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柏台:“以身付诸国”的红色法律专家
来源:《民主与法制》周刊2021年第29期
编者按
红色资源,是党在领导人民革命、建设和改革过程中留下的精神印记,是弥足珍贵的精神财富,彰显着党的性质和宗旨,见证着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凝聚着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蕴含着丰富的革命精神和厚重的文化底蕴。
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涌现出这样一大批革命先驱。他们怀着满腔爱国热情,四处找寻救国之道;他们抛家舍业,毅然投身革命洪流;他们参与中央苏区、边区政权建设,建章立制,为中国法制事业和人民司法制度的建立发展作出了卓越的贡献,给我们留下了许多红色革命故事,留存了丰富的红色法治基因,汇聚成我们党的红色法治血脉。
他们是党的伟大事业与早期法律制度的重要“力行者”,是人民法制事业的创始人、人民司法制度的开拓者;他们是司法战线上有杰出建树的领导者和开拓者,他们在办案中的许多做法,已经成为人民司法事业最宝贵的优良传统和精神财富;他们所倡导的公开审判、巡回法庭、人民调解、刑事和解等制度,饱含历史和时代价值,为新中国法律体系的建立提供重要实践经验;他们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宪法、婚姻法和民法草案等一系列法律的重要起草者与见证者;他们是新中国法学教育的开拓者,为新中国的政法教育与法学研究作出了突出贡献;他们是毛泽东主席眼中的 “红色法律专家”“全国第一流的法学家”……
2021年3月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青海代表团审议时的讲话中指出:“在党史学习教育中,要充分运用红色资源,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筑牢初心使命,不断增强斗争精神、提高斗争本领,做到在复杂形势面前不迷航、在艰巨斗争面前不退缩。”
为深入开展党史学习教育,本刊特以“红色法律专家”为主题,上期推出何叔衡、谢觉哉、陈瑾昆、李六如、雷经天等五位“红色法律专家”(按出生年月排序)的革命英雄事迹,本期继续推出李木庵、何思敬、马锡五、梁柏台、陈守一等五位“红色法律专家”(按出生年月排序)的法治故事,缅怀革命先驱,重温光辉历史,弘扬光荣传统,赓续红色血脉,走好新时代法治事业新的长征路。
《红色法律专家》系列报道之九
梁柏台:“以身付诸国”的红色法律专家
文/余钊飞
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在江西瑞金成立,在这片红土地上,无数革命先辈用鲜血和生命铸就了以坚定信念、求真务实、一心为民、清正廉洁、艰苦奋斗、争创一流、无私奉献等为主要内涵的苏区精神。梁柏台就是其中一位。
从山乡少年成长为热血青年
“男儿立志出山乡,以身许国路漫漫;待到世界大同日,筑路架桥把家还。”这是梁柏台烈士的一首诗,也是他一生的映照。
1899年,光绪二十五年,梁柏台出生在浙江省绍兴府新昌县。新昌是“浙东唐诗之路”上的小县,闻名于世的天姥山便坐落于此,更因李白之诗《梦游天姥吟留别》而名满天下。梁柏台在美丽的山乡,开启了自己的少年岁月。
1899年的中国,内忧外患、风雨飘摇;此前一年以康有为、梁启超为代表的维新派试图通过光绪帝进行变法图强,终因触及慈禧太后为首的守旧派的核心利益而失败,康梁出逃、谭嗣同等戊戌六君子被杀,变法仅历时103天而失败。国家衰败、民族衰弱,人民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中国何去何从,拷问着每一位中国人。1901年的《辛丑条约》,更是把中华民族推向了崩溃的边缘,清政府已完全成为帝国主义统治中国的工具,标志着中国已完全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终结了腐朽落后的清王朝,但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格局依然没有改变。少年时代的梁柏台就处于风雨飘摇的清末,大历史影响着每一个人的命运。
1915年,梁柏台进入新昌知新高等小学校学习。面对帝国主义“欲寝中国之皮,而食中国之肉”和袁世凯政府接受“二十一条”的严酷现实,16岁的梁柏台忧愤之下著《睡狮论》,大声呼唤中国睡狮“一吼而即起”,并著《丈夫誓许国说》,立下做一个“以身付诸国,竭力以担国事,以保国家,不以私而忘公”的“许国大丈夫”的宏愿。大山没有挡住他的视野,小河没有流逝他的理想,少年梁柏台开始了走出山乡的岁月。
“叶蓁蓁,木欣欣,碧梧万枝新;之江西,西湖滨,桃李一堂春”,这是夏丏尊和李叔同两位大师联手撰写的浙江省立第一师范学校校歌,也是今天杭州师范大学的校歌。浙江省立第一师范学校,是中国建立最早的六大著名师范之一,是浙江新文化运动中心,享有“北有京师学堂,南有浙江一师”的美誉。五四运动前后,浙江一师大师云集,沈钧儒、李叔同、夏丏尊、马叙伦、鲁迅等知名人士都曾在这里任教,同样也培养出了一大批中国共产党早期骨干,如俞秀松、宣中华、梁柏台、汪寿华等,梁柏台正是从这里开始走向了革命道路。
