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对纪检监察机关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是如何规定的?《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建立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案件监督管理、案件审理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市地级以上纪委监委实行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部门分设,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联系地区和部门、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和对涉嫌一般违纪问题线索处置,审查调查部门主要负责对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调查;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案件审理部门负责对需要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案件审核把关。”《规则》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建立严格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将监督执纪实践中行之有效的自我监督、内部制约做法上升为中央党内法规要求,有利于强化纪检监察机关的内控机制,防止因权力过于集中而引发私存线索、串通包庇、跑风漏气、以案谋私等问题。《规则》强调组织和制度创新,对监督检查部门、审查调查部门、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案件审理部门职能作出明确规定,形成机关内部职能、职责的制衡。纪检监察机关内部构建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主要就体现在上述几个部门之间的关系上。该款规定市地级以上纪委监委实行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部门分设,是推进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优化执纪执法工作流程、强化纪检监察机关自我监督具有重要意义。过去,纪检监察室既有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监督权,还有对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执纪审查权,集监督执纪各项职责和权限于一身。2017年中央纪委制定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规定市地级以上纪委可以对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部门分设进行探索。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取得积极成效。此次党中央制定《规则》,把改革的成果固定下来,要求市地级以上纪委监委实行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部门分设,并明确划分各自的职能。其主要目的,一是分解权力,形成内部制约;二是强化监督职责。监督执纪中,监督是短板,是相对薄弱的环节。设立监督检查部门,主司监督检查职责,是强化日常监督的重要举措。分设后,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联系地区和部门、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和对涉嫌一般违纪问题线索处置,审查调查部门主要负责对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调查。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的部门分设、职能分离,充分体现了相互制约、合理分工、资源优化。《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还规定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案件审理部门作为最后一环,负责对需要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案件审核把关,对审查调查的结论进行认真审核、充分监督。监督执纪每个环节、每个部门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形成既相互协调又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