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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两会之声 ⑤|陈晶莹代表:助中小企业新生复兴

李天琪 民主与法制周刊 2022-06-07

文/本刊首席记者 李天琪

编者按

又是一年“两会”时。

作为中国法学会所属媒体,今年全国“两会”,《民主与法制》周刊将立足主责主业,派出主力记者,集中采访法律人代表委员,努力服务法治中国建设。

从彭真委员长为《民主与法制》亲笔题写刊名的那一天起,《民主与法制》的使命就与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的性质任务高度契合。2002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新闻局把《民主与法制》作为宣传人大的媒体之一,从此《民主与法制》成为报道人大、宣传人大工作的重要舆论阵地。

今年的“两会”报道,我们将秉承专业、权威、深度的理念,创新内容和形式,紧紧围绕法治中国建设的热点问题,心怀“国之大者”,站稳人民立场,对法学法律界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展开广泛而深入细致的采访,力争以更多的鲜活报道,展示法律人代表委员的专业、智慧、境界和情怀,陪读者度过一场精彩的“春天之约”。


陈晶莹代表:助中小企业新生复兴


气质儒雅、目光柔和,爱系丝巾的全国人大代表陈晶莹,让凡是见过她的人都印象深刻。作为华东政法大学原副校长,现任农工党中央委员、上海市委副主委,上海市政府参事,这位学国际法出身的代表,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认真履职尽责。

自2003年以来,她以上海市人大和全国人大为参政议政平台,提交或有效转化学术研究成果为人大议案与建议63项,为“一府两院”领导提供相关咨询,内容涉及城市管理、立法、文教、金融监管、司法改革、航运贸易、水资源保护、自贸区法治建设、投资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法治营商环境优化等多个领域。

众所周知,参事作为“政府的智囊”,多为造诣精深的学者和一线经验丰富的实践家。陈晶莹教授长期从事国际经济法、国际贸易法和海商法研究,其所在领域涵盖社会多个方面,主持、参加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省部级项目和政府部门委托项目十余项;在《人民日报》《文汇时评》和核心刊物发表论文60余篇;编、著《国际贸易法》《国际商法》《<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释解与应用》等著作、教材多部;曾获上海市决策咨询研究成果二等奖、上海市优秀教材二等奖等奖项。现担任最高人民法院特约咨询员、最高人民检察院特约监督员、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示范区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

今年全国两会上,陈晶莹用法学思维直截了当触及社会关切,就买卖妇女儿童犯罪、科技促长江禁渔工作等问题建言献策。在其所提的议案建议中,关于修改《企业破产法》、促进中小企业复兴的议案让记者印象深刻。

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人民政府参事室参事,原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中国农工民主党上海市委副主委,最高人民法院专家咨询员,最高人民检察院特约监督员,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常务理事陈晶莹

倒闭潮下的中小企业,破产缘何低位徘徊?

今年全国两会,就中小企业保护相关话题热度不断。也难怪代表委员心系,在我国,中小企业是主要的市场主体,是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的生力军,数量在市场主体中的占比具有明显优势。

截至 2020 年年底,我国市场主体总数已达到 1.4 亿户,中小企业户数占比高达95.68%。中小企业所创造的GDP占比60%,并且创造了50%的税收,解决了80%的城镇就业问题,可以说中小企业对国家经济发展的贡献不可小觑。

“但是他们的平均寿命却只有2.9年,集团公司的平均寿命也只有7-8年。”陈晶莹经过调研得出。“我们有相当一部分的中小企业对市场把握不足,企业经营方向不清晰,商业模式不明确,缺乏有效的管理,先天缺乏竞争力,导致企业寿命往往不长。尤其是两年多来新冠疫情对整个经济的打击巨大,中小企业的韧劲抗性不足,难以抵御和解决‘融资难’‘原材料上涨导致的成本升高’‘价格优势不再’‘疫情冲击’的四大难题。”陈晶莹告诉记者。据2019年数据显示,我国有超过100万家企业倒闭,其中超过90%是中小型企业;2020年疫情最严重的1-7月份,我国共有230万家企业倒闭关门,经营时间3-10年的企业占倒闭整体的一半。简而言之,市场环境的复杂化外加经营风险的骤增,对重整制度的改革需求尤为迫切。但遗憾的是,和中小企业大规模倒闭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通过破产程序推出市场的企业却少之又少。陈晶莹向记者介绍,自2007年6月《企业破产法》实施以来,我国每年的破产案件受理数量从未破万。2011年9月最高法制定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进一步界定了破产案件受理条件和举证责任,立案门槛进一步降低,审查标准更为明确,法条规定更具可操作性,有力消除人为设置的限制性条件,但破产案件受理数量也未如预期同步大幅上升。2021年最高法会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出台保障破产管理人依法履职意见,提高破产效能,充分发挥破产重整功能,挽救困境企业,审结8955件破产案件,审结481件破产重整案件。但其中中小企业破产案例所占比例亦是微小的。