1918年9月,梁柏台考入浙江省立第一师范学校,与陈望道、俞秀松、宣中华、汪寿华等师友志同道合,在校期间以极大的热情投入“五四”爱国运动,树立了“鼓吹新思想,以改造社会、革新人生观为唯一的目的”的人生信念。
梁柏台在浙江省立第一师范学校和同学的合影
1920年,梁柏台人生道路发生了重大变化。
这一年9月,经俞秀松、陈望道介绍,他与浙江一师同学汪寿华、叶天底、王一飞等进入由上海共产主义小组发起创办的上海外国语学社学习,与刘少奇、罗亦农、任弼时、萧劲光等一起学习俄语和马克思主义基本知识,随后加入社会主义青年团,成为最早的成员之一。在这里,梁柏台第一次接触到《共产党宣言》和《马克思〈资本论〉入门》等著作,逐渐确立了其科学社会主义的信仰,其思想也逐渐向马克思主义转变。
从中共早期党员
成长为红色法律专家
1921年5月,梁柏台在上海党组织的安排下前往苏俄,并于1922年5月进入莫斯科东方大学学习共产主义运动和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1922年年底,他由社会主义青年团员转为中国共产党党员,与罗亦农、任弼时、萧劲光等在一个支部过组织生活。从此以后,梁柏台将自己的一生奉献给了伟大的中国革命和共产主义事业。
1923年,共产国际和中国共产党为加强远东工作,派梁柏台前往海参崴、伯力等地担任沿海省职工苏维埃华工指导员、远东五省职工苏维埃委员和主席团成员,为远东革命工作打下了基础;后又被派至伯力省法院当审判员,从事革命法律研究和司法审判工作。他一边学习苏俄法制理论,一边运用法律知识,积累了雄厚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
苏俄时期的革命法制理论和实践对梁柏台影响深远。从后来梁柏台参与苏区法制的相关实践中可以发现,梁柏台对于苏联法学理论和立法、司法实践具有非常系统的认知,为其参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时期的法制建设打下了坚实基础。
1931年,梁柏台奉命回国,奔赴中央苏区,参加红色政权建设,开启了他以人民司法捍卫人民政权的光辉岁月。
(一)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建章立制
1931年10月初,梁柏台奉命进入瑞金,与毛泽东等参加“一苏大会”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筹备工作,为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的顺利召开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成立作出了重要贡献。
在中央苏区,他先后担任宪法起草委员会委员、法令起草委员会主任、“二苏大会”秘书长和法令委员会主任。他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立法工作的主要领导者之一,起草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苏维埃组织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选举细则》《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司法程序》等一系列重要法律法规,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法制建设奠定了基础。
这其中,梁柏台最大的贡献,是直接参与起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梁柏台刚到苏区之时,正值第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的筹备阶段,宪法尚未起草,婚姻法、土地法等法规也尚未制定。梁柏台作为法律专家,认真总结各革命根据地革命斗争和政权建设的经验,参考苏俄宪法,并融合“宪法原则要点”精神,以主要撰写人身份,参与起草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初稿。
1931年11月16~17日,宪法大纲初稿经宪法起草委员会讨论并修改后,形成宪法大纲草案,并于18日在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予以通过。该宪法大纲确立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国家性质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国家,政权组织形式是民主集中制的工农兵代表大会制度,基本任务是彻底实现反帝反封建的革命纲领。同时,宪法大纲还规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对外政策的基本方针、坚决保护少数民族和国际革命友人利益的劳动政策以及土地、财经、军事、婚姻、文教、宗教等政策。
