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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审查程序问答丨宣布和执行处分决定

中国方正出版社 中国方正出版社 2022-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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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纪党员免予党纪处分,应如何履行报批手续?

答:对违纪党员免予党纪处分是指根据党员违犯党的纪律的具体情况,本应给予较轻的纪律处分,但由于具有可以免予处分的条件,因此免去应给予的纪律处分、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按照相关规定,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要由有关党组织作出书面结论和决定,并按照党内警告处分的报批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


对已免职的党员,能否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以上处分?

答:党组织在对违纪党员调查期间,如该党员因调查其问题被免去职务的,案件查清后,其确实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以上处分的,仍应按照其原任职务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以上处分。


违纪党员在组织调查期间死亡的,是否需作出党纪处分决定?

答:违纪党员的违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在党组织对其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的,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


患精神疾病的党员有违纪行为的,应如何处理?

答:对于患精神疾病的党员有违纪行为的,应按照下述原则进行处理:

(1)患有精神疾病的党员,由于严重的精神活动障碍,致使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了危害行为的,不构成违纪,不受党的纪律追究。

党员违犯党纪,经鉴定在违纪时患有精神疾病,由于精神活动障碍,致使不能完全辨认或者不能完全控制自己行为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但应当从轻或减轻处分;违纪情节较轻的,可以免予处分。

对于因患有精神疾病而未受党纪追究或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领导干部,若其已不能正确履行职责,应免去其党内职务或建议有关部门免去其党外职务。

(2)患有间歇性精神疾病的党员在精神正常时违犯党纪,以及违纪后才患有精神疾病的党员,必须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其中应当给予留党察看处分的,待精神疾病治愈后执行;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必须开除党籍。

(3)确定有违纪行为的党员是否患精神疾病,必须进行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托鉴定人进行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由地区、地级市或地级以上纪检监察机关商请司法机关协助解决。


党员拒绝在处分决定上签署意见的,应如何处理?

答:党员拒绝在处分决定上签署意见的,党组织要注意核查违纪事实有无出入、处理是否恰当、措辞是否准确,对本人的合理意见应当采纳。如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规、手续完备,经过一再说服教育,违纪党员仍不签署意见的,要在处分决定上予以注明,并按程序履行其他手续。


对党员入党前的违纪违法问题,应如何处理?

答:(1)党员向党组织隐瞒的入党前的错误行为,如属重大问题,一般应对该党员予以党内除名;对于个别入党多年且一贯表现好或在工作中作出了突出贡献的,可留在党内,以向党组织隐瞒严重错误论,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三条视情给予党纪处分。

(2)党员向党组织隐瞒的入党前的错误行为,如属一般问题,可不予追究,但要对该党员进行批评教育。


对违纪党员的处分决定无法通知本人时,应如何办理?

答:处理党员违纪案件,处分决定应通知本人。如受处分党员叛逃、出走,在国外或者在国内私自外出长期不归,一时无法通知本人时,在宣布处分决定生效后,可暂不通知本人,但应按批准权限报上一级纪委备案,待条件允许时立即通知本人。



宣布和执行党纪处分决定,一般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1)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是领导班子成员的还应当向所在党组织领导班子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工作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2)宣布党纪处分决定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受处分人告知其享有的权利,询问其对处分决定的意见并做好记录。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直接宣布处分决定的,可视情况要求受处分人所在地(单位)党委(党组)或纪检监察机关派人参加。受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委托进行通报和宣布处分决定的,受委托单位应在通报、宣布处分决定后一个月内,将通报、宣布处分决定情况书面报告委托机关。处分决定要抄送有关组织、人事部门及相关单位、部门。需要办理职务、级别、工资、工作等相应变更手续的,要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办理。

(3)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要加强对处分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久拖不办、拒不执行,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不按照规定落实党纪处分决定和其他相关处理手续的,应当追究领导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本文节选自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纪律审查与监察调查程序图解》。

本书按照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工作流程进行编排,对相关规定通过图文并茂、生动直观的形式进行政策解读,易学、易记,便于遵守执行。本书既是纪检监察机关开展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工作的工具书,又是开展相关业务培训的参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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