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锡五:平民法官“马青天”
来源:《民主与法制》周刊2021年第29期
编者按
红色资源,是党在领导人民革命、建设和改革过程中留下的精神印记,是弥足珍贵的精神财富,彰显着党的性质和宗旨,见证着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凝聚着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蕴含着丰富的革命精神和厚重的文化底蕴。
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涌现出这样一大批革命先驱。他们怀着满腔爱国热情,四处找寻救国之道;他们抛家舍业,毅然投身革命洪流;他们参与中央苏区、边区政权建设,建章立制,为中国法制事业和人民司法制度的建立发展作出了卓越的贡献,给我们留下了许多红色革命故事,留存了丰富的红色法治基因,汇聚成我们党的红色法治血脉。
他们是党的伟大事业与早期法律制度的重要“力行者”,是人民法制事业的创始人、人民司法制度的开拓者;他们是司法战线上有杰出建树的领导者和开拓者,他们在办案中的许多做法,已经成为人民司法事业最宝贵的优良传统和精神财富;他们所倡导的公开审判、巡回法庭、人民调解、刑事和解等制度,饱含历史和时代价值,为新中国法律体系的建立提供重要实践经验;他们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宪法、婚姻法和民法草案等一系列法律的重要起草者与见证者;他们是新中国法学教育的开拓者,为新中国的政法教育与法学研究作出了突出贡献;他们是毛泽东主席眼中的 “红色法律专家”“全国第一流的法学家”……
2021年3月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青海代表团审议时的讲话中指出:“在党史学习教育中,要充分运用红色资源,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筑牢初心使命,不断增强斗争精神、提高斗争本领,做到在复杂形势面前不迷航、在艰巨斗争面前不退缩。”
为深入开展党史学习教育,本刊特以“红色法律专家”为主题,上期推出何叔衡、谢觉哉、陈瑾昆、李六如、雷经天等五位“红色法律专家”(按出生年月排序)的革命英雄事迹,本期继续推出李木庵、何思敬、马锡五、梁柏台、陈守一等五位“红色法律专家”(按出生年月排序)的法治故事,缅怀革命先驱,重温光辉历史,弘扬光荣传统,赓续红色血脉,走好新时代法治事业新的长征路。
《红色法律专家》系列报道之八
马锡五:平民法官“马青天”
文/马成
马锡五(1899—1962),本名马文章,陕西省志丹县人。1930年,他参加了刘志丹领导的红色游击队。1933年,习仲勋和张策等在南梁领导开辟革命根据地,马锡五负责军需工作,战乱年代全部物资都是马锡五一人经手,被刘志丹称为“红军中的大能人”。1935年,任陕西省苏维埃政府粮食部长;同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36年初,任陕甘宁苏维埃政府主席。1937年9月6日,陕甘宁边区政府成立,马锡五任专员兼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1943年,陕甘宁边区政府在各分区设立高等法院分庭,由各分区专员兼任分庭庭长,时任陇东分区专员的马锡五把这个兼职实实在在地做起来,不单抓生产、管政务,还亲自断案。其夫人李春霖(1909-1993)系中央民族学院(后改为中央民族大学)党委副书记,夫妻二人共同生养三名子女:长女马小林(1942年出生)、儿子马秦宁(1944年出生)、小女马延林(1949年出生)。
1943年,毛泽东同志曾题字:“马锡五同志:一刻也不离开群众。”马锡五从出身贫寒的农民到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的传奇经历,始终坚持群众路线,注重以调解方式处理民间纠纷,实行审判与调解相结合的办案方法,成为司法战线上有杰出建树的领导者和开拓者,为中国革命和党的群众路线、司法路线建立发展作出了卓越的贡献。他在办案中的许多做法,已经成为人民司法事业最可宝贵的优良传统和精神财富,深受广大群众欢迎,人们亲切地称他为“马青天”。
