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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不完你今天就去跳楼”!男子辅导作业家暴儿子,妻子毅然提出离婚……

想被你关注的👉 广州普法 2023-08-26


暑假来临

“神兽”们开启“家里蹲”模式

不辅导作业时“父慈子孝”

辅导作业“鸡飞狗跳”



日前

因父亲辅导孩子作业时

长时间采用恐吓、谩骂方式

而引发了一宗离婚诉讼

……


父亲辅导作业时打骂孩子

母亲毅然决然诉讼离婚


阿浩(化名)和阿诗(化名),于2008年结婚,儿子小哲(化名)8岁上小学三年级。2022年,阿诗向法院起诉,要求与阿浩离婚,态度非常坚决。


阿诗表示,阿浩经常对她和小哲有家庭暴力行为,让小哲身心受伤,小小年纪已经开始有离家出走、抗拒学习等行为。除了诉请与阿浩离婚以外,她还要求阿浩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阿诗向法庭提交了7段视频和音频,视频的主要场景都是阿浩在辅导小哲做作业。


其中一段视频里,阿浩手拿黑色鞭状物站在小哲身边大声吼骂,小哲则坐在桌前,边哭泣边做作业,整个过程中都不敢说话。


另外一段视频中,阿浩对小哲说了“你小还可以哭,等大了哭人家说你神经病,只能去死!”“写不完你今天就去跳楼就可以了!”等与学习无关的内容。阿诗还提供了小哲被打后的照片,照片显示小哲的手臂、腿部均有大片瘀青。


图源网络,图文无关


阿浩在庭审中辩称,阿诗从一年前就开始用手机拍摄他管教儿子的场景,认为她是有计划的,因为被她激怒了,才把情绪发泄到孩子身上。阿浩同意离婚,但要求由他来抚养小哲。


法院:

父亲的行为超出正常管教范畴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经审理后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的相关规定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

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

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

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本案中,阿浩在辅导孩子作业时,手持鞭状物在旁,长时间采用恐吓、谩骂方式,这种暴力程度对一个成年人都足以造成精神侵害,更毋论对一个年仅八岁,且不具备反抗能力的孩子。阿浩的行为已经超出了正常管教孩子的范畴,更多是为了发泄自己的愤怒,属于家庭暴力。


虽然阿诗没有提供证据证明阿浩对她本人实施家庭暴力,但对于一个母亲来说,看到自己的孩子遭受这种对待,都是伤在儿身,痛在母心。阿诗因此要求离婚,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基于阿浩对小哲的暴力教育,为防止家庭暴力代际传递,由阿诗抚养小哲更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阿诗主张小哲的抚养权,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阿诗要求阿浩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的诉请,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有实施家庭暴力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实施家庭暴力并没有限定是对配偶实施家庭暴力,从一般人的理性和感受来说,配偶如果侵害其他家庭成员,如孩子、另一方父母等,都必然对另一方身心造成伤害和精神痛苦,因此阿诗因阿浩对儿子小哲实施家庭暴力而主张损害赔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综合考虑阿浩的过错程度、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酌定阿浩向阿诗支付损害赔偿1万元。


一份语重心长的判决


为了让阿浩充分认识到

自己在教育孩子过程中的不当之处

承办法官在庭审和判决中

对阿浩开展了

全面深入的家庭教育指导

承办法官在判决书中

语重心长地写道:



“在庭审中可以看出,其实你很爱儿子,但法官要提醒你的是,父母能够给孩子最好的礼物并不是钱财,也不是知识,而是一颗温暖坚定的心,让孩子无论在顺境还是在逆境,都能活得清明自在。如果孩子在你这里接受的都是批评、贬低、辱骂,请问他从哪里感受世界的温暖,从哪里学到温暖待人、温暖待己?希望今后你能够克制自己,按照孩子的习性去培养和教育他,而不是让孩子按照你的想法走……”



收到判决书后

阿浩没有提起上诉

也没有纠缠阿诗和小哲


一封真挚恳切的感谢信



考虑到小哲在阿浩长期的家暴行为中可能遭受身心伤害,法院在判决后及时启动了心理干预机制,由专业心理老师对小哲进行了长达12期的心理干预,帮助小哲走出暴力阴影,恢复身心健康。


小哲给承办法官写了一封感谢信,稚气的笔迹中透露着诚恳谢意:“我以后会努力学习,长大以后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妈妈说,这是我对爱护我的人最好的回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三款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三条 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履行家庭义务。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第三十三条 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广州日报(封面图来源于网络,与本文内容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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