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度浙江省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典型案例发布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提升全省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质效,日前,浙江省检察院组织评出2021年度全省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典型案例,其中刑事检察4件,民事检察2件,行政检察2件,公益诉讼检察3件,现予以发布。
2021年度
浙江省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典型案例
(按案件类别排序)
①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办理的王某某等8人贩卖、运输毒品案
②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刘某霞收监执行及财产刑执行监督案③ 金华市人民检察院、义乌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朱某某等人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抗诉案④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陈某丰等人特大跨境诈骗案⑤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温州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某建设公司一般取回权纠纷生效裁判监督案⑥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虞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保险合同纠纷虚假诉讼监督系列案⑦ 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杨某兰与宁波市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监督案⑧ 绍兴市人民检察院、嵊州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未成年人文身行政检察监督案⑨ 岱山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督促整治海上碍航沉船行政公益诉讼案⑩ 开化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守护红色军事文化史迹”督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职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⑪ 湖州市人民检察院、安吉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督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药品安全监管行政公益诉讼案案例一
“三查”融合强监督,一案挖出三线索
——王某某等8人贩卖、运输毒品案
2018年4月至10月,王某某单独或伙同他人赴外省向他人购得3000余克甲基苯丙胺,并分别向杨某某、徐某某等人进行贩卖,其中向杨某某贩卖99克,向徐某某贩卖283克。期间,杨某某等人将从王某某处购得的甲基苯丙胺转手贩卖。经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公诉,2020年3月31日,台州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王某某死刑,其余7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死缓不等的刑罚。王某某等7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浙江省检察院二审审查发现,王某某因其他案件被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持续贩卖毒品,一审认定王某某的部分贩毒事实证据单薄,另有涉案人员未被追究,遂开展自行补充侦查。通过多方调查取证,首先,固定了利用物流流转毒品的关键细节,弥补了王某某46万余元毒品交易未查获实物、缺乏流转细节等缺陷,排除了交易未成的辩解。与此同时,通过大数据检索查证关联微信账号,锁定陈某某、徐某某参与贩卖毒品事实,遂对陈某某立案监督、追诉徐某某,经审理,陈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徐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检察办案人员在核查中还发现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期间3次被行政处罚,未被收监持续实施贩毒,存在监管渎职犯罪可能,遂向检察侦查部门移送某司法所所长蒋某玩忽职守的犯罪线索,后蒋某获法院有罪判决。二审检察机关通过自行补充侦查,进一步夯实王某某等人贩卖毒品案的证据体系,追诉漏罪漏犯,依法移送职务犯罪线索,确保二审检察职能的全面发挥,维护了法律公平正义。
案例二
揭开“纸面服刑”黑幕
——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刘某霞收监执行及财产刑执行监督案
2021年,丽水市莲都区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暂予监外执行对象刘某霞在案件办理期间两次踩点怀孕,哺乳期满后又被鉴定为精神病人,自2018年6月被判刑以来一直监外执行,存在逃避刑罚收监执行的重大嫌疑。
