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措施怎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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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纪检监察机关在审查调查中,经县级以上纪检监察机关领导人批准,可以查询或冻结被审查调查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但应以监察机关名义使用监察文书,并应按规定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未设监察机关的部门、单位或者系统,需要到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存款或者冻结上述财产的,可到所在行政区域纪检监察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开具监察文书。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答:党员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党组织可以采取组织处理措施:
(1)在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过程中,认为被审查调查党员干部确实犯有严重错误,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或者妨碍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的,可予以停职。
(2)对有证据证明违纪违法问题明显,但短时期难以完全查清的被审查调查党员干部,根据情况可先采取组织处理措施。不宜在现岗位继续工作的,可予以调整;不宜继续担任领导职务的,可予以免职。据此给予组织处理的党员干部,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并不得评优评先、给予奖励。
答:重要的审查调查谈话讯问以及搜查、查封、扣压等重要取证工作应当全程进行录音录像,留存备查。制作的录音录像资料和照片,应严加保管,不得扩散外传。
答:审查调查取证时,对案件所涉及的专业性或专门性问题,审查调查组可以指派、聘请有关专门机构或人员作出鉴定结论。鉴定人员应在鉴定结论上签名,并由鉴定单位加盖公章。
答:对违纪后出国(境)、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1)审查中,因主要涉案人出国(境)、下落不明,致使审查工作无法进行的,可以中止审查,中止审查的情形消失时应恢复审查;但相关证据已证明该涉案人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对审查认定的被审查人的违纪行为及违纪所获得的利益,应按照规定处理。
(2)除上述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答:对已到地方工作的军队转业党员干部服役期间的违纪违法行为,可由地方纪检监察机关或相关党组织审查调查,军队相关机关和单位予以配合。
若案情涉及军事秘密,或属于军人违反职责行为,或由军队查处更为有利的,经与地方纪检监察机关或党组织协商,可由军队进行调查。调查结束后,由军队将经调查认定的事实和处理意见交地方纪检监察机关或党组织进行处理。
答:纪检监察机关在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过程中,对于涉及的非本级管辖的其他涉案人员,应当视情况区别处理:
(1)对属于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的涉案人员,应经承办部门领导或审查调查组负责人同意并报分管领导批准,将该涉案人的相关问题转呈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2)对属于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的涉案人员,可以直接审查调查核实其与本案相关的问题,也可经承办部门领导或审查调查组负责人同意并报分管领导批准后,直接交由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处理。
答:纪检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公安机关、审计机关等国家机关在查处案件过程中,应相互协作,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在提供案件材料时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1)法院对犯罪的党员或监察对象依法判决后,应将生效判决书或裁定书副本送交有关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可以到作出判决的法院摘抄或复制主要证据和本人交代等材料。党员或监察对象在外地犯罪被依法判决的,有管理权限的纪检监察机关可以到作出判决的法院代为摘抄或复制主要证据和本人交代等材料,或者发函委托当地纪检监察机关到法院摘抄、复制有关材料,法院应予协助、支持。
(2)检察院对涉嫌违法犯罪党员或监察对象作出免予起诉或不起诉决定的,应将决定副本送交有关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认为对该党员或监察对象需要作出党纪处分或政务处分的,可以到检察院摘抄或复制主要证据和本人交代等材料,检察院应予协助、支持。
(3)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管理处罚案件、有关犯罪案件,法院在办理民事、经济和行政案件的过程中,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的过程中,审查机关在审计工作中,发现党员或监察对象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或者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的,应向纪检监察机关及时通报情况,提供有关材料,以便纪检监察机关查处。
(4)纪检监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发现非监察对象涉嫌犯罪线索的,应及时将相关材料移送司法机关、公安机关。
审查调查措施是纪检监察机关在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中,所运用的查明违纪违法问题的各种手段和措施,由于纪检监察机关合署办公,贯通了执纪执法,一般来说,审查措施和调查措施可以综合运用。
党委(党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审查调查处置工作,定期听取重大案件情况报告,加强反腐败协调机构的机制建设,坚定不移、精准有序惩治腐败。
——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36条
审查调查组可以依照党章党规和监察法,经审批进行谈话、讯问、询问、留置、查询、冻结、搜查、调取、查封、扣押(暂扣、封存)、勘验检查、鉴定,提请有关机关采取技术调查、通缉、限制出境等措施。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40条第一款
本书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组织编写,按照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工作流程分为举报受理、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调查、案件审理、申诉复查、领导与监督等九个部分进行编排,对相关规定通过图文并茂、生动直观的形式进行政策解读,易学、易记,便于遵守执行。本书既是纪检监察机关开展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工作的工具书,又是开展相关业务培训的参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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