人民公仆:
甘当“农民佬”不当“地方官”
马锡五出身于贫农家庭,是陕甘宁边区革命根据地土生土长的革命干部,他熟知地方民情、百姓疾苦,也熟稔与群众沟通交流的方式。马锡五虽是陇东的最高行政长官,但他和国民党的专员可不一样。他从不坐在城中的办公楼里等着看案件的卷宗,要想找到他,必须到田间地头去,因为扛着镢头下乡,才是“马专员”的工作风格。
在兼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期间,马锡五总是深入到老百姓的实际生活中,在和群众聊天、劳作中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他的法庭常常设在案发地点,哪里有案子,他就到哪里向当事人直接取证。
有一次,马锡五参与西北行的调研,途经六盘山时,看到当地村庄破落,群众吃不饱,没衣服穿。他当即要求停留在村子里,和当地群众一起劳动,一边访贫问苦。他握着地区领导的手沉痛地说:解放这么多年了,怎么老百姓生活还不如当年老区了,要善待百姓啊!要帮助群众尽快尽早脱离贫困。为表示心意,他让秘书把他当月三百多元的工资,分发给那些贫困的群众,帮助解决他们生活的一些困难。
不仅如此,马锡五还从小教育孩子不能特殊,要热爱劳动,尊重劳动人民,让孩子住在农村农民家里,多多向农场的工人学习农业知识与参加劳动。
马锡五经常以普通工作人员身份到基层调研,了解民情。他坚持走出衙门,深入群众,调查研究,了解民意,把政府法令、群众意见和民间习俗结合起来,不以“钦差大臣”的态度发号施令,不板面孔、不摆架子、不当“官”和“老爷”。
有一次,马锡五到安徽蚌埠检查基层法院工作,他以最高法院普通工作人员“马文章”的身份到了蚌埠法院,传达室说招待所已住满。于是,他就住在法院传达室人员休息的房间里。
时任绥德地委书记习仲勋在《贯彻司法工作正确方向》的讲话中,结合“马锡五审判方式”,总结了边区司法工作的新经验。他指出:“中国这个社会,老百姓怕‘官’,怕‘老爷’,是见惯了的。但在我们这里,假如有一个司法人员,仍然是‘断官司’‘过堂’,板起面孔,摆起架子,叫人家一看他是个‘官’,是个‘老爷’,那就很糟糕……当一方有意见,有冤屈向你上诉时,应该细心地听,等到他讲完了,然后根据实际的情况,慢慢地向他解释。”
“马锡五审判方式”坚持实事求是、采用谈话方式、重在询问查证、调解和就地审判。这也是其为广大群众所欢迎,在解放区广泛推广,并在新中国成立后很长时间影响我国民事诉讼的根本原因,也是他新时代价值的精髓。
马锡五曾经说:“当审判工作依靠与联系人民群众来进行时,也就得到无穷无尽的力量,不论如何错综复杂的案件或纠纷,也就易于弄清案情和解决。”“三个农民佬,胜过地方官。”他把党的群众路线方针贯穿到自己的工作中,在调查时善于依靠群众,与群众打成一片,从而得以最大限度地了解案件的来龙去脉。在切实了解案件本身情况的同时,他还广泛听取广大群众对案件的看法和处理意见,供审判时加以斟酌,既保证了案件审理的正确性,又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他摒弃坐堂问案的审判作风,诉讼手续简便易行,不拘形式,方便群众诉讼,充分体现“人民公仆”的本色。马锡五定期巡视所属各县,他为人随和,没有架子,不管早晨晚上、地头河边,随时随地同群众谈话,了解案情,受理案件。审理封捧儿案时,就是在一棵大树下。
马锡五的一生是为人民服务的一生,他是真正的人民公仆。他的最大特点是群众观点强,同群众的思想感情息息相通。他常说:“走群众路线最主要的是认真听取群众的意见和批评。如果听不进群众的意见,听不进刺耳的话,还有什么民主,还说什么群众路线。”
马锡五的儿子马秦宁接受采访时说:“父亲常说,‘苍天在上,人民为大。’‘人民的事再小也是大事。’‘对人民群众反映的事情,一定要认真了解’。”
司法公正:
“放羊倌”成了“马青天”
马锡五从小就在家务农,替村里的富户放羊。1935年加入中国共产党,同下级干部密切合作,悉心倾听群众意见,依靠娴熟的群众工作方法和广大干部群众的信任支持,此后巧断了许多积案、冤案、无头案,深得群众的信赖。由于各种封建陋习仍然根深蒂固,群众受教育程度不高,对边区政府颁布的法律条例理解不够充分。这就要求司法人员在审理诉讼案件时必须深入到群众当中,宣传党的政策,解释相关法律条文,倾听群众意见,吸引广大群众参与到司法程序当中,为处理各种案件打实群众基础。