经审查,刘某霞因犯销售假药罪、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6月被丽水市中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45万元。刘某霞在案件取保候审期间怀孕产下一子,在二审阶段又产一子,因在哺乳期被莲都区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一年,并在2019年、2020年被法院以患有严重精神疾病、符合保外就医条件为由继续暂予监外执行。通过调查其行踪,莲都区检察院发现其被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有100余次飞机、火车出行记录,地点遍布全国各地,有5次前往其前夫陈某的原籍地安徽省某县交警大队处理车辆违章记录。刘某霞的上述行为与其被鉴定患精神病的情况严重相悖,并且属于严重脱离社区矫正监管的收监情形。莲都区检察院依法监督法院对刘某霞裁定收监执行。同时深挖案件,查实刘某霞在取保候审期间通过假离婚非法转移其位于深圳的某处婚前房产以逃避财产刑执行,莲都区检察院又依法监督法院对其345万元罚金全部执行到位。与此同时还发现刘某霞社区矫正执行地的湖北省某县司法局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莲都区检察院将该犯罪线索通过浙江省检察院移送至湖北省检察院,推动湖北省检察机关对两名人员立案侦查,目前该二人均已被逮捕。
丽水市莲都区检察院在教育整顿期间,紧盯违规违法“减假暂”问题,对一名被判处十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却屡次以故意怀孕、伪装精神病逃避收监执行的罪犯依法监督收监执行,并监督法院将345万元财产刑全部执行到位,同时深挖案件背后的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问题,有效防止“纸面服刑”,促进了司法公正公信。
案例三
准确认定“相同商标”,
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朱某某等人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抗诉案
“
2018年6月至2019年4月,朱某某受吴某某等人委托,生产包含“
2020年2月24日,义乌市检察院以朱某某、吴某某等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向义乌市法院提起公诉。义乌市法院审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朱某某在2019年3月28日之前生产袜钩上的“浪莎”商标与浪莎公司已注册的“
义乌市检察院审查认为,“
金华市中院审理后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认定朱某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240余万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检察机关在本案中注重对法律规定的精准适用和对证据的实质判断,准确认定假冒的“浪莎”商标与权利人注册的“
该案于2020年分别获评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十大案例、浙江省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和金华市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四
大数据分析研判,
自行补充侦查精准追诉漏犯
——陈某丰等人特大跨境诈骗案
2018年8月至2019年11月期间,以陈某燕等人为首的跨境网络套路贷犯罪集团,通过开发“小雅贷”等10多个网络放贷APP,以“低利息、秒放贷、无抵押”等吸引民众,以“服务费”“快速审核费”等名目收取30%左右高额“砍头息”,后通过电话、短信“轰炸”等方式滋扰、威胁、施压借款人及其亲友,迫使借款人借新债还旧债,不断垒高债务、支付高额利息、续期费和逾期费。检察机关刑检部门通过与技术部门协同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对70个G的海量数据进行分析研判,发现了第三方支付通道放款和收款数据的规律并固定了相关证据,从而将该案诈骗金额由公安移送审查起诉时的10余万元提高至4500余万元,被害人由37人增至2.2万人,依法追诉漏犯14人。目前该案已有13人被杭州市萧山区法院以诈骗罪判决,其中,漏犯被告人陈某丰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其余12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九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上述判决均已生效。
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社会危害性严重,通过大数据运用严厉打击跨境网络诈骗犯罪,不仅使2.2万被害人不再受犯罪分子的威胁和骚扰,同时也彰显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以及检察机关依法惩治网络犯罪、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痛点、难点问题的决心。本案系依托新型科技,创新检技协同办案模式的成功典范,通过借助检察科技深挖数据、分析研判,最终取得了良好的法律监督效果,具有指导借鉴作用。
案例五
明确法律适用,
精准抗诉优化营商环境
——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某建设公司一般取回权纠纷生效裁判监督案
2011年11月26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将某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发包给某建设公司承包施工。双方合同约定,某建设公司支付工程履约保证金5450万元,工程验收达标后退还。某建设公司陆续支付履约保证金到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普通账户,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退还3450万元作为工程开工预付款。2016年11月4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此时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该账户内资金所剩无几。2016年12月29日,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018年4月8日,某建设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请在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破产财产中先行取回履约保证金及利息。一审法院判决支持其诉请,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温州市检察院审查认为,案涉履约保证金汇入普通账户,并未“特定化”且已经灭失,某建设公司不享有优先取回权,提请浙江省检察院抗诉。2021年4月25日,浙江省检察院向浙江省高院抗诉,浙江省高院再审撤销原判,驳回某建设公司诉讼请求。本案检察机关通过精准监督,明确履约保证金“特定化”的认定标准、取回权行使的条件,保障破产债权公平清偿,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案例六
