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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l.449 舒国滢:萨维尼和他的三部巨作 | 萨维尼与历史法学

法律思想 2022-03-20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欧洲法视界 Author 舒国滢

萨维尼和他的三部巨作


作者:舒国滢,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本文原载于《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5年第6期

为便于阅读略去本文脚注

感谢舒国滢老师授权“法律思想”推送本文



摘要:德国历史法学派的兴起与一个人的出现有关,这就是弗里德里希·卡尔·冯·萨维尼。他先后出版三部巨作,即 1803 年出版的《占有权》,1815-1831 年推出的 6 卷本《中世纪罗马法史》和 1840-1849 年出版的 8 卷本《当代罗马法体系》。《占有权》被誉为“德意志学说汇纂学中的经典教义学专题论著之典范”,《中世纪罗马法史》真正第一次开创了“法律史的现代学科”,《当代罗马法体系》乃一部划时代的民法著作。正是因为这些著作的出版,萨维尼跻身于德国“经典作家”之列,被蒂堡称为“我们的第一流民法学家”。


关键词:历史法学派  罗马法  优雅法学  萨维尼


19世纪欧洲法学发展之最为重要的现象,自然是德国历史法学派的崛起。这个学派在19世纪上半叶的德国法学中一直居支配地位,且影响了当时德国的科学与教育观念,直到1900年,在某些方面,甚至当代,法学思维仍然深深铸有该学派的烙印。

不仅如此,德国历史学派的影响力远远超出德国疆域,其信奉者或门徒遍布奥地利、瑞士、丹麦、瑞典、英国、美国、俄罗斯、日本等国,并成为这些国家各自的法学代表人物[诸如,奥地利法学家约瑟夫·翁格尔(Joseph Unger, 1828-1913),瑞士民法学家、《苏黎世私法典》起草人约翰·卡斯帕·布伦奇利(Johann Caspar Bluntschli, 1808-1881),《瑞士民法典》起草人欧根·胡贝尔(Eugen Huber, 1849-1923),丹麦法学家安德斯·桑德·厄斯特德(Anders Sandøe Ørsted,1778-1860),瑞典法学家卡尔·约翰·施吕特(Carl JohanSchlyter, 1795-1888),俄罗斯法学家谢尔盖伊·米哈伊洛维奇·索罗维耶夫(SergejMichajlovič Solov’ev, 1820-1878)、康斯坦丁·季米特里耶维奇·卡维林(Konstantin Dmitrievič Kavelin, 1818- 1885)、鲍里斯·尼古拉耶维奇·契切林(Boris Nikolaevič Čičerin,1828-1904),英国法学家亨利·詹姆斯·萨姆纳·梅因(Sir Henry James SumnerMaine, 1822-1888),美国法学家詹姆斯·库里奇·卡特(James CoolidgeCarter, 1827-1905),日本法学家穗积陈重(Baron Hozumi Nobushige,1855-1926)等]。

故此,研究德国历史法学派及其代表人物的思想脉络,对于我们了解法学的现代范式转变,了解“学说汇纂”法学体系(所谓“潘德克顿体系”)的形成与发展以及法学与立法(法典)之间的关系均具有重要的意义。当然,本文主要研究的是历史法学派的创始人萨维尼的生平和著作,尤其是对于萨维尼的学术作品,汉语学界过去尚无系统的介绍,这构成本文的叙述重点。


一、萨维尼其人


众所周知,德国历史法学派的兴起与一个人的出现有关,这就是弗里德里希·卡尔·冯·萨维尼。毫不夸张地说,如果没有萨维尼,就没有历史法学派,19世纪的德国法律史和法学史将会是另一番模样,正是萨维尼改写了这一历史。我们要弄清楚历史法学派的来龙去脉,就必须先了解萨维尼这个人。

