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ol 55.1【法思】文献速递 |理查德·瓦瑟斯特罗姆《法官如何裁判》
The Judicial Decision
《法官如何裁判》
理查德·瓦瑟斯特罗姆 著
(Richard Wasserstrom)
孙海波 译
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年8月
第一章 导论/ 001
第二章 一种演绎程序的可能性/ 015
演绎性理论及其批评者/ 017
对批评者的一些批评/ 031
第三章 关于先例原则的一些经典性讨论/ 057
先例原则重述/ 079
第四章 先例/ 083
遵循先例原则的主要理由/ 089
遵循先例原则的次要理由/ 110
结论/ 122
第五章 衡平/ 127
一种衡平性裁决程序/ 127
特殊的正义理论/ 137
修正的特殊正义理论/ 147
第六章 极端的和有限的功利主义/ 179
有限的与极端的功利主义/ 181
有限功利主义的存在理由/ 187
审慎的功利主义者与冒失的功利主义者/ 201
第七章 二阶证明程序/ 209
问题的提出/ 209
二阶论证程序与衡平性裁决程序之比较/ 211
针对二阶程序的一些反对意见/ 237
第八章 结论/ 255
参考文献/ 261
索引/ 269
译后记/ 279
—— REVIEWS ——
✦“瓦瑟斯特罗姆教授对许多古老司法裁决理论的重估,使得这些枯木再度逢春。他十分清晰地提出了一种能够决定某种司法裁决程序是否妥当的观点,同时还提供了一种评价特定裁决结论的方式。通过这些极富建设性的洞见,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和评价司法裁决的真实情况。”
——劳埃德·魏因勒伯
哈佛法律评论
✦“这本书对于法哲学的发展具有原创性的价值和贡献,所有研习司法裁判的学生都应该认真阅读它。”
——纽约大学法律评论
✦“一部论证缜密的上乘之作,以传统哲学的语调探讨了法院在做出裁决的过程中所使用的各种程序的优劣。”
——美国律师协会杂志
✦“本书对既有裁判程序的分析,以及它所提出的诱人解决方案,都是十分令人振奋的。”
——马尔科姆·麦克唐纳
西南社会科学季刊
数年前一次机缘巧合接触到本书的一些片段,当时就被其所吸引,之后尝试通过各种努力获取全书,但一直未能如愿。2014年前往美国访学,有幸在南加州大学法学院图书馆见到这本书的“庐山真面目”,至此才有机会深入、细致品读其全文内容。在后来的阅读和思考过程中,慢慢萌生了将其翻译成中文的念头。
法官应如何裁判一直是法学方法的核心问题,而本书所关心的问题是在诸多的裁判方法或程序中究竟哪一种是最可欲的,就此而言它是一本地地道道的法学方法论著作。在瓦瑟斯特罗姆教授看来,司法裁决本质上是一种理性化的过程,基于先例的裁决程序的特点是强调对既有规则的遵从,而衡平性裁决程序的特点则在于重视对未来可能结果公正或可欲与否的考察,但是这二者同时又都各有局限。于此情形下,瓦瑟斯特罗姆教授提出了独具特色的二阶裁决理论,简单地说就是一个裁决要完成两个层次的证明,首先裁判者要证明某个裁决结论是从既定的法律规则中推导出来的,其次还要证明裁决所诉诸的这个法律规则本身能够被证明是正当的。和其它裁决证明程序一样,瓦瑟斯特罗姆教授本人也坦承二阶裁决程序并不是一个包治百病的良方,它只不过是诸多替代性程序中的一种较佳的选择。
翻译固然是一项艰苦的体力和脑力劳动,但在这个过程中仍然能够收获到很多快乐。的确,我从这本书的翻译中获益良多。书中的许多观点曾带给我很大启发,并在一定程度上帮助我打开了博士论文的写作思路。瓦瑟斯特罗姆教授尽管提出了一种与基于(先例)规则的裁决程序不同的裁决程序,但是他对于既有规则能够(并且应当)在裁判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甚至是决定性作用)的观点由始至终并未发生过实质性的改变。他指出,与学界对于建立一种实用主义的、社会学的、现实主义的或自由的法学相比,在裁判的过程中也做出相应的改革是难以实现的,原因在于这些理论尚未提出一种对于此类程序大体上应如何操作的配套解释,结果导致这些特殊主义的或非理性化的论证程序在裁判中几乎没有一席之地。此外,在裁判中运用这些非理性化的论证程序的一个重要危险,在于它们会从根本上否定司法裁判的法律属性。这些观点进一步引发了我对于一些司法裁判问题的思考,比如说,既有法律在多大程度上能够或应当拘束案件的裁判?在疑难案件的裁判中,法官仍然需要受到既有法律的拘束吗?
The Judicial Decision :
Towards a Theory of Legal Justification
by Richard Wasserstrom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61)
本书的翻译历时两年,期间得到了许多帮助,请允许我在此致以诚挚的谢意。年近八十高龄的瓦瑟斯特罗姆教授在得知自己的著作要在中国出版时,他表示非常地高兴和期待,并希望能够有更多的中国朋友看到自己的这部作品。对于我在翻译过程中遇到的一些困惑,他曾不厌其烦地通过邮件给予细致的解答,对此我心存感激。同时还要感谢我的导师张骐教授,是他引领我走进法理学的世界,并在学问与人生方面给予我循循善诱的教导,让我有了不断前进的动力。感谢康奈尔大学法学院的Andrei Marmor教授和南加州大学法学院的Deborah Call副院长在生活和学习上对我的关心和帮助。
这项翻译工作主要是我在南加州大学访学期间完成的,现在回头看看那段日子,甚是怀念。感谢徐小明、周朝辉、张淼、霍亚珍、李卫、佟达等好友的帮助和陪伴,让我在异国他乡度过了一段特殊、难忘的时光。
我的同门师弟彭宁博士和赵英男博士曾认真通读过译稿全文,并提出了许多有益的、实质性的修改意见,对此表示感谢;雷磊、白丽丽、李磊、陈坤、丁建亮、郑玉双、沈宏彬、王进、宋旭光、王志勇、韩振文、张晓冰、李广德、刘振宇、宋维彬、邵六益、高尚、李乐乐、王欢等师友都曾给予过不同形式的帮助,在此也一并向他们表示感谢。
感谢斯坦福大学出版社的Ariane de Pree-Kajfez女士在版权引进方面所提供的帮助;在这里要特别感谢中国法制出版社的袁笋冰老师和刘晓霞老师出色的编辑工作,没有他们的辛劳付出,本书不可能以如此完美的形式呈现在诸君面前。最后,我要感谢我的家人和亲友,你们的爱让我感觉到无比的幸福。
译者才疏学浅、能力有限,尽管四校译稿,力图最完美地呈现著作原貌,但深知错误仍在所难免。在此也真诚地欢迎各位读者朋友不吝赐教!如有问题,请致信:sunhaibo@cupl.edu.cn.
孙海波
于北大畅春新园
2016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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