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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讯|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典型案例剖析

中国方正出版社 中国方正出版社 2022-07-18

01内容简介

本书结合近年来发生的违纪违法典型案例,对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进行了实例阐释和纪法剖析,对于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纪检监察干部深入理解和贯通运用“四种形态”具有一定参考价值。


02绪  论
2018年8月18日,中共中央印发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第一章第五条明确规定:“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这是继“四种形态”写进十九大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之后,又写入的一部党内重要法规。2018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精准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进一步明确成为纪检监察机关开展工作的重要原则。“四种形态”的提出和发展脉络  回顾党的十八大以来的辉煌历程,“四种形态”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实践、理论和制度创新成果,从其初步提出到完善发展经历了四个阶段。  一是酝酿提出阶段。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于新时代新任务,把全面从严治党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内容,正风肃纪,反腐惩恶,着力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习近平总书记特别强调,“纪律不严,从严治党就无从谈起”。“抓纪律,就要敢于板起脸来批评。不要等犯了大错误才去批评,平常有问题就要及时批评。”“对干部身上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咬咬’耳朵、扯扯袖子,早提醒、早纠正,这是爱护干部,而不是苛求干部。不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更不能哄着、护着,防止小毛病演化成大问题。”“党的各级组织要积极探索纪律教育经常化、制度化的途径,多做提提领子、扯扯袖子的工作。”“要加强教育引导,认真查处违规违纪行为,使干部懂规矩、守规矩。  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过程中,在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把纪律挺在前面的过程中,在深入推进纪检监察机关“三转”过程中,逐步提出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2015年9月,王岐山同志在福建调研并主持召开座谈会时强调,要在思想认识、责任担当、方法措施上跟上中央要求,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他强调,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要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这“四种形态”都是为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必须改变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状况,真正体现对党员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  二是不断完善阶段。2016年1月,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强调:“全面从严治党,要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大多数,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按照中央纪委的工作部署,在实践中努力转变工作理念、创新思路方法,从信访受理、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到执纪审查、调查谈话、审理报告,都坚持纪在法前,把“四种形态”运用情况作为检验工作的标准,为从制度上固化“四种形态”打下了实践基础。  三是制度固化阶段。2016年10月,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七条规定:“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这是第一次以党内法规的形式明确提出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2017年1月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第四条规定:“监督执纪工作应当把纪律挺在前面,把握‘树木’与‘森林’的关系,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修改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执纪必严、违纪必究,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处分、组织调整成为管党治党的重要手段,严重违纪、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 2018年8月,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再次将“四种形态”写入总则。2018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精准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进一步明确成为纪检监察机关开展工作的重要原则。“四种形态”通过党章、两个条例、一个规则等党内法规予以了制度固化。  四是深化运用阶段。党的十九大以来,各级党组织不断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2018年1月,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报告指出:“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党的十九大把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写入党章,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实践、理论和制度创新成果。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在早发现上深化,把纪律挺在前面,提高发现违纪问题能力,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在分类处置上深化,强化分析研究,提高精准把握执纪标准和运用政策能力,防止出现适用不当、尺度不准、畸轻畸重现象;在用好第一种形态上深化,下功夫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督,使批评教育成为常态,关口前移、防患未然;在谈话函询上深化,被谈话函询的党员干部要在民主生活会上作出说明,发挥采信告知的教育激励作用和抽查核实的监督作用,防止敷衍塞责、欺瞒组织,对边谈边犯、边询边犯的从严从重处理。”2018年3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3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在北京揭牌。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深入推进,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监督这个基本职责、第一职责,深化对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的认识,把“四种形态”的基本原理运用到纪检监察工作之中,让“四种形态”不仅成为执纪的遵循,也成为执法的遵循,实现了规、纪、法的有机贯通,使“四种形态”一头连起“不敢”,一头连起“不能”“不想”。通过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使广大党员干部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不犯或少犯错误,做到强化监督有态度、执纪执法有力度、治病救人有温度,努力收到良好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  2019年1月,赵乐际同志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强调,“贯通运用‘四种形态’,使监督更加聚焦、更加精准、更加有力”。各级纪委监委合署办公,一体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责,依规依纪依法开展工作,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持续强化不敢、知止的氛围,实现减存量、遏增量全面推进,确保反腐败斗争力度不减、节奏不变。“四种形态”体现的主要理念  “四种形态”作为日常监督的重要手段,植根于实践,又运用于实践、创新于实践,成为一项管党治党的基础性工作。  一是体现了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纪法分开的理念。 “四种形态”从“咬耳扯袖”“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立案审查”,突出的是党的纪律。第一,纪严于法。党的先锋队性质决定了党纪必然严于国法。国家法律是公民的底线,党纪是党员的底线。如果党员退守到公民都不能突破的法律底线上,就降低了党员的标准,弱化了党作为政治组织的先进性。第二,纪在法前。“破法”往往自“违纪”始。实践“四种形态”,就是要把纪律挺在前面,以党的纪律保证理念信念宗旨、体现优良传统作风、保障路线方针政策。实践“四种形态”,就是用“六项纪律”去衡量党员的行为,使广大党员敬畏纪律、遵守纪律,追求高标准,不越违法“雷池”半步。第三,纪法分开。“四种形态”要求各级党组织应把时间和精力花在紧盯“违纪”上,使党员受到党规党纪的刚性约束,对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的极少数,必须对其立案审查,坚决维护党的“六项纪律”。运用“四种形态”要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该适用哪种形态就适用哪种形态。  二是体现了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的理念。运用“四种形态”,深刻把握党员干部由“破纪”到“破法”的特点和规律,要求各级党组织抓早抓小、防患于未然。老子《道德经》中有言:“合抱之木,生于毫末;九层之台,起于垒土;千里之行,始于足下。”事物的发展有一个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腐败分子不是天生的,也有一个从量变到质变、从违纪到违法犯罪的蜕变过程。通过从小节抓起,有效防止党员干部带病往前走,防止“好同志”变成“阶下囚”,这既是对党的事业负责,也是对党员干部的关心爱护。古代“扁鹊见蔡桓公”的故事告诉我们:“疾在腠理”不治,“疾在肌肤”不治,“疾在肠胃”不治,会造成“疾在骨髓”而终不可治。运用“四种形态”如同治病。有了小问题出现“生病”苗头时,就要及时“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及时提醒治疗;有问题生了“病”,就要作出“党纪轻处分或组织调整”,防止“病情”继续恶化;有了大问题生了“重病”,就要给予“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施以重药加以挽救;问题大到用常规手段难以治好,就要给以“立案审查调查”,隔离起来防止传染更多干部。“四种形态”通过警示惩戒和教育挽救,让游走在纪法边缘的党员干部悬崖勒马。  三是体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理念。运用“四种形态”着眼于增强党的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体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什么是“惩前毖后”?毛泽东同志在《整顿党的作风》中指出:“对以前的错误一定要揭发,不讲情面,要以科学的态度来分析批判过去的坏东西,以便使后来的工作慎重些,做得好些。”什么是“治病救人”?毛泽东同志进一步指出:“我们揭发错误、批判缺点的目的,好像医生治病一样,完全是为了救人,而不是为了把人整死。任何犯错误的人,只要他不讳疾忌医,不固执错误,以至于达到不可救药的地步,而是老老实实,真正愿意医治,愿意改正,我们就要欢迎他,把他的毛病治好,使他变为一个好同志。”对于犯错误的同志不能“一棍子打死”或“置之死地而后快”,而应依照我们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帮其改正、改了就好。这是我们党对待和处理犯错误同志秉持的科学态度和方法,也是成熟的执政党走向兴旺发达的重要标志。正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充分体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理念。运用“四种形态”,坚决维护党的纪律,在敢于亮剑、“拔烂树”的同时,对犯错误的同志采取慎重态度,不简单草率,一“处”了之,而是正确运用每一种形态以真心挽救,使犯错误的同志真心感受到党组织的关怀和温暖,更好地改正错误。  四是体现了标本兼治的理念。运用“四种形态”,体现了把握好“惩”与“治”、“标”与“本”的关系。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党组织、纪检监察机关发现党员干部存在问题,就要敢于较真,及时惩治。惩治、惩治,以惩促治。治是根本,惩是为了治。运用“四种形态”,要发挥严惩的强大震慑作用,通过治标,坚决立案审查调查“极少数”的严重违纪违法案件,严惩腐败分子,对“大多数”起到警示、遏制和知止的作用,使抱有侥幸心理的人对搞腐败望而生畏,使有各种轻微违纪者收敛收手。同时,深化标本兼治,压实各级党组织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把日常的监督教育管理抓起来,转变管党治党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失之于松的现象。以“惩”的手段,唤醒“治”的责任,为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创造有利条件和环境。“四种形态”的基本内涵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覆盖所有可能发生的违纪情形或苗头,各个形态之间呈现明显的违纪轻重和处置层次之分。运用好“四种形态”,需要把握好每一种形态的内涵和特点。  关于“第一种形态”,讲的是运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等手段,加强对党员干部日常监督管理,体现党组织对党员干部的关心爱护和严格要求。实现“第一种形态”,要求党内政治生活必须正常化,组织与个人之间、同志与同志之间应经常性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开展灵活多样、及时有效的相互提醒、相互监督。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要本着对党的事业、对干部负责的态度,紧紧扭住“常态”不放,全面掌握党员干部的思想、工作、生活情况,对党员干部身上的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对党员干部身上出现的违纪迹象或轻微违纪行为一定要扭住不放,通过咬咬耳朵、扯扯袖子,让其真正红红脸、出出汗,防止小问题变成大问题。  关于“第二种形态”,讲的是坚持实事求是、依纪依规,对问题较轻或不适宜在原岗位工作的,作出党纪或政务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运用“第二种形态”,对违反党纪的党员干部,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其他党内法规,根据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其造成的后果,作出党纪轻处分和组织调整的,应是大多数。有了轻微的违纪问题不处理,党员干部就会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要管党、从严治党,靠什么管、靠什么治?就要靠严明纪律。各级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实践“第二种形态”,要正确把握“大多数”,把纪律的尺子亮出来,通过加强日常监督执纪,把纪律立起来、严起来,执行到位,对于触犯纪律的行为绝不能养痈遗患、放任自流,坚决把增量遏制住。  关于“第三种形态”,讲的是对于构成严重违纪的党员干部,给予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第三种形态”是阻止党员滑向犯罪深渊的最后一道防线。各级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对问题严重的同志,绝不能姑息养奸,要坚决予以党纪或政务重处分,或者作出重大职务调整。不惩治少数严重违纪者,则不能教育大多数党员干部,不能体现全面从严治党,不能体现我们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关于“第四种形态”,讲的是对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党员干部进行立案审查,不但要依法惩处,还要依纪依规严肃处理,不但要移送司法机关,移送司法机关之前还应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在惩治腐败问题上,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以坚定的决心和有力的措施,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对于严重违反“六项纪律”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加大审查调查的力度,特别是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四种形态”环环相扣、层层递进、相得益彰,是一个完整的体系,每种形态背后都有理论和制度支撑,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内监督的理论和实践创新。  在深化标本兼治的形势任务下,用好“四种形态”意义重大。“四种形态”实现了规、纪、法的有机贯通,既是执纪的遵循,也是执法的遵循;既体现惩前毖后,又体现治病求人;既有威慑,又有感化。发现它、得到它是十分不易的;掌握好它、运用好它,更是十分不易。本书精选了发生在党的十八大以后的70多个案例,对“第一种形态”至“第四种形态”以多样实例进行阐释,并辅之以深入的纪法剖析,有点有面地展现了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在运用“四种形态”的生动实践,对于读者学习、把握、运用“四种形态”具有一定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  毛泽东同志说:“读书是学习,使用也是学习,而且是更重要的学习。从战争学习战争——这是我们的主要方法。”深化运用“四种形态”也应如是。