萨维尼于1779年生于美茵河畔的法兰克福,1795年开始在马尔堡大学学习法律,选修了约翰·海因里希·克里斯蒂安·厄尔克斯勒本(Johann Heinrich Christian Erxleben,1753-1811)、安东·鲍尔(Anton Bauer, 1772-1843,他于1812年转任哥廷根大学教授,三次担任哥廷根大学校长)和罗马法教授菲利普·弗里德里希·魏斯(Philipp Friedrich Weis, 1766-1808)等人的课程。魏斯“藏书丰富、知识渊博”,专攻中世纪(罗马)法学,乃德国最后一批“优雅”派法学家之一,其对萨维尼影响最大。从魏斯身上,萨维尼获得良好的中世纪法学、学说汇纂法学的教育以及“痴爱书籍”的品性。魏斯评价自己的这位学生“表现出了在罗马法方面的极好的天赋、敏锐的判断力和扎实的知识”(Er hat viele Beweise seiner ausgezeichneten Talente, scharfenBeurteilungskraft und gründlichen Kenntnisse imRömischen Recht gegeben)。此外,时任吉森大学教授的路德维希·尤里乌斯·弗里德里希·赫普弗纳(Ludwig Julius Friedrich Höpfner, 1743—1797)也曾引领萨维尼走进古代典籍(尤其是罗马-优士丁尼法源)的研究方向。

1796-1797年冬季学期,萨维尼转学至哥廷根大学学习一个学期,曾经旁听过约翰·斯特凡·皮特、古斯塔夫·胡果的课程(实际上,由于在马尔堡大学已经完成了民法学的课程,萨维尼在胡果的教室里只听过一小时的课,尽管如此,萨维尼从胡果的著作以及与他的交流中所获得的帮助和影响比任何其他当时的法学家中所获得的要多;另一方面,胡果因为萨维尼到过他的教室而倍感荣幸,经常对其学生指点萨维尼坐过的位置),但对哥廷根大学法学教授的授课评价不高[他甚至说皮特讲授的德意志国家法课程“荒唐可笑”(lächerlich)]。

在哥廷根,只有历史学教授路德维希·帝默特乌斯·施皮特勒(Ludwig Timotheus Spittler, 1752-1810)的世界史课程(Universalgeschichte)以及其演讲口才、谈吐的“优美”、“文雅”给他留下深刻的印象,从施皮特勒那里,他得到考古式的人文主义及“明晰”文风以及哥廷根著名的实用主义历史描述之强烈气息的熏陶,为他将来研究古代帝国史扎下了坚实的根基。

1799年1月至1800年8月,萨维尼前往图林根(Thüringen)和萨克森(Sachsen)开始为期一年的学习旅行,经过魏玛、耶拿,最后在莱比锡停留。其间,在魏玛,拜见了约翰·沃尔夫冈·冯·歌德,在耶拿,旁听过编外哲学教师弗里德里希·威廉·约瑟夫·冯·谢林(Friedrich Wilhelm Joseph von Schelling, 1775-1854)、历史学副教授奥古斯特·威廉·冯·施莱格尔(August Wilhelm von Schlegel, 1767-1845)、刑法学教授保罗·约翰内斯·安塞尔姆·冯·费尔巴哈等人的课程,在莱比锡,聆听过弗里德里希·施莱尔马赫(Friedrich  Schleiermacher,1768-1834)的神学演讲。1800年10月,萨维尼回到马尔堡,经过答辩获得法学博士学位。此后,他相继在马尔堡大学(1800-1808年)、兰茨胡特大学(1808-1810年)和柏林大学(1810年起)任教,1812-1813年继哲学家约翰·戈特利布·费希特(Johann GottliebFichte, 1762-1814)之后担任柏林大学校长。1817年,萨维尼担任普鲁士枢密院(Staatsrat)成员,1842年被腓特烈·威廉四世(Friedrich Wilhelm IV,1795-1861)任命为国务与司法大臣,1847年任枢密院和内阁主席。



《论占有》


作者: (德)弗里德里希·卡尔·冯·萨维尼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译者: 朱虎/刘智慧 
出版年: 2007


