税税率。一些园区为了招商引资,还会给予财政补贴返还税收。
网上对于明星逃税之事,绝大多数人都是谴责明星,一些人人甚至恨不得将明星送入牢房而后快。当然,之前的核定征收税率,确实在税收公平性上有很大问题,尤其是作为工薪阶层要交高达45%税率,对比下来,心里肯定会不平衡,也确实需要在税收政策上纠偏。
但另一方面,大家也要理解,高收入群体采取各种手段避税是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问题,也是人性使然。
1997年《刑法》此前规定偷税罪,将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定性为“偷”,是基于一种传统认识:“皇粮国税”在人们心目中是神圣不可侵犯的,特别是高收入者,更加要严格防范。如果不履行缴纳税款义务,就如同窃取国库的财产一样,就像侵犯了国家的财产,属于盗窃行为,所以叫偷税。
但是随着立法理念的进步,这种观念发生了改变。“税”本身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是国民将个人得合法的一部分收入上交国家,如果少缴或不缴,本质上是逃避缴纳义务,侵犯的是国家的税收征收权,而不是侵犯国家的财产权,这与偷有着本质区别。因此,刑法修正案,将偷改为 逃。
对影视明星来说,采取避税手段触犯了法律法规的话,当然应该依法处罚,但也要看到,无论是影视明星、还是企业家,逃税是少缴纳了税款,对于国家税收,也还是做出了不少税收贡献的,处罚是维护税收秩序,并非越狠越好。
诚如陈有西律师所说:“中国税法,立法权力层次很低。立税标准过于随意,一年几变。税负过重,处罚严厉。个人和企业绝大多数都在法网之中,到处是红灯。全部严格查税入刑,监狱关不下。包括现在谴责范冰冰的一些人,不知道自己也可以被判刑。”
详见:陈有西:我为什么不支持让范冰冰“进去”。骂我的人都会后悔!
相比多追缴税款,维护税收程序的正当性更为重要性。 如果说违法违规行为污染是河流,那么司法程序的不正义,污染的则是水源。
因此,笔者并不赞成现阶段搞严刑峻法,也不赞成事后严查的运动式做法。
现在国家提倡保护民营企业家,影视行业其实也是一个重要产业,重要性并不亚于各行各业,影视行业的知名导演、明星和投资人等,应当也算是广义的民营企业家一份子,同样需要关注和保护。这个行业发展不起来,人员群众的文化娱乐生活会受到严重影响。
降税率、严征管是个大趋势。国税总局最近也相应中央号召,出台26条减税措施支持民营经济发展 。当然,降税率要有立法审议、讨论的过程,这项工作也正在持续推动。
从发展经济来说,目前现阶段迫切需要社会共同推动降低税费,而不是自己降税时满心欢喜,对别人则希望加大税费。
严征管,在"金税三期”上线、国地税合并、银行数据监控、社保税征并强化征收等一系列背景下,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面临的实际税负及社保负担,将是切切实实需要去应对的。
税收风暴,今天是影视行业(包括影视公司以及行业从业的高收入群体),下一步,又将会剑指何方?
江西省廉政文化摄影作品:《征税途中》
附:关于影视行业从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详细分析
刘和平说的国税[2002〕52号 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剧本使用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国税发〔2002〕52号 发布日期:2002-05-09
对于剧本作者从电影、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不再区分剧本的使用方是否为其任职单位,统一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02年5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385号)中与本通知精神不符的规定,同时废止。
52号文并没有说具体税率,还是要看国税函〔1997〕385号文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文号:国税函〔1997〕385号 发布日期:1997-06-27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几个政策问题的请示》(川地税发[1997]06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的规定,凡与单位存在工资、人事方面关系的人员,其为本单位工作所取得的报酬,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征税范围;而其因某一特定事项临时为外单位工作所取得的报酬,不属于税法中所说的“受雇”,应是“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征税范围。因此,对电影制片厂导演、演职人员参加本单位的影视拍摄所取得的报酬,应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电影制片厂为了拍摄影视片而临时聘请非本厂导演、演职人员,其所取得的报酬,应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创作的影视分镜头剧本,用于拍摄影视片取得的所得,不能按稿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应比照第一条的有关原则确定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但作为文学创作而在书刊杂志上出版、发表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电影制片厂买断已出版的作品或向作者征稿而支付给作者的报酬,属于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如电影文学剧本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注:本条已被废止,一律按国税发〔2002〕52号 文执行,即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那么对编剧行业来说,就是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修订前的《个人所得税法》(2011版)第三条的规定:
三、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
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六条规定: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所以,对于编剧行业来说,特许使用权费的实际税率就是16%。 收入×(1-20%)×20%
但对于演员、导演来说,与编剧不同,是劳务报酬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劳务报酬是有加成税率规定的。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税法第三条第四项所说的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是指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
对前款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意味着对应的个人劳务报酬,则是分档计算,2万元以下为16%,2~5万元为24%,5万元以上为32%,对于知名导演和演员来说,报酬很高时,则意味着32%的个人所得税税率。
当然,如果是个体工商户、影视工作室,则是按照经营所得的税率,使用5%~35%的累进税率(年度超过10万元的,就要适用35%的税率),如果没有成本费用,严格补税的话,那基本就是35%税率,这对影视行业来说,将会带来非常大的冲击。
此外,劳务所得报酬或经营所得,还涉及到增值税的问题,如此前的增值税未按规定缴纳,再则能还要补缴这块税收。
执行层面具体何去何从,一切还不好说,这里只是从税法角度做个分析,供大家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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