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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达家事资讯】上海市律协“夫妻共同债务”讲座纪要(二)

2016-05-27 黄宇璐 婚姻家庭与资本市场

2016年5月27日下午,律协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在均瑶国际广场35楼报告厅举办了《“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例分析与研究讨论会》专题讲座,申达家事团队黄宇璐律师助理参加了本次讲座,并对讲座内容作简单归纳分享。特别声明:本文所归纳的内容未经原演讲者确认,内容仅供参考。


 案例一  夫妻一方对外借条如何认定?


主讲人:仲剑锋律师


案情简介:

夫妻小两口新婚(登记结婚之后)买房,男方父亲豪掷50万付首付,产权登记在两人名下,因男方父亲未明说是借款,男方瞒着妻子给父亲写了借条。多年后男女双方闹离婚,男方父亲把这对夫妻告上法庭,要求返还该50万元债务。


法院审理:

审理中,法官询问女方,女方表示并不清楚首付是谁出的,没有明确听原告表示过款项是赠与。从被告(男方)向原告(父亲)出具的借条以及原、被告当庭陈述来看,原告(父亲)并未有明确赠与的意思表示。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虽然无夫妻事先或事后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因此该债务同样应视其为共同债务。本案中,女方虽无举债之意,但借款用于夫妻购买共同共有的产权房,故男方以个人名义向原告(男方父母)的借款系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承担。最终法院结合本案债务的发生原因、借款用途、房屋的增值幅度、两被告偿还债务的能力等实际情况,为平衡三方当事人的利益,同时也避免后续讼累,判决本案两被告就上述债务各半承担。


案例点评:

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存在两种不同情形,其一是夫妻之间利益一致时,其二是夫妻彼此独立且利益冲突时。前者债权人利益易受侵害,后者夫妻双方之间的权益难以平衡。《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就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及处理作出规定,条文内容的设计更多地站在夫妻利益一致的角度,倾向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法条链接: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案例二  债权人涉嫌与夫妻一方串通的案例


主讲人:甘妮娜律师


案情简介:

男方刘某与女方陈某婚后购买位于静安区房屋,几年后置换了黄浦区房屋。后因性格不合,男方刘某起诉与陈某离婚。在两人离婚诉讼期间,男方刘某突然被诉。原来是其岳父起诉妻子,把其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两被告共同归还50万借款。岳父起诉称,被告因购买黄浦区房屋及装修所需向原告借款50万元,并提交了借款协议、银行转账记录、装修合同等证据。


法院审理:

法院最终判决原告(岳父)败诉,原因主要归纳如下:

1)举证时,原告无法说清第二组证据39万的银行转账凭证的证明目的,因这组证据是开庭前被告代理人转交给原告代理人的。


2)借款协议全部内容打印,仅签名系手写,且无第三人女婿的签名,借款协议内容表述过于专业,疑点重重。


3)银行转账凭证只体现原告向被告转账金额为39万,无法与原告主张的50万借款对应,另银行转账凭证显示被告在取得静安房屋售房款后将其中59万转给原告。


4)装修合同签订时间在借款协议之后,且装修金额无法与主张的50万对应。故法院最终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点评:

根据演讲者总结,法院不支持的“夫妻共同债务”案件主要有以下共性:

1. 夫妻共同债务诉讼发生在特定时期:如离婚诉讼期间、分居等特殊敏感时期。

2. 特定的诉讼主体:原告与被告有某种特殊利益关系,如父母子女关系,同事朋友关系。

3. 借款人往往仅为夫或妻一方,借条或借款协议仅有夫或妻一方的签名

4. 貌似可以构成完整的证据链:均有借款协议或借条,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


因为有上述这些原因,导致原告起诉时证据在细节上经不起推敲,最终法院认为所谓“借款”缺乏合理性,并判决原告败诉。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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