二、《占有权》及其评论


1803年,萨维尼出版其平生第一部“教义学—历史学性质的”著作《占有权》(Das  Recht des Besitzes: Einecivilistische Abhandlung)。在这部著作中,萨维尼以精湛、细腻和优雅的文字,通过梳理罗马法源篇章以及中世纪(注释法学派)以降的法学文献史,令人信服地辨析了“持有”(Detention/tenere)、“占有”(Besitzes/possessio)、“占有权”(Rechte des Besitzes/jus possessionis)、“(所有权意义上的)能占权”(Recht zu besitzen/jus possidendi)、“市民法占有”(civilispossessio)、“自然占有”(naturalis possessio)、“正当占有”(possessio justa)、“善意占有”(possessio bonae fidei)、“法律上的准占有”(juris quasi possessio)等概念及其演变,在占有的取得(令状占有)上提出“体控”(Apprehension,物理行为)或体素(corpus)与“占有心素”(Animus possidendi,即确定的占有意愿)乃占有的实质构成要素,据此建构出精致的占有权之解释理论。

在方法论上,萨维尼的这本书摆脱了优雅法学的考古式研究、传统的自然法学的抽象化,也不再是“学说汇纂之现代应用”风格的诠释或古代原典的法史探讨,而是研究第一手资料的一种新的研究范式,乃“从占有意志的统一建构原则”出发的一种“精神上的、甚至是艺术上的整体创作”,它实现了前后时代的法学家(比如哥廷根法学派或法学的历史—哲理流派)所主张的法学(民法学)应同时兼具“历史性”和“哲学性”之理想,因而(如维亚克尔所说)成为“德意志学说汇纂学中的经典教义学专题论著之典范”(das Vorbild der klassischen dogmatischen Monographie der deutschenPandektenwissenschaft),或者“历史法学派专著的范本”,乃“历史法学派为实用法学所作的真正纲领性著作”(欧根·埃利希评语)。

《占有权》不仅在德国、甚至在欧洲迅速引起广泛的共鸣,使萨维尼跻身于“本国经典作家”之列[die Klassiker der Nation,其学生阿道夫·弗里德里希·鲁道夫(AdolfFriedrich Rudorff, 1803-1873,曾于1857/1858年担任柏林大学校长)评语],并确立了他作为“民法教义学者”(Zivilrechtdogmatiker)的名声。 时任耶拿大学罗马法教授的安东·弗里德里希·尤斯图斯·蒂堡(Anton Friedrich Justus Thibaut, 1772-1840)于1804年发表在《耶拿普通文学报》(die Allgemeine Litteraturzeitung v. 1804, Nr.41, 该报于1785年在耶拿大学创刊)的一篇评论中盛赞《占有权》,说很长时期以来没有任何一本研究个别学说的法学作品赶得上萨维尼这本“极有启发、极富才智的著作”(das höchst lehrreiche und geistvolle Werk),故此,在年长萨维尼7岁的蒂堡看来,斯年尚不满24岁的萨维尼已经步入“我们的第一流民法学家”(unser ersten Civilisten)行列(在此意义上,蒂堡对于萨维尼早年进入德国民法学界有襄助提携之功)。当代也有人把萨维尼在这本书中的贡献与12世纪的伊尔内留斯、16世纪的阿尔恰托在罗马法原典研究上的贡献相提并论,这三人同属欧洲法学史上划时代的人物。



九百年来德意志及欧洲法学家


主编: [德]克莱因海尔/施罗德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译者: 许兰 
出版年: 2005


三、《中世纪罗马法史》内容与学术价值


经过长期对欧洲各大图书馆罗马法原始资料的收集和整理,36岁的萨维尼从1815年开始,至1831年,推出第一套“里程碑式”的法律史巨作,即6卷本的《中世纪罗马法史》(Geschichte des RömischenRechts im Mittelalter)。

《中世纪罗马法史》第1卷出版于1815年(1834年发行第2版),论述“5世纪的法源”(第1章)、“5世纪的罗马法院体制”(第2章)、“新的日耳曼国家的法源”(第3章)、“日耳曼的法院体制”(第4章)、“日耳曼人统治以来的罗马人之法院体制”(第5章)、“中世纪早期的法学课程”(第6章)。