数字赋能民事检察精准监督,
多手段综合治理车损理赔乱象
——保险合同纠纷虚假诉讼监督系列案
针对多家保险公司反映车险理赔中不正常的数额高、诉讼率高、伤残率高现象,绍兴市检察机关依托“民事裁判智慧监督系统”进行梳理,进而调查发现绍兴市越城区某汽车修理厂、上虞区某某汽车修理厂经营者伙同员工采用虚增、篡改、捏造事故车维修项目的方式,以进厂维修事故车保险权益受让人的身份提起民事诉讼,虚高金额理赔。绍兴市检察机关通过民刑“双轮驱动”,开展融合监督,其中绍兴市越城区检察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24件,上虞区检察院提抗及发出再审检察建议12件,目前法院再审改判11件。对刑事犯罪线索调查核实后移送公安机关并引导侦查,周某某、宋某某、任某某等10人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六个月不等刑罚。同时,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鉴定费用分担、鉴定评估程序不规范等问题,向鉴定评估管理部门制发检察建议,推动整改落实。
在办理该系列案中,检察机关坚持“以数字检察为牵引、以类案监督为核心、以促进严格执法和社会治理为目标”,通过监督不仅促使民事案件改判,并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真正起到惩治、教育目的,同时向相关机构制发检察建议推动社会治理,促进车保行业的规范健康发展,真正做到办理一批案件,整治一个行业,净化一个领域。
案例七
积极履职依法提出抗诉,
再审协调化解行政争议
——杨某兰与宁波市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监督案
2019年3月29日,宁波某物流公司崔某某独自一人驾车从宁波装载货物至衢州,卸货后直接奔赴杭州建德再次装载货物,3月30日晚上7时许到达绍兴上虞某水泥厂,在经过长达35小时的排队等待后,于4月1日早晨6时许卸货。因无法联系到崔某某,物流公司员工朱某等人于4月1上午赶至上虞,在货车上找到已经病倒的崔某某,后将其送至医院救治。同年4月30日,崔某某经救治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重症心肌炎、心源性休克。2019年5月8日,崔某某母亲杨某兰向宁波市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某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某区人社局于2019年7月1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杨某兰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杨某兰诉讼请求,杨某兰提出上诉,因故被法院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2020年10月20日,杨某兰向宁波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宁波市检察院审查认为,崔某某在长达4天3夜的连续工作期间突发疾病,由于岗位职责特殊导致救治延误,经抢救无效死亡,根据《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应当认定工伤。2021年3月25日,宁波市检察院向宁波市中院依法提出抗诉。
宁波市中院采纳抗诉意见,裁定提审该案。再审过程中,为实质性化解争议,让杨某兰尽快获赔,检察院、法院共同向某区人社局进行法律释明,建议人社局重新作出相关认定。2021年4月22日,检察院、法院、人社局就本案所涉法律问题经充分交流后形成讨论纪要。4月27日,某区人社局作出崔某某因工死亡的工伤认定决定,其家属因此获赔工亡补助、丧葬费、抚恤金100余万元。
本案行政机关工伤认定和法院判决错误,造成劳动者家属无法获得工伤赔偿致生活困难。基于准确适用法律、保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检察机关积极履职,依法提出抗诉,监督纠正错误判决。再审过程中,会同法院协调行政机关重新作出相关认定,公正、高效化解行政争议,促进案结事了。
案例八
找准症结精准发力,
有力破解未成年人文身治理难题
——未成年人文身行政检察监督案
2020年3月,嵊州市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多名涉案未成年人文身,而文身存在易感染疾病、从业受限等风险,严重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遂及时将线索上报。绍兴市检察院接报后高度重视,成立由副检察长任组长的办案组,对全市情况进行调查摸排。经调查,发现涉罪未成年人文身情况大量存在,但因文身行业类别归属不明,相关职能部门认识不一,长期处于“三不管”地带。
为加强未成年人文身监管,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2020年8月,嵊州市检察院向市政府制发检察建议,推动开展未成年人文身专项治理。同年11月,绍兴市检察院在总结嵊州经验基础上,向绍兴市政府制发检察建议,提出制定地方行业规范、强化风险提示、加强宣传教育等建议,推动从源头上解决未成年人文身治理难题。同年12月,绍兴市政府办公室召集卫健委、市场监督管理局等6部门召开协调会,专题研究部署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在检察机关的推动下,2021年3月,绍兴市出台全国首个文身行业地方规范,明确规定文身经营场所、从业人员、使用耗材等要求,创设“两单两书”机制,限制未成年人文身。绍兴市委政法委牵头人社局、商务局等12家单位联合制定治理工作实施计划,有序推进全市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同年3月底,全国推进未成年人文身治理研讨会在绍兴召开。绍兴市检察机关推动未成年人文身治理相关做法经媒体报道后,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为未成年人文身问题治理提供了可借鉴参照的样本。
