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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l.451 施罗德:萨维尼的生平及其学说 | 萨维尼与历史法学

法律思想 2022-03-20

萨维尼的生平及其学说

作者:扬·施罗德,德国蒂宾根大学法学院教授

译者:许兰,中国政法大学外国语学院副教授

本文原载于郑永流主编,《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2002年卷


为便于阅读略去本文脚注

感谢许兰老师授权“法律思想”推送本文



萨维尼于1779年2月21日生于莱因河畔法兰克福,父母相继故去(1791年和1792年)后在其收养人康斯坦丁·冯·诺伊拉特家长大。1795年夏他开始在马堡学习法律,于1799年毕业(当时通常不举行毕业考试),在此期间他只短期地变换过学习地点(1796/1797在哥廷根)。在马堡期间他受到了罗马法学家菲利普·弗里德里希·魏斯(Philipp Friedrich Weis)的影响(“魏斯身上所具有的对书籍犹如年轻人一样的狂热…对我起了决定性的作用”)。1800年10月31日取得博士学位,自1800年至1801年冬季学期开始做讲座,起初讲授刑法,从1801年夏季起讲授罗马法、法律史和方法论。1803年出版的《占有权论》使得萨维尼立刻赢得了“我们的第一民法学家”的称号(蒂鲍语)。1804年在马堡任教,与克雷门斯·布兰塔诺、贝蒂娜·布兰塔诺的妹妹库尼古德·布兰塔诺结婚,先后在哥廷根、海德堡、巴黎,1806年至1807年在纽伦堡、奥格斯堡、兰茨胡特和维也纳做研究旅行。1808年任兰茨胡特罗马私法教授,1810年在新建的柏林大学任教,1812年至1813年继菲希特(Fichte)之后任该大学校长。由于萨维尼以及由他所“创立”的历史法学派[1814年《论当代立法和法学的使命》(以下简称《使命》);1815年《历史法学杂志》创刊号,与艾希霍恩、J·F·L格舍恩一起]使得柏林成为德国法学的中心。1817年任普鲁士枢密院法律委员,1819年任莱茵州控诉法院兼上诉审核院的“枢密法律顾问”。20年代萨维尼开始被神经性头痛所折磨,虽经1826年至1827年的环意大利旅行仍未能根治,此种疾患与萨维尼日益增多的行政职务压力是中断他学术工作的原因。1835年他开始着手撰写《当代罗马法体系》(以下简称《体系》)。

1842年弗里德里希·威廉四世任命萨维尼任“国务兼司法大臣”承担立法审核部的工作,该部门早在弗里德里希·威廉三世时就已从机构上与司法部独立出来。萨维尼任大臣期间在政治上没有取得太大的成功,因为他是内阁中一个“优柔寡断的法比乌斯·库克塔托(Fabius Cunctator)”(施特尔策),总是被司法部所左右。尽管萨维尼任大臣的时间只占其自身生活的一小部分,但还是产生了重要的《票据法》(1848年)和《普鲁士刑法典》(1851年),该法典成为帝国刑法典的实质基础,此外还有关于婚姻案件程序的修正规定。1847年他被任命为内阁主席,负责枢密院及行政厅。1848年3月大革命他与其他大臣一起辞职。

辞去大臣职务后,他出版了《体系》总论部分的最后两卷(1848年至1849年)以及两卷《债法》(1851年至1853年)。萨维尼于1861年10月25日逝世。



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


作者: [德] 弗里德里希·卡尔·冯·萨维尼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年: 2001