《中世纪罗马法史》第2卷出版于1816年(1834年发行第2版),内容为“勃艮第帝国的罗马法”(第7章)、“西哥特帝国的罗马法”(第8章)、“法兰克帝国的罗马法”(第9章)、“英格兰的罗马法”(第10章)、“东哥特帝国的罗马法”(第11章)、“希腊人统治下的意大利之罗马法”(第12章)、“教皇与国王双重统治下的意大利之罗马法”(第13章)、“伦巴第帝国的罗马法”(第14章)、“克拉鲁斯的罗马帝国”(第15章)。

《中世纪罗马法史》第3卷出版于1822年(1834年发行第2版),讨论“我们的文献史的原有出处”(第16章)、“有关我们的文献史之著作者”(第17章)、“法学的复兴”(第18章)、“12世纪以来的伦巴第城市”(第19章)、“波伦亚的体制”(第20章)、“(意大利、法兰西等国的)大学”(第21章)、“注释学派的法律渊源”(第22章)、“作为教师的注释学者”(第23章)、“作为著作者的注释学者”(第24章)、“其他一些书籍”(第25章)。

《中世纪罗马法史》第4卷出版于1826年(1850年发行第2版),内容涉及“伊尔内留斯之前的拉韦纳和波伦亚”(第26章)、“伊尔内留斯”(第27章)、“四博士:布尔加鲁斯、马丁、雅各布和胡果”(第28章)、“罗格里乌斯及其同代人”(第29章)、“普拉岑提努斯与拜拉的亨利库斯”(第30章)、“约翰尼斯·巴西亚努斯”(第31章)、“皮利尤斯”(第32章)、“克普利安努斯、噶尔格修斯”(第33章)、“奥特及其同代人”(第34章)、“布尔龚迪奥”(第35章)、“瓦卡利乌斯及其在英国和法国的同代人”(第36章)。

《中世纪罗马法史》第5卷出版于1829年(1850年发行第2版),其中包括“阿佐”(第37章)、“胡果里努斯和他同代的若干人”(第38章)、“雅各布·巴尔杜尼和他同代的若干人”(第39章)、“洛可的卡罗鲁斯、罗福雷德·柯芬尼和比内亚的彼得”(第40章)、“回眸注释学派”(第41章)、“阿库修斯与注释”(第42章)、“阿库修斯的儿子们与释案集”(第43章)、“阿库修斯之后的理论家”(第44章)、“阿库修斯之后的实践家”(第45章)、“拉维尼的雅各和雷蒙杜斯·卢勒”(第46章)。

《中世纪罗马法史》第6卷出版于1831年(1850年发行第2版),各章分别为“14、15世纪概况”(第47章)、“14世纪初的法国法学家”(第48章)、“14世纪初的意大利法学家”(第49章)、“奇诺”(第50章)、“约翰尼斯·安德里亚”(第51章)、“洛斯恰特的阿尔博利库斯”(第52章)、“巴尔多鲁”(第53章)、“巴尔多鲁的同代人”(第54章)、“巴尔杜斯与巴尔杜斯家族”(第55章)、“15世纪前半叶”(第56章)、“15世纪下半叶”(第57章)、“耶逊”(第58章)、“一个新学派的先驱们”(第59章)、“最后的考察”(第60章)。

从上列纲目可以看出,该书论述的线索是西罗马灭亡之后罗马法在中世纪(即公元5世纪到15世纪末)所经历和发展的过程,其以法学的教育、理论和有文献记载的流传为中心,重点在于阐释罗马法渊源的延续、罗马法文献的传承以及近代大学、法学流派及其代表人物的学术工作和贡献,以艰苦的工作“揭开了中世纪的面纱”,发掘封尘久远的“古罗马法的晦涩文献”,从而为后世的中世纪罗马法史(尤其是中世纪罗马法研究文献史)研究奠定了基础,系文献史研究的权威(典范)著作,它同时也真正第一次开创了“法律史的现代学科”