这部梁柏台参与起草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是中国共产党局部执政时期第一次尝试用宪法和法制来领导政权建设,其历史意义极为深远。
梁柏台将过去革命根据地零散的立法进行整合和修订,引进苏联法制,针对中国革命实际加以发挥,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则和中国革命法律建设的具体实践相结合,促进了中华苏维埃法制体系的诞生,为苏维埃政权规范化运行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开创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司法体系
梁柏台在开展苏维埃立法活动的同时,便开始了其在中央苏区的司法工作。他吸收苏联法制经验,并根据中国革命的具体情况,着手建立起一个独特的司法体系。
“司法机关过去在苏区是没有的,是中央政府成立后的创举。”梁柏台在《司法人民委员部一年来工作》一文中说。1931年12月,梁柏台被中央执行委员会任命为中央司法委员会委员,主持司法人民委员会的工作。1934年2月,在第二届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梁柏台被任命为司法人民委员。梁柏台成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政权的第一位司法部部长。在其任职期间,根据中央执行委员会1931年12月13日颁布的第6号训令的精神,于1932年1月发出司法人民委员部通令,要求各地省、县、区各级苏维埃政府成立临时司法机构——裁判部,并制订了《裁判部的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条例对裁判部的性质、组织系统,法庭之组织及审判之手续,各级裁判部的权限、检察员的工作和任务等作了具体的规定。随后,梁柏台又先后提请中央执行委员会,成立临时最高法庭以及在城市裁判科和区裁判部设立劳动法庭。至此,苏维埃司法体系的主体框架基本搭建起来,一个独特的司法体系初步建立起来。
梁柏台在创立苏维埃司法机构的同时,确立了正常的司法程序和民主化的审判制度,坚决反对“没有侦查、不重证据,甚至偏重肉刑、屈打成招的情况”;他在《司法人民委员部一年来工作》中指出:“在开始成立司法机关时,就必须注意司法程序的建立。”为此,他通过制定颁发《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司法程序》,对司法程序作出详细的规定,为公正、公开、效率、平等和保障人权的司法诉讼程序的建立,提供了法律依据。
此外,梁柏台尤其注重民主化、群众化审判制度的构建。他在《司法人民委员部一年来工作》一文中指出:“苏维埃法庭就是群众的法庭,在工农群众监督之下进行工作。”审判案件要“经过群众的路线”,不是“秘密路线”。为此,梁柏台积极推动公开审判、人民陪审员、巡回法庭制度以及人民调解制度的诞生。这些民主化和群众化的审判制度,保证了案件公平客观地处理,是人民民主制度在司法工作中的充分体现,为创建人民民主的诉讼制度,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梁柏台在苏区担任中央司法委员会委员,中央司法人民委员部副部长、部长,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最高法庭(院)委员、临时检察长等一系列重要职务;他不断整合和完善司法体系,与董必武、何叔衡等同志一起,构建了以司法行政制度、审判制度、检察制度、监狱制度为核心内容的人民司法基本框架,开拓出一条人民司法保卫红色人民政权的新道路。
在中央苏区,梁柏台主持司法行政、内务工作,参与审判、检察等工作时,呕心沥血,事无巨细均审慎细致,实事求是且公正无私,极为注重调查研究,对工作严肃认真,一丝不苟。革命政权需要革命法制来捍卫,在开创人民司法体系的过程中,梁柏台结合苏区实际,构建了四级两审终审制度、审判合议制和人民陪审员制、辩护制度、审判人员回避制度、上诉制度、死刑复核制、巡回法庭、人民调解制度和国家公诉制度等一些列司法制度体系。
梁柏台十分注重司法人才培养、司法工作的群众参与和法制宣传,践行了他“为彻底实现苏维埃一切法令而斗争”的坚定信念。梁柏台在司法实践工作中,充分认识到专业的司法人才队伍建设对司法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性。
他曾在《司法人民委员部一年来工作》中指出,目前不仅“司法机关的干部特别缺乏”,而且“裁判部一部分工作人员,缺乏工作经验,缺乏法律知识,因此在工作上常发生许多困难。造就司法工作人员,实在是一件迫切应做的事情。司法人民委员部应当尽量地造就司法工作人员,以充实各级裁判部的干部”。
为此,梁柏台采取了诸多措施,如开办司法干部训练班、选拔青年干部充实司法队伍、采取边学边干的方法来提高司法干部水平等,以壮大司法干部队伍,提高司法干部素质。在梁柏台的努力下,中央苏区的司法人员队伍建设成效显著。
