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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监察法丨整合反腐败力量,执纪执法一体运行


  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纪委书记、监委主任王立山提到湖北各级监委组建一年多来的成效。他说,改革把分散的反腐败力量整合起来,实现执纪执法一体运行,工作质量和效率大幅提升。深化监察体制改革以来,湖北省各级纪委监委乘势追击,立案查办了一批有影响力的重大案件,这是把改革的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的具体体现,等等。

  下面请看一组案例,谈到基层纪委监委是如何派出纪检监察机构开展工作的。


  某县纪委监委主要领导任职以来认真尽责履职,积极开展相关工作,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了大量制度改革创新。这其中,组建派出纪检监察办公室加强对辖区内的街道和下属乡镇所有党员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就是很好的改革创新。该县共有15个街道和15个乡镇。此前按照上级要求,每个街道、乡镇都已配备了1名纪委书记和1名专职纪检监察干部,做到了形式上的监督机构全覆盖。但不久,该县纪委监委发现,这种形式上的全覆盖除了满足于正常的工作运转外,真正发挥监督的作用比较有限。因为每个街道、每个乡镇虽然都有2人专门监督,但这2人相对于其所在街道、所在乡镇的所有党员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数量而言,力量还是太过薄弱。而且因为这2人固定在各个街道、各个乡镇里工作,时间长了也就慢慢与街道、乡镇的有关党员干部熟悉了,慢慢与有关人员成了“左邻右舍”、成了“低头不见抬头见”的人。更何况,一个街道、一个乡镇内部本身就是个“熟人社会”,很容易就给这2个专职监督人员形成了不敢监督、不好监督、不便监督的客观环境。有鉴于此,该县纪委监委按程序请示上级部门批准后,将辖区内的街道纪委、乡镇纪委的60名干部整合起来,并由县纪委监委选派6人,将这66人组建形成6个派出纪检监察办公室,每个办公室11个人。街道纪委、乡镇纪委的60名干部行政关系不变、编制关系不变,但工作关系上直接对县纪委监委负责、考核统一由县纪委监委组织实施。县纪委监委每个月抽选6个街道或乡镇随机分派给各个派出纪检监察办公室,由该派出纪检监察办公室的11人下沉到相应街道或乡镇,对应开展信访接待、线索收集、线索研判、线索处置等监督工作,并由县纪委监委加强指导和督促,需要谈话提醒、批评教育,或是函询,或是审查调查的问题,及时由县纪委监委按程序组织开展,需要向基层人民群众反馈情况的及时反馈。通过这一改革,极大地整合了基层纪检监察工作力量,而且使纪检监察工作更加独立、更加超脱,取得了明显工作成效,得到了基层群众好评。



本书围绕监察法9章69条内容,逐条提炼其主旨要义,列举180个案例或事例,通过“案例事例+分析点评”的方式,以案说法,直观、鲜活、具体、深入解读监察法,为广大纪检监察干部掌握监察法的精神实质和核心要义,准确理解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能定位、职责权限、管辖范围、工作程序、自我监督、责任追究以及反腐败国际合作等提供了有益参考。



   解  读   


  监察法第十二条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可以向本级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以及所管辖的行政区域、国有企业等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对派驻或者派出它的监察委员会负责。”本条是关于纪委监委派驻或派出纪检监察机构、纪检监察专员的设置和领导关系的规定。规定本条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满足纪检监察工作需要,保证纪委监委能够经常、及时、准确地了解分散在不同机关、组织和单位等的监察对象情况,使纪检监察机关对于所监督的党员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真正实现“看得见、管得着”,卓有成效地实施监督。派驻或派出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内容,其本质是上级纪委监委对下级领导干部的监督。派驻或派出监督要充分利用纪委监委直接领导和授权的权威性,近距离、全天候、常态化地开展监督,延伸纪委监委日常监督触角,盯住有关党员领导干部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有关地区和单位贯彻落实,确保纪律规矩得到严格遵守和执行。本案例中,该县纪委监委通过进行派出机构改革,整合了力量,形成了合力,加强了监督,取得了实效,所以得到了人民群众的肯定。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后,各级纪委开始进行派驻监督改革,从职责定位到日常运行管理,特别是领导方式发生了很大变化,进步很大、成效增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派驻机构履行监察职责进一步有了法律依据。各级纪委监委应当全面加强对派驻、派出工作的领导、指导、考核、督导、服务等各项工作,在赋予纪检监察组相应权限,加强协调衔接的同时,明确责任,理顺关系,健全制度,完善管理监督和考核评价机制,更好发挥派驻监督职能作用。派驻机构应当坚守职责定位,聚焦“关键少数”,加强对有关单位和地区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日常监督,经常与被监督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沟通交流,把发现的突出问题一五一十告之,共同把握“森林”状况,这样就能形成一种压力,及时了解情况、发现问题、提高监督质量。

  派驻监督具体应当怎么组织、怎么开展,监察法在本条中并未作出具体规定,这就给下一步实践探索和改革创新提供了空间。只要是有利于工作、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的,都可以进行探索。派驻监督说到底还是人的工作,要充分发挥人的作用,并用制度来有效保障和激励。在一些地区和部门,也有反映部分派驻监督发挥探头作用不够充分的问题,有的没有把监督驻在部门领导班子作为分内之事,把主要精力放在了管中层及以下干部上,很少向纪委监委领导报告驻在部门班子成员重要情况和倾向性问题;有的对驻在部门本级机关很少过问,只盯着下属事业单位;有的多数是运用谈话、函询方式,对一些严重复杂的问题线索也搞“一谈了之”“一函了之”,甚至长期存在“零执纪”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既要靠体制机制来保障,也要靠派驻纪检监察干部的担当作为。各级纪委监委领导同志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和政治觉悟,吃透中央精神,深入基层、深入实际,研究改革、推进改革;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有使命感、责任感,充分发挥作用。比如,可以用随机授权的形式,“三个不固定”,保证纪检监察工作更超脱,保证所辖区域始终感受到“利剑高悬”的震慑,做到“不敢腐”;再比如,要加强对派驻纪检监察组的干部考核,由本级纪委监委统一组织实施,使派驻纪检监察干部放心工作、不受羁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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