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处分的量纪情节和分类
概念
量纪情节,是指在某种行为已经构成违纪的前提下,量纪时根据违纪轻重以及行为人再违纪可能性的大小,决定免予处分或者处分处理轻重的各种事实情况。量纪情节具有以下特征: 1.主客观统一性。量纪情节首先是客观的,客观地存在于与案件相关的事实中,不能是主观臆测的。在具体形式上,既包括客观方面的事实因素,又包括主观方面动机、过错、目的、认错悔过态度等主观因素。 2.禁止重复评价性。量纪时,对各种情节不能进行重复评价。情节有不同种类:一是作为违纪构成的情节;二是作为选择量纪幅度依据的情节;三是以既定量纪幅度为标准进行减轻、从轻、从重、加重处分或者免予处分的情节。已经考虑的情节不得再次运用,前两类情节发挥了各自作用后,就不能再作为第三类的量纪情节予以考虑。违纪人员在某一个违纪中有从轻情节,则不能再在其他违纪中适用从轻处理。 3.裁量性。量纪情节是选择法定处分与决定宣告处分的依据,对处分的最后决定具有重要作用。在《条例》对违纪行为只规定了一个法定处分幅度的情况下,量纪情节不是选择法定处分的依据;在一个违纪行为具有几个档次的法定处分时,首先应当根据违纪情节的轻重选择相应法定处分幅度。从轻、从重情节只能在法定处分幅度范围内决定宣告处分,减轻、加重或者免予处分情节具有改变法定处分幅度的功能。
分类
根据不同标准,量纪情节有不同分类:
1.以《条例》有无明文规定为标准,可以分为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法定情节是《条例》明文规定的,量纪时应当予以考虑的情节;酌定情节是《条例》未作明文规定,根据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在量纪时需要酌情考虑的情节。
2.以《条例》是否对法定情节的功能作出绝对性规定为标准,可以将法定情节分为应当型情节与可以型情节。应当,是绝对的、硬性的规定,必须要执行,对量纪必然产生影响;可以,是相对的、选择性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应当执行,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也可以不执行,对量纪不是必然产生影响。
3.以情节对量纪产生的轻重影响为标准,可以分为从宽情节与从严情节。从宽是对违纪人产生有利影响的情节,包括免予处分、减轻或从轻情节;从严是对违纪人产生不利影响的情节,包括从重与加重情节。
4.以情节与违纪行为在时间上的关系为标准,可以分为案中情节与案外情节。前者是指在违纪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情节,如违纪的动机、目的与手段等;后者是指在违纪之前或之后出现的情节,如违纪人一贯表现、违纪后的态度表现等。
5.以同一量纪情节的功能为标准,可以分为单功能情节与多功能情节。前者只对量纪具有单一功能,对量纪的影响只有一种可能性,如《条例》第25条第一款规定“对为首者,从重处分”,就只能从重。后者对量纪具有两种以上可能性,如第17条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具有相应情节的则可能对量纪产生从轻或者减轻的效果。本书以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为基础展开论述,分上下两编。上编对党纪处分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适用范围、运用规则以及纪法衔接等进行总体论述;下编分专题对六项纪律逐一进行阐释,并结合纪检监察工作实践,对条例部分重点条文的理解适用做了详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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