萨维尼在这本书中所取得的学术成就迄今仍无人能超越。晚近众多的法律史家(比如梅特兰、维诺格拉多夫、坎托洛维奇、伯尔曼、维亚克尔等)在论述中世纪罗马法时所引用的一些资料均来自于此书。1956年以来,欧洲六十多位学者共同启动一个跨国的研究项目,即用五种不同的语言合作编辑出版11卷本的《中世纪罗马法文献汇编》(Ius Romanum medii aevi,缩写为IRMAE,1961年在意大利的米兰出版第1卷),试图打造“新的萨维尼”(Neue Savigny),进而取代萨维尼的《中世纪罗马法史》,但并没有取得他们所预想的效果。



当代罗马法体系(第一卷)


作者: [德]萨维尼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译者: 朱虎 
出版年: 2010


四、《当代罗马法体系》:一部划时代的民法学著作


自1840年至1849年,萨维尼出版了部头更为宏大的作品——8卷本的《当代罗马法体系》(System des heutigen Römischen Rechts),它基于法律事实概念展开了具有法教义学性质的私法体系:该书第1-3卷出版于1840年,论及“当代罗马法的渊源”(第1编第1-4章第1-51节)、“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本质和种类、人作为法律关系的承担者(第2编第1-2章第52-103节),法律关系的产生与消灭(第2编第3章第104-141节)];第4-5卷出版于1841年,内容包括“法律关系的产生与消灭”(第2编第3章第142-203节)、“权利的侵犯”(第2编第4章第204-255节);第6卷出版于1847年,继续讨论“权利的侵犯”(第2编第4章第256-301节);第7卷出版于1848年,整卷标题仍然是“权利的侵犯”(第2编第4章第302-343节);第8卷出版于1849年,整卷名称为“法律规则对法律关系的支配”(第3编,含第344节“导论”)、“法律规则对法律关系支配的地域范围”(第3编第1章第345-382节)、“法律规则对法律关系支配的时间范围”(第3编第2章第383-400节)。

然而,我们看到,萨维尼的这个8卷本巨著只完成了3编的写作[相当于该书原本设想的“总则”(der allgemeine Teil,总论)部分]。实际上,按照萨维尼1835年春季的写作设想和准备,“当代罗马法体系”应当涵盖整个私法(民法)的内容,共有7编,分别为:(1)法律渊源;(2)法律关系;(3)法律规则对法律关系的适用;(4)物权法;(6)债法;(7)亲属法;(8)继承法;第4-7编被称之为该书的“分则”(der besondere Teil,分论)。

由于公务繁忙和年事已高,他未能完成该书“分则”的写作,只是在1851—1853年(此时萨维尼已年逾古稀)勉力撰写并出版原本作为当代罗马法分则(分论)的《债法》2卷本(Das Obligationenrecht als Teil desheutigen Römischen Rechts)。

总体而言,《当代罗马法体系》并不是有关罗马法的历史作品,而是一部真正的“民法教义学”(Zivilrechtdogmatik)著作,其所涉及的主要是法学,而不是法律史;萨维尼以其在语言和写作方式上所显示的“古典平衡感”(die klassische Ausgewogenheit),对流传下来的罗马法渊源进行了“体系性”(哲学性)与“历史性”(注释—诠释学的)的全新统一的阐释,完成以前的法学家(内特布拉德、胡果等)所要求的“一般法学原理”,将法学提升到同时代的德国唯心主义(主要是康德)哲学意义的真正的实在法学,其中所论述的许多制度、概念(或理论),比如,法律行为、双务合同、履行行为的独立性(或物权行为的无因性)、意思表示错误理论等,构成现代民法教义学的直接典范。该书第8卷有关解决法律规则适用冲突的“法律关系本座说”(Sitz des Rechtsverhältnisses)乃国际私法发展史上的一座里程碑,被誉为“国际私法史上的哥白尼革命”(Copernican Revolution)或“哥白尼转折”(kopernikanischeWende),萨维尼亦因此被公认为现代国际私法的奠基人之一。


本文系#萨维尼与历史法学#专题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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