陈晶莹认为,造成中小企业倒闭多破产重整少的原因除人们对破产功能认识不足,没有真正理解破产法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社会调整作用外,更重要的是传统重整制度、《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不适于中小企业的本质特征和生存发展需求。


立足现有立法,缘何难破重整棋局?

在分析现有《企业破产法》难破中小企业重整困境成因之前,陈晶莹试着向记者阐释中小企业的本质特征。

其一,中小企业的经营权和所有权相统一。

“双权的不可分性决定了在中小企业在重整中,出资人可以基于出资人和经营者双重身份参与谈判。中小企业对出资人的人脉资源、产品服务设计或营销能力等具有较高的依赖度。但这并不意味着中小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只能是出资人本人,也可能是基于家庭关系、师徒关系等具有较高人身或感情连结的人员。”因此,鉴于出资人身份和经营者身份的重合,陈晶莹表示,原出资人在重整程序中的谈判筹码更多,地位更为复杂。

其二、中小企业的所有权或经营权缺乏流动性。

“企业权属不具有可流动性,便不产生控股权交易,这决定了中小企业所从事的重整,必须将原出资人继续留在谈判桌上和企业内部。除了缺乏新投资人,并且新投资人对企业的估值往往偏低等问题之外,中小企业往往是‘轻资产’企业,其实体资产大多不具有明显的行业特征,占比较大的无非是人力资本、现有的客户资源以及知识产权等。”

立足于中小企业的本质特征,就不难解释为何《企业破产法》有关重整的规则不适配于中小企业破产重整了。

陈晶莹认为,“缺乏有效的中小企业挽救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相当部分的中小企业无法获得重整程序的适用资格”“中小企业主缺乏申请重整的动力”“中小企业重整的成本高、成功率低”成为主要原因。

2019 年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改委等联合发布的《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在“总体目标”中明确提出,要“逐步建立起与现代化经济体系相适应,覆盖企业等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自然人等各类市场主体的便利、高效、有序的退出制度”,并特别强调“微观主体有活力”的总体目标;2021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要正确认识和把握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压实企业自救主体责任”。这些重要精神和政策要求都需要在《企业破产法》中予以贯彻和落实,以法律的形式加以固化。


蓄势待发,“保护中小企业之箭”已上弦

为帮助保护中小企业权益、促进其复兴,陈晶莹利用专业优势,借鉴他国有关企业破产的立法与实践,就现行《企业破产法》的主体适用范围、适用于中小企业的重整程序和重整规则等方面提出修改完善《企业破产法》的建议。

首先,她建议明确扩大《企业破产法》的主体适用范围,将该法的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修改为:“企业等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自然人等各类市场主体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等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自然人等各类市场主体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其次,建议在《企业破产法》的第七十条、第八十四条和第八十五条作相应的修改和补充。陈晶莹解释,鉴于中小企业具有双权合一的特点,且重整的核心就在于对原出资人权益的保留,中小企业重整应以企业的主动申请为前提,后续工作才有可能有效展开。并且,中小企业的重整可行性完全倚仗于原出资人的能力和计划,法院对重整可行性的审查可适当简化,进行审查时更具有针对性,一般无须采取听证会等复杂的调查程序。

再者,建议在《企业破产法》第八章重整部分增补适用于中小企业重整的规则。

通过陈晶莹的履职,充分彰显了党外代表人士积极参政议政,保持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亲历者、实践者、维护者、捍卫者的良好风貌。


编辑:芦佳琪 贺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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