03目 录 
1.对办“谢师宴”的规劝2.对失责者的诫勉谈话3.用正确的谈话刹住犯错倾向4.函询就要严肃认真5.对违规擅自决策的诫勉谈话6.一次有“温度”“辣度”的谈话7.原来“函询”是“体检”8.一次令人“信服”的诫勉谈话9.谈话提醒不能走形式10.工作有错,就应批评11.不该吃的饭不要吃12.对不落实值班制度者不能视而不见13.珍惜组织给予的机会14.“把问题说清楚,心里舒坦多了”15.谈话不影响干部的提拔任用16.以约谈传导压力17.今后再也不打“擦边球”18.下属犯错误,领导被约谈 1.“优亲厚友”的代价2.公车私用的苦果3.微信转账的钱再少,也收不得4.扒去“公款吃喝”的“马甲”5.扶贫工作掺不得半点假6.收送礼金的教训7.揩“公家油”者,自取其咎8.在职党员干部不得经商、办企业9.老百姓的养老金一分钱也不能动10.管理对象安排的高消费娱乐活动去不得11.“私车公养”者戒12.公款送礼的教训13.向群众索要“打点费”者自取其辱14.不履职责就被问责15.办“亲人丧事”不能忘了“党内规矩”16.莫视函询如儿戏17.“两个责任”履职不力被问责18.“家属旅游”不应搭“出公差”的“便车”19.“公款吃喝”的“陷阱”20.跌“两跤”后方知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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