据《中央苏区史》推算:“中央苏区仅从事司法裁判的工作人员,就约有2000~2500人,这是一支规模不小的司法干部队伍。”梁柏台所积极培养的专业司法人员队伍,不仅为苏维埃司法工作的创立和发展作出了重要的贡献,也为新中国司法工作的建立做了人才准备。
(三)为人民检察事业作出了突出贡献
人民检察诞生之初,把打击犯罪、惩治反革命作为重要任务,捍卫新生革命政权。
1934年3月,在处理红色中华反贪第一大案“熊先壁贪污渎职”案中,董必武担任主审,何叔衡、罗梓铭为陪审,李登湘、邹沛甘为书记员,梁柏台则担任最高特别法庭临时检察长;梁柏台以国家公诉人身份,当庭列举了熊先壁八个方面的犯罪行为并提出了控诉;经法庭公开审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最高特别法庭作出“特字第一号”判决书,对熊先壁作出刑事处分。
本案中,梁柏台以中央审判机关临时检察长身份真正行使检察权,是名副其实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第一位检察长。人民检察根植红都,这是人民检察事业的光辉起点;以梁柏台为代表的第一代红色检察官,开创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检察事业,为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提供了重要的历史经验。
(四)为苏区监狱法制作出重要探索
1932年8月,梁柏台起草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感化院暂行章程》由司法人民委员部颁布,这是革命根据地民主政权第一部监狱法规,也是最重要的一次监狱立法。《劳动感化院暂行章程》对劳动感化院的设立条件、隶属关系、任务和内部机构设置等方面作出具体而明确的规定。暂行章程规定:劳动感化院是裁判部下设的一个机构,其目的是看守、教育及感化违反苏维埃法令的一切犯人,使这些犯人在监禁期满后不再违反苏维埃的法令。
根据《劳动感化院暂行章程》的规定,劳动感化院采用多种形式对犯人进行教育改造,如列宁室、政治课、音乐会等形式。劳动感化院的管理人员根据情况统一安排教育、学习和娱乐时间,组织犯人参加生产劳动,并将产品上缴政府以作为支前物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时期,劳动感化院则是通过组织被判处长期监禁刑犯人参加劳动,进而达到以教育改造犯人。许多犯人经过劳动感化院的教育改造和感化,思想上有很大的变化,释放后绝大多数都成为遵纪守法的好公民,并且有部分犯人在释放后,能够积极帮助苏维埃政府做事。
毛泽东同志因此赞扬说:“苏维埃的监狱对于死刑以外的罪犯采取感化主义,即是用共产主义精神与劳动纪律教育犯人,改变犯人犯罪的本质。”
1934年,毛泽东在“二苏大会”上对中央司法人民委员部的工作作出高度评价:“苏维埃法庭一方面严厉镇压反革命分子的活动,苏维埃对于这样的分子绝不应该有丝毫的姑息。但是另一方面,对于已经就逮的犯人,却是禁止一切不人道的待遇,苏维埃中央政府已经明令宣布废除肉刑,这亦是历史上的绝大的改革。”
位于沃洲镇银星村的梁柏台事迹陈列馆
从红色法律专家到
中华苏维埃“大管家”
作为一专多能的红色法律专家,梁柏台曾担任中央选举委员会主任,领导中央苏区选举运动,推动了苏维埃政权的民主建设。梁柏台兼任代内务部长,全面推动优待红军家属工作,加强交通、邮电、卫生医疗、市政民政、社会保证等重要工作。他是临时中央政府大礼堂、红军烈士纪念塔、红军烈士纪念亭、红军检阅台、公略亭、博生堡等“六大建筑”的“工程总指导者”;他领导的每一项工作都与苏区人民生产生活紧密关联,是中华苏维埃“大管家”。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最高法院旧址的梁柏台生平展板
1934年10月,中央红军主力长征后,梁柏台奉命留在中央革命根据地坚持游击战争,担任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办事处副主任,协助项英、陈毅等同志工作,经受了严峻的生死考验。
1935年3月7日,他在于都山区突围战斗时不幸被俘,3月21日与刘伯坚等同志在江西大余县被敌人杀害,壮烈牺牲,年仅36岁。
1938年9月29日,中国共产党在延安召开六届六中全会,张闻天同志宣读了一份多达90位的牺牲者名单,其中一位便是“梁柏台(司法人民委员)”,读完名单后,大家莫不为这位著名的“红色法律专家”的牺牲而深感悲痛。
2021年6月18日,在新昌举行的“百年党史中的梁柏台”座谈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同志指出:“梁柏台是人民法制事业的创始人、人民司法制度的开拓者、红色政权的第一位检察长,是党的伟大事业与人民检察制度最早期的重要‘力行者’!”对梁柏台同志给予了崇高的评价。
(作者单位: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
编辑:屈赫赫、康齐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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