封捧儿与张柏一道长大定了娃娃亲,封彦贵看到女儿与张家的婚事将近,开始后悔当初订婚时没有收彩礼,便以当时的“婚姻自主”为借口,提出与张家解除婚约,私下将女儿许配给城壕南塬的张宪芝之子,并收取了法币2400元、银洋48块的彩礼。
1943年5月9日,封捧儿找到庆阳马锡五家,要状告自己的父亲。听完陈情,马锡五对她说:“真正自由自主的婚姻是不能废除的。你做得对,为边区妇女废除封建包办婚姻带了个好头,政府是会支持你的。”
1943年7月1日,马锡五在华池县政府外召开群众大会,公开重审封捧儿婚姻案:封捧儿与张柏的婚姻有效。封父包办买卖女儿婚姻,判处苦役三个月,没收彩礼所得。参与抢婚的张家人判有期徒刑、苦役三个月至两年半不等。事后,马锡五考虑到事出有因,又向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请求减轻刑罚,以假释、缓刑将人都放回了家去。公开宣判封捧儿婚姻案,充分显示了抗日民主政府主持公道、伸张正义,让当事人和广大群众心服口服。
1945年秋天,陇东专署的干部在农场秋收刨洋芋,有几个服刑人员做帮手。马锡五担着一担洋芋下山,服刑人员苏发云抢过扁担挑在肩上,向他说起自己的冤屈。原来苏发云卷入了一起杀人案,他与被害者孙某有过矛盾,又被目击与被害者同行,且苏家的炕上、地下与斧头上都有血迹,县司法处便以杀人嫌疑将苏家三兄弟逮捕。秋收结束后,马锡五重调了此案的卷宗,带着干部下乡去核对材料与证据。“结果证明:苏发云家离杀人现场有二十多里,如果是在苏家杀死的,以时间计算不可能把尸体移送这样远;其次,苏发云与被害人孙某同行和以后分路都有人证明;此外,查明苏家炕上的血是产妇生孩子的血,地下的血是苏家有人流的鼻血,斧头上的血是杀羊时糊的血。而孙某的被害,查明是一拐骗犯杜老五所为……苏发云兄弟三人无罪释放。”
马锡五是极重证据的人,屡次批评“坏审判作风”:主观臆断、先入为主、偏听偏信、轻信口供不重证据。他曾写文道:“要从客观存在的事实出发,审理工作最重要的是对证事实,综合研究,然后引证法律,作出无可置疑的判决。”
1944年6月7日,陕甘宁边区政府发布的《关于普及调解、总结判案、清理监所指示信》中指出:“马锡五同志的审判方式,是与调解结合的,这是一个大原则,为群众又依靠群众的大原则。”可以看出,正是因为深入群众、一刻也不离开群众,马锡五审判方式真正做到了公开公正司法,维护群众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马锡五走上司法审判道路时已经是陇东行署专员,相当于现在的地市级领导,属于共产党的高级干部,马锡五深入田间地头了解案情,符合中国百姓传统的清官喜欢微服私访的良好愿望,深入了解联系群众也是共产党的传统和工作要求,因此为马锡五赢得了“马青天”的美誉。
1962年4月11日,《人民日报》发表谢觉哉同志为悼念马锡五写的挽诗,挽诗集中体现了人民群众对马锡五的赞颂和怀念:“你是从群众泥土里长出的一棵树,群众泥土是你智慧的源泉,多少人民叫你‘马青天’。你一些好的判例并未完全搜辑,《刘巧儿》只是个小小的流传。病,夺去了你的生命,你的品质、智慧、作风,永远留在同志们的心田。”
深入调查:
昔日“衙门”变“民门”
马锡五带着通信员去庆阳县桐川乡检查工作。
马锡五进村后,就找人拉家常,他牵着马,一路走,一路同群众交谈。他关切地询问群众的生产、生活和一切群众关心的事情。结果,在同群众的聊天中,他得知了一件可疑的事情。
有一个姓杨的木匠,为人忠厚老实。一年前,杨木匠姓赖的媳妇突然告诉乡亲们说,杨木匠跟一个朋友合伙到西峰卖毛驴去了。几天后,杨木匠的媳妇又拿了一封丈夫写来的回信说,杨木匠自己已在国民党军队当了兵。不久,她就和一个外乡来的年轻人结了婚,过起了夫妻生活。马锡五了解到这些情况后,感到此事疑点重重:一是杨木匠是一个老实本分的手艺人,边区政府为了发展生产,严禁将毛驴卖出去,卖毛驴是件犯法的事情,违者要受到政府的处罚,为什么会做犯法的事情?二是姓赖的媳妇得知丈夫当了国民党兵,为什么不叫人去找,还要同别人结婚?又想到在一孔破窑洞前,发现了一个怪现象:一群乌鸦,聚在那孔破窑洞的周围乱叫。他知道乌鸦这种鸟喜欢吃腐尸烂肉,而且对人或动物的尸体气味比较敏感,田野里只要有了死老鼠、死狗、死猫之类的东西,一定会引来成群结队的乌鸦,有时在新坟的周围,也会出现乌鸦聚会的场景。由此推断,那个破窑洞的枯井里一定埋了什么,说不定就是那个杨木匠的尸体!
