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了6000律师费,倒赔1,180,000.00? | 明月说法
前两天有个新闻,说有个上海的律所,做遗嘱见证法律服务,收了客户6000元律师费,结果遗嘱被认定无效,法院判决律所向客户倒赔118万。
(图片来源:法眼观察)
欲知本案详情,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链接。明月律师认为,本案案情可以归纳为一个问题:经过律师“见证”了的遗嘱,却被法院判决无效,律师该不该赔偿当事人?
遗嘱见证的律师认为:遗嘱应该是有效的,法院判的不对,不关我事,我不该赔。当事人认为:我找律师见证遗嘱,结果遗嘱被法院判无效,导致“到嘴的遗产”飞了,都怪律师,所以律师得赔。法院认为,都是律师的错,该律师赔。最后,法院不但判律师败诉,还向律师协会发了司法建议书,认为律师水平太差,不负责任,希望律协处罚这样的律师。
因为网上已经有了判决书(一审、二审),案情非常详细,明月律师就不再赘述案情,且发表几点浅见,供君参考:
一、悖论藏在哪里?
1、都说律师、医生地位高,但在中国,都是被打被砍的群体。事实上,中国的律师是弱势群体,有的潜逃,有的被抓,被吊销律师证的也不鲜见,被吊销了律师证后“遁入空门”的也不稀奇。本案的律师,收了6000元律师费,结果全所跟赔118万,这个数字,足以让一个小所灰飞烟灭。
2、看完判决书的你会发现,本案之所以判律所赔钱,是因为律所“见证”的遗嘱被法院认定无效。无效的理由是:遗嘱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而因为遗嘱被认定无效,所以“遗嘱继承人”就没有了继承权,遗产被法定继承人分掉了。法院据此认为,遗嘱继承人原本可以拿到的遗产(现在拿不到了),这就是遗嘱继承人的经济损失,要让律所赔出来。看到这里,有人可能首先会问一个问题:遗嘱形式瑕疵,那遗嘱内容到底是不是真的?毕竟清明节到了,死者为大,死者的遗愿到底要不要尊重?那么问题就来了:
(1)、如遗嘱内容为真,为何法院不采信遗嘱?仅有形式瑕疵的遗嘱,遗嘱就无效?仅因为形式瑕疵,就不care内容,判决遗嘱无效,是不是侵害了死者(立遗嘱人)的权益?
(2)、如遗嘱内容不为真,遗嘱继承人本身就无继承权,为何法院还要判律师赔、要让本身就无权利的人得益(而且是全额得益)?
(3)、如果无法判断遗嘱到底是否为真,那为何让所谓的“遗嘱继承人”获得全部利益?
《继承法》第17条规定了: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3、看完媒体报道,明月律师发现,律所喊冤叫屈,一个很重要的原因:遗嘱本身到底有没有效,本案并没有实质审理,而是直接援引另外一个案件的判决认定(认为遗嘱无效)。所谓另外一个案件,是遗嘱继承人和法定继承人之间的诉讼。本案是遗嘱继承人和律所之间的诉讼,遗嘱到底有没有效,法院应该重新、审慎地认定。这个其实和夫妻债务的官司很像,夫妻之间做个局,转移资产侵害债权人的利益,是可能发生的,所以当债权人来起诉时,法院应该对债权债务本身应该重新审理认定,而不应直接引用夫妻之间内部诉讼的法律文书。
再说下去,细思极恐,如果遗嘱继承人和法定继承人联手做局,一起坑律师,是不是可以得到双倍遗产……
二、问题出在哪里?
