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殴打虐待母亲,如何追究党纪责任?
当街打亲娘,我劝你善良。去年11月份发生了这么一件事儿,让人愤愤不平。一段“一对公职夫妻在小区内殴打母亲”的视频在网上广泛传播,引起网友愤慨和谴责。事件发生后,当地纪委随即组成调查组对此事进行调查。经查,视频中的白色上衣女子和蓝色上衣男子是一对夫妻,且均为M县公职人员,中共党员。其中女子名叫陶某,在M县医保局工作;男子名叫石某,在M县质监局工作。
纪委调查后查明,石某和陶某经常在家里殴打、谩骂自己的母亲,婆媳关系非常紧张。老母亲觉得家丑不可外扬,很少向别人讲述,也未曾想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己。
针对本案,产生了不同的观点。本案的焦点是石某和陶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纪,以及如何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给予两人党纪处分。
第一种意见认为:石某和陶某的行为违反了党的生活纪律,构成《党纪处分条例》第137条规定的“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行为”。
第二种意见认为:石某和陶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行为”。
党纪评析
笔者赞成第二种意见。石某和陶某的行为构成《刑法》上的虐待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
一、石某和陶某的行为不宜认定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行为
公序良俗是民法上的概念,公序指公共秩序,即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必须的一般秩序;良俗指善良风俗,即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须的一般道德。公序良俗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背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
虽然我国现行民法上没有使用公序良俗的概念和表述,但在《民法通则》第7条、《合同法》第7条和《物权法》第7条关于社会公德、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的规定,通常被认为是承认了公序良俗原则。《党纪处分条例》将“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放在“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一章,生活纪律是党员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则,这从另一方面也印证了社会公序良俗是规范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原则。
本案中,石某和陶某经常在家里殴打、谩骂自己的母亲。“殴打、谩骂自己的母亲”不仅是一个道德问题,更是涉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刑法》第260条规定的虐待罪。
二、石某和陶某构成《刑法》上的虐待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
本案中,石某和陶某在小区内殴打母亲,且经常在家里殴打、谩骂自己的母亲,其行为符合《刑法》第260条虐待罪的构成要件,但情节相对轻微,尚未达到虐待罪规定的“情节恶劣”的情节,不构成犯罪。然而,按照《党纪处分条例》第28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之规定,石某和陶某的行为虽然未达到虐待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不构成犯罪,但仍须追究党纪责任,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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