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职守罪的19种特殊行为类型
1.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大量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公证人员玩忽职守,在公证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包括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明显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或严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或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文书予以公证的;严重违反办证程序,对应当审查的材料不予审查,应当调查核实的事实不予调查核实,应当报送领导审批的事项不报送审批,对不真实、不合法并严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或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事实或文书予以公证的。
3.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赃车入户、过户、验证的,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疏于审查或者审查不严,致使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被办理登记手续,数量达到5辆以上或者价值总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以玩忽职守罪论处。
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的规定,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羁押的,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或者纪律处分;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羁押,情节严重的,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玩忽职守罪或者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6.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1)超越职权范围,批准发放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加工、经营等许可证的;(2)违反国家规定,给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发放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加工、经营等许可证的;(3)违反《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等国家规定,在油气设备安全保护范围内批准建设项目的;(4)对发现或者经举报查实的未经依法批准、许可擅自从事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加工、经营等违法活动不予查封、取缔的。
7.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四百零二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8.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1)对不符合矿山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2)对于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矿山生产经营单位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依法予以处理的;(3)对于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矿山生产经营单位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查处的;(4)强令审核、验收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第一项行为,或者实施其他阻碍下级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行为的;(5)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的;(6)其他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行为。
9.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七条的规定,以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追究刑事责任;以其他方式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立案标准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立案标准》)第一部分渎职犯罪案件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执行。
10.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之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林木被滥伐4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被滥伐2000株以上,或者致使防护林、特种用途林被滥伐1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被滥伐400株以上,或者致使珍贵树木被采伐、毁坏4立方米或者4株以上,或者致使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被采伐、毁坏后果严重的,或者致使国家严禁采伐的林木被采伐、毁坏情节恶劣的,按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11.负有土地资源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的实施人员、监管人员明知决策者决策错误,而不提出反对意见,或者不进行纠正、制止、查处,造成国家土地资源被严重破坏的,应当视其情节追究责任。
12.负有无线电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13.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14.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行为负有查处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15.对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负有核查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使用虚假证明材料的药品、医疗器械获得注册,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16.城建委主要领导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工程违规发包、接收、结算;在工程施工中长期不派员进行质量监督;不督促落实荷载试验工作;在建筑市场整顿中,对问题工程不提出整顿查处意见,放弃对问题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同时,徇私舞弊,在问题工程中放任他人降低工程质量,对问题工程造成的严重后果负有重要的直接责任和主要的领导责任,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
17.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对申请贷款公司的资信状况、经营能力不进行调查了解,且明知国家禁止行政机关为企事业单位间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的情况下,未经批准,为他人的商业贷款提供担保,他人在无力偿还贷款时,由贷款银行从担保贷款的存款中直接扣划资金以归还欠款,给国家机关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构成玩忽职守罪。
18.国家药品监管局主要领导,明知专项工作涉及对全国范围内药品标准的审查,与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关系密切、关乎民生和社会稳定及政府管理能力,应当将专项工作列为国家药监局的一项重要工作,应当预见一旦专项工作处置失当将会造成严重后果,但其仅将这一重要工作当作常规工作对待,没有向国务院请示,没有召开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研究,没有调研、没有听取有关部门和地方的意见,草率签发相关文件,启动了专项工作,并将这一全局性的重要工作交由某个部门来承担,仅指定一名副司长担任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负责此项工作,具体成员大多临时抽调,更换频繁。致使投入的人员严重不足,无法在既定时间内完成工作。行为人本应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及时向国务院汇报情况,但却不正确履行职责,削弱了国家药监局的监管力度,由此降低了对药品的审核标准,致使大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药品通过原始资料造假等方式获得了批准文号,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
19.具有犯罪主体资格的主体,擅自决定本单位经营、购买国家不允许经营、购买的物资,受到没收、罚款处理的数额,属于行为人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造成损失的数额。若该数额达到一定限度,行为人构成玩忽职守罪。如四川省人民检察院雅安分院诉王文强玩忽职守一案,行为人决定本单位购买、经销的“五粮液”曲酒不属于国家不允许经营、购买的物资,其行为只是违反规定,没有从正当渠道进货。对于此种不正确履行职责,违反规定,擅自决定从非正当渠道购买假冒“五粮液”曲酒,予以经销,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具有一定的渎职行为,但尚未达到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的程度,因此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本书系《职务犯罪罪罚标准图表速查》系列丛书的玩忽职守篇。本书以工作实务为导向,以罪刑要素解构为要点,通过表格形式直观解析玩忽职守犯罪各罪名的构成要件及其定罪量刑标准,并从“两高”发布的指导性、典型性案例中精选整理裁判要旨,将适法规则分解至关键要件分析之中,为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及执法机关工作者严格把握职务犯罪罪与罚证据标准,进一步提高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能力和水平提供参考借鉴。
作者简介
魏昌东,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刑法研究室、欧洲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特色反腐败国家立法体系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研究”首席专家,主持司法部重点课题《贿赂犯罪分层式罪名体系研究》等。主要从事监察法基础原理、经济犯罪学、经济刑法学研究,兼任中国犯罪学学会副会长、中国廉政法制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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