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精解丨如何区别私分国有资产罪与贪污罪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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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分国有资产罪属于单位犯罪,单位作为独立的犯罪主体,可以与本单位之外的自然人或其他单位构成本罪的共同犯罪。本单位之外的自然人或其他单位与本单位串通共同私分国有资产,或者教唆、指使、帮助本单位私分国有资产的,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共同犯罪。本单位内部自然人教唆、指使、帮助本单位私分国有资产的,属于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刑法第三十一条所规定的“双罚制”处理。
贪污罪的共同犯罪,是指两个以上的国家工作人员基于共同故意,或者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或者本单位财产的行为。
私分国有资产罪与贪污罪共同犯罪的区别私分国有资产罪与贪污罪共同犯罪的区别在于以下4点:一是犯罪本质不同。私分国有资产罪属于单位犯罪,其行为性质是集体私分,是为了单位的全体成员或者大部分成员谋取利益。贪污罪的共同犯罪是两个以上自然人基于共同的意思联络而进行的犯罪,仅是为了谋取个人利益。若仅为谋取个人利益,即使是集体研究决定的,仍属于贪污行为。二是客观行为方式不同。贪污罪中行为人往往采取各种方式掩盖非法占有国有资产的事实,私分国有资产罪中行为人的所作所为则是得到单位认可的。三是犯罪主体不同。贪污罪是自然人犯罪,而私分国有资产罪是单位犯罪,直接承担责任的是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四是犯罪故意形成的方式不同。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故意是由单位主管人员以单位名义决定的,属于单位的意思,实际分得财产的单位成员并不一定清楚私分的具体情况。贪污罪的共同犯罪则是基于共同故意而产生,共同犯罪人之间具有共同的意思联络。
根据上述标准,应将下列行为认定为贪污罪:
(1)将国有资产分配给做出分配决策的单位领导成员(可能亦涉及单位的财务人员);
(2)单位决策机构决定,在没有相对合理根据的情况下将国有资产分配给单位的部分成员;
(3)国有公司、企业违反国家规定,在改制过程中隐匿公司、企业财产,改制后的公司、企业中只有改制前公司、企业的管理人员或者少数职工持股,改制前公司、企业的多数职工未持股的。
⭐本文节选自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职务犯罪常见罪名精解》。
本书以实务适用为导向,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以监察机关管辖的37个常见职务犯罪为索引,对每个罪名从“内涵解析”“相关司法解释”“典型案例判解”三个维度进行了详细解析,对每种犯罪涉及的犯罪构成、立案标准、罪与非罪、共同犯罪、罪数认定、此罪与彼罪认定、刑罚适用、追诉时效、溯及力等问题中的重点、疑点、难点、热点进行了深入研究和全面阐释。同时,对两高指导性案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中的典型案例根据适法规则进行了选择性的归纳与分类,为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准确理解适用监察法、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准确把握监察委员会管辖的职务犯罪规范提供了直观、全面、权威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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