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每日一问⑪|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如何处置问题线索?
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如何处置问题线索?
《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问题线索实行集中管理、动态更新、定期汇总核对,提出分办意见,报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按程序移送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问题线索,逐件编号登记、建立管理台账。线索管理处置各环节应当由经手人员签名,全程登记备查。”
对反映党员干部的问题线索做到底数清楚、管理规范,是纪检监察机关做好问题线索处置工作的基础条件和基本要求。曾经一段时间,来自不同渠道的问题线索,从接收到处置都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问题线索处置缺乏监督制约。有的纪检监察干部不守纪律、不讲规矩,规避审批程序,私自留存、擅自处置问题线索,甚至以案谋私。因此,对问题线索进行集中管理,进而实现对整个问题线索处置流程有力有效的监督,是查漏补缺、防患未然的重要手段,也是防止“吃线索”“泄情报”等“灯下黑”的必然要求。该条明确了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和承办部门在线索管理中的工作程序和要求。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通过统一规范的接收登记,对问题线索实行集中管理、动态更新,有利于问题线索“大起底”,做到“应报尽报”,有利于实现纪检监察机关对问题线索的统筹管理、有效管控,避免发生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同时,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对问题线索进行准确高效的甄选分流,提升问题线索管理和处置的规范化水平。对比实践中不同做法,有的是程序性分办,即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监督执纪部门的联系范围和职责权限提出分流方案,报批后将问题线索移送有关监督执纪部门,由监督执纪部门按照4类处置方式研判处置;有的是实质性分办,即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问题线索既提出分流方案,又提出具体处置意见,报批后由相关监督执纪部门办理。纪检监察机关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开展。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要实现对问题线索的集中管理、动态更新、定期汇总核对,还需要承办部门将问题线索管理责任落实到位。承办部门接收问题线索之后,应安排专人管理、编号登记、建立问题线索管理台账,这样不仅有利于承办部门自身的内部监督管理,而且确保报送给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的问题线索底数清、情况明。
本书紧紧围绕《规则》的相关内容设置问题106道,以问答的形式对《规则》的立法精神和立法原意进行了宏观阐释,对理解适用《规则》中的重点难点疑点问题进行了详尽分析和解答。本书提问简洁明了,回答明确具体,具有很强的权威性、科学性和指导性,是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学习贯彻、理解适用《规则》的重要辅导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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