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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找叫醒官】公司高管高息借款给客户,会涉嫌犯罪吗?

浙江检察 2021-04-27


去年以来,“浙江检察”在全省检察官中寻找“叫醒官”,请他们在自己办理的海量案例中精心挑选出那些我们在日常容易忽视的——“沉睡中”的法律风险。或许有人以为没那么严重,或许有人以为不会被发现,或许有人以为这根本不是事儿,真的是这样吗?有请今天的叫醒官为大家带来一个真实的案例!

陈晓青

德清县人民检察院

第二检察部副主任、员额检察官


高息借款?其实是变相受贿!


正常民间借贷,建立在信任基础上,是一种互帮互济行为,应受法律保护,但有些借款人明明不缺资金或可以向他人低息借款,却偏偏为谋取利益,向拥有职权一方借款,缺乏合理借贷事由。受贿方为获利,甚至筹措资金四处低息向他人借款出借给行贿人,明显超出借款应得的收益。浙江省德清县某公司的副总经理沈某就抱着这种侥幸心理,想通过这种“隐形”的权钱交易方式,为自己的受贿行为披上一层外衣。沈某在公司负责产品的质量把控及销售。盛某是一名个体工商户,与沈某所在公司合作长达十余年,主要收购该公司的副产品淡碱水。沈某在担任副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根据盛某要求在职责范围内控制淡碱水浓度,另外在盛某库存压力大时,通过公司减产或停产帮助其缓解压力。在职期间,沈某将30万元资金高息出借给盛某,短短一年多的时间内便收取20万元利息,远远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经查实,高额的利息其实是沈某利用借贷的名义,变相收取盛某的贿赂。面对调查结果,沈某表示:“我没有损害公司利益,甚至通过满足客户需求,提升了公司产品质量,那通过借贷方式赚取利息有何不可呢?”

那么,

这样高息借款会涉嫌犯罪吗?


是时候“叫醒官”出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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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组织、领导、监管、主管、经管、负责某项工作的便利条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其中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既包括他人应得的合法、正当利益,也包括他人不应当得到的非法、不正当利益。这个罪名侵犯的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交易秩序。


法律保护的是正常的民间借贷关系,双方主体地位平等,不存在从属性和依赖性。而本案中,双方之间的主体地位不平等,盛某系沈某的销售和服务对象,且沈某多次利用职务便利为盛某谋取利益,双方之间高息借贷关系直接依附于沈某的职权,并不辐射其他不特定的第三方。据了解,盛某也有其他低息获取贷款的正常途径,但却自愿多支付几倍的利息给沈某,这实际上是对沈某为其提供帮助的变相回报。因此,沈某应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论处。受贿数额应扣除行贿人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或从不特定人处借款的最高利息。


最终,被告人沈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认罪认罚,后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提出的确定刑量刑建议,判处沈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叫醒官“提醒”

输入

无论受贿形态如何变化,本质都是一样的,那就是“权钱交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能利用自己的职权非法收受财物,否则就会损害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破坏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交易秩序。对公司、企业人员的行贿行为则违背诚实信用,严重挫伤合法经营者的积极性,使市场竞争处于混乱无序状态,利用贿赂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谋取非法利润的行为也会涉罪。


供稿:德清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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