萨维尼的著作,即使今天人们也这样认为,涉及法律理论、法律史和法律解释学等领域,其中他的法律理论思想具有最广泛的影响。他们首先被写入《使命》一文,人们一般认为该文是以蒂鲍要求制定一部统一德国民法典为契机而撰写的,而实际上他早就计划撰写此文,并在《体系》第一卷中进一步阐述。其基本理念是:法不是通过国家意志而产生,而是通过“内在的、静止作用的力量”。所有法首先是习惯法,而不是实证法。与18世纪自然法学派截然相反,在萨维尼看来法产生的力量在于民族自身(“民族的确信”这一概念后来被萨维尼用普赫塔《习惯法》一书中继受的概念“民族精神”所替代),对于“文化上升”的时代,法学家和立法者则作为人民的“机关”和“代表”,那么所有的法就像“语言、习俗与制度”一样“有机的”(萨维尼的惯用语之一)成长起来,法学也只能是历史地把握这些法有机生成的产物:法学也因此必然是一门历史学科。萨维尼从他的理论中(在这一理论中包含了《使命》一书中独特的理论性法政治学的双重特性),也得出了具体的法政治学的结沦:只有当科学能够成功地把握所有法律素材时,像蒂鲍等人所要求的法典化(“全部法律条文”的记载)才是有意义的,但现在尚不是时候。但同时萨维尼还认为,如果单个的立法只是对法律既存状态的固定,那么不会带来损害,但如果出于政治原因制定新法,倒是应该值得考虑。由此萨维尼不仅创立了一个使之与胡果相连接的新法源学说,同时他也赋予了该学说一个新的基础,该基础以这样的观点为前提,即:恰恰是历史的产物才是“必然”且理性的(这种观点于他同时代的浪漫理想主义哲学中,如谢林[Schelling]那里也能找到)。包含了法学的历史学就此赢得了与哲学相抗衡的新地位。这在充斥着哲学理性色彩的18世纪是史无前例的。萨维尼也因此从学术理论的角度成为历史主义的创始人之一。他的思想与早期自然法学的区别在于他既不承认自然法与实证法的二元论,也不承认实证法之外还存在着“标准法”。而另一方面,人们不应认为萨维尼的学说是实证的,因为他认为实证法在其法律条文的表象之上承载着理性与秩序,这是需要系统加工方能达到的。实质上萨维尼在许多方面继承了自然法的传统,如他认为法的一般任务就是“回归人间本性的伦理规定”,诚如“基督教生活观所表现的那样”(《体系》)。

有关这种历史系统的法学方法萨维尼早在1802/1803年方法论讲座中(通过保存下来的雅各布·格林[Jacob Grimm]的授课笔记而获得)给学生讲解、之后又在《使命》一文中(以暗示的形式)并在《体系》中有所阐述。这种系统的方法是通过历史性的观察,把从所有失去活力的东西中精选出的素材综合成“指导性原理”,进而认识这些原理间的相似点和其内部关联。这一思想成为后期概念法学家,如普赫塔,以及几乎所有19世纪后半叶(罗马法)民法学家如下理论的导火线,即,法存在一个独立规则体系,这个独立的规则是针对程度各异的一般性,从该体系中可以推导出新的法律规范。然而萨维尼本人却未朝着这个方向跨进一步,他强调:所有的法律规范“更深层的基础只有在对法律制度的直观把握中”(《体系》)才能发现。他认为法律制度具有“有机的本质”,与制定法不同,它存在于民族意识中,是独立存在的众多法规愈发挥社会作用之间的连结纽带。

这种法学处理方法的例证,同时也是萨维尼所研究的特殊方向的例证,是他研究罗马(普通)法的著作,如《占有权论》、《体系》等。这篇有关占有权的专题论文准确应用自然法学的概念,并对法源进行了详尽的探究,两方面的完美结合是其赢得巨大声望的原因。当然这篇论文也清楚地显示出,哪些是萨维尼法所认为的历史方法的重点:实际在《使命》中他就将罗马法、德国法以及它们的立法变化作为历史法学素材加以考察,《占有权论》一文(1814年以后出版的也同样)通过这样的方法证明了罗马法即使是对于当代也具有权威性。《占有权论》一文的第一版对于绝大部分的立法变化持消极态度,有关这一部分的论述只占了496页作品中的28页篇幅:600多年来在法院实践和法学界发展起来的许多占有权原理被看作是无拘束的。公正地讲,萨维尼在这个问题上的历史方法是“非历史的”。其尺度就是古典罗马法,或者表述为是萨维尼理解的古典罗马法,为大家所熟知的萨维尼的“古典主义”,在人们看来,应对产生罗马法的“后期继受”承担责任。然而这些丝毫不能动摇这篇关于占有权专题论文对以后一代罗马法学家所起的典范作用。这一评价仅就其方法论而言,不是针对其内容:因为萨维尼在此文中所总结出的“占有意思”原理不久就遭到攻击,其观点也并未保持长久(如在《德国民法典》中就不承认“占有意思”)。

