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你了解监察机关调查措施⑥丨冻结,怎么冻?
第二十三条 监察机关调查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涉案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冻结的财产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冻结,予以退还。
冻结,是对行政监察法关于冻结规定的吸收和完善。《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时,经县级以上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必要时,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依法冻结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
根据社会生活的实际以及反腐败工作的需要,监察法在行政监察法规定的基础上,将查询的财产范围由存款扩大为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与此相一致,冻结的财产范围也相应地扩大为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赋予监察机关采取冻结措施的权限,主要有两方面的考虑:
一是冻结是监察机关证实犯罪、追缴赃款的重要手段。赋予监察机关冻结的权限,有利于及时、有效地收集财产性证据,既能够最大限度地防止证据流失、赃款转移,也能够最大限度地防止这些款项再次用于违法犯罪,确保在后续工作中对违法犯罪所得予以没收、追缴、返还、责令退赔,挽回、减少国家、集体和有关单位、个人合法利益的损失。
二是规范和保障监察机关的冻结工作。由于冻结这种调查措施对当事人的权益影响很大,有必要通过立法加以规范。比如《邮政法》规定,用户交汇的汇款和储蓄的存款受法律保护;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检査、扣留。监察法规定的监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冻结涉案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就是邮政法所规定的“法律另有规定”,这为监察机关在调查工作中冻结存款、汇款等提供了法律依据。
监察机关采取冻结措施的要求,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是冻结的对象。监察机关可以冻结的,只能是涉案单位和个人的财产,不能随意扩大冻结对象,冻结与案件无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这些财产或为职务违法犯罪所得,或被用于职务违法犯罪。通过冻结这些财产,有助于查清被调查人和涉案人员有罪、罪重或者无罪、罪轻的事实。监察机关可以冻结的财产范围包括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二是冻结的要件。主要包括两个要件:
(1)涉案要件。只有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案件,监察机关才能采取冻结措施。
(2)必要性要件。监察机关采取冻结措施,必须“根据工作需要”,这主要是指涉案单位和个人为达到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目的,有可能提取、转移其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不采取冻结措施不足以防止这些情形的发生。
三是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冻结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是调查职务违法犯罪的重要措施,是突破有关案件的有效手段,因此,监察法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这是法律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设定的义务,当监察机关依照规定采取冻结措施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这里的“配合”,主要是指应当为冻结工作提供方便,并提供必要的协助,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阻挠或者拖延。
监察机关采取冻结措施需要注意以下六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冻结必须履行严格的程序。经过调查,发现某笔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与被调查人的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有关的,调查人员应当将冻结的事由、财产范围、数额、期限等内容报送监察机关领导人员,经批准后,方可启动冻结措施。办理冻结,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出示工作证件、出具冻结法律文书。
二是冻结的财产范围。调查人员可以冻结的财产仅限于涉案的财产,有证据证明与案件无关的财产不得冻结。冻结个人银行存款时,应当注意保留被调查人、涉案人员及其家属的必要生活费用,不得危及他们的基本生活需要。对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社会保险基金、党团费账户等财产和账户,原则上不得冻结。
三是冻结的数额和期限。冻结涉案账户的款项数额应当具体、明确,应当与涉案金额相当或者基本相当,不得超过涉案范围冻结款项。冻结证券和交易结算资金时,一般应当明确冻结的范围是否包括孳息。冻结法律文书应当载明冻结期限起止时间。在冻结期间,未经监察机关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挪用、转移、变卖冻结财产。
四是冻结财产的出售。在冻结期间,被调查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申请出售被冻结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的,调查人员经调查认为,不损害国家利益、被害人利益,不影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经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后,可以在案件办结前依法出售或者变现,所得价款由监察机关指定的专门银行账户保管。
五是不得重复冻结。被调查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等财产已经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六是冻结的解除。冻结的解除有两种情况:(1)主动解除。冻结的财产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监察机关应当在查明后及时解除冻结,退还原权利人。(2)自动解除。冻结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冻手续的,冻结自动解除。
⭐本文节选自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监察机关15项调查措施学习指南》。
本书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赋予监察委员会的谈话、询问、讯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15种调查措施进行了全面解读,分别阐释了15种调查措施的涵义、适用对象、程序、方式方法以及要注意的相关问题。本书对于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部署,正确运用15种调查措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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