为了将这件事查个水落石出,马锡五不动声色地叫来几个乡亲,拿着铁锨镢头,到村外那个破窑洞的枯井中挖了起来。挖了不到三尺深,下面出现了一些软绵绵的胡麻柴。当乡亲们扒开胡麻柴后,不禁吃了一惊:井里竟然藏着一个男人尸体。乡亲们仔细辨认,正是一年前失踪的杨木匠。
马锡五立即将那个姓赖的媳妇抓来审问。那女人一见杨木匠的死尸,顿时吓瘫在地,供认自己通奸并伙同奸夫谋杀杨木匠的事实,一件疑案终于真相大白了。
后来,陇东分区法庭进行了公开审判,判处奸夫死刑,给那个姓赖的媳妇判了个无期徒刑。杨庄的乡亲们见马锡五查清了疑案,为死者申了冤、报了仇,感恩不尽。
1944年8月至9月,马锡五在陇东镇原、曲子、环县3县巡视检察司法工作时,采用就地和巡回审判方式,客观、民主、公正地解决了6个案件。在处理镇原县新集二区余家湾的土地纠纷案时,充分尊重群众的意见,坚持以法律为原则,对案件客观公正地作出判决,使这场拖延多年的纠纷迅速得到圆满解决。在曲子县视察工作时,他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亲临现场勘察,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纠正了曲子县司法处错判的苏发云“谋财杀人案”,使这个疑难案件最终真相大白。
在马锡五这种深入实际、联系群众、实事求是的作风影响下,陇东的司法干部调查研究蔚然成风,改变了以往以坐堂问案为主的审判方式,审判人员走出法庭亲赴诉讼争议地点,依靠群众就地审判。审判方式和作风焕然一新,解决了一大批遗留多年的案件。
习仲勋指出,我们的司法工作人员,必须要有走出“衙门”、深入乡村的决心。这些讲话,既是对边区司法工作的总结,也是对“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推广。
1944年1月,林伯渠在陕甘宁边区政府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所作的《边区政府一年工作总结》报告中说:“诉讼手续必须力求简便,提倡马锡五同志的审判方式,以便教育群众。”《解放日报》发表题为《马锡五同志的审判方式》的社论,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点被总结为三点:第一,它是深入调查的。第二,它是在坚持原则、坚持执行政府政策法令、又照顾群众生活习惯及维护其基本利益的前提下,合理调解的,是善于经过群众中有威信的人物进行解释说服工作的。第三,它的诉讼手续是简单轻便的,审判方法是座谈式而不是坐堂式的。
1945年1月13日,《解放日报》刊发的《新民主主义司法》一文中,马锡五审判方式被总结为八点:(一)走出窑洞到出事地点解决纠纷;(二)深入群众,多方调查研究;(三)坚持原则,掌握政策法令;(四)请有威信的群众做说服调解工作;(五)分析当事人的心理,征询其意见;(六)邀集有关的人到场评理,共同断案;(七)审案不拘时间地点,不影响群众生产;(八)态度恳切,使双方乐于接受审判。
1949年,马锡五面对延安大学学生对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提问,他的回答是:第一,尊重群众意见。而针对民事和刑事案的区别,对群众意见的采纳程度是不同的:“对刑事案件是十分慎重的,对民事案件则是尽量采纳的。”第二,就地审理。一个推事,一个书记,带上笔墨案牍,走到任何一个乡村,便可以就地开庭了。但对于重大且案情复杂的案子,还是不采用这种方式,必须在法院中进行较精密的处理。第三,定期巡回审判。
马锡五一刻也不离开群众,从一位民族主义者逐步成长为马克思主义革命战士,对工作兢兢业业,勤勤恳恳。这种公心和正义感也体现在马锡五后来的司法审判活动中。马锡五审判方式全面、深入、客观地进行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地了解案情。以公平和正义的方式,为旧日中国人民在黑暗之中点亮了一盏灯,缓释了部分矛盾,让民众有了盼头、有了希望、有了主心骨。
谢觉哉曾评价马锡五:“你做司法工作:能深入、能显出;既细致、又自然……见理明、方法对、党性坚。”这不仅是对马锡五个人的褒扬,也是对“马锡五审判方式”重要特点的高度概括。
(作者系西北政法大学马锡五审判方式研究院院长、研究生院副院长、法治学院教授,该文系陕西省“三秦学者”创新团队西北政法大学基层社会法律治理创新团队成果;西北政法大学教改重点项目XJY201803“红色基因融入本科实践教学的探索”成果)
编辑:屈赫赫、康齐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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