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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咖来袭!车浩:大数据法律监督的技术赋能、价值诠释与深度运用

车浩 杭州检察 2024-03-19

9月8日上午,首期“杭检案例研究中心·案例群英会”论坛在杭州市人民检察院重磅启幕。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第九届“全国杰出青年法学家”,杭检案例研究中心名誉主任车浩围绕“大数据赋能新时代:从法律监督迈向社会治理”这一前瞻性议题作主题发言,内容立意深远、意蕴丰富。

— 车浩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第九届“全国杰出青年法学家”

杭检案例研究中心名誉主任 


围绕今天的主题,我想谈三个关键词,一是技术,二是价值,三是运用。

1

技术维度

技术进步深刻地改变了各个行业的生态,大数据赋能使得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智慧升级。在信息化建设的基础上,检察机关能够从海量的数据中发现监督线索,实现由“人找案”到“案找人”的转变,法律监督的精确性、客观性、有效性得到切实提升。从目前各地实践情况看,“大数据+慧监督”在治理涉及到民生领域的一些微小腐败方面,将成为老百姓及时了解个人情况以及举报腐败行为的“利器”。同时,司法机关主动出击,利用大数据比对分析研判的优势,发现了大量的、以往通过人工方式可能注意不到的违法犯罪线索,这些都是大数据赋能之后的智慧监督带给我们显而易见的变化。未来,在技术方面,我个人认为,主要发展趋势是,建设和丰富各种数据库内容的同时,努力打破不同数据库之间的壁垒。只有通过不同数据库之间的碰撞和分析,才能产生火花,呈现出潜藏在水面下的犯罪轨迹,深挖那些以往看不见的问题。当前,各个数据库自身的信息还是比较丰富的。但是,不同部门和领域的数据库信息之间的开放和共享,仍是处于一个尚未完全开发的初级状态。

2

价值维度

大数据赋能提升了法律监督的准确性和有效性。相应地,对于检察机关的主动作为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检察工作被赋予了越来越多的社会治理的色彩。这对于传统的司法职能定位而言,是一个全新的期待。我们平常说在刑法理论上,不作为要构成一种追责的理由,前提是不作为者首先要有一个必须作为的保证人义务。那么对于检察机关而言,也存在一个如何确定“保证人地位”的问题。在传统的公诉职能之外,检察机关要进一步挺近社会治理的前端和后端。这不仅在法理上,而且在检察官的精力、能力和权力的配置等方面都是前所未有的挑战。我个人认为,司法办案和社会治理之间,不是一个简单的能力升级问题,而是涉及到更为复杂的行业调整和公权力在社会治理格局中的变化。这中间有很多价值层面的张力,而非仅是一种自然而然的、只要思想认识上去了就能实现的转变。对此,我觉得需要有更多关于司法职业价值的思考和讨论。


另外一方面的价值反思就是,大数据赋能在带给我们监督便利的同时,客观上它也可能在不断地打开一个又一个潘多拉魔盒——个人信息在国家权力面前将会越来越无藏身之地。通常站在政府的角度讲,为了保护公民个人信息要防范无良商家,特别是有利益驱动的企业对于客户信息的滥用;这里有一个不言自明的前提是,似乎把公权力当作一个绝对不会滥用个人信息的、可以毫无保留地被信任的主体。但是,每天层出不穷的案件警醒我们,国家权力机关不是一个冷冰冰的、客观运转的机器,它同样也是由无数公职人员的个体组成的,只要人性本质是相同和共通的,那么由人来行使的公权力就一样会犯错。


这就带给我们一个价值判断和选择上的难题。在技术层面上,为了实现有效的智慧监督,国家机关就需要不断地掌握所有公民的个人信息,而且如果要打通各个数据库壁垒、实现数据比对,就必然会让一个人的所有信息都全面曝光在权力机关面前。与此同时,在价值层面上,在推进这项工作的同时,我们确实也有必要审慎地反思,其中潜藏的可能危及甚至消蚀个人信息安全和行动自由的风险。


当然,举凡涉及到价值层面的问题,都很难会有一个立刻就能够得到的、准确无误的、唯一正解的答案。尤其对于法律人来说,价值判断是始终伴随我们在处理各种工作的时候的一个必选项。上至国家元首,下至普通百姓,每个人所面临的不同层级的问题都包含了各种价值判断。面对的问题不同,需要作出价值判断和选择的刚性约束和弹性空间也都是不同的。因此,即使看起来是同一类价值抉择,但是放在不同人面前,处在不同问题的不同语境下,不会有一个明确的相同的回答。这就需要我们各级机关、各位检察官在处理自己面前的这个层次的工作事项时,秉持法律人的良知,根据具体工作的不同性质,审慎地运用大数据技术,把握好各种价值之间的微妙平衡。

3

运用维度

关于大数据运用,我这个地方特别想讲一下,利用信息技术降低审前羁押率改革的问题。我知道在浙江杭州比较早地出台了“非羁码”这样的信息技术。这项改革对于提高取保候审率而言具有重要意义。我认为对于这项改革的定位和理解,应当是朝着“讲好一个不仅是维护公共安全,而且扩展保障个人权益的中国故事”的方向去展开。


