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干班TED演说 | 章春燕:治理未成年人犯罪,社会有期待,或许可以这样“破题”——
第1604期
日前,浙江省检察机关第一期青干班在国家检察官学院浙江分院圆满结业。期间,青干班举行TED式演讲会,对学员的学习成果进行检验,20名学员上台交流,展示前期团队调研成果和对浙江检察工作热点难点问题的探索和思考。本期,小编将继续为大家精选放送优秀演说者的演讲视频。
今天为大家送上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
党组成员、检委会专职委员
章春燕的精彩演说
《治理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如何破题?》
分级干预
根据未成年人行为发展规律和儿童教育矫正规律,对未成年人罪错行为按严重程度进行科学分类,对应建立有针对性的分级干预、教育和矫正机制。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制度,辩证看待未成年人罪错行为,旨在通过临界预防机制,积极应对未成人犯罪低龄化趋势。
先议审查权
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发生后,均由专门的司法机关进行“先议”,该司法机关根据对行为的评估和对行为人的调查,依据严重程度依法采取不同的处置措施。如对情节较轻的罪错未成年人直接适用相应的保护处分措施,对情节恶劣的罪错未成年人,将之投入刑事司法程序之中提起诉讼追究刑事责任。这种“先议权”就好比医生开药方的处方权,具体到少年司法体系中也就是主导权。
章春燕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
检委会专职委员
大家好!
很高兴能在这里向大家做最终的课题汇报。三个月前也是在这个讲台,我们做了课题开题论证,三个月间关于我们的课题发生了这样几件让我们印象深刻的事情:
第一件事情是关于“一项工作制度”。全省检察长会议期间,课题组发现衢州市检察院在上半年就推出了全国首个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制度。当时我们很感概,当我们在开题报告中还在疑虑我们理论研究是否太前沿时,衢州已经出台工作制度探索实施了。
第二件事情是关于“一场延时的座谈会”。在主题教育活动期间,我们把本次调研报告作为一项内容,会同南浔区公安机关开了一个小型座谈会。议程原定一个半小时,但是妥妥地超时了。当我们在调研罪错分级体系搭建的必要性时,与会的公安民警感慨颇多。因为他们中的每一个人几乎都经历过一些曾经屡次犯错但因现阶段没有有效干预,他们眼睁睁看着走上犯罪道路的未成年人。
第三件事情是关于近期的“两法”修订。之前我们有说“罪错先议”是修订的焦点问题。但是很遗憾,在近期修订草案公布后,我没有发现有这一部分内容。于是公布那天晚上我就通过微信问了参与草案起草的老师,老师是这样回答的:“因为罪错先议的争议太大了,究竟是法院还是检察、公安有很大的争论”,最后他说:“也正因为如此,更加说明我们实践中对这一课题研究和试点的价值所在!”
基于以上三件事情的触动,我们对调研报告做了一次视角的转换:从侧重于“理论研讨”转为“实践可行性探索”,我们所有的调研都围绕一个核心问题:当前治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检察如何破题?
为此,我们重点解决了以下三个实际问题:
一是对当前未成年罪错行为进行了分类重构。提出具备唯一性、准确性、清晰性特征的类别划分,为后续干预责任主体的确定、检察先议权边界的树立提供了基础条件。
二是论述了检察先议的“天时地利与人和”。从理论基础、现实基础和实践探索支撑三个维度,提出检察先议是当前“少年司法一元”体系下的最符合中国国情的路径选择。
三是搭建了罪错先议的操作模型。接下来重点介绍的是,在这个基础模型中检察先议如何体现:
第一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关键词是非司法干预。因为上述行为恶性程度不高且具有高度自愈性,所以强调非司法干预,而检察仅在涉及公益维护、监护监督等方面发挥作用。
第二类:一般违法行为,对应关键词是保护处分建议权。因为现阶段对一般违法行为的处罚存在一个突出问题:就是用治安处罚的措施简单一罚了之,既无强制震慑力又无教育矫正效果。对此我们提出,对上述行为,在治安处罚的基础上,应该附加保护处分措施,检察机关可以依职权行使保护处分检察建议权。
第三类:触法行为,提出可以行使先议审查权。这类行为是指已经犯罪但因年龄问题不负刑事责任的行为,这也是当前社会和公众对未成年人犯罪领域关注度最高的问题,但恰恰是这个最关注的问题,在实践中却没有有效的司法干预措施。对此我们提出,对于触法行为的未成年人,检察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行使审查权,并根据犯罪行为严重的程度决定对应采取的措施,或保护管束或专门学校强制矫正等等。
第四类:犯罪行为仍然依照现行刑事诉讼程序开展。这一基础模型的设定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未成年罪错行为发展规律和儿童教育矫正规律。
就在上周,在我准备本次分享的文稿期间,“大连10岁女孩被杀案”又一次引起了公众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问题集中关注。人民日报呼吁: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必须早发现早预防,实行分级干预!央视主播对此评论:一部公平的法律,不仅是一剂预防药,更是一服阵痛药。社会有期待,国家要行动!我们研究的课题恰恰这一焦点问题最积极回应。
“战略不是研究我们未来要做什么,而是研究我们今天做什么才有未来!”在刚刚结束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上,也有两个关键词: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我想我们今天的研究和实践,关系到我国青少年犯罪治理的发展方向;同时之于我们自身,也是依法拓展检察职能,参与国家治理的一块重要阵地和窗口。
我的汇报就到这里,感谢聆听。
本文系对未成年人罪错先议领域的探讨,仅供参考
文:章春燕
图:龚 成
视频:邵顺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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