1、再来看看法院的观点,法院认为本案“代书遗嘱”无效,理由主要以下几点:
(1)、代书遗嘱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在本案中被投诉人作为职业律师以立遗嘱人无力握笔为由,由代书人代替立遗嘱人签名,立遗嘱人仅在遗嘱上捺手印,且无其他影音资料佐证。立遗嘱人仅在遗嘱上捺印并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求。
(2)、代书遗嘱的订立过程不符合时空一致性原则,代书遗嘱应如实反映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由立遗嘱人当场陈述、代书人当场书写(打印)、见证人当场见证的时间和空间一致性形成的真实记录。在本案中被投诉人作为职业律师在听取立遗嘱人意愿后,既未当场制作谈话笔录、录音录像资料、亦未当场制作遗嘱,而是返回事务所后,由代书人根据自己记忆和已有资料整理文字版本,无法证明遗嘱内容系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业务不符合规范性要求,在本案中被投诉人作为见证律师在接受委托时,无视委托人的受益人身份,未在与立遗嘱人见面时补签委托手续,从侧面已对遗嘱内容有了提前的认知,遗嘱内容的主观成分增加,与客观公平的要求有悖。
2、针对法院的几个理由,明月律师提出以下几个观点:
(1)、律师认为当事人没有力气签字了,所以只能捺手印。对此,明月律师认为可以理解,但是整个过程没有影音资料(如全程录音、录像),确实是律师未尽审慎义务所致。此为失误应无疑。
(2)、法院认为代书遗嘱的订立过程不符合时空一致性原则,实际并无法律依据。律师先见证,后回办公室打印文件,貌似不违法啊。没有哪条法律规定,律师要随身带打印机?当然也可以手写,但是这年头还有几个律师(除了会签自己的名字)还会大段大段写字的?法院说“根据自己记忆”是不可靠的,问题是短期记忆也不可靠吗?
这两位律师下午去医院和立遗嘱人谈好话,了解了遗嘱内容,连忙开车回事务所办公室打印遗嘱,然后再驱车赶回医院(大家对上海的交通状况应该是有所了解的,这两位律师的敬业精神可嘉),半天内医院--律所打个来回,两个律师的脑子就都出差错啦?记忆就不清楚啦?未必吧。都当律师老年痴呆啦?
(3)、法院认为立遗嘱人的兄弟姐妹来委托律师来见证遗嘱,是不符合规范的,因为兄弟姐妹成为了遗嘱受益人,所以这当中存在利益冲突,有违公正客观。明月律师对此也不敢苟同啊:
首先,立遗嘱人都卧病在床,签名的力气都没了,难道还要其亲自到律所办理委托手续?此时当然要身边的人来委托律师啦?而且身边的人是自己的兄弟姐妹,同胞情谊,此时不尽义务,更待何时?
其次,兄弟姐妹委托律师在前,成为遗嘱受益人在后。在委托律师的时候,遗嘱还没立呢?谁是受益人八字还没一撇呢。有何利益冲突?
再次,如果家人帮助委托律师的,以后都要提心吊胆了,因为好心可能办坏事(导致遗嘱无效)。难道以后遇到这种情形,要委托律师,只能去马路上找陌生人来办理委托?
三、以后该怎么办?
不可否认,本案这两位律师,勇气可嘉,专业欠缺。法院判的冤不冤?明月律师认为:略冤!本案是118万,要是涉及1个亿的遗产,那完蛋了,合伙人无限连带责任,全所跟着家破人亡了。当然,还有律师职业责任保险,前提是保险公司不拒赔。
那么面对与本案类似的客户,作为律师究竟该如何应对?明月律师提出以下几个建议,以供诸位参考:
1、最好不要做律师,如果实在要做律师,不要做家事律师。如果要做家事律师,最好不要去帮别人立遗嘱。
2、如果一定要帮别人立遗嘱,最好带此人去公证处立遗嘱,千万不要帮此人见证代书遗嘱,否则就是在你的职业生涯里埋下一颗颗不定时炸弹。因为你不知道,此人究竟何时会“走”……
3、如果一定要去见证(比如说当事人卧病在床,无法行走,去不了公证处了),那可以考虑见证自书遗嘱(让当事人自己书写)。自书遗嘱不需要见证就有效,所以我们律师去见证一下,即是无伤大雅,又可锦上添花。
4、如果当事人自书遗嘱的力气都没有,一定要律师帮忙见证代书遗嘱的,那么必须要有两个律师一起见证,最好再多带上几个助理,360度全景摄像、多机位,同步录音录像,然后及时刻录保存上传。录像好了以后,摄像机立刻封存,确保原始载体不被修改、删减,做好今后法庭争议时,可以随时拿摄像机去鉴定的准备。如果是手机拍摄,那手机最好也封存保管,总之千万不能遗失、或被偷走,否则就意味着丢失了音视频的原始载体,法官可能直接就不认可音视频的真实性,你连申请鉴定的资格都没有。
总之,明月律师认为,《继承法》在立法时,针对遗嘱的类型,本身就没有律师的一席之地(有“公证遗嘱”且赋予最高效力,但并没有“律师见证遗嘱”这一类型),律师们也应该认清自己的位置,不要去抢公证处的生意。与其火中取栗,去冒倾家荡产风险去赚将来可能暴雷的钱,还不如多认识几个愿意帮你好好做公证的公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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