现在降低审前羁押率的改革,要破除两个思维误区。一是不能认为犯罪嫌疑人作为个体的人性可信赖度与过去时代发生了根本变化。因为人性是相对稳定的,脱管失控的风险也始终是客观存在的。二是也不能简单地认为说过去做错了,或者认为改革就是为了补过。因为就审前羁押率而言,尽管中国与其他国家相比并不低,但考虑到人口数量、社会观念和自然效果等因素,不宜对目前的审前羁押体制作根本性的否定。这就意味着,降低逮捕羁押适用的改革必要性,不是从补过、改错、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这种“破旧”的方向和定位去理解。并不是说,不改革就不能适应社会治理的需要。而应当认为,通过这项改革可以进一步推进社会治理能力的提升,彰显我国特有的治理结构和制度优势,向国际社会讲好中国在这一领域独特的治理故事。这就是考虑到随着时代变化和技术进步,使得原本通过大量场所羁押所要防范的脱管失控风险能够得到一种探索性化解。


最近几年在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中国通过网络化的社会治理和全面的监控追踪技术取得了疫情防控方面的显著效果。但与此同时,也引发了一些是否存在用个人的自由和隐私换取安全的关于技术风险的担忧。以往用来论证中国模式的制度优势,主要是强调社会治安方面取得的安全价值上的收益。但是,有的时候确实面对着,一些关于损害个人隐私和自由空间减损的质疑和批评。这是我们在治理价值层面所面临的一个无须讳言的痛点。


通过大数据技术手段来降低审前羁押率的改革,我认为恰恰可以有效回应和解决这个痛点,实事求是地探索制度优势。在目前的时代背景下,将网格化的社区治理经验以及大数据等信息技术综合运用于降低审前羁押率领域的改革,通过像“非羁码”这样的技术运用,大幅降低羁押率,这就把技术治理的效益从安全价值的领域进一步扩展至自由价值的领域。因为显而易见地,降低审前羁押率就是在释放出“未经法院审判必须推定无罪”的犯罪嫌疑人这一特定人群的人身自由空间。如果考虑到每一个公民在公权力面前都可能成为潜在的犯罪嫌疑人这一点,那么降低审前羁押率实际上是普遍地增加了所有公民的自由体量、尊严空间和权益保障。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在这个意义上,“非羁码”等一些大数据信息技术的应用,尽管还是以犯罪嫌疑人的行踪轨迹为代价,但是与他从摆脱场所实地羁押中所获得的自由相比,利远大于弊。我认为这个收益不仅仅是个人的,而且是一个重大的制度收益。这个收益不像以往的一些利用科技发展获取社会治安效果的改革,而是通过科技发展和社会治理的结合,充分保障了在法律上被推定为审前无罪的犯罪嫌疑人乃至所有公民的合法权益,而这一点,在一些无法实现基层网格化治理和科技监控追踪技术的国家和地区是很难办到的。


从比较法的视野来看,很多国家的羁押率也是很高的。因此,如果中国降低羁押率的改革真正能够通过大数据技术得到实现,切实降低审前羁押率,那恰恰是体现了中国目前独有而西方还没有实现的一些治理优势和制度特点。从这个角度看,降低审前羁押率改革的价值和意义,特别是借助大数据信息技术来实现,它就不仅仅是一个司法领域的、对过往弊端的纠错性的局部改革,而是一个提升中国社会治理能力,显示特定治理模式优势的范例。它不是破旧,而是立新,它会有助于向国际社会讲好中国社会的治理故事。当然,可以想象一定会出现一些脱管失控的个案,也因此一定会出现一些批评的声音。但是凡事都有代价,关键是要认识到,如果站在一个全局的高度去评价,那么与由此所获得的制度收益相比,所付出的这些代价是否值得。


最后,在实践操作层面,我个人认为,一开始不宜通过技术手段全面推进审前羁押率的普遍降低,而是要逐步推进。一是可以区分犯罪类型,例如规定某一些轻罪以取保候审等非羁押方式为原则。二是采用地区试点,在一些有较好基础的代表性地区展开改革。三是时间分阶段,先拿出个别地区和罪名试点,蹄疾步稳、有序推进,在实践中检验和修正,也比较容易被社会各界接受。


杭州市院作为第一批全国检察机关大数据法律监督研发创新基地,在大数据赋能方面的探索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在传统文化层面,杭州是天下读书人憧憬向往的地方;另一方面,在最近十年中,杭州又成为互联网产业的兴起地和发动机,带动中国数字经济发展。身处杭州的法律人可谓任重道远,如何在搭载技术和经济红利的快车道“加快油门”引领潮流的同时,又无愧于中国思想文化传统的重镇所在,显示出在法治精神和人文价值层面的示范效果,我觉得这也是时代赋予杭州检察的使命。


(注:本文内容系根据车浩教授在线发言录音整理)

供稿 | 法律政策研究室

编辑 | 方利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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