绍兴市检察机关积极践行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理念,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过程中,善于发现未成年人保护痛点、难点问题,通过充分调查研究,找准问题症结,精准制发检察建议,积极推动政府部门加强行业监管,有效促进未成年人文身问题治理,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该案相关经验做法被《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意见》推广。
案例九
检察公益诉讼守护海上安全
——督促整治海上碍航沉船行政公益诉讼案
2020年7月,一艘油轮在大鱼山岛以北6海里处因触碰海上沉船发生重大险情。岱山县检察院在走访调查中还了解到,岱山海域尚有5艘沉船尚未打捞清除。上述沉船位于舟山南北主要交通航道,不但对辖区通航安全造成现实或潜在的危害,船上存油亦对海洋环境构成威胁,成为影响海上平安建设的一大隐患。通过“建议+磋商”方式,在与相关行政机关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岱山县检察院于同年10月10日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鉴于此次沉船打捞难度大、海况复杂、污染风险高等实际情况,检察机关高度重视打捞安全与污染防范工作,对碍航沉船进行打捞并采取安全措施。在海事部门与检察机关共同推动下,岱山海域碍航沉船打捞行动顺利启动。为防止沉船内存油污染海洋环境,委托舟山市溢油应急中心专业清污船到现场开展溢油监控和溢油清除,并会同岱山海事处开展联合执法监督活动,确保打捞行动顺利开展。
2021年4月25日,所有沉船打捞工作全部完成,期间未发生安全或污染事故。这起首例海上碍航沉船打捞公益诉讼监督案件的顺利办理,得益于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同向而行,多方努力形成守护海洋合力,助力打造平安美丽的海洋生态环境,服务自由贸易区海上秩序,为海洋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案例十
磋商+检察建议,
推动革命史迹全面保护
——“守护红色军事文化史迹”督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职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
2021年3月,开化县检察院根据浙江省检察院部署开展“守护红色军事文化史迹”公益诉讼专项行动,对全县47处具有代表性的革命遗址、旧址及烈士故居、墓地进行走访调查。同时,对中国人民解放军杭州军事检察院移送的关于新四军第三支队整编旧址保护问题案件线索与该院干警联合深入摸排,发现8处革命旧址存在楼板腐烂、屋顶漏水、墙体严重开裂、柱体被白蚁蛀空等问题;4处散葬烈士墓存在无人管理、杂草丛生、周边堆放垃圾杂物等现象;新四军第三支队司令部遗址只残留一个门头,存在倒塌风险。
针对发现的问题,开化县检察院根据革命旧址的性质、损毁程度等情况分别采用检察建议和磋商形式督促相关行政部门进行保护。对属于文物的,依据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履行文物保护职责的检察建议。对散葬烈士墓,根据英雄烈士保护法律法规督促相关行政机关履行监管职责。对于新四军第三支队司令部等未纳入文物保护的革命旧址,通过磋商会议的形式与相关行政机关形成保护共识,制定保护的措施及长效机制。目前,上述遗址皆已落实整改并建立管理机制。
开化县检察院还针对办案中发现的县域内大部分革命旧址为非文保单位、保护利用工作缺乏直接的法律法规依据以及资金投入不足、保护制度不全、维修管理不力等问题,形成《关于我县革命旧址保护情况的报告》呈报县委县政府,推动县政府出台了《开化县革命旧址、遗迹保护和利用办法》。该案将检察公益诉讼职能融入了社会治理,促进县政府保护革命旧址机制的建立,形成综合保护矩阵,实现革命文物和非文物的革命史迹全面保护,被最高检和退役军人事务部联合确定为红色资源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案例十一
从个案办理到类案监督,
助力实现未成年人滥用药物风险防控
——督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药品安全监管行政公益诉讼案
2020年12月,湖州市检察机关在办理一起涉未聚众斗殴案件中发现,涉案未成年人滥用氢溴右美沙芬产生亢奋、狂躁反应是案件发生的主要起因。通过系统调查和类案梳理,发现长期滥用氢溴右美沙芬致9名涉罪未成年人、3名未成年被害人出现亢奋、躁狂情绪以及精神恍惚、记忆混乱现象,与案件发生均有关联性。
为筑牢未成年人药物滥用的“防火墙”,湖州市检察机关开展涉未成年人药品安全监管领域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行动。通过侦查、调查、审查三种手段融合,运用大数据分析技术,湖州市检察机关查明案件背后药品监管缺失致涉未公益受损事实,同步启动公益诉讼职能,依法从四个维度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发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6份,建议依法及时上报案件信息,对氢溴右美沙芬药品致瘾性及其他安全风险开展测评,推动提升管制级别,建议内容均被采纳。针对案件中集中体现的未成年人群体特质,湖州市检察机关深入了解涉未成年人药品监管痛点、难点,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出台全省首个《未成年人药物滥用风险管控实施意见(试行)》,并督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推广运用数字化监管平台,依托数字化应用实现未成年人药物滥用的智能监测预警,充分落实分级预警、重点管控、跟踪戒断、心理支持等综合防治工作。
该案聚焦民生,关注未成年人群体,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涉未成年人药品监管问题,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关切。湖州市检察机关在办案中推行“四大检察”系统审查模式,充分发挥未检业务统一集中办理优势,深度挖掘刑事案件背后的公益损害线索,积极实践“三查融合”+大数据分析,实现从个案办理到类案监督的系统转变;在依法办案的同时统筹运用治理类建议、工作信息层报等多种方式,深化涉未成年人治理式监督成效,实现涉未成年人司法办案的最大治理价值。推动全省层面的专项治理,促进涉案药物的管制升级。2021年12月,国家药监局将氢溴右美沙芬由非处方药转为处方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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