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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权限系列解读⑧丨纪检监察机关应深入甄别谈话反馈情况

监察法第十九条 对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或者要求说明情况。




典型案例

S市纪委监委收到了一封从省里转来的函件,显示上级审计部门在对某房管所2016年公租房、直管公房零星修缮工程审计中发现该所存在涉嫌伪造资料套取维修资金的问题。S市纪委监委立即组织人员展开调查。所有被约谈人员的口径异常相似,一开始均拒不承认,后经过调查人员多次约谈,陆续承认只有42套房屋结算书作假,并提出了一个一致的借口——“伪造42套结算书套取的8万元财政资金,全部用于支付施工队抢险救灾的劳务费”,企图蒙混过关。这一说法显然站不住脚,在房管所与中标承包商签订的合同中,相关条款已经写明劳务费包括在工程款之中。相关人员虚假口径异常一致且与前期外调情况严重不符,这表明涉案人员之间可能订立攻守同盟。调查人员分析研究后发现,在整条利益链里,该所工程股副股长L某以及负责施工的中标承包商S某权力最小、地位最低、获利也最少,但负责大量具体实施工作,于是再次约谈L某和S某,并很快突破了两人心理防线。经查,该房管所职能之一是负责辖区内公租房和直管公房的日常修缮工程,通过公开招投标形式确定辖区内房屋零星修缮年度承包商,由中标方负责施工维修。该所对已实施的修缮工程进行审批结算后,上报该市财政局批准,再将工程款拨付给承包商。公租房是否需要维修、是否真正进行了维修,在流程上无从考证,都是施工承包商和该所相关人员说了算。趁着岁末年初报批资料比较多的时间节点,房管所所长C某就会将伪造的资料和真实资料夹杂在一起,向市财政局申报资金。具体方式是授意L某提供地址,再由S某按地址虚构结算书,从低于5000元的小项目中一点一点套取修缮资金,事后由S某转给C某和L某。所里多个管理处纷纷效仿这一做法,C某由于怕被人曝光自身的问题,一律审批同意。据统计,该案中,全所在职员工59人中21人涉案,涉案金额超过237万元。其中,C某因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被依法判刑。另有7人受到党纪政务处分,3人被诫勉谈话,其他10人受到批评教育。


谈话是对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进行监督的手段。谈话要坚持实事求是,这是一贯的工作要求。要旗帜鲜明讲政治,一切从事实出发,是什么性质问题就按照什么性质问题对待,有多少问题就查清多少问题,该采用什么手段就采用什么手段。有的时候职务犯罪的线索经过查实,会发现只是一般的违纪违法问题,但也并不排除有的时候从一般性的谈话中发现职务犯罪的证据,这就要求纪委监委本着对干部、对组织、对公权力敬畏和负责的态度,及时甄别谈话反馈情况,善于发现蛛丝马迹。比如本案例中,由审计发现的涉嫌伪造资料套取维修资金问题,属于违法问题线索,监察机关依照监察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对有关人员进行谈话或者要求说明情况。但在说明情况过程中,发现情况与事实明显不符,而且其错误陈述的内容惊人一致,由此顺藤摸瓜,发现违法问题背后的职务犯罪线索。


  该案中,实际上有两次谈话,第一次是发现疑点,经过排查,确定了犯罪的基本事实,为第二次谈话理清了方向;第二次是有针对性地突破被谈话人的心理防线,取得职务犯罪的关键证据。第一次是第二次的基础,第二次是第一次的延伸。房管所所长C某涉嫌滥用职权、受贿,应该受到党纪和国法的严惩。该所工程股副股长L某配合C某实施犯罪行为,也应承担法律后果。由于该案涉及员工众多,监察机关没有采取留置讯问的方式,而是抓住重点,突破关键,用约谈的方式迅速取得证人证言,打破了C某建立的攻守同盟,是一次成功进行谈话的范例。


  监察机关在实施谈话过程中,会面临部分监察对象不如实说明问题的情况。根据监察法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在谈话中发生的此类行为,情节较重的,应认定为违反组织纪律,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上述案例中,C某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心存侥幸,在纪委监委对其进行谈话时,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拒不配合谈话函询,对组织给予的机会毫不珍惜,情节较重,违反了组织纪律,最终受到了党纪和国法的严惩。



⭐本文节选自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案例解读》。


本书围绕监察法9章69条内容,逐条提炼其主旨要义,列举180个案例或事例,通过“案例事例+分析点评”的方式,以案说法,直观、鲜活、具体、深入解读监察法,为广大纪检监察干部掌握监察法的精神实质和核心要义,准确理解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能定位、职责权限、管辖范围、工作程序、自我监督、责任追究以及反腐败国际合作等提供了有益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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