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爱人不见了,向谁去喊冤?”—私募一哥徐翔离婚案再起波澜 | 明月说法

我是明月 婚姻家庭与资本市场 2021-01-22

昨天,据媒体报道,徐翔妻子应莹开了一个微信公众号,并发文《应莹:关于离婚案的一点说明》。应莹在该文中呼吁青岛法院“加快速度甄别资产”。
所谓“甄别资产”,就是要甄别出那些是违法/犯罪所得,那些是与违法/犯罪无关的财产。
对于前者,须依法处理。对于后者,应尽快解冻。



预 判


当初王宝强要离婚,也在网络公开发声明,但通篇都是控诉马蓉出轨的内容,以说明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这婚是非离不可了。这次应莹发声明,倒是着力回忆自己和徐翔的相爱、奋斗史,以及徐翔出事以后其作为妻子苦撑一大家的辛酸史。

应莹的这“一点说明”,给人感觉这婚不想离,但又不得不离。

因为丈夫徐翔入狱,家庭几百亿资产冻结,连“应莹的父母”和“徐翔的朋友”资产也遭到冻结,大家多有怨言,应莹压力山大。于是,提起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未必不是一种想把一盘死棋下活的尝试。


徐翔的案件,和小马奔腾的案件,区别在于,徐翔的财产(家庭资产210亿),该处罚的处罚完(扣除犯罪所得71亿),还有大量盈余。而小马奔腾的案件中,全部财产用来还债都不够,所以连累了妻子(遗孀)金燕,使其成了中国欠债最多的寡妇,令人唏嘘。

也正为此,应莹离婚案,被很多媒体解读为“技术性离婚”,毕竟,从账面上看,这位炒股天才还是盈余众多的。既然处罚、没收之外仍有很多盈余,法院又为何不能逐渐甄别、释放出与犯罪无关的财产,返还给当事人呢?


博 弈


年初,应莹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出离婚之时,明月律师曾写过一篇文章《“私募一哥”徐翔离婚案的背后 | 明月说法》,针对本离婚案的几个要点进行了初步分析。

明月律师认为,这个离婚案件,离婚容易,但分割财产难。财产标的太大,利益牵涉众多,非一般家事法庭所能厘清。法院常见的做法是,离婚案件中对于财产问题先不处理,等判决离婚之后,再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之诉。

从目前来看,应莹7月31日去黄浦法院做笔录,确认“本案只需要处理离婚和抚养权,财产问题另案主张”。案件走势,正在明月律师预料之中。


但是,站在应莹角度,如果不离婚,和徐翔系在一根绳子上,没有支点,没处发力。徐翔出狱之前,与其守株待兔,不如主动出击。应莹要求离婚(不管是不是技术性离婚),争取完成法律切割。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制,可一旦离婚,不是夫妻了,共有财产的基础也就没有了,要求分割财产就是顺理成章的。毕竟,犯罪的是徐翔,不是老婆孩子。老婆孩子的合法财产权利,是应当得到法律保护的。

所以,应莹应该做的,是尽快离婚,拿到离婚的判决,然后针对财产提起法律行动,针对不同的夫妻共同财产,选择争议相对小一些的、容易变现一些的,小开口、深挖掘、循序渐进、各个击破。

通过法院离婚判决实现的财产分割,相比于民政局协议离婚,是强有力的,有强制执行法律效力的,是民政机关无法实现的最好的隔离方式。


摘录自应莹的微信公众号文章


站在法院角度,如判决书载明,公安机关扣押、查封的涉案财产,“部分是他人财产以及与犯罪无关的本人合法财产”,且“所得赃款已全部被追缴”,甄别工作应该不会太复杂。

可是,自2017年1月23日判决至今,须臾两年半,但甄别工作仍未完成,也超出了“合理”期限。在此期间,法院判决书全文一直迟迟未予公布,而公安机关还续冻结了徐翔名下的被查封资产。

这不免让人揣测,徐翔案件似乎还有第二季。如果现在就放掉了财产,万一到时候还有“漏罪”,却人去楼空了,那就麻烦了。如果是因为这个“隐忧”,那有关部门可能干脆就不甄别了,不管你离婚不离婚,只要我继续扣押、查封财产,你就拿我无可奈何。因为,国家利益高于一切的价值导向,先刑后民的司法思路,这是我国常态。


参考法条:《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有关机关应当根据判决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进行处理。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缴国库。
……



启 发


犯罪之人,犯罪所得(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以外,一律上缴国库。犯罪所得与合法财产之间的甄别,一直都是此类案件的难点。

中国古代,一人犯罪,株连九族,不是新鲜事。人都要族灭了,谁还会去保护财产。当今社会,虽无连坐制度,但是一人犯罪,全家遭殃的案例也是屡见不鲜。当年浙江吴英案件,都十几年过去了,财产问题貌似仍未彻底解决。


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该通知明确规定了:


“依法保护企业家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严格执行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对企业家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创新创业行为,只要不违反刑事法律的规定,不得以犯罪论处。严格非法经营罪、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防止随意扩大适用。对于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民事争议,如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符合犯罪构成的,不得作为刑事案件处理。严格区分企业家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为违法所得的,不得判决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严格区分企业家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在处理企业犯罪时不得牵连企业家个人合法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


就应莹案例的发展来看,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通知执行力度还是远远不够。


法律得不到施行,法律就难以被信仰。于是乎,应莹选择了离婚。

系列 :
“私募一哥”徐翔离婚案背后 | 明月说法





往期精彩回顾
世界首富是怎么离婚的?
海航王健意外身亡,巨额财富如何传承?
“姐夫变丈夫”:公众公司的“家事信息”披露义务最高法院传佳音,财富律师大可为“小马奔腾案”的法律分析与解决之道



▼ 原创文章分类检索请回复关键词 
【婚姻】【财富传承】【资本市场与财富管理】【涉外家事】【信托】【监护】【慈善】【团队简讯】【法治动向】【自书遗嘱】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