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两则|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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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今天未来之璐分享两则重大执法决定未经法制审核,或者法制审核过于简单、不完整的案例。
这两则案例能够帮助执法机关、企业、律师理解《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八条规定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具体的法律条文见文后,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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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约2700字,阅读时间9分钟。
典型案例两则|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怎么做?
第一则|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行政处罚案
「案件事实」
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大量消费者投诉举报,反映由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主办的某场演唱会中,存在虚假广告宣传。
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涉嫌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该场演出中,XX公司发布广告所称的演出时长、歌手演唱歌曲数量上与实际不符,存在虚假广告宣传的行为。该公司广告费用与门票代理销售费用一起打包计算,未单独计算。
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综合考虑该公司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后,拟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向该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的申请。
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进行了行政处罚决定审批,流程单上载明“经办单位意见:同意拟处罚意见,请法规科核审”、“核审意见:已核审,建议提交案件审议委员会审议”,经案件审议委员会讨论通过后,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存在问题」
法制审核不规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第十三点,以及《广东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第十六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执法主体资格及行政执法人员资格;
(二)认定的事实、证据;
(三)法律依据及行政裁量权的行使;
(四)执法程序;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该市场监督管理局仅在案件审批表中载明法规科“已核审”,一是无法判断是否是法制审核;二是审核内容过于简单,要素不齐全。应当参照全省统一的执法文书格式逐项表明是否合法。
第二则|XX加工厂未经依法许可擅自经营危险化学品(油漆)行政处罚
「案件事实」
XX加工厂发生火灾后,XX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XX加工厂进行现场勘查时发现,该加工厂存有部分疑似危化品储存罐,经过进一步调查后确认,该加工厂未经许可,私下简易加工并违规经营危化品。
经集体讨论后,该局向XX加工厂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拟对其给予责令停止违规经营,没收违法所得2万元,并处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XX加工厂未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其后,该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XX加工厂。XX加工厂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
「存在问题」
1.该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未进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
2.行使自由裁量权进行顶格处罚,未按照我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说明理由。
相关法律条文:
友情提示:除下述法律条文之外,各地各级部门也发布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或者工作流程,这里不做赘述。建议朋友们充分利用搜索引擎。
《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四、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确保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合法有效的关键环节。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要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十一)明确审核机构。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明确具体负责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确保法制审核工作有机构承担、有专人负责。加强法制审核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员调整充实到法制审核岗位,配强工作力量,使法制审核人员的配置与形势任务相适应,原则上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要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特别是针对基层存在的法制审核专业人员数量不足、分布不均等问题,探索建立健全本系统内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统筹调用机制,实现法律专业人才资源共享。
(十二)明确审核范围。
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都要进行法制审核。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结合本机关行政执法行为的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等因素,制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上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对下一级执法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编制工作加强指导,明确重大执法决定事项的标准。
(十三)明确审核内容。
要严格审核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法制审核机构完成审核后,要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同意或者存在问题的书面审核意见。
行政执法承办机构要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的存在问题的审核意见进行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
(十四)明确审核责任。
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推动落实本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
要结合实际,确定法制审核流程,明确送审材料报送要求和审核的方式、时限、责任,建立健全法制审核机构与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审核意见不一致时的协调机制。
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
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因行政执法承办机构的承办人员、负责法制审核的人员和审批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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