《体系》是萨维尼民法方面的主要著作,在这部八卷本的作品中涵盖了全部民法理论,此外还包括方法论及法源论方面的问题。关于债权的两卷是在1851年和1853年追加出版的。这种结构与作为(主观)法基础的法律关系相连接,并将部分权利与法律关系的内容同等看待。萨维尼认为权利的本质在于它提供给个人一个自由的空间,在这个空间里个人的意思可以独立于任何一个自由意思、在道德行为的范围内展开。在这个思考中不仅蕴藏了康德关于合法性与合道德性的区别,同时也对后来的学说汇纂体系中主观权利这个核心概念具有决定性的意义。与《占有权论》相对照,《体系》内容上的影响力也是巨大的。如在它的方法论部分提出:出于特殊的立法理由修正法律解释(即一种“目的论的”方法,尽管萨维尼与19世纪下半叶的其他法学家不同,他反对这种一旦在法条中找不到相应的表达,就去考虑一般的、更为宽泛的法律目的的做法,其思想超越了1802/1803年严格遵循法律的方法论,甚至在今天看来都是相当“现代”的)。对当代民法理论学具有相当影响力的还有物权行为的无因性理论(事实上萨维尼几十年来在他的授课中已经有所阐述)、双务合同的错误说(因意思表示不一致而导致错误)。此外,《体系》的第八卷也因其包含了现代国际私法的基础而著名。将各个法律关系放在各自所属的法域内去探求“各法律关系原有的本质”,是论述现代国际私法的核心命题之一。萨维尼极力推行国际社会的观念并强调各国法律体系拥有同等地位,两种思想的结合使得萨维尼反对法院地法(lex fori)优先,这种倾向甚至影响了英国普通法。“或许萨维尼的著作中没有哪一部能比这部他创作于晚年的作品为他赢得如此高的声誉并取得持久的影响。”(拉帕 Raape)

《中世纪罗马法史》一书是作为法史学家的萨维尼的重要著作。它最初的计划只是作为记录伊纳留斯(Imerius,1055-1130)以后的罗马法文献史,当然也包括从西罗马帝国衰落到注释法学派时代这段历史,其目的是为了说明:建立在罗马法基础之上的近代法律状态是如何从西罗马帝国已有的法律状态未经中断地发展变化到了今天,对此萨维尼在该书的第一、二卷中予以证明,此外还阐述了罗马法在西罗马帝国衰落后,注释法学派对它们进行科学加工前罗马法得以“继续存续”的原因,这种观点直到今天仍为大多数学者认同。其余各卷为纯“文献”的科学史。在第三卷中提及一些中世纪的大学,它们完全是或很大程度上是“真正的法律学校”,此外还谈到波伦那注释法学派成立前后的法源特征问题。第四/五卷阐述12/13世纪注释法学派;第六卷,萨维尼对14、15世纪的后期注释法学派做了极低的评价·萨维尼的这部作品至今仍被看作是有关中世纪罗马法史的典范著作,本想通过法史学家们集体努力取代这部作品的计划没有取得成功。赫尔曼·坎托罗维奇(Hermann Kantorowicz)在中世纪史学领域中是萨维尼最著名的追随者之一,他认为《中世纪罗马法史》是萨维尼最重要的作品,他感叹萨维尼如何能够一面处理繁重的日常工作,一面“只需花费个把小时就可解决著述中众多的问题,如果是我可能需要几周甚至几个月。”

萨维尼的声望一直持续到当代,尽管20世纪初的自由法学运动使得他作为法教育学家的重要性受到局限,但他作为法史学家的地位是毋庸置疑的。萨维尼不仅被赞誉为“社会学”法理论的奠基人(埃利希),即使作为法教育学家他也始终被许多人奉为楷模。事实上,法教育学不应局限在原来的模式教育,如进行单个的案例分析或假设分类,而应在萨维尼所创设的理论基础上进一步深入研究。

主要作品:

Das Recht des Besitzes  1803

《占有权论》  1803年

Vom Beruf unserer Zeit für Gesetzgebung und Rechtswissenschaft  1814

《论当代立法和法学的使命》  1814年

Geschichte des römischen Rechts im Mitteralter  1815-1831

《中世纪罗马法史》  1815-1831年

Wesen und Wert der deutschen Universitäten  1832

《德意志大学的本质与价值》  1832年

System des heutigen Römischen Rechts  1840-1849

《当代罗马法体系》  1840-1849年八卷本

Das Obligationenrecht als Teil des heutigen mischen Rechts  1851-1853

《债法作为当代罗马法的一部分》  1851年至1853年

Pandektenvorlesung  1824/1825

《学说汇纂讲义》  1824/1825年

Landrechtsvorlesung  1824

《帝国法讲义》  1824年


本文系#萨